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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烈反對教育部惡修中小學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9654 )
作者︰peng
發表時間︰2012/6/19 下午 06:44:31
檔案下載→ 強烈反對教育部惡修中小學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1].doc 強烈反對教育部惡修中小學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 文/蔡南強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政策研究部主任) 針對教育部於6月11日,預告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草案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8113/ch05/type3/gov40/num23/Eg.htm)。係考量該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部分目次規定欠缺明確性,為期教學現場能落實教師之「平時考核紀錄」、「工作成績」、「勤惰資料」、「品德生活紀錄」、「獎懲紀錄」及「其他應行考核事項」,爰擬具本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增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指標與檢核表」,明定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依檢核表之規定辦理。本會以為按照教育部公告之草案,不僅無法落實教師成績考核,反而將造成校園動盪,導致教師無法專心教學,疲於應付考核所需佐證的表件資料,甚至苦於面對家長的無理要求而人人自危,遑論維護學生受教權的教學核心目標。 大體來講,修法草案增列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指標與檢核表」可能有以下幾個面向的問題— (1)多數項目的名詞定義不明確,認定困難,更可能遭無限上綱擴大解釋。 (2)未能依據校長、兼行政教師、導師、專任教師之不同工作屬性訂定適合的檢核項目。 (3)忽視教學現場實際狀況,用心教學者無法獲得獎勵,勤於記錄報表者將驅逐良幣。 (4)行政本位的工作分配考量,此行政控制主導的思維不僅無法協助教學,更將戕害教學專業。 (5)部分項目涉及變更教師工作條件,卻又不依法與工會進行協商。 (6)僅對檢核項目的工作條件提出要求卻忽視行政資源配套搭配的必要性。 (7)假考核之名,行教師評鑑之實,企圖規避評鑑立法的程序與行政應提供之資源配套。 茲將各檢核項目所可能衍生的問題臚列如下之彙整表,期待喚起教師以及具有教育良知的行政人員共同關切此次修法若通過,所可能造成戕害教師權益、破壞校園勞資和諧的嚴重後果,也希望教育部能夠秉持教育專業,重回合理協商的機制,共同為達成「落實教師成績考核」的目標努力。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指標與檢核表之可能問題彙整表
作者︰peng
發表時間︰2012/6/19 下午 06:47:08
一、 正向事項:(未能依據校長、兼行政教師、導師、專任教師之不同工作屬性訂定) 符合 | 具體條件 | 證明文件 | 相關業務單位(各校得依實際分工調整) | 可能問題 | 第一目 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 □ | 1. 能按課表上課,確保學生受教權益,並有下列之一具體事實者(其一符合,本項即勾選符合): □(1) 能依據學校公布之課表授課。但配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2) 調、排、代課皆依據相關規定辦理,且有佐證資料。其屬臨時發生不可歸責於當事人者,經依規定補辦程序者,不在此限。 ※依規定無授課時數或零鐘點者,本項免評。 | 巡堂紀錄、差勤紀錄、調排代課紀錄 | 教務處、人事室(人員) | (1)無正當性,遺留行政機關或學校干擾正常教學的機會,可能影響學生受教權與教師教學專業。 | □ | 2. 能善用教學資源,對於學生適性輔導,並有下列 之一具體事實者(其一符合,本項即勾選符合): □(1) 運用教學資源,參與設計學校本位課程,以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2) 能鼓勵學生適性發展,給予多元學習機會。 □(3) 能設計多元評量方式,對學生施以多元評量。 □(4) 能關懷學習落後學生,實施個別補救教學。 □(5) 能參與或關懷學生,實施課後輔導或課後照顧活動。 | 補救教學計畫、教學檔案、教學觀察紀錄、教學評量、課後輔導紀錄、課後照顧紀錄、其他(含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規定之表件,或教師自行提出之紀錄) | 教務處 | (4)未能提供教師針對個別學生實施補救教學的資源配套。 (5)課後輔導或課後照顧活動並非教師之工作內容;其實施時間亦非教師之正常上班時間。不應列入評估事項。 | □ | 3. 教學進度適宜,並有下列之一具體事實者(其一符合,本項即勾選符合): □(1) 能以教學計畫為依歸,掌握教學進度。 □(2) 能依學生學習情形,適當調整教學進度。 □(3) 能依實填報課程評鑑表,供學校次年度調整課程計畫參考。 ※依規定無授課時數或零鐘點者,本項免評。 | 教學檔案、教學評量、作業抽查紀錄、教師日誌 | 教務處 | | □ | 4. 教學成績卓著,並有下列之一具體事實者(其一 符合,本項即勾選符合): □(1) 積極參加研習及學習社群,並運用所學於教學實務。 □(2) 至少一次在校內、外發表研究成果、分享教學經驗,或進行教學演示。 □(3) 能積極參與校內、外與教學相關之競賽或活動。 □(4) 擔任教學輔導教師或國教輔導團員或其他主管教育機關任務編組之輔導員。 □(5) 帶領學生參與各類活動,引領學生適性學習。 | 研習記錄、教學分 享資源或簡報、各 類獎狀或證明文件 (含教師自行提出 之紀錄) | 教務處、學務處、輔導室 | (3)未能提供相關競賽、活動之相關協助資源配套。甚至影響學生之正常教學。 (4)教師擔任輔導團(員),教育行政機關未提供資源配套,反而影響學校正式教師人力資源編配,有損學生受教品質。 (5)「各類活動」定義不明,是否「適性」難以認定。 |
