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桃園縣規章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13 )
--- 桃園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919 )
作者︰tf010099-b
發表時間︰2006/9/10 上午 11:37:14
桃園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91年7月8日府教輔字第0910146282號函公布 95年6月5日府教學字第0950160412號函修訂 97年7月14日府教數字第0970227341號函修訂
一、依據:教育部96年11月5日台國(四)字第0960162303B號令修正「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 二、目的:為使本縣各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有所依據,本府特訂定本要點。 三、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參照表:(不含導師時間、每節40分鐘) 班級數 | 12班以下 | 13-18 | 19-24 | 25-30 | 31-36 | 37-48 | 49-60 | 61班以上 | 主任 | 8-10 | 7-9 | 6-8 | 5-7 | 4-6 | 4-5 | 4 | 4 | 組長 | 16-18 | 15-17 | 14-16 | 13-15 | 13-15 | 12-14 | 11-13 | 10-12 | 科任教師 | 20-24 | 20-24 | 20-24 | 20-24 | 20-24 | 20-24 | 20-24 | 20-24 | 備註 | 一、本表教師界定為科任教師。 二、級任導師扣除導師時間後,其授課節數與科任教師之差距,以2至4節課為原則。 |
四、組長以科任教師兼任為原則,惟得視學校規模及行政需求,由級任教師兼任之。組長由級任教師兼任者,其授課節數依級任教師授課節數,酌減2至4節。 五、各處室行政業務,由主任組長確實負責外,得視學校規模及行政需求商請教師協助。 六、各校依本要點之規定編排教師授課節數後,應透過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分配得減課之教師,得減授授課節數,必要時不受最低授課節數之限制。 七、特殊班教師之授課依其相關規定處理之。 八、各校如有特殊情形,於不影響學生受教權原則下,得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府核備後實施。 九、本府另依總量管制精神,配合教育部二六八八專案人力調補,務使各授課教師教學負擔均衡為原則。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則依相關規定處理之。 十一、本要點經 縣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Powered By BBSx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