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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桃園縣有關國小超額教師相關資料
本會秘書處於2008.10.29整理 -------------------------------------------------------------------------------------------------------------------------------- 縣府有關「國小學校提報超額要點」補充說明 桃園縣政府97年3月21日 邀請本會共同召開研商提報超額會議,本會已於4月7日 做了逐字的記錄(研商「國小學校提報超額教師作業要點」會議(上)、 (中) 、 (下) ),大家可以對照內容。 比對內容之後,對於「超額教師絕非不優教師」教育處是依照承諾行文重申,但是其餘的事項,似乎與當日的會議有落差, 套一句現在流行的一句話「九二共識,一中各表」──在「自行訂定學校提報超額教師辦法」的一個原則之下,其餘各表! 本會還是建議,今年還沒有面臨超額的學校,先還不要處理這個辦法,因為教育處副處長郭工賓承諾明年檢討修正(請見研商「國小學校提報超額教師作業要點」會議(上)、 (中) 、 (下) ),這樣校長們也好向上面交代;如果今年面臨超額的學校,請審慎考慮教育處版本合不合身?【請見衣服合不合身應由各校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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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商暨說明「桃園縣國民小學學校提報超額教師作業要點」會議 ----「超額通知應以書面方式」明年可修正、縣府應提早公佈精算超額人數的確認訊息 前言: (一)桃園縣政府在今年初(97.2.15)公告「桃園縣國民小學學校提報超額教師作業要點」,在本會不斷反應該辦法公佈之程序與內容皆有疑義,亦於3.1召開公聽會匯集各界聲音,並獲得縣議員閻中傑的關心與協助,要求桃園縣教育處應就相關內容與縣教師會研商。 (二)開會通知上的主持人:教育處長張明文,照例沒有出席。 (三)本次會議沒有事先預定議程,但有幾個重點,我們分三個重點分次公告,有些教育處願意修正,有些算是交換意見,整體來說,這是教育處郭副處長上任以來,首次以正式會議的方式與本會互動,算是有了善意,至於誠意就要看他所答應的事做到什麼程度了? 所以,本會以逐字稿的方式將當日的會議過程記錄下來,供未來大家共同檢視。
時間:97年3月21日 下午2:30~4:00 地點:桃園縣政府13F 會議室 出席人員: 【桃園縣教師會代表】:理事長彭如玉、副理事長羅焜榮、行政組長范姜仲宇 【閻中傑議員辦公室】:謝真城主任 報告人:彭如玉 -------------------------------------------------------------------------------------------------------------------------
●有關桃園縣超額教師,桃園縣政府之因應方式。 郭工賓:今年超額教師應該在130位左右,並沒有想像中的嚴重,配套措施:這三年內會超額的學校,我們儘量請超額老師不要安排到這些會超額的學校,這是主要避免老師會二次超額的情形。也協助老師到他們想要的學校去。相關的爭議我們會儘量排除。 彭如玉:回應副座所提,目前您所謂的130位超額教師是哪些學校?是怎麼算出來的?我們也沒看到?我們所依據的是縣府之前自己調查會減班的學校,算出來200多個老師,現在說有130個,請問依據是什麼? ● 為什麼要訂定「學校提報超額教師作業要點」? 郭工賓:這個作業要點我們不是關起門來做的,96.11我們有行文到各校,.96.11.28有召開籌備會討論, 96.12.4和12.6我們有函文給縣教師會和縣家長會長協會和校長協會請提供意見,到正式出來,是在97.1.17我們邀請了這些有意見的這些學校來做最後一次討論,到今年二月十五號才公告實施。
