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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26 下午 09:49:29

12年國教免試入學

何以上第8節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27 下午 02:44:26

這個問題

教育局長曾經答覆過

就在此廣場

搜尋搜尋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27 下午 05:37:59

是不是因理事長與工會幹部大多是國小老師,所以棄國中老師於不顧!

為何不見工會有任何回應與動作?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27 下午 07:02:46

不上第八節,行政人員哪來不必加班也有的加班費可領!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27 下午 09:11:58

2011/09/20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有關國中第八節課後輔導--歡迎各校老師與家長踴躍向本會提供資料

關於國中第八節課後輔導,所衍生之相關爭議,由本會負責此項議題的政策研究部主任蔡南強老師統一回應如下:

PS:請各教師或家長向本會投訴時,所提供的資料證據能證明您所說的【為真】才是有用的證據!

 

<DIV align=center>

關於國中第八節課後輔導所衍生之相關爭議,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歡迎會員老師與家長踴躍向本會提供資料

報告人/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政策研究部主任蔡南強

 

關於國中第八節課後輔導所衍生之相關爭議,工會統一回應如下:

1.    有關學校以類似強迫學生的方式(先繳費後退費)併同註冊繳費單收取第八節課後輔導費乙情,依據桃園縣國民中學及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99.5.31府教數字第0990205382號函)第三-()點規定,應以學生自由參加並取得家長同意,不得強迫學生參加。以及第六-()-6點規定,各校辦理寒暑假學藝活動或課後輔導之收費,不得作為完成註冊之必要手續,不參加者,此項費用不得收取。倘學校以先繳費後退費的方式併同註冊繳費單收取第八節課後輔導費,已明顯違反上開規定,合先敘明。

本會歡迎各校會員老師及學生家長提供學生繳費單或繳費收執聯影本等事證,本會將在收集各校相關資料後直接請教育局導正學校此等收費不合規定的作法,並主動向教育部及監察院糾舉。

2.    另有會員投訴:「部分學校將第八節課後輔導之課程內容安排為教授新單元的教材,等同為正常1~7節課程的連續進行」乙案,依據桃園縣國民中學及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第五-()()點規定略以,課程活動內容不得專門從事升學或課業之不當補習。課業輔導以複習舊教材或視學生需要,酌量自備補充教材;不得提前教授新單元教材。若學校將第八節課後輔導之課程內容與正常1~7節新教材課程安排或默許為連貫進行,則明顯違反上開要點之規定;且在實質授課上,將因此影響到「未參加課後輔導」之學生的受教權益,進而造成不參加學生有「趕不上課程進度」的壓力,亦同時產生「強迫學生參加第八節課輔」的效果,同樣違反該要點第三-()點「不得強迫學生參加」之規定。本會目前已積極蒐證中,也同時歡迎各校老師會員及學生家長提供關於學校「第八節課輔上正課」之相關影音、文件或權益受損學生之陳述資料,本會將在證據齊備後逕行向教育部及監察院陳情。

 

3.    關於會員老師投訴:「學校在未徵得老師的同意下,逕行將第八節課後輔導課程編排於課表中。」 此舉已明顯有強迫老師擔任第八節課程的意圖。依據桃園縣國民中學及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第八點規定,「各校為培養學生基本關鍵能力,所規劃之課業輔導、寒暑假學藝活動及補救教學之課程,全體教師應發揮服務熱忱,積極參與學校所安排之教學工作。可知第八節課後輔導課程並非教師依據教師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所必須肩負之義務,上開要點之規定僅屬鼓勵教師性質,並無法律授權之強制性。復依據桃園縣政府99.3.31府教數字第0990118890號函訂頒桃園縣國民中小學生在校時間規定實施原則3條第4款之規定,每日安排學習節數以七節課為原則(上午四節,下午三節;國中含空白課程),可知教師依教師法在校擔任「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之義務為每日七節課,並未包括第八節課後輔導課程,學校無權在未徵得老師的同意下,逕行將第八節課後輔導課程編排於課表中。各會員老師若在學校遭強迫擔任第八節課務或有因拒絕該課程而遭受校方不利對待之情事,且與校方溝通無效時,歡迎具名提供相關事證向本會反映,本會將積極協助會員與學校交涉,或協助提起教師申訴,或依工會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不當勞動行為之調解或仲裁。

