-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工會論壇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299 )
--- 私立學校問題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9769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7/29 上午 10:33:49
【工作報告】【教育部】針對本會建請【許智傑立委】質詢「私立高中職合格教師比例不足」之議題提出具體作法之報告
●報告人:梁鎧麟(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中央政策聯絡部主任)
101年05月.10日,本會建請【許智傑立委】針對「私立高中職合格教師比例」提出質詢 101年06月07日,【教育部】針對【許智傑立委】05月10日質詢提出書面答覆。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於05月10日建請【許智傑立委】針對「私立高中職合格教師比例」提出質詢。【教育部】於06月07日針對【許智傑立委】之質詢議題提出書面回覆。
【教育部】認為私立高中職教師合格率不如公立教師之原因,除公立學校具備完善福利制度外,造成私校合格教師轉往公立學校任教之主因,在於部分私校因應社會需求,增調科別致使師資需求量增加。【教育部】舉出餐飲科為例,部分私校餐飲科教師需求殷切,權宜作法係以聘任業師和兼課教師並行,業師具有教師合格資格比例不高,因而影響私立高職教師之合格比例。
【教育部】針對私立高職教師合格比率提出之現況、造成之原因、未來之具體做法如下:
一、目前私立高職合格教師合併軍訓教官計算後,合格教師比率為95.9%;未包含軍訓教官之比率,私立高中為86.58%,其中一般合格教師比率為84.7%。
二、私立高職專業科目合格教師比率低於90%科別為家政群、餐旅群及藝術群。 說明: 1.上述三群之群科屬性皆偏向高度實務操作行之群科。 2.為求教學內涵與職場實務技術相結合,依據職業學校法第11條規定學校得置技術及專業教師,遴聘富有實務經驗之人員,以擔任專業或技術科目之教學。 3.教育部並於「職業學校技術及專業教師甄審登記遴聘辦法」中規學校技術及專業教師專任人數,應在專任教師員額編制內調整之,至多不得超過八分之一。 4.「家政群」、「餐旅群」及「藝術群」三群在其教學實務上,實有聘用部份具有技術及專業之人員任教專業實習科目之需求與必要,因受限於前項「職業學校技術及專業教師甄審登記遴聘辦法」限制,造成部分現職專業實習科目教師暫無法登記為合格技術教師。
三、教育部提升合格教師比例之具體作法 1.賦予專業師資聘任之必要彈性:「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周任課結束注意事項」第四條規定,各校排課應按教師登記、檢定科目及參酌教師專長排課。但實習科目、稀有科目、選修科目如不易延聘合格師資,得聘請具有專長者兼課,結束以不超過六節為限。 2.導引私校提升合格教師比例:教育部獎勵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經營實施要點第五點鐘,已將私立學校提升合格專任教師比例列入獎勵條件核配指標,已持續加強私立學校提高合格專任教師比例,以提升教學素質。 3.研修專業技術教師遴聘辦法: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研修專業技術教師遴聘辦法,以滿足相關類科職場實務技術教學需求。此外,也將加強透過「高中職學校評鑑方案」確實督導學校聘用合格教師,並透過「高中職均優質化方案」,協助學校聘用合格教師,以提升教學品質。 4.利用教師培訓計畫,增強教師專業素養:「優質適量」之師資培育政策,培育優質明日教師,將引領國家教育永續發展,未來將增強教師專業發展,提升教師專業知能,強固教師優質化,以提升私立學校整體教學成效。
──────────────────────────────────── 【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歡迎推廣訂閱:http://www.kcta.org.tw/maillist/maillist.aspx ※牛奶瓶報報(過往電子報)網址:http://www.kcta.org.tw/milkping/milk.aspx ※若要停止訂閱電子報,請寫信給發信人,我們將為您處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8 下午 07:13:43
<DIV class=yiv2004995462TadNewsPaper_content> <DIV>【新聞稿】 </DIV><DIV> </DIV><DIV> </DIV><DIV> </DIV><DIV>教育部在哪裡?</DIV><DIV> </DIV><DIV>主管機關不能縱容投機私校!</DIV><DIV> </DIV><DIV> 台南市私立黎明中學國中部,今年違法超收96名學生,遠超過台南市教育局原先核定的392名,違法事證明確,尤為可惡者,黎明校方明知超收學生,竟然還繼續向學生收取暑期輔導費用,並任由民代關切,意圖迫使台南市教育局買單。</DIV><DIV> </DIV><DIV> 全教總樂見,私校用心辦學以嘉惠學子,惟私校接受各種補助,更應依法辦學,以為師生表率(各私校招生辦法依私校法39條,係由各校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本會前於101年6月5日召開記者會,就私校六大問題提出針砭,教育部蔣部長亦應允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將於七月底提出完整配套,惟迄今仍未見任何公開討論,亦未邀本會參與,今又發生私校罔顧招生規定,教育秩序蕩然,教育部必須為此負起責任。</DIV><DIV> </DIV><DIV> 據本會了解,針對本案,台南市政府教育局秉持依法行政原則,全教總建議,教育部應即刻與台南市政府教育局合力堅守法治,並於8月13日地方教育局處長假台南召開之前積極處理,並就如何導正類似不當作為提出對策,以澄清教育專業,確保教育法治。</DIV><DIV> </DIV><DIV> 教育部如未對私校招生紀律明快處理,本會不排除於8月13日上述會議現場外表達抗議。</DIV><DIV> </DIV><DIV> </DIV><DIV> </DIV><DIV>新聞聯絡人:副理事長吳忠泰0928-144881、文宣部主任羅德水0917-817123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0917-817123 </DIV></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1/17 下午 06:34:22