彭如玉:副座提到很多學校希望縣府訂這個版本,多數是多少?從來沒有公告過,但我們知道,在上ㄧ次95.11.22廖家春副座主持的會議,並承諾與我們協商後訂定的會議中,現場的國小校長江榮華校長和趙屏生校長,都強烈表達這個辦法根本沒有必要提出來,因為各校自己有機制,真正要處理的是少數幾個不按規定亂超額引起爭議的學校,這兩位校長是長期在介聘小組裡面參與的成員,連他們都這麼認為,我們就要來看您所謂的多數是多少?你們有調查嗎?調查完有公告嗎? ● 有關超額通知應如何通知? 郭工賓:作業要點第六和七條是按照縣教師會的意見修的。 彭如玉:很抱歉,我仔細看過,並沒有,我們要求超額通知應以書面方式,卻給你們刪除了,更何況張處長在壽山國中說明有關該校超額或移撥的會議上說:「和行政單位打交道,ㄧ定要用書面白紙黑字。」將來即使老師有冤屈要申訴,請問沒有書面,恐怕有很大的困擾,再說第七點,本來就沒有學校申評會,只有縣申評會,而真正的問題不在這兩條嘛! 郭工賓:如果要加入書面也沒關係,可否明年修正時一併加入,今年已經提請縣長已經公告了! ● 縣府應提早公佈精算超額人數的確認訊息。 林淑芬:因牽涉退休、班級人數下降及員額控管,所以班級數核定後,超額人數應該不會那麼多。 彭如玉:但無論如何,今年的超額人數,仍然比去年多嘛!縣教師會立場是,即使只有一個超額老師,可能因為失當的超額辦法產生權益受損,我們都要幫到底。是否縣府可以提報作業之前給調查結果嗎? 郭工賓:全縣介聘籌備會議也有老師提是否可以將缺額公佈(國小三天前,國中前ㄧ天)我們已錄案請介聘小組處理。 ● 排除不適任疑慮,超額排序以年資為主或將年資比重增加。 郭工賓:各校應該不至於校長要求要怎麼訂就怎麼訂,應該還會經過學校教評會研擬後再通過校務會議,怎麼可能校長想怎麼樣就怎麼樣?還有「學校可以在特殊事項」的記分,目前我們所知道的是:還沒有學校有訂定這一條的,所以請理事長放心。 彭如玉:我們反對學校自主性僅能在縣府規定的筐筐裡玩,學校原本就有一套超額提報的機制,縣府制定這個辦法已經踰越法令了! 郭工賓:教評會主席是誰?校務會議主席是誰?老師擁有發言權,校長怎麼可能一意孤行、隻手遮天?這是我比較難以置信的,另外我們訂了這個辦法,學校就已經亂成這樣,如果沒有訂不是更亂嗎? 彭如玉:郭副座您真的有所不知了,學校本來就有一套超額制度,大致上事先進後出,只有少數學校惡搞,現在卻是多數學校因為你們的辦法而雞飛狗跳! 范姜仲宇:副座是新人,我對縣府95.96連續兩年要求學校討論這個辦法非常有意見,已經造成學校內部的廝殺,第一年要求學校提報的資料也沒有公佈,第二年很多基層學校只覺得「又來了!」多數採不理睬政策,最後只找有意見的32個學校來開會,那之前的呢?教育處在諸多應公開事項都沒有公佈,例之前楊梅國中大校長欺負小老師的事件,張處長並沒有負責任的公佈調查結果, 卻讓小 老師蒙冤! 林淑芬:年資淺的老師先離開,不代表就是不適任,積分只是方便超額介聘時所用,也許也有人認為超額老師很優秀啊! 彭如玉:所以連剛剛科長都說年資淺的先離開,所以我們認為回歸年資就會很單純,但是現在卻因為縣府的版本而夾雜了許多的分數,所以連平鎮國中校長都敢說:看到那個分數低的,我們都要關缺,我們都害怕讓他來!就因為縣府的計算積分夾雜著研習、功獎、擔任職務、特殊加分…等等,而複雜多了!因此我們希望讓超額老師有尊嚴的離開學校,否則將會發生楊明國中超額老師被當人球踢回來,這都不是大家所樂見的! 羅焜榮:前年的超額,本校 李 老師 和壽山的 老師,因為對方學校以「聽說」被退回,教育處的處理方式就是不肯要求對方學校依法接受,今年 李 老師仍然是本校年資最淺的超額老師,結果教育處的處理方式可以是想辦法協調我們學校的附近學校,甚至不惜借人頭的方式,不要讓 李 老師超額出來,然而前年 李 老師的超額,遭楊光國中小以莫須有的不適任理由拒絕,經過一年的申訴,申訴有哩,卻沒有任何的補救! 彭如玉:楊明國中原本就有一套超額的機制,而 李 老師並非最年輕的老師,但卻是在該校年資最淺的老師。 羅焜榮:本校的超額辦法很簡單,就是以年資還有自願與非自願,我們學校也沒有主任組長的保障。 郭工賓:各位看我們的辦法,年資、經歷、獎懲、考核、進修總共五項,每ㄧ項不得少於總分的10%,也就是說,我可以將經歷、獎懲、考核、進修定在10%,年資佔60%,這樣對新進 和老的 老師有什麼不好?我不暸解這和以年資為主的有什麼不同? 彭如玉:好,那我反過來問,超額跟獎懲、考核、進修有什麼關係? 郭工賓:當然有關係,當年資ㄧ樣,我比較努力獎懲、考核、進修,我就可以選擇留在這個學校。 彭如玉:那我認為郭副座的想法其實與我們一樣,我們認為超額的提報ㄧ定要先分自願與非自願,然後有一個主要比較的東西,這個主要條件相同時再比較其他次比較項目,而非將所有項目加總在一起。 郭工賓:不、不!如果把年資比例訂在60%就ㄧ樣了! 彭如玉:怎麼會一樣?先比什麼再比什麼,是有先後順序的,加總後比較和這種以年資為主比較條件怎麼會一樣? 郭工賓:這是很簡單的數學問題,如果學校教評會把年資訂60%,這表示是要比較的第一項,如果把考績定20%,那就是要比較的第二項,和你們說的主選項一樣的意思!所以比重的分配就可以排出比較的順序!各校可以自己訂! 彭如玉:縣府的版本就可能衍生出那些校長們說,分數這麼低可能是不OK的! 林淑芬:各校提報超額的積分和介聘時的積分計算是不一樣的! 