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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21 下午 02:22:26
【2011/08/16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台北市創下北市國小校長通過遴選、卻又喪失資格的首例 依教育部「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規定,「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廢止其資格」。 此供桃園縣所有教育人員參考。 ======================================================================= 北市首例有刑案前科…準校長失資格 2011-07-22 中國時報 【石文南/台北報導】 北市楊姓儲備校長今年六月剛通過國小校長遴選,就在布達交接前夕,遭人檢舉有刑事判刑紀錄,依規定需取消擔任校長資格,北市教育昨日開會議,釐清詳細情況後,依法取消楊姓儲備校長、通過校長遴選的雙重資格,創下北市國小校長通過遴選、卻又喪失資格的首例。 原興雅國小教師楊智堅(北市國小儲備校長)今年六月間參加北市國小校長第三階段的遴選,經遴選委員會決議通過擔任北市明道國小校長,即將於八月一日布達交接。不料,日前遭人檢舉其有刑事紀錄,不能擔任校長職務。 楊智堅表示,數年前因情緒激動、控管不當,到當年校警的部落格內用不雅文字包括罵對方的小孩是白癡等字眼,被以IP位置追蹤查出,並遭控告,法院於九十八年九月判他拘役五十日得易科罰金。最後他以繳罰金五萬元處理。但已留下刑事紀錄。 北市教育局表示,楊智堅與校警之間的爭訟是私人行為,事先教育局並不知情,因此給予正常報名參加校長遴選。 教育局長康宗虎表示,在遴選委員會中並沒有人提及楊姓儲備校長有刑事案件的紀錄,因此完成遴選,事後有人檢舉,並經證實釐清事實後,一切依法,取消其儲備校長、通過校長遴選的雙重資格。依教育部「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規定,「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廢止其資格」。 北市教育局表示,依規定廢止其候用校長資格,並以發函通知他本人,既然教育局廢止了楊的候用校長資格,那楊今年參加校長遴選,遴選上新任校長就是自始無效。 教育局表示,全案已簽報,並撤消楊智堅的校長資格,並且在八月一日前重新遴選明道國小校長。據了解,法規中也有刑事紀錄者,三年內不得遴選及再考儲備校長的規定。興雅國小校長邱英平昨陪同楊智堅處理全案,邱英平對自己下屬眼看就要出頭當校長,卻因當年一時情緒控管失當而犯錯留下紀錄,表示不捨。邱英平鼓勵楊三年後重考儲備校長,但據了解,楊已心灰意冷。 ==================================== 自由時報2011-7-22 曾罵人小白癡 校長遴選失效 〔記者邱紹雯/台北報導〕台北市興雅國小老師楊智堅今年通過校長遴選,並將在下個月就任明道國小校長,上任前一週卻遭踢爆,三年前曾在網路上辱罵同校校警的兒子是「小白癡」,經法院依妨害名譽判刑確定。教育局昨天緊急開會決議,撤銷其遴選資格,也創北市校長當選人還沒上任就被撤銷資格的首例。
楊智堅︰尊重法令規定 楊智堅昨天受訪時,對於過去妨害名譽的案子不願多提,並稱參加校長遴選時不清楚相關規定,因此沒有主動告知判刑一事。他昨天才得知因案必須取消候用校長資格,同時遴選失效,心情低落;他也說︰「尊重法令規定、會坦然面對,但仍然不會放棄對教育的熱忱。」
教育局調查,二○○八年八月間,楊智堅在擔任興雅國小總務主任期間,負責管理校警,與同校某校警發生爭執,並在其部落格上留有辱罵字眼,指校警患有學習及情緒管理障礙的兒子是「小白癡」;雖然他事後認錯,但校警堅持提告,二○○九年經判刑確定,楊智堅被處以拘役五十天,得易科罰金。
教育局主任秘書馮清皇說,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廢止其資格。」依照法令,由於楊智堅根本不具備校長遴選資格,教育局也會撤銷他新任校長資格,並決定在八月一日前重新遴選明道國小校長。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21 下午 08:16:04
所以有被判刑的老師 以後都不能當主任校長囉?????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21 下午 09:10:41
老師是要被判刑事一年以上,且未宣判緩刑者,才會喪失教師資格,至於校長主任,比老師多了一種叫做行政處分的東西,只要被判刑事,哪怕只有拘役十天(可易科罰金),都會喪失校長主任資格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21 下午 09:16:35
像這位喪失校長資格的校長,就是被判拘役五十天,一天易科罰金一千元,共五萬元,因此才喪失校長資格,拘役屬於刑事案件,除非校長拼到緩起訴,服社會役或社會勞動,才不會喪失校長資格,所謂緩起訴就是不會留下案底紀錄的,和緩刑不同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21 下午 09:18:57
不過法律規定,三年後還可以再考校長,只要三年內,沒有刑事記錄即可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21 下午 09:25:23
每個案子的量刑多輕多重,可以到司法院首頁各個法院去看,可以下載其他人的判決書來參考,都有一定的刑度的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29 下午 06:07:10
<DIV class=plainMail>1000218自由時報:《國中小校長遴選》未設浮動代表 縣教師會批霸道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可以「獨自裁示」(簡稱獨裁),高雄市政府可以「自行其路」(等同霸道)。
教育局、校長團體、高雄市家長團體可以「聯手」「做掉」各學校在地的家長代表和教師代表!
