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工會論壇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299 )
--- 詢問課稅後,補鐘點費的問題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9175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3/20 上午 11:45:03
各位前輩好:<div> 因為本校是六班的偏遠學校,資訊較慢,想請問,鐘點補貼是何情況?</div><div>因為本校有增置人力的減課,是政府因偏遠學校,人手不足,尚要兼許多未領加給的行政工作,所有減課補貼的課程的標準,眾說紛紜,是否有其他的前輩,知其詳情,煩請PO網告知.</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3/20 下午 03:51:26
感謝前輩的指導,縣府已發文,真是相當感恩,希望有疑慮的會員們,可以寬心,努力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真是相當感謝.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3/25 上午 10:47:19
<DIV class=plainMail>1010323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處理「100學年度第二學期國中課稅補助款核算週數修正為21週」案報告 ●文:林孟楷(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申訴部主任)
101.03.09,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接獲國中學校會長電話反應,國中課稅補助款100學年度第二學期只核算20週,與第二學期的教師授課週數21週相差1個星期,且國小係以21週核算補助款並已撥款給各校,國中小核算補助經費的立場不同調,有一市兩制情形。
簡單來說,100學年度第二學期課稅補助款,國中教師將比國小教師少領1個星期(二節課)的鐘點費,也是說這學期國中教師每人平均會少領720元的鐘點費。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接獲國中學校會長電話反應,立即著手辦理,處理過程接觸過國中承辦張友蓉、國小承辦顏君竹與國中教育科黃盟惠科長。
我們實實在在、一步一步地跟教育局溝通協調,在國中教育科黃盟惠科長的協助下,達成課稅補助款確定週數已修正為21週核算,並承諾在各校核對完畢相關資料無誤之後,隨即發文至各國中。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處理「100學年度第二學期國中課稅補助款核算週數修正為21週」大事紀:
●101.03.09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接獲國中學校會長反應100學年度第二學期學期上課週數(21週)和課稅補助款預定補助週數(20週)居然相差1週。 ●101.03.09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立即致電教育局反應國中小課稅補助週數不同(國小已核定補助21週,國中預定補助20週)。 ●101.03.09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提供教育局本會網站公告有關國小科已函達各校之課稅相關資料和公文。 ●101.03.12 教育局回覆將召集相關人員討論處理方式。 ●101.03.13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再次致電教育局表達課稅補助週數國中小應一致之立場。 ●101.03.14 教育局回覆已著手處理並將於3/16(星期五)確定課稅補助之週數。 ●101.03.16 教育局回覆確定「100學年度第二學期課稅補助為21週」。 ●101.03.19 教育局回覆核定公文已依簽核程序辦理。 ●101.03.23 教育局回覆已核定「高雄市立國民中學普通班101年教育部補助因應課稅減授課鐘點費明細表」,國中教育科黃盟惠科長也承諾將儘速核發課稅公文。 ●101.03.23國中承辦人張友蓉email「減授課鐘點費明細表」給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大概也「好心地」一起寄給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
Ps:國中科黃盟惠科長跟本人說:「這個課稅議題,整個處理過程都只聽到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在反應,根本沒有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處理的蹤跡」,本人這邊建議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不要再檢人家「好心」丟的資料來宣傳,自己不努力,老是喜歡「割稻尾」,這種壞習慣真的很不好。
──────────────────────────────────── 【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歡迎推廣訂閱:http://www.kcta.org.tw/maillist/maillist.aspx ※牛奶瓶報報(過往電子報)網址:http://www.kcta.org.tw/milkping/milk.aspx ※若要停止訂閱電子報,請寫信給發信人,我們將為您處理。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3/25 下午 08:42:08
<DIV class=plainMail>【法令宣導】1010322會長會報資料:法規宣導(兼代課聘任&鐘點費支領相關規定)
●報告人:潘如梅(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政策部主任)
【牛奶瓶前言】這議題,很專業,也很複雜,但卻事關教師權益,潘如梅老師有很深入的研究。相關文字法條很生硬,如果大家覺得有需要,【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願意為大家辦理研習,想參加的說一聲,如果超過10個人回信,我們就找時間開辦研習!
