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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ng
發表時間︰2012/7/20 下午 07:06:48
感謝【楊麗環立委】協助關心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惡修! 感謝本縣立委楊麗環委員協助關心有關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惡修案,同時將本會意見轉知教育部,在此轉知所有關心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惡修案的夥伴! ●●教育部回覆【楊麗環立委】函●● ========================================================================== 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台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傳真:(02)23976946 連絡人:姚佩芬 電話:(02)77366139 受文者:立法委員楊麗環國會辦公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臺人(二)字第1010116387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物件
主旨:有關貴辦公室函轉桃園縣教育產工會針對本部預告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修正草案提出補充意見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貴辦公室101年6月20日(101)立委研環字第101062001號函。 二、 查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規定:「法規命令之修正、廢止、停止或恢復適用,準用訂定程序之規定。」及第154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告知周知者外,應於鄭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二、訂定之依據。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爰行政機關辦理法規命令之預告,旨在徵詢及蒐集與法案內容有利害關係或關注相關議題之機關、團體或人員之意見,以資周妥。 三、 復查現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條明定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合於本條第1項各款之條件。考量第1項各款部份目次規定欠缺明確性,為期教學現場能落實本辦法第12條明定成績考核委員會應就教師「平時考核記錄」、「工作成績」、「勤惰資料」、「品德生活記錄」、「獎懲記錄」及「其他應行考核事項」等予以審查,使現行教師考核更臻確實,爰擬具本辦法第4條修正草案,增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指標與檢核表」,明定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依前開檢核表現規定辦理,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刊登行政院公報辦理法規命令預告。 四、 有關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建議意見,本部業已知悉並錄案研議。
正本:立法委員楊麗環國會辦公室 副本:本部人事處、國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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