但是,威權獨裁壓制不了反對的聲音,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校長遴選,大家騎驢看唱本,走著瞧!
校長遴選,說要「尊重參酌學校學生家長和教師之意見」,但又做掉學校的家長和教師代表,邏輯通嗎?
更好笑的是,有所謂的「家長團體代表」竟然公開發言質疑,學校家長會推派的代表能代表學校家長嗎?
學校家長會推派的代表如果不能代表學校家長,那些30人就可以成立的所謂「家長團體」更不能代表家長!
我們建議,教育局各項組織和會議的家長代表,應該由全高雄市各學校的家長會長推選產生,這樣才有代表性!
陳菊市長,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這樣威權,這樣霸道,這麼官僚,這麼反民主,您真的看得下去嗎?
轉貼自由時報的報導:
●●●1000218自由時報的報導●●● ================================================================================ 《國中小校長遴選》未設浮動代表 縣教師會批霸道
〔記者王榮祥、郭芳綺/高雄報導〕高市國中、小校長遴選委員會沒設置「浮動代表」﹗縣教師會批教育局官官相護、野蠻霸道,完全不重視個別學校的聲音,不排除在遴選期間公布「有問題的校長」,讓市民一起檢視。
教局:將檢討是否有必要
高市教育局表示,考量原高雄市的國中、小校長遴選作業辦理方式,歷來都讓家長、教師參與表達意見,因此決議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組成,不採浮動代表制,往後視辦理情形會再檢討是否有必要加入浮動代表。
縣教師會建議,十七名委員中應至少納入兩名浮動代表,教師與家長各一,以代表該校意見,也可在十七人之外增加兩席浮動名額,讓遴選過程更具意義。
教師會說明,浮動代表即是遴選學校的代表,以往高縣遴選委員會十五名委員中有三席浮動代表,來自當事學校的家長、老師與兼任行政老師各一,這三人可適度反映師生對校長(連任或新任)的觀感、意見,作遴選參考。
高市國中、小校長遴選委員會規定設置委員十七人,包括教師代表四人、家長代表四人、校長代表四人、教育局主管以上人員三人、學者專家代表二人,由教育局邀請機關、學校、團體推薦人員遴聘,但無浮動代表。
教師會批評,在教局掌控四分之三席次情況下,高市校長遴選近幾年幾乎都沒「異見」,研判教局不願設計浮動代表,可能是有校長怕被檢驗,且參與委員幾乎都不了解遴選學校情況,遴選出的校長自然常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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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31 下午 06:33:47
<DIV class=plainMail>1000128「國中小校長遴選作業及遴選會設置要點(草案)會議」報告
報告人: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 劉亞平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針對修訂「國中小校長遴選作業及遴選會設置要點」,開了幾次會議(1月12日、1月28日)。
高雄縣教師會由我代表參加,簡單報告如下(實際以教育局記錄及條文為準):
●遴選委員會組成:高雄縣、市教師會都建議增設出缺學校的「浮動代表」,高雄縣、市校長協會都反對,家長團體的態度不一,將由局務會議討論後決定。
●遴選順序與階段:一、現任校長評鑑績效優良者選擇留任原校。二、現任校長評鑑績效優良者選擇遴選他校。三、現任校長、本市校長儲訓合格人員及曾任校長之遴選作業。
●校長任期:(一)一般地區一任為四年。(二)原住民地區一任以三年為原則,但學校得經校務會議通過並經教育局核備後改為四年。
●遴選規定:校長出缺之學校應提出「學校特色及待解決問題」,有意參與該校遴選者應提出「高雄市國民中小學校長辦學檔案」及「出缺學校特色及待解決問題處理方案」。
高雄縣教師會建議: 一、各種團體代表應具有代表性,建議可由相關人員選舉產生。 二、個人或團體如果與學校有商業或工程往來應迴避擔任遴選委員。
PS.唉!校長遴選,有些人的核心利益,要這些人改變真的很難,校長和教育局好像非常沒有信心,一方面說要參酌學校學生家長及教師之意見,卻又怕區區兩個「浮動代表」的加入!這方面有機會再跟大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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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31 下午 06:35:59
<DIV class=plainMail>劉亞平回應991230高雄市教師會有關校長甄選簡章會議的報告
99年12月30日,高雄市教育局召開研議「高雄市100年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簡章」會議,高雄縣、市教師都有派人出席,高雄縣教師會向來開會寫報告,高雄市教師會的代表這次也寫了報告。
高雄縣教師會的報告,內容針對會議的重點和結論,沒有針對任何人的發言引述或攻擊,高雄市教師會的報告有提到我,而且有「斷章取義」和「以偏概全」的問題。
●高雄市教師會報告說:『原super教師之採計,高雄縣教師會主張廢除,經本人力爭及校長協會主任等相挺,終於保留,但高雄縣教師會要求加入power教師加入計分。』 ●【劉亞平回應】:我開會一向邏輯清楚、條理一致,在討論「super教師」採計之前,有討論到「教育會」辦理的「愛心教師」採計,我主張這是民間團體辦理,若沒有政府機關公權力參與,以後是不是每個團體都可以要求,所以大家都同意刪除(高雄市教師會也沒意見)。後面討論到「super教師」,因為也是民間團體辦理,所以我才發言是否也刪除?校長團體表示super教師獎很難獲得,既然大家都這麼肯定,我個人當然也支持。至於「power教師」部分,因為是教師會辦理的「super教師」的前身,要採計當然一起採計,這有什麼問題!
