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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縣府辦理國中小主任介聘,「監察院」說:違法。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8543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30 下午 02:26:33

彰化縣府辦理國中、小主任介聘,「監察院」說:違法。
監察院於100年8月3日院台業三字第1000108447號函:
彰化縣政府如藉所訂定之「具有主任資格教師如取得介聘學校校長及教評會同意書,得優先介聘」相關規定,行辦理主任介聘之實,應屬違法。且於國民教育法修法未完成前,仍不宜辦理具主任資格之縣市內介聘作業。
縣府行文各校-取消主任介聘作業方式
彰化縣100學年度國中教師縣內介聘共計164位教師提出介聘需求,在今年5月19日角逐8名缺額;100學年度國中教師縣外介聘開缺共計2人。但是彰化縣政府卻讓各校經教評會同意開出9個主任缺額,於6月28日將辦理國中主任介聘共計9位。此舉為少數具主任資格者大開方便門,而犧牲、侵犯所有教師介聘權益,實已違反憲法第七條保障人民不得被分階級之平等權利: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本會即於民國100年6月2日100彰縣教師字第100163號發文,請監察院予以糾正。文中明示:彰化縣政府持續辦理主任介聘(調任)事宜,違反依法行政原則,更嚴重侵害一般教師公平介聘的缺額,且違反各級學校教評會設置之任務。更於100年7月1日100彰縣教師字第100193號文,回覆縣府引用「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1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本辦法訂定相關規定』,實是片面擴大法令解釋之疑義,該辦法並無主任優先介聘之內容。並表達反對,將主任介聘乙案提至彰化縣國民中學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研議,縣府應「依法論法」,以取公信。

監察院於100年8月3日院台業三字第1000108447號函:彰化縣政府如藉所訂定之「具有主任資格教師如取得介聘學校校長及教評會同意書,得優先介聘」相關規定,行辦理主任介聘之實,應屬違法。且於國民教育法修法未完成前,仍不宜辦理具主任資格之縣市內介聘作業。
歷經多年的討論、質疑、抗議都無效的情況下,監察院下了重要的結論:違法。本會要求縣府針對此案,做出明確的聲明:「停止辦理縣內國中、小主任介聘。」深切的期盼,縣府不要做最壞的示範!

從94年本會代表參加彰化縣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提出,主任介聘違法!年年被縣府漠視,終於在100年10月12日府教學字第1000327682號函:檢送教育部函文、、、本府將依據教育部規定研修本縣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他校作業規定(刪除具主任資格教師介聘作業方式)。──劃下完美的句點。

原本違法的主任介聘將在101學年度消失,對於具有主任資格的教師,或許您會覺得你的權益被傷害了。但請試想「違法的權益」是我們該得到的嗎?「違法的權益」是權益嗎?當您在享受「違法的權益」(介聘成功的主任)的同時,請以「同理心」想想是否有更多教師也想介聘,但卻沒有缺。為什麼呢?因為合法的教師介聘缺2個,但違法的主任介聘缺卻高達9個。



彰化縣教師會理事長江錦錢 100.10.19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30 下午 03:01:39

受文者:彰化縣立各國民中、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1012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000327682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教育部函

主旨:檢送教育部函文本府持續辦理具主任資格教師介聘原函影本1份,本府將依據教育部規定研修本縣國民中小學教師縣內介聘他校作業規定(刪除具主任資格教師介聘作業方式),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00715 日臺國()字第1000110369B號函辦

        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30 下午 03:56:11

高雄市教育局新聞稿100929日:

有關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辦理教師市內介聘作業

取消各校自辦介聘(教育局說明稿)

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辦理教師市內介聘作業,各校自辦介聘部分,因教育部函示與現行規定不符,故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決定於近期內召開市內介聘相關法令修訂會議,朝市內介聘採各校委託教育局統一辦理的方向調整,取消各校自辦介聘的作法。

100914日函請教育部就相關法令釋示。經教育部於921函示,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規定,現職教師介聘之作業方式,是由現職教師經教評會決議,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組織之委員會申請現職教師介聘。因而認定本局所訂要點,可由各校自行辦理市內教師介聘之作法,與上述規定不符。

惟現階段,仍尊重教育部解釋,因此將配合教育部函示內容,儘速召開會議,修正教師市內介聘相關規定,取消各校自辦介聘作法。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30 下午 04:21:35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六條暨「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
    及介聘辦法」第五條之規定,
校不得自行辦理現職教師介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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