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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報告】有關高中以下​;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修正​;草案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9747 )


作者︰peng
發表時間︰2012/7/20 下午 08:54:06

 

【政策報告】有關高中以下​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修正​草案

報告人:本會中央政策聯絡部主任王英倩

有關高中以下​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修正​草案,已詢問教育部人員,教育部人員表示此草案目前在討論蒐集意見的階段,短時間內應該不會公告。

 

●●本會意見教育部已知悉並錄案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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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台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傳真:(02)23976946
324 連絡人:姚佩芬
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樓 電話:(02)77366139
受文者: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臺人(二)字第1010119350D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物件

主旨:有關貴會就本部101年6月11日臺人(二)字第1010103568B號預告修正之「公立高級工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修正草案意見一案,本部業已知悉並錄案研議,復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貴會101年6月18日101桃縣教工字第103號函及同年月19日101桃縣教工字第104號函。
二、 查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規定:「法規命令之修正、廢止、停止或恢復適用,準用訂定程序之規定。」及第154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告知周知者外,應於鄭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二、訂定之依據。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爰行政機關辦理法規命令之預告,旨在徵詢及蒐集與法案內容有利害關係或關注相關議題之機關、團體或人員之意見,以資周妥。
三、 復查現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條明定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合於本條第1項各款之條件。考量第1項各款部份目次規定欠缺明確性,為期教學現場能落實本辦法第12條明定成績考核委員會應就教師「平時考核記錄」、「工作成績」、「勤惰資料」、「品德生活記錄」、「獎懲記錄」及「其他應行考核事項」等予以審查,使現行教師考核更臻確實,爰擬具本辦法第4條修正草案,增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指標與檢核表」,明定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依前開檢核表現規定辦理,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刊登行政院公報辦理法規命令預告。

正本: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副本:本部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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