 

以上說明提供各位工會會員參考,如仍有不清楚或相關需要協助之處,歡迎逕向本會洽詢: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電話:03-428312203-4280368

傳真:03-4283397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10 下午 07:14:40

<DIV class=plainMail>1000104「高雄區100學年度擴大免試入學高中職樂學計畫招生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會議報告

報告人:高雄縣教師會副理事長 李季謦

●時間:中華民國100年 1月 4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高雄市立中正高工
●主持人:楊校長狄龍

高雄考區召開「100學年度擴大免試入學高中職樂學計畫招生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教師團體代表只有高雄縣教師會派員參加,會議開了3個多小時,簡單報告重點如下:

一、100學年度樂學計畫招生名額公立高中2749人 ,公立高職1865人,合計4614人,所提列之招生名額百分比高達30%。若和99學年度相比較,公立高中職校名額增加約2000人。

二、基於就近入學、平等互惠合作機制,開放本區與台南招生區交界處偏遠學校學生。

三、高雄中學、高雄女中依規定招收所定名額外加百分之二的特種生。

四、100學年度擴大免試入學高中職樂學計畫各項重要時程:
 ◎招生簡章於100年01月18日發售。
 ◎各國中集體報名時間為100年03月15∼16日。
 ◎放榜日期為100年03月31日。

PS.【牛奶瓶補充】所有的教育團體,大概只有高雄縣教師會這樣認真負責地參與樂學計畫會議,為學校、學生和家長權益發聲,有的團體甚至連代表都沒有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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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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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7 下午 04:42:54

<DIV class=plainMail>高市完全中學--十二年國教下的約書亞?聖女貞德?還是李自成?

●文:陳俊成(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高中職委員會主任委員)

高雄市多數的完全中學不是目前認定下的明星高中,但超過半數肯定是社區型高中,也皆為優質化高中,可成就社區優質高中的政策任務,再進一步照顧偏遠地區學子,平衡城鄉差距;將與其它高中扛起高市十二年國教大旗!

完全中學包含國、高中共六個年級的連貫學制是實現社區化、優質化、均質化、學習社群、學校特色等十二年國教理念目標的絕佳環境。但完中在兼辦國、高中行政下,人員編制、經費支援上卻屢屢捉襟見肘,惶論推動十二年國教。

【完中行政編制仿照純高中,卻不及純高中,尤以原高縣6完中約差距8%最悽慘】
純高中的行政編制高於完中,主要在於教官的設置人數係依高中班級數而定;完中的教官少,國中部的管教問題又較多,定須再釋出行政人力作為支援,再加上兼辦國、高中的事務,所有完中行政負擔沈重。除目前規劃多給2位組長協助行政事務外,一方面應增補管教人力(如:教官),另一方面依目前設置資訊執秘推行資訊教育的方式,提供完中執行十二年國教的任務性及階段性人力。

高市共10所完中,原高縣完中即已佔6所,許多地處偏鄉,與其它高中的行政編制又落差約達8%,教育局對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已承諾儘快高高平《附件一》;另陳菊市長在選前亦承諾教師團體:落實照顧偏遠與弱勢學生權益《附件二》,目前已一再跳票,面對十二年國教的嚴苛挑戰,千萬不可再漠視偏遠與弱勢學生的受教環境。

【完中以小高中部學雜費背大國中部及體育發展的大支出,無異剝皮再搾油】
市立高中教育發展基金中,高中部學生學雜費為一重要的部分,可視學校狀態支應相關建設或運作所須;但完中兼具國、高中部,國中部班級數皆較高中部為多,林園高中甚至國、高中班數差異達3倍之多,一份薪水給兩家子甚至四家子來用;另外,完中還兼具體育發展的重要任務,須支應體育代表隊各形各色的訓練支出(下文詳述),實不堪負荷,校長為此募款籌資時有所聞;而原高縣6所完中,在無先前基金滾存餘額下,情況更是困窘。