【檔案下載】http://163.16.40.12/keu/upload/201232218120917276.doc
兼代課聘任&鐘點費支領相關規定
宣導重點如下:(詳如附件檔) 一、兼代課聘任。 二、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領。 三、兼代課規定。 四、超鐘點費支領。 伍、導師費支領。 六、代理導師鐘點費支領:【專(科)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
一、兼代課聘任: (一)法源依據:教育部: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名詞定義:(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 1.兼任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2.代課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3.代理教師:係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PS:兼課教師:學校編制內教師擔任校內外尚餘課務之超時授課者。 (三)外聘資格及程序:(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 1.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 2.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徵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2)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即具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證明書者) (3)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3.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二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四)支薪:(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9條) 1.兼任(課)教師:以鐘點費支給。 2.代課教師:以鐘點費支給。 3.代理教師:三個月以上以月薪支給,未滿三個月以日薪支給。 (五)其他:(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0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兼任中小學各處(室)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兼任之。
二、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領: (一)法源依據:教育部: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 (二)支給規定: 1.整學期兼任、代課者: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四週,每學期以五個半月計算發給。 2.非整學期兼、代課者: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 「整學期」之意涵,係分別以8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上學期)及2月1日至7月31日(下學期)為準。 (三)支給基準: 1.高級中等學校:每節新臺幣400元。 2.國民中學:每節新臺幣360元。 3.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260元。
三、兼代課規定: (一)法源依據:教育部101年3月9日臺人(二)字第1010024544號函。 (二)兼課、超時授課及代課定義如下: 1.兼課:係指專任教師以部分時間擔任他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校外兼課) 2.超時授課:係指專任教師基本授課節數以外之超時授課。(校內超鐘點) 3.代課:係指專任教師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校內代課) (三)專任教師每週兼課(超時授課)及代課節數(校內、外併計): 1.兼課(超時授課)不超過6節。 2.代課不超過5節。 3.兼課(超時授課)復代課併計不超過9節為原則,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超鐘點費支領: (一)法源依據:教育部101年2月29日臺人(三)字第1010022996號函(教育局101年3月12日高市教人字第10131544300號函轉)。 (二)支給規定:專任教師應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 (三)畢業班支給規定:(教育局98年7月31日高市教人字第0980031839號函) 畢業班教師所排定授課節數未達基本授課節數者,自無超時授課節數及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問題。各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因畢業班停止授課部分,其兼課鐘點費發給計算至畢業典禮當週。(註:停發畢業班部分。) (四)請假支給規定:(高雄市立各級學校教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自治條例第23條) 教師兼課或代課者,其請假期間應停發兼課或代課鐘點費,所遺課務由學校另遴合格人員代課。(註:課表須排定超鐘點節數。) PS:教師請假停發原則,經101/3/14親詢教育局人事室三股郭秀珍股長表示以「課務公費排代者停發(不論有無調課)」,「課務自理者以調補課(自領)或代課改發(代課領)處理。」(註:由學校支付該費用,非教師自付。)
伍、導師費支領: (一)支給規定: 1.導師費之發給係以真正擔任導師工作之教師為限,暑假期間導師仍負有輔導之責,故實際擔任導師者仍應發給導師費,新學期「新任」或「調任」教師擔任導師者,應以實際擔任導師工作之日起發聘及支付導師費 。(省公報82夏2、85春28)(教育部82.3.11台82訓字第13160號函、教育部85年1月10日台85訓字第84065892號函)。 2.公立學校支領導師費者於喪假期間之支領准予從寬免予停發。(省公報82秋56)(教育部82年8月5日台82訓字第044064號函、教育部96年1月8日台人(三)字第0950194474號函)。 3.公立中小學教師兼導師依規定給假期間,其導師費仍宜維持現行規定,即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3年8月10日局給字第0930063609號)(教育部93年8月31日台人(三)字第0930107430號、教育部93年8月31日台人(三)字第0930063909號函);各校導師費之發給,應以具有輔導學生事實為前提,非屬導師個人津貼。(教育部94年7月27日台訓(一)字第0940090092號函)。 (二)依上述規定其重點如下: 1.導師請假(喪假除外),請假期間即不得支領,應改發給職務代理人,且不得重複支領(即導師本身已領有一份導師費如再代理其他導師職務不得再支被代理人之導師費,請假期間之導師費應收回繳庫)。 2.暑假期間仍負有輔導之責,故實際擔任導師者仍應發給導師費。新學期新任或調任教師擔任導師者,應以實際擔任導師之日起發聘及支付導師費。 (三)核算方式: 按實際代理日數,由原導師費扣除,按日數比例(除以當月日數)支給。 例:101年4月22日導師請公假1日,原導師費扣除為100元改發職務代理人。【導師費3000(元/月) ÷ 30(當月日數)】
六、代理導師鐘點費支領:【專(科)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 (一)法源依據:教育部97年8月14日台人(三)字第0970149631A號函,100年12月2日臺人(三)字第1000216872號函重申(教育局100年12月20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85330號函轉)。 (二)支給規定: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期間,因教學需要無法減少授課節數者,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期間,依教師兼導師與專任教師每週應授課天數及實際代理天數均不含星期例假日,並請依每週授課之實際差距節數及實際代理天數,按比例計支代理導師鐘點費。 (三)核支單位:應由學校用人費用支應,並與其所請假別無涉。(101年2月23日高市教人字第10131327600號函橋頭國中,未副知各校。) (四)核算方式: B(實際代理天數) 5(每週授課天數) (五)範例說明: 1.國小導師甲請公假1日,其導師職務由專任教師乙代理。如專任教師乙兼任導師與專任教師每週授課之實際差距節數為4節,乙師代理導師實際天數為1日時,發給代理導師鐘點費208元。 例:260(元/節)×1(B實際代理天數)÷5(每週授課天數)×4(C實際差距節數)=208(D代理導師鐘點費)。 或:以代理1日計52元(1÷5×260)核算 ×4(實際差距節數)×1(實際代理天數)=208(代理導師鐘點費)。 2.國中導師丙請事假2日,其導師職務由專任教師丁代理。如專任教師丁兼任導師與專任教師每週授課之實際差距節數為5節,丁師代理導師實際天數為2日時,發給代理導師鐘點費720元。 例:360(元/節)×2(實際代理天數)÷5(每週授課天數)×5(實際差距節數)=720(代理導師鐘點費)。 或:以代理1日計72元(1÷5×360)核算 ×5(實際差距節數)×2(實際代理天數)=720(代理鐘點費節數)。 3.高中導師戊請病假0.5日,其導師職務由專任教師己代理。如專任教師己兼任導師與專任教師每週授課之實際差距節數為4節,己師代理導師實際天數為0.5日時,發給代理導師鐘點費160元。 例:400(元/節)×0.5(實際代理天數)÷5(每週授課天數)×4(實際差距節數)=160(代理導師鐘點費)。 或:以代理1日計80元(1÷5×400)核算 ×4(實際差距節數)×0.5(實際代理天數)=160(代理鐘點費節數)。
──────────────────────────────────── 【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歡迎推廣訂閱:http://www.kcta.org.tw/maillist/maillist.aspx ※牛奶瓶報報(過往電子報)網址:http://www.kcta.org.tw/milkping/milk.aspx ※若要停止訂閱電子報,請寫信給發信人,我們將為您處理。 </DIV>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Powered By BBSx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