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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8 下午 04: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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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8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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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支會長協助調查】「符合101年2月1 日自願申請退休」之會員

桃園縣政府長期剝奪符合申請二月一日退休者之權益,歷年度僅同意8月1日退休,顯然不符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之規定。

「符合101年2月1 日自願申請退休」係屬工會會員之權利事項,本會將依法協助處理,煩請各學校工會支會長協助填寫調查表。

 

●●請 貴校工會支會長協助調查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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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F
傳 真:03-4283397
電 話:03-4283112
聯 絡 人:陳惠心
受文者:桃園縣各級學校工會支會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一○○桃縣教工字第050號
附件:符合101年2月1日自願申請退休調查表
(桃縣教產工050-附件.doc)
主旨:請 貴校工會支會長協助調查「符合101年2月1 日自願申請退休」之會員,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學校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退休:一、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及第4-1條「教師或校長依第三條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準。」,凡符合上述申請退休規定之要件,即得自願申請在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退休,合先敘明。
二、桃園縣政府歷年度同意申請自願退休者之生效日期,皆限制在8月1日,此限制顯然不符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之規定,且剝奪符合申請二月一日退休者之權益。
三、對於「符合101年2月1 日自願申請退休」係屬工會會員之權利事項,本會將依法協助處理,煩請各學校工會支會長協助填寫「符合101年2月1 日自願申請退休調查表」,以利本會後續程序之進行。

正本:桃園縣各級學校工會支會
副本:本會理監事(以上e-mail寄送)、本會組織發展部

       理事長彭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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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3-4283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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