完中的經費除主管機關支應外,應有三個主要的來源,第一部分為高中部學生學雜費,第二部分為國中部依學生人數撥補對應的經費協助國中部建設所須,第三部分即視體育發展所給予的相關經費及成效獎勵。如此完中才能在經費資源上得到公平、公正的基礎,也才能全力發展十二年國教。

【金牌燦爛的背後,隱藏著多少須要協助的教育弱勢】
100年全中運,高雄市共獲得76面金牌名列各縣市第2,其餘獎牌數(銀、銅、總獎牌數)皆名列第1,成績大幅躍進成為本年度最大的贏家,「體育大市」當之無愧。

市立高中職的選手在此次共獲得41面金牌(國立與私立高中共只得19面), 10所完全中學一舉囊括了36面金牌,佔88%,完中六年一貫的選手培訓確有顯者的成效,但所承受的體育發展重擔,可想而知有多重!政治人物拿來炫耀功績的背後,隱藏了許多不為人知的窘境。

其一,雖有一些教育部在各校基層訓練站的經費,但各完中還是須以相對少數的高中學雜費,來支應其它各形各色的訓練支出(如:水電、比賽補助、獎助金、學雜費減免、營養補充…),原高縣6所完中本有地方政府較完善的經費補貼,現在須多數靠自己的基金且無歷年滾存餘額下,情況更是雪上加霜。
再者,教練是體育代表隊的靈魂人物,許多成績是教練日以繼夜的付出所成就出來的,但目前高雄市的教練聘用方式,不若原高縣可使用約聘方式,因此許多優秀教練不免惶惶終日,不知下一步如何走下去,學生直接受到影響;有校長不諱言,這些教練一離開,代表隊一定垮。

最後,原高縣完中至各地招募的優秀選手,除了白天靠教練的訓練,晚上學校也提供住宿上的方便,但目前多數無完善的宿舍且無固定人力擔任舍監,常由教師、教練「發心」看顧,學生的安全、生活及學習的環境堪憂。
教育人員的教育愛還須主管機關在硬體、制度、經費上的各種實質支援才能長久,金牌的背後,政府要作的事情還很多!

在十二年國教的大旗下,完全中學是最能實現理念目標的校園環境,能銜接學生的各種性向、專長及學習發展,落實學校的特色、均質、優勢課程,體現社會照顧弱勢及城鄉差距的理想;目前初步由體育表現展現六年一貫的銜接成效,但後續的發展,端視人力、財源是否能到位,才知道高市完中究竟是:
帶領台灣教育到達迦南美地的約書亞;還是:
跟著擊退國中升學壓力後卻不支倒地的聖女貞德;希望不要是:
証明了自己可攻下灘頭堡卻到頭來對什麼都沒有的李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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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1000825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拜會教育局記要
報告人:陳俊成(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高中職委員會主任委員)

●時間:100年08月25日
●地點: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人員:高中職科游科長、金專員、許股長、朱承辦人、法制專員、鄭秘書等7人。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人員:劉亞平、陳俊成

※針對完中編制拜會教育局結果記要
一、針對高雄市完全中學之教職員編制,本會建議應達成高高平原則,教育局允諾儘速達到。
二、針對完全中學行政協助人力之編配,本會要求應依上學年編制補足,也就是遵守6月2日六所完中與教育局對談的共識。教育局回應將以專簽補足原高縣副組長的行政人力編制。
三、針對完全中學校內國、高中教師兼辦行政,本會提出不應在經費補助有所區別。教育局承諾將以專簽達成完全中學的高中教師可比照國中教師兼辦行政工作並補助經費。

PS.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基於解決問題提出相關建議,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這次很有誠意地傾聽並解決問題,希望為了大高雄的教育,大家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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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教育牛肉】三位大高雄市長參選人都簽署高雄縣教師會之五項教育訴求

【教育牛肉】三位大高雄市長參選人都簽署高雄縣教師會之五項教育訴求

高雄縣教師會報告:三位大高雄市長參選人【楊秋興】、【黃昭順】和【陳菊】都已經同意簽署我們的教育訴求。

高雄縣教師會的五項教育訴求,合法、合理、合情,可以做,也應該做,三位參選人都簽署並承諾當選後執行。

我們將在10月28日召開的理監事會議報告參選人的簽署情形,由理監事共同議決是否進行推薦和後續行動?

