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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7/23 上午 08:40:58

http://iamhsiao.blogspot.tw/2012/07/blog-post_22.html

文/蕭曉玲


因為我本身有過被學校惡性解聘的經驗,常受邀到教師會、教師團體分享,一直以來,都有老師向我反映類似的狀況,大家的問題大同小異,我想就個人所知與處理經驗提供一些建議。

首先,不管學校是不是刻意針對你(老師),就專業立場而言,都應熟知相關規定。例如有老師被校方告知遭家長投訴教學不力,將送資遣或解聘,但究竟如何不力,校方無可奉告,想自行評量教學成效以示清白,校方又說需要行政同意,這時可以拿出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中的教師自評,申明此為教師專業自主範疇,理應受到尊重。

反過來說,若他人的批評符合法令、規定或專業見解,教師也應虛心接受,如有女學生拒絕穿裙裝,據報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與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必須尊重學生多元選擇的權利。

有不少朋友跟我說,從我的案例中學到不少關於教師權益的知識。比方我部落格上一篇文章(讀「進步團體與利益團體的一線之隔」有感),有督學表示,巡堂人員不應包括非授課班級家長,建議由同科老師出任之文書紀錄,倘若遭遇相違情況,可作為理論時的依據。


第二,當你感到校方出現刻意刁難的傾向時,可同時發文給學校、教師團體、教育主管機關,詢問自己遭遇的情形,是否為全體同仁的常態做法。例如有老師遭學校緊迫盯人,發公文認定若干禮拜前的非授課時間為曠職;經詢問教育主管機關,回應說通常會在當日或隔日發給通知單,如此事後追究不合常態,建議校方提出榮譽簽到制的全體出缺勤紀錄,澄清有無針對性之爭議。

第三,請校方勿用傳聞等無法客觀評量、不合法的「證據」給老師定罪。法律上有所謂傳聞證據排除法則的觀念,請勿以某某家長匿名說之投訴書信,片面地作為檢視教師的根據。

第四為治本但非治標之法:關心人權議題與教育權利組織。許多向我求援的老師,因為缺乏人權觀念,遭整肅時不知道這是不應該的,任由校方惡整,平時若能熟悉人權議題,具備敏銳度較佳;而需要尋求外援時,第一對象當然是教師組織,平時要注意與監督它對會員權益的表現,求助時提出合理期待,便於彼此合作。

2011-8-10 立報新聞照片
以上並非單為教師說話,同時整理出一些合理的做法給校方參考,避免一方指稱不適任,一方百口莫辯,造成各說各話。我去演講自己經歷過的狀況時,幾乎都會帶著校方所謂的罪證供人翻閱,白紙黑字呈現。(見左圖)

從校園民主的大方向看,這些案例跟最近蔚為話題的教師考核新法很有關係。有老師投書媒體時提及我的案例,表示對行政權力傾斜的憂慮;也有校長投書表示,考績會成員多為老師,如何傷害老師權益?我想這位校長可能少考慮到一個關鍵因素,校長和老師的權力不對等,校長對教師考績擁有相當權力,現行校長遴選制度之教師參與不足,教務會議代表制之易受校長掌握,影響教師的獨立程度;相對的,一個信賴教師專業判斷、藉此強調師權無虞的校長,應該樂見教師擁有不受上級左右的職場環境,自反而縮,響應校長遴選與校務會議代表制之改革。

最後就教育意義不得不說,每次接觸被整肅老師的案例,我覺得對學生最不好的,便是師長違反法理的作為,教評會授權的調查小組,沒有提出罪證便指控老師,要人證明自己的教學成效,教師會長還若無其事,人權觀念闕如;跟前述的曠職處分如出一撇,都是指控的人不負責舉證,被指控的人無端要證明自己的清白,這樣的身教,如何有能力為下一代進行法治教育?

我曾經代表台灣教師聯盟協調類似案件,親眼目睹某校長答辯時彷彿得了失憶症,撇清一切責任,說出和蓋了自己官印的公文不符的話,甚至推翻前幾分鐘才講過的話,彷彿往事重演:例如文件顯示中山國中曾向督學表示,未能輔導我的原因是人力經費不足(見下圖),校長曾美蕙(現為明德國中校長)後來卻又對記者說,是我拒絕輔導枉顧我尋找輔導老師的人證事證俱在,我很想問,這樣的身教,如何提供下一代人格教育?

丁文玲督學報告指出 未能輔導乃因人力經費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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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如近日有老師之投書所疑慮的,我也很擔心教師權益問題,最後傷害的是學生的受教品質,希望不只是教師或教師團體,愛護學子的家長團體、教育團體,與主管機關的有識之士,必須正視並積極關心教師人權,讓有心教學的老師,安心地繼續他們的人生志願,也讓學生擁有值得效法的榜樣。

(前中山國中教師)


原載於2012年7月23日台灣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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