彭如玉:我們仍然認為在超額提報的作業上,應該有其先後的比較順序,對於貴府執意認為各校可以調整比例至以年資為主的60%,在本會來看是與基層落差極大的,除非你們保證再向學校說清楚講明白,否則未來這種申訴、陳情、訴訟的案件會更多。 郭工賓:理事長,您剛剛說的意見很好,我想我們可以就這點再發公文向各校說明清楚。 范姜仲宇:如果說超額是無可避免的,我們是否可以為這些超額教師想想?會不會被異樣眼光看待?以目前縣府版本卻是比分數,絕對是看不出剛剛郭副座的精神所在,像本校新屋國小就是以自願非自願後再以年資比較,所以新屋國小的超額老師就是年資淺的,不是不好的, 連校長 老師都有以為超額是不好的,請問家長怎麼看? 郭工賓:這個部分,我們真的要重視超額教師的心理感受,這個部分我們可以透過家長會長協會近期的會議,請他們宣導,超額教師並非不適任教師。 ● 「特殊加分」明年可考慮廢除,「主任的保障」拿掉或修訂下年度列入討論 郭工賓:有關特殊事項加分的部分,我想先跟縣教師會這邊說明,就我的了解目前是沒有學校訂這一條!我猜是前五項都訂不滿,不太可能會訂到這各特殊事項加分,我想這一條放在這裡應該不會有什麼作用! 范姜仲宇:如果是這樣,那就廢掉、拿掉! 郭工賓:我也認同,但請不要是今年,留著也無傷大雅,公佈也已經公佈了,要廢也明年再討論!如果我們發現97年沒有學定訂這一條特殊加分,我們就可以修呀,沒有什麼不能修的! 彭如玉:我們倒是發現有學校校長想強勢訂這一條,發現校務會議權體制過不了,想動腦筋改代表致強渡關山的喔!要我報哪個學校給你聽嗎? 郭工賓:不用!我們來看主任的部份! 彭如玉:行政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處理相關事項,有關縣府的條文保障主任免超額是沒有限度的,顯然是違背行政程序法裡的不得有差別待遇的部份,縣府認為只要是主任就免超額,看來是認為主任很重要所以保障,這樣的訂定已引發校園中「重要性」的爭論,請問「導師」、「科任」、「組長」重不重要?事實上校園中每ㄧ個人都重要,那按此邏輯應該每ㄧ個人都得保障!我們認為若ㄧ定要保障,應該是有限度的保障,而非永久的保障! 林淑芬:主任的員額是跟著班級數跑的,班級數下降,主任也就會超額,老師的員額是看班級數,當班級數減少,老師就要超額了,我這樣說對嗎? 彭如玉:你的問題應該說,教師和主任都是依照班級數來計算的,別忘了主任的完整名稱叫做「專任教師兼主任」,所以一個學校的教師員額是班級數乘1.5,也就是主任的編制人數是算在專任教師裡的。 郭工賓:是這樣嗎? 彭如玉:當然! 范姜仲宇:我提供本校案例供您參考,95年時,本校將縣府版本請老師們討論,我們校務會議討論時,本校ㄧ位菜鳥主任,才到本校第二年,就表達他不要保障,不要害他,因為與他同期進來的有四個老師,如果他被保障,其他三個老師如何看他?用兼職列為超額保障的條件,恐怕是很奇怪的! 麥幼萍:我們沒有像台北縣連代理主任都保障,更何況不可能保障永遠,因為每四年都要換ㄧ次校長!也不會有萬年主任,當校長不聘你時就不會當主任了,假如做不好一樣會被換下來的! 彭如玉:請你不要拿那個來攪和,就像老師被解聘也和超額無關了,拿「有狀況的」來說明這一條保障有理,實在說不通! 郭工賓:在此向縣教師會說明,如果學校主任自願放棄保障,願意被超額,我們都予以尊重,另外,我們規定這一條,我講坦白的,完全是行政考量,我為什麼說是行政考量,舉個例來說,假如總務主任在五月包ㄧ個工程,結果六月要被超額,後面來接的主任就接他所有的工作,沒有辦法馬上接上去!所以為了讓行政有一慣性,所以訂這一條,還有要用到這一條,還得校長願意聘你,否則也沒辦法用這一條,還有要向各位報告的是,我在台北市擔任督學四年,沒有人願意當行政,校長都要去拜託的!當然,如果這一條理事長你們有質疑,我建議下年度可以把這一條列入討論與修定參考。 彭如玉:你們從行政考量,我們期待教育處的眼光應該更寬廣ㄧ點,學校裡面絕對不會只有行政,還有教學、還有學生的受教權,我們希望能照顧全面,這樣就不會只看到行政的延續性,其他教學的延續性也必須ㄧ併納入考量,這樣我們可以折中接受主任與年年被超額的老師有三年保障的年度限制,以維持校園的穩定性! 郭工賓:是否要比照台北市保障超額教師三年?我的看法是桃園縣與台北市不同,桃園縣的超額不比台北市嚴重,我手上的資料桃園縣的超額到一百年幾乎只有5~6個,或沒有超額,我儘量請超額老師不要填未來三年有可能產生超額的學校,就應該不會有連續被超的現象!如果我們時缺開得夠多,也請老師儘量填實缺! 彭如玉:事實上過去兩年就有老師在超額介聘現場向我們反應不要再被超了,各位的「假如」很難做成保證,本會的立場是,即使只有一個老師每年因為超額在逛學校,我們都應該正視它! 郭工賓:你們是否調查台北市因為超額老師保障三年被批評的情形?請相信我們可以處理! 彭如玉:如果您這麼認為誰都不要保障,那麼主任也不要保障! 