我們樂見未來的市長簽署這些教育訴求,政治人物要講誠信,政治承諾是要兌現的,我們會監督落實情形!

【高雄縣教師會針對高雄市市長候選人之教育訴求】

1.訂定「高雄市小型學校永續發展自治條例」,並力促議會通過實施。

2.樂學計畫與入學制度應符合公平正義,落實照顧偏遠與弱勢學生權益。

3.停收不合理之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精算各項收費標準,減輕家長負擔。

4.提高國小教師員額編制至每班1.7人,100學年度至少達到1.6。

5.校長遴選與教師甄選介聘應依法辦理,力求公平、公正、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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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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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30 下午 01: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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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8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DIV id=yiv608469390zoom1><DIV class=yiv608469390gmail_quote><DIV>

本會向監察院糾舉桃園、平南、會稽三所國中強迫學生參加課後輔導

學校老師向本會投訴:「...目前我所服務的國中,是要求所有學生在註冊時,就須繳交第八節課輔費,如果不想參加,就要事後寫不參加的理由,且家長同意簽名、導師同意、訓導處……校長都同意,才能不參加並辦理退費。如此一來,就造成全班幾乎都參加第八節的現象,前幾年,我有一學生(無心課業、成績敬陪末座)不想參加,家長贊同,我也贊同,無奈到了校長(前任校長)那邊,校長問他:「那你不上第八節,要做什麼?」學生答:「就回家,也沒做什麼。」結果就是不准,他乖乖上了三年的第八節(花錢、花時間並且毫無所獲)。...

桃園縣許多國中在辦理課後輔導的程序上「偷吃步」,沒有按部就班的調查、統計、收費、開班,卻是直接在註冊繳費單上列入課後輔導費用,再加上桃園縣政府根本怠惰處理,所以我們向監察院糾舉。。

 

●●本會向監察院糾舉桃園、平南、會稽三所國中強迫學生參加課後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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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F
傳  真:03-4283397
電  話:03-4283122
聯 絡 人:蔡南強、陳惠心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一○○桃縣教工字第030號
附件:一、桃園縣國民中學及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
二、教育部100年6月2日臺國(四)字第1000095412號函
三、國民中學課外輔導及留校自習實施原則
四、桃園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100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
五、桃園縣桃園、平南、會稽三所國中代收代辦費繳費三聯單


主旨:有關桃園縣立桃園、平南、會稽三所國中(以下簡稱三所國中)將學生課後輔導費用逕列於註冊繳費單上,明顯為強迫學生參加課後輔導課程,並違反教育部禁止強迫收費之規定,建請 貴院詳察,並予以糾正。

說明:
一、按桃園縣國民中學及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附件一)第六點有關「收費及支用原則」之規定略以,「各校辦理寒暑假學藝活動或課後輔導之收費,不得作為完成註冊之必要手續,不參加者,此項費用不得收取。」然三所國中仍採取將學生課後輔導費用逕列於學生註冊之代辦費繳費單上,此種變相強制收費的方式,以及學校不願按照程序先調查上課意願後再行收費的做法,業已明顯違反桃園縣上開要點「不得作為完成註冊之必要手續」及「不參加者,此項費用不得收取」的規定;亦違反教育部100年6月2日臺國(四)字第1000095412號函(附件二)與國民中學課外輔導及留校自習實施原則(附件三)之「嚴禁強迫收費」的規定。

二、次按桃園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100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附件四),有關學校代收代辦費之項目中,並無「課後輔導費」的收費項目,然三所國中將學生課後輔導費用逕列於學生註冊之代收代辦費繳費三聯單(附件五)之中,顯然不符行政程序法第10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的規定。

三、綜上,桃園縣三所國中課後輔導費用收取的方式,明顯違反「桃園縣國民中學及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及「教育部100年6月2日臺國(四)字第1000095412號函」,懇請 貴院詳察,並予以糾正。


正本:監察院、錢林慧君委員
副本:本會理監事(以e-mail發送)、本會政策研究部
理事長彭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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