●高雄市教師會報告說:『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於會中完全不理會本會兼任行政之會員權益,硬要求主席將資績採計以高雄縣10%與高雄市35%合併除以2計算』。 ●【劉亞平回應】:高雄縣市合併,本來就要協商和妥協,在我提出(高雄市版本+高雄縣版本)/2計算之前,高雄市政府的草案就建議資績佔25%,會中大家對%數各有主張和堅持,我才提出(高雄市版本+高雄縣版本)/2來計算,22.5%和教育局的25%只差了2.5%,這個建議獲得較大的共識和支持,開會本來就是凝聚共識和解決問題,高雄市教師會的主張為何沒獲得採納,那要檢討自己,而不是怪別人。這是高雄縣市取中間,大家的權益各取一半或各退一步,哪能掛上『完全不理會本會兼任行政之會員權益』,更何況高雄縣市內人員都有資績高低的落差,這不見得是縣市壁壘分明。還說『硬要求主席』,這種說法對【郭副局長金池】和與會人員並不公平和厚道。
PS.我劉亞平公開接受檢驗和批評,我樂見高雄市教師會對我的批評形諸文字,至少比在會議中(我不在場)針對我個人批判光明磊落!
轉貼高雄縣、市教師會的相關報告:
●●●991230【高雄市教師會】的報告●●● ================================================================================ 高雄市教師會【研議「高雄市100年市立國中小校長甄選簡章(草案)」會議】報告
高雄市教師會出席代表姓名:曾文正老師
會議內容摘要: 7.原super教師之採計,高雄縣教師會主張廢除,經本人力爭及校長協會主任等相挺,終於保留,但高雄縣教師會要求加入power教師加入計分。主席同意。
個人建議: 1.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於會中完全不理會本會兼任行政之會員權益,硬要求主席將資績採計以高雄縣10%與高雄市35%合併除以2計算,雖經本人兩次發言指陳比例過低將影響未來擔任校長者之歷練,且對長期已準備考試之會員不公平,再者資績過低,行政工作無人問津,對校務發展絕非好事,且將發生,個人只管認真讀書,不必做事的影響。然主席恐會議延誤或為展現最大合併誠意,竟同意其做法,讓人氣結。
高雄市教師會mail理監事及各校會長。
●●●991230【高雄縣教師會】的報告●●● ================================================================================ 991230研議「高雄市100年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簡章」會議報告 報告人: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 劉亞平
●時間: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下午14時30分 ●地點: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第二會議室 ●主持人:郭副局長金池
高雄市教育局召開研議「高雄市100年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簡章」會議,高雄縣教師會由我代表參加,會議開了3個小時,簡單報告重點如下:
一、首先,借用主席郭副局長金池的話給大家:『命中有時終須有,命中無時莫強求!』,高雄市100年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作業,簡章力求「公平」與「折衷」,大家自己憑本事考,不用計較太多。
二、再來,100年的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簡章是過渡與折衷版本,未來「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儲訓要點」的訂定,會經過更多的溝通與討論。
三、成績計算方式及比率:以(高雄市版本+高雄縣版本)/2計算,資績佔22.5%,筆試佔40%,口試佔37.5%。
四、資績採計項目及配分:以(高雄市版本+高雄縣版本)/2為原則,學歷21%,服務年資36%,服務成績26%,研究與進修17%。
五、服務年資的職務歷練最高2分,每一處室主任職務任滿2年以上,各該處室職務歷練加1分,小校的教導主任可以算不同處室。
六、服務年資中為鼓勵至特殊偏遠或原住民地區當主任,在特殊偏遠或原住民地區服務1年加1分,最高可以加2分。
七、服務成績的獎勵部分,還是列出各分類,大功4.5分,記功1.5分。嘉獎0.5分,獎狀0.25分,每類最高不設限。
八、甄選方式:第1階段採資績評分及筆試(62.5%),第2階段採口試(37.5%)。第1階段錄取名額2倍的人員進入複選。
九、第2階段的口試分2試進行,第1試即席演講及實務處裡(50%),第2試專業知能(50%),本土語言演說今年停用。
十、錄取名額由甄選委員會決定,民住民籍保障名額的錄取分數採高標以上。
十一、高雄縣原來有英檢加分最高6分,因為高雄市沒有,為了公平起見,所以廢除英檢加分。
十二、甄選資績積分表的分數調整部分,郭副局長裁示由教育局邀集高雄縣、市的校長協會和教師會協調。
十三、報名日期、地點、方式,以及考試日期、地點由甄選委員會決定。
PS.開會,該說的,都說了,傍晚開完會,馬上寫報告,以上是我簡單的記錄報告,詳細會議記錄請參考教育局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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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3 下午 05:49:21