【2012/11/16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私校拒發離職證明書,違法! 文/田奇峯 (本會勞資關係部主任) 私校教師離職,希望學校開立離職證明書時,經常被要求付離職違約金,這種要求是否合法、合理? 教育部曾於94年10月21日為了這個問題召開「探討學校抑發教師離職證明適法性及處理原則會議」,會中作成決議之一就是:「學校對於未付清賠償、違約金之教師,得發給服務或年資證明,並得於該證明書上註明未履行義務之中性事實,學校雖得依法追究離職教師之違約責任,惟教師之就業自由仍應保障,尚不得強迫其返原校服務」【見附件一】。 這個決議的重要性有兩點,首先是確立學校發給離職證明,跟教師違約賠償,應進行切割,視為兩件獨立的事。學校不得以教師沒有付違約金,而拒絕開立離職證明。另一點是,這兩件事應該切割的最終法理是,憲法保障人民職業選擇的自由。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會在網路上的Q&A寫得最為清楚:「學校教師離職時或離職後隨時得請求原服務學校發給服務證明文件,此為離職教師之權利,與教師是否違約離職、是否須對學校損害賠償係屬二事。選擇職業是憲法保障之自由,若該教師決定離職,學校自應開立服務證明,不得以不開立服務證明為手段妨礙教師選擇職業之自由」。【見附件二】 實務上,私立學校跟教師索取的方法,通常是以教師曾於任職期間進修,因未履行最低的服務義務期限為由,所以就是違約,不賠錢,就不發給離職證明。許多由私校轉到公校的教師,由於必須取得原服務學校的離職證明,才能敍薪,所以幾乎都乖乖付錢。 這部份的規定又是如何?<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12條規定:「教師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期間之二倍;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之相同時間。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調任或再申請進修、研究。…私立學校教師進修、研究後之服務義務,依本辦法之規定。但服務學校與教師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同辦法第13條規定:「教師進修、研究後,如未履行服務義務或未獲續聘,除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外,應依進修、研究契約書之約定,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償還進修、研究期間所領之薪給及補助」。 不過,這個辦法主要是適用兩種情況:「教師帶職帶薪全時進修者」和「留職停薪全時進修者」,對於「部分辦公時間以公假進修」,或者根本是用公餘時間、假日進修的情況,最低的服務義務期間究竟應該是多少?法無明文規定!所以會回到契約自由原則,即由私立學校與教師間自行約定,但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時會考慮約定的公平性,平衡雇主投資人力預期的損失與勞工職業自由權利等,判定約定是否適法及是否要酌減金額(參民法第251條、第252條)等等。 因此,最低的服務義務期間,違約究竟要賠多少,都是要視個案而定,私立學校與教師簽訂的約定未必都適法。私校教師雖然可能獲得較高的薪酬,但是在私校老闆心態下,實際上可能受到許多不友善的對待,拒發離職證明書、被索取高額離職違約金就是例子。在此呼籲各位會員,在公校未來可能引進更多私校管理思維的局勢下(如教育部、部份家長會等推動的教師法修法),介紹多些在私校服務的親友加入工會,讓整體校園氛圍都有機會獲得改善,或許就是一個既幫助他人,也幫助自己的行動。 ●●探討學校抑發教師離職證明適法性及處理原則會議紀錄●● ============================================================ 附件一 資源來源:本會中央政策聯絡部主任王英倩向教育部相關單位索取 探討學校抑發教師離職證明適法性及處理原則會議紀錄 時間:94年10月21日(星期五)下午2時正 地點:教育部215室 主席:張國保司長(章忠信專門委員代) 紀錄:傅瑋瑋 壹、主席致詞:略 貳、工作說明:略 參、討論事項 案由:有關學校抑發教師離職證明之適法性及處理原則案,提請討論。 決議: 一、教師進修未履行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義務即離職並非妥適行為。 二、學校對於已付清賠償金並依學校規定完成離職手續之教師即應發給離職證明,惟關於賠償、違約金條款之約定數額,學校得重新檢討契約內容是否合理。 三、學校對於未付清賠償、違約金之教師,得發給服務或年資證明,並得於該證明書上註明未履行義務之中性事實(例如未依法完成離職程序),學校雖得依法追究離職教師之違約責任,惟教師之就業自由仍應保障,尚不得強迫其返原校服務。 四、請人事處檢視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12條及第13條併同適用時,於實務運用上有無易引起誤解之處及是否有應修正之必要。在完成修正,前可依上開原則以最新函釋予以釐清。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下午3時30分 ●●私立學校訂定教師於聘約期間中途離職之賠償條款,其正當性如何?●●