郭工賓:如果縣教師會堅持主任要保障,所以教師也要保障,教師不要保障,主任也不要保障,都可以討論,我沒有意見!但我比較堅持的是,今年不要去做更動!明年再討論! 彭如玉:縣府每年都以「明年再討論」做搪塞,你還提到信任,我們不知道每ㄧ次換ㄧ個副座上來,要我們「信任」,請問你們還有多少「誠信」可以讓我們信任? 郭工賓:我再ㄧ次強調,縣教師會堅持主任要保障,所以教師也要保障,都可以討論,我沒有意見!但我比較堅持的是,今年不要去做更動!因為已經公佈的東西,就不要再更動了!而且已經縣長批核了! 彭如玉:我實在不太想回應你說:「已經公佈,就不要更正」的謬論,實在是說不過去!很多東西不合理不合法,本來就可以做修正,如果是這樣,我們就要回頭質疑,為什麼你們要草草定案,趕快公告之後,又來跟我們說不能更正,要等到一年以後!如果是這樣,一年後郭副座還在不在這兒?接的人還認不認帳?我們都打問號! 郭工賓:我們會有書面,而且謝主任在這裡呀!我們請謝主任說ㄧ下! 謝主任(閻中傑議員辦公室):雙方說的都很有道理,縣教師會也是為了維護教師的權利,所以,教育處明年要修的,應該要處理,像縣教師會認為應該用「年資」的部份,不要讓超額老師被人認為是不適任,像前年楊光國中小踢來踢去,看了很難過,這樣也不太好!希望站在維護學生權益和教師權益考量,縣教師會也用心良苦,請教育處明年可以修正的部份,也希望能做修正! 郭工賓:因為我四點還有一個會要開,把今天的我們有討論到的幾件事情,當然最重要的是主任這一塊,請幼萍紀錄下來,明年就把它納進去,我希望用包裹的方式,未來期盼主任如果享用這種條例,我希望教師也能比照條文,但我要強調的是,教師能夠保障的不一定是三年,如果大家質疑主任為什麼要被保障,雖然當時有他訂定的原因,如果要拿掉,我也可以接受,沒有意見!這可以討論,感謝縣教師會、謝主任,今天這個會議是好的開始!我要去參加下一個會議了! ~ ~結束~ ~ -------------------------------------------------------------------------------------------------------------------------------- 衣服合不合身應由各校自行決定 5月1日各國小將要提報超額教師的名單出來,有些面臨超額卻又還搞不定的學校,校長還拿著桃園縣教育處公佈的辦法要求學校老師們把不合理的條文吞下去,還假傳聖旨說非得完全依照縣府頒布的條文才可以給上面交代、才叫做依法行政!? 連桃園縣政府教育處的說明書,都說「尊重學校本位:基於尊重學校不同校務發展、教學需要及兼顧學校本位,授權學校經校務會議討論,「自行訂定」提報超額教師辦法。」及「衣服合不合身應由各校自行決定」!【附件二】 就「超額之法源依據」,看什麼才是「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權」訂定之辦法」?再檢視「學校提報超額教師的法令定位」! 本會建議,今年還沒有面臨超額的學校,先還不要處理這個辦法,因為教育處副處長郭工賓承諾明年檢討修正(請見研商「國小學校提報超額教師作業要點」會議(上)、 (中) 、 (下) ),這樣校長們也好向上面交代;如果今年面臨超額的學校,請審慎考慮教育處版本合不合身?至於假傳聖旨的校長,我們有機會會公告! 以下是本會於3.21與教育處副處長郭工賓研商會議時所發表並於3.27全縣理事長會議向各校理事長報告的資料,在此轉寄供參: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0pt; 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 align=center></DIV> 有關超額之法源依據 教師法: 第 15 條 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第 15- 1 條 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前條規定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之教師,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發現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予通過。
所以: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權」訂定之辦法 例:桃園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實施要點 、 桃園縣國民中學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實施要點(如附件)
