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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誠徵龍山國小代課超鐘點教師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9475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5/20 下午 01:19:08
誠徵101學年度龍山國小代課超鐘點教師
為因應教師課稅後所釋放出來超鐘點的節數,本校誠徵101學年度代課超鐘點教師多名,一周上課節數至多20節,每節鐘點費260元,聘期一年,所需資格如下:
1、 具有合格教師證者 2、 具有修畢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 具有大學以上畢業學歷者
本校將於今年七、八月間舉辦徵選,凡是具有上述任一資格,有意願擔任本校101學年度代課超鐘點教師,即日起可送簡歷至教務處教學組洪老師(八月一日為陳老師)若有任何疑問可致電3691253-211,屆時徵選前本校將主動與您聯繫!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5/26 下午 01:27:43
每週上20節,和正式的科任教師一樣多,但是薪水只有一半甚至不到。 請學校把課輔班、課後照顧、攜手計畫的課,讓給2688鐘點教師, 2688鐘點教師真的很可憐,國小260、國中360,難怪找不到人接。 教師被課稅後減課,很多老師則都搶著把被減的課自己接回去賺鐘點費, 所以學校乾脆也不找人,直接讓被減課的老師接回去, 而且鐘點比較高的課輔班、課後照顧、攜手計畫有400~450, 許多也都被校內教師搶走。 校內教師都說他們很不願意,被強迫才接的、才賺這一點錢, 但是請看看以下這份資料: http://www.tyc.edu.tw/des/show_news_detail.php?id=2561 只有極少數的學校願意把400~450的課輔班、課後照顧、攜手計畫放出來, 大部分學校都是由校內教師直接搶走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6/16 下午 08:11:02
【工作報告】1010309教育部函兼6代5,兼代課併計不超過9節公文
報告人:梁鎧麟(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中央政策聯絡部主任)
●101年03月08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中央政策聯絡部梁鎧麟主任聯繫教育部承辦人有關兼6代5,兼代課併計不超過9節公文進度。 ●101年03月09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教育部發出公文。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專業的為教師權益把關,因為了解教師福利待遇尚未法制化前,所有支領依據應以教育部人事處發出正式公文為準。所以,中央政策聯絡部追蹤教育部人事處第三科之發文進度,教育部已下達公文了。
公文重點: 一、「兼課」、「超時授課」及「代課」定義如下: (一)兼課:係指專任教師以部分時間擔任他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 (二)超時授課:係指專任教師基本授課節數以外之超時授課。 (三)代課:係指專任教師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
二、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兼課(超時授課)及代課節數: (一)兼課(超時授課)不超過6節, (二)代課不超過5節, (三)兼課(超時授課)復代課併計不超過9節為原則,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教育部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發文字號:臺人(二)字第1010024544號
主旨: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兼課、超時授課及代課節數,以兼課或超時授課不超過6節,代課不超過5節,兼課(超時授課)復代課併計不超過9節為原則,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並自101年2月1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100年12月26日召開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兼代課節數規定研商會議」決議辦理。 二、參酌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規定及本部97年7月29日台人(三)字第0970143051號函意旨,有關「兼課」、「超時授課」及「代課」定義如下: (一)兼課:係指專任教師以部分時間擔任他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 (二)超時授課:係指專任教師基本授課節數以外之超時授課。 (三)代課:係指專任教師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 三、查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兼課(超時授課)及代課規定,現係參照「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所訂,並以函釋規範教師於上班時間內,每週兼課(超時授課)不得超過4小時,如同時兼課(超時授課)又代課者,每週不得超過9小時,其中兼課(超時授課)時數仍以4小時為限,合先敘明。 四、為因應101年1月1日公私立國中小及幼稚園教職員課稅制度實施,並呼應教育現場授課鐘點以「節」計算,依「國民中小學教師兼代課節數規定研商會議」決議,修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兼課(超時授課)及代課節數,以兼課(超時授課)不超過6節,代課不超過5節,兼課(超時授課)復代課併計不超過9節為原則,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本部64年10月20日臺(64)中字第27698號函、87年10月27日台(87)人(二)字第87100864號函及歷來函釋涉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兼課(超時授課)及代課節數規定,自即日起均停止適用。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 副本:本部國教司、法規會、中部辦公室、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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