============================================================================ 附件二 發布日期100-10-28 資源來源: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會Q&A 【網站http://www.edu.tw/deliberation/itemize.aspx?itemize_sn=12010&pages=2&site_content_sn=7436】 私立學校訂定教師於聘約期間中途離職之賠償條款,其正當性如何?若教師不依約賠償,學校是否得據以不發給離職證明? 一、 依契約自由原則,私立學校與教師間聘約得自行訂定賠償條款,惟學校與教師間聘約通常為定型化契約,該條款若有顯失公平或違反誠信原則的情況,則為無效。 二、 查本部94年5月5日台技(三)字第0940041097號函,離職證明之發給係以教師依法離職為前提,參酌本部94年10月21日召開「探討學校抑發教師離職證明適法性及處理原則」會議決議略以:學校對於未付清賠償、違約金之教師,得發給服務或年資證明,並得於該證明書上註明未履行之義務。 三、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之相關服務年資證明,不以離職證明為限,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職員工敘薪原則係指導性質之規範,爰教師得要求原任教學校發給服務或年資證明,以作為教師升等年資及敘薪之參據。 四、學校教師離職時或離職後隨時得請求原服務學校發給服務證明文件,此為離職教師之權利,與教師是否違約離職、是否須對學校損害賠償係屬二事。選擇職業是憲法保障之自由,若該教師決定離職,學校自應開立服務證明,不得以不開立服務證明為手段妨礙教師選擇職業之自由。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會址: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電話:03-2811588 傳真:03-2811996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11 下午 06:55:26
【2012/12/10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私校教師權益】私校退撫儲金新制將啟動 文.整理/王英倩(中央政策聯絡部主任) PS:工會小叮嚀: 私校教師們別忘了關心自己的退撫權益喔!! ====================================================================================== 資料來源:中央社2012-12-06 【台北訊】私校退撫儲金新制將於明年1月啟動,教職員可以從3種投資標的組合中選擇,為國內退休金制度首例。教育部私校退撫儲金監理會6日表示,民國99年起私校退撫金採「個人帳戶制」,按月提撥的金額全轉入個人帳戶;明年起,更開放教職員自由選擇保守型、穩健型、積極型3種投資標的組合,由投資顧問公司代為操作。 教育部說,教職員必須考量自己的風險忍耐程度、退休金需求、距離退休時間等。選擇穩健型、積極型的,可能獲得較大收益,但也要負較大的風險;選擇保守型的,如同現在一樣,可獲得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收益的保證。 教育部表示,如同一般購買基金的操作,私校教職員必須先接受風險屬性評估,確定可以承受風險後,才能選擇穩健型或積極型的投資組合。若欲知其他相關資訊,可參考教育部網頁:http://www.t-service.org.tw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會址: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電話:03-2811588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19 下午 07:58:40
一般會務》 【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轉【全教總】私立會員學校團體協約實戰演練研習<DIV class=yiv689490927TadNewsPaper_content> 【全教總】辦理私立會員學校團體協約實戰演練研習 >>詳閱附件>> 時間:102年1月19、20日 說明: 1.本次研習食宿費用由全教總提供,個人交通費及請假事宜敬請自理。 2.請本會會員逕向全教總報名後,以Email:ptc.ta@msa.hinet.net或電話08-7342732聯繫辦公室。 >>詳閱附件>>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3/12 下午 08:18:49
【2013/03/06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DIV align=center>公私立教職員工支領與徵免所得稅一覽表 </DIV><DIV align=center>整理/莊景旭(專業發展部主任) </DIV><DIV align=center> </DIV><DIV align=center>各位夥伴好 近日學校端陸陸續續寄發所得稅扣繳憑單 關於課徵、免徵的部分 可從軍教課稅專區詢得答案 http://www.dot.gov.tw/dot/home.jsp?serno=201112260001&mserno=201112260001&menudata=dotmenu&contlink=content/soldier_teach.jsp
附檔(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教職員工支領各項給與徵免所得稅一覽表)詳列哪些課稅、哪些免徵 請注意核對一下 學校端是否計算錯誤 </DIV><DIV align=center> </DIV>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會址: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Powered By BBSx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