換句話說,桃園縣政府得依教師法之授權訂定超額「介聘」辦法,而非超額「提報」辦法。 按:行政程序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第 4 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第 6 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第 9 條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第 10 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因此綜觀桃園縣政府2月15日 公告之學校提報超額教師的法令定位內容並無法律授權,更談不上第2條所稱之「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行政計畫」只能勉強稱得上「行政指導」
第 六 章 行政指導 第 165 條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第 166 條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 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所以,行政指導是不具法律上的強制力,各校若對桃園縣政府的指導有異議,是可以明確拒絕指導,而桃園縣政府也應該立即對不接受指導的學校停止要求,而且還不得據此對該校的相關人員有不利的處置,
桃園縣政府教育處的說明書亦表示「尊重學校本位:基於尊重學校不同校務發展、教學需要及兼顧學校本位,授權學校經校務會議討論,「自行訂定」提報超額教師辦法。」及「衣服合不合身應由各校自行決定」!【附件二】
作者︰test 不敢面對的真相
作者︰test 現在各校超額多是後進先出,只看年資,這樣是不是違反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作者︰test 教師法 第 15 條 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
超額時辦理介聘的可以是縣府也可以是學校,就像學校有教師缺可以委託辦裡,也可以學校自辦一樣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教育部訂這辦法是有法律授權的
第 2 條 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之甄選、儲訓、遷調;主任之甄選、儲訓及現職教師聘任之引介 (以下稱介聘) ,依本辦法辦理。
超額介聘是教師介聘的一種,故教師介聘當依此辦法辦理
第 5 條 國民中、小學教師除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相關法令分發或甄選者外,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組織之委員會或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 前項經介聘之教師,其聘任仍應由學校依教師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除了依法分發外,教師的介聘,教評會可以決議申請由縣府辦理或學校自行辦理,只是不管以何形式辦理,完成介聘後仍要依教師法及相關規定走完程序
第 12 條 國民中、小學教師之介聘服務,以在同一學校教學滿四學期以上為原則,其實施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教師介聘服務的實施辦法由縣府訂定是本條文明文規定的 第 15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本辦法訂定相關規定。
縣府還可以依本條文訂定介聘的相關規定
由上看來縣府訂定介聘的相關辦法並非無法律授權 如果認為不滿意縣府的介聘也可以選擇自行辦理,依教師法第15條這可是有法律授權的
作者︰test
作者︰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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