作者︰peng
發表時間︰2012/6/19 下午 06:48:09
第二目 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 □ | 5. 積極建立親師溝通管道,並有下列具體事實者 (其一符合,本項即勾選符合): □(1) 批閱家庭聯絡簿或週記詳實,且具體反應家長建議事項。 □(2) 導師於新接班級兩個月內,以電話、網路、到家訪或邀約到校等方式之一者,完成親師訪談,並有紀錄。 □(3) 參與親師座談並有紀錄。 □(4) 提供家長個別或全班學生觀察文字紀錄,以助家長了解學生學習情形與潛能,並有紀錄。 | 家庭聯絡簿、親師訪談紀錄、親師座談紀錄、學生觀察紀錄、其他(含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規定之表 件,或教師自行提出之紀錄) | 學務處、輔導處(室) | (1)「詳實」、「具體」與否,定義不明確,認定上有困難。 (2)親師訪談的實施方式應視輔導實際需求決定,要求老師於兩個月內完成可能有困難,並且家訪方式沒有相關支持配套。 (4)提供家長「全班學生觀察文字記錄」,沒有必要,且有侵犯學生隱私之虞。 | □ | 6. 主動積極參與訓輔工作,並有下列之一具體事實者(其一符合,本項即勾選符合): □(1) 擔任認輔人員,並完成認輔紀錄及參與認輔會議。 □(2) 擔任輔導教師,未有減課者。(專任輔導教師不適用) □(3) 對於校內高風險、高關懷、有中輟之虞、行為偏差或學習弱勢等學生,主動給予關懷輔導,並有具體紀錄。 □(4) 其他積極參與訓輔工作之具體事蹟,有資料可資佐證者。 | 輔導記錄、聘書、服務證明、其他(含依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及學校規定之表件,或教師自行提出之紀錄) | 輔導處(室) 、學務處、人 事室(人員) | (2)可依規定減課之輔導教師未減課,學校或行政機關應負起責任,依規定補足,與認定是否積極主動參與訓輔工作無關。且對於其相關輔導紀錄等表件的完成卻又不要求,與(1)、(3)有差別待遇。 (3)「主動」與否,定義不明確,認定上有困難。且需要具體紀錄,易流於為求有紀錄的形式作為。 (4)「其他積極」、「具體」與否,定義不明確,認定有困難。 | 第三目 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 □ | 7. 積極參與下列學校公共事務或活動之一(其一符合,本項即勾選符合): □(1) 指導學生參與各項競賽或社團(如:語文、藝文、科學展及體育等),引導學生適性發展。 □(2) 擔任教學相關召集人(如:學科領域召集人、學年主任、或專業學習社群召集人等)。 □(3) 擔任教學輔導教師或實習輔導教師。 □(4) 擔任各處室行政職位。 □(5) 擔任委員會或任務小組委員。 □(6) 參與或承辦學校活動。 □(7) 其他積極參與學校公共事務或活動之具體事蹟,有資料可佐證者。 | 指導證明、證書 (聘書)、參與學 校公共事務或活動 之紀錄 | 人事室( 人員)、學務處、教務處、輔導處(室) | (3)未能提供相關指導競賽、社團之相關協助資源配套。甚至影響學生之正常教學。 (2)~(6)只要求擔任召集人、教學輔導教師、行政職位、任務小組委員、承辦活動,卻不問貢獻度、出席率、…等表現,即認定為「積極參與下列學校公共事務或活動」,只是凸顯為學校行政工作分配解套的心態。 | □ | 8. 能依據課程計畫及校務會議通過之行事曆,執行各項教學相關活動。 | 各項紀錄 | 教務處、學務 處、輔導處 (室) | 各項「教學相關活動」定義籠統,是否執行之認定有困難,也不問學校行政是否提供相對配套以協助執行。 | □ | 9. 能依校務會議通過的學校行事曆規定,完成定期評量命題、監考、閱卷及繳交成績等事項。(幼兒園教師免評) | 各項紀錄 | 教務處 | 「定期評量命題、監考、閱卷及繳交成績等事項」是否屬於教學相關活動?若是,則與前項8重複條列。 |
作者︰peng
發表時間︰2012/6/19 下午 06:48:43
第四目 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 □ | 10. 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不含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經醫師診斷需要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 差勤紀錄表、巡堂紀錄簿 | 人事室(人員)、教務處 | | 第五目 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 | □ | 11. 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於同一學年度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未達記過之處分。 | 獎懲紀錄 | 人事室( 人員) | | 第六目 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 □ | 12. 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 調查紀錄 | 人事室( 人 員) | | 第七目 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 □ | 13. 按課表上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 差勤紀錄表、巡堂紀錄簿 | 人事室( 人員)、教務處 | | 第八目 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 | □ | 14. 未曾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 | 懲處紀錄 | 人事室( 人員) | |