<DIV class=plainMail>1000721最高行政法院:旗山農工前校長李天興遭教育部解除校長職務、回任教師案聲請最高行政法院再審遭駁回
整理:廖建中(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005號裁定之見解:教育部當時通知解聘或停聘李天興校長職務,回任老師,並非行政處分。
●●●1000721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 ================================================================================ 【裁判字號】100,裁,1728 【裁判日期】1000721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裁判全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728號 聲 請 人 李天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本院99年度裁字第181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1年2月間經相對人聘任國立旗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校長,自95年2月1日起連任,聘期至99年1月31日止。嗣相對人以聲請人擔任校長期間因圖利罪等案件,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11451號、第20471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經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成績考核委員會95學年度第1次會議決議,聲請人不宜擔任校長,於95年9月29日以部授教中(人)字第0950517957號函旗山農工職業學校,告知聲請人不宜再任校長,自即日起回任教師。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分別經行政院96年6月22日臺訴字第0960087414號訴願決定不受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005號裁定以相對人95年9月29日函屬解聘或停聘通知,並非行政處分為由,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仍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97年度裁字第4962號裁定駁回。嗣聲請人遂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433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後,提起上訴,經本院99年度裁字第1818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後,聲請人猶甘未服,主張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1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其主張略謂:(一)原確定裁定未具體載明事實應適用法律之論理,顯係單純泛言原審判決適用法規已論斷,原審判決捨棄不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卻適用普通法性質之行政程序法並再準用無規範法定解職事由私法性質之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以致隨時得解聘校長結果,又原審判決認定以涉及重大公益事項、影響學術自由之發展與學生受教育之基本之基本權利及法定限制事由之有無為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區別,原審判決上開區分標準,法無明文,而原確定裁定之法規適用基礎同原審判決,綜上所述,其原確定裁定顯有消極不適用法規,適用法令顯有錯誤。(二)原確定裁定之法規適用基礎同原審判決,原審判決以聲請人刑事起訴事實為判決基礎,嗣該起訴事實經聲請人獲無罪判決確定,自屬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款所稱為判決基礎之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已變更者,符合再審事由。本案刑事部分既經嚴格證據調查後始為聲請人無罪判決,聲請人無違法犯行,足堪認定,且復查無任何足為原解聘行為有理由之佐證,為免行政及刑事訴訟判決結果歧異,原解聘行為應認定違法。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原審判決不服之理由,而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1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陳 鴻 斌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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