作者︰peng
發表時間︰2012/6/19 下午 06:49:17
一、 負向事項:(未能依據校長、兼行政教師、導師、專任教師之不同工作屬性訂定) | 符合 | 具體條件 | 證明文件 | 相關業務單位 (各校得依實 際分工調整) | | 第一目 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 □ | 1. 未依相關規定,擅自借課或調課,經查證屬實。其屬臨時發生不可歸責於當事人者,經依規定補辦程序者,不在此限。(幼兒園教師免評) | 調查紀錄 | 教務處 | | □ | 2. 上課時說太多與課程內容或生活教育毫無關係的話題或事務,經檢舉查證屬實,糾正後仍無改善者。 | 巡堂紀錄簿、調查 紀錄 | 教務處 | 「太多」定義不明,認定上有困難,又要如何查證? | □ | 3. 作業未依教學進度表完成批改,或批改錯誤,或未協助學生訂正,查證屬實並經提醒及輔導仍未能適時改正。 | 調查紀錄 | 人事室(人員)、教務處 | | □ | 4. 依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因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經教評會列入輔導期者。 | 調查紀錄、教評會 紀錄 | | | 第二目 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 □ | 5. 班級經營欠佳,或親師關係衝突情結嚴重可歸責於教師,而未能積極處理,受家長、學生舉證並經查證屬實。 | 調查紀錄 | 學務處、輔導處(室)、教務處 | 「欠佳」、「情況嚴重」、「積極」等語定義不明,認定上有困難,易淪為問題家長干擾教師教學的理由,並進而影響其他學生之受教權,傷害教師專業。 | □ | 6. 有體罰事件,經查證屬實。 | 調查紀錄 | | □ | 7. 以言語羞辱學生,客觀上造成學生心理傷害,經查證屬實。 | 調查紀錄 | 「羞辱」、「心理傷害」認定上有定義與程度的問題 | □ | 8. 違反學校訂定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規定,經查證屬實。 | 調查紀錄、輔導紀錄及相關表件 | 學務處、輔導處(室) | | 第三目 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 □ | 9. 未依相關規定,無故缺席朝會、週會、學校依法令應召開之相關會議、值週或導護工作或其他經校務會議通過之學校相關會議,共達3 次以上,經查證屬實。 | 簽到單、教師自行 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 總務處、學務處、人事室(人員) | 若教學輔導與會議時間衝突時,何者優先?如選擇開會,是否屬曠職?如選擇教學輔導,是否淪為無故缺席?又將非教學工作之「導護工作」列為教師服務熱誠與否的評估項目,完全行政本位考量。 | □ | 10. 未依法令規定按時繳交資料共達3 次以上(如:行政簿冊、學生資料、學生成績等),經查證屬實。 | 調查紀錄 | 教務處、學務處、輔導處(室) | 「按時繳交資料」到底有多少?沒有上限的規定,教師可能為繳交各種合理、不合理資料而疲於奔命,將嚴重干擾教學。 | □ | 11. 於教學、輔導、管教或兼行政職人員處理行政過程中,採取消極不作為或提供不實的造假資料(如:批改考卷等),造成學生或教師權益受影響,經查證屬實。 | 調查紀錄 | 「消極不作為」定義不明,認定上有困難,甚至淪為特定人整肅異己的工具。 | □ | 12. 依相關規定執行職務,未能主動反映危害學生安全的人、事、物,經查證屬實。 | 各項紀錄 | 教務處、學務處、輔導處(室) | 「主動反映危害學生…」範圍太大,將老師責任無限上綱,如戶外教學活動之車輛,老師即難以用肉眼感官判定車輛安全與否,此部分應有其他專業人員負責,教師要如何做到主動反映? | 第四目 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 □ | 13. 未依教師請假規定辦理差假事宜,經查證屬實。 | 差勤紀錄表、巡堂紀錄表 | 人事室(人員)、教務處 | | 第五目 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 | □ | 14. 行為表現不當,並有下列之一具體事實者,經查證屬實者(其一符合,本項即勾選符合): □(1) 涉入不正當場所。 □(2) 具有嫖賭事實。 □(3) 依教師法第14 條第1 項第7 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 條第1 項第8 款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 調查紀錄 | 人事室( 人員) 、教務處、學務處、輔導處(室) | | □ | 15. 執行職務有依法令應舉報事件,知悉而隱匿不舉報,經查證屬實(如:性侵害事件、家庭暴力、校園霸凌等)。 | 調查紀錄 | 學務處、輔導處(室)、人事室(人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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