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教育論壇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58 ) --- 教育部另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民國99年07月13日修正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7837 )
作者︰test 是否黑牌是不具資格當主任
作者︰test 開版先進您好 您所PO之文中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
其法源為 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其甄選、
但是在主任 任用部分
由於國民教育法第十條中已明定 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故主任聘任資格早已入法 因此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章「任用資格」與第3章「任用程序」方面, 均只對各級學校之校長與教師做規範, 對於國民中小學主任任用資格與程序並無重複立法。 既然法已明訂,無論國民中小學,只要是「專任教師」即具備主任之任用資格, 故程序上則是由校長聘用後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即可 就不需 也不准 讓教育部 另訂 逾越法律授權之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 小弟不願妄加猜測相關單位如此做的目的何在(雖然聽說很可怕,不能說) 話說回來 雖然小弟也認為 諸如 採購法 行政程序法 等等 非一般教師熟悉之法令規章 確為 擔任行政職者 所需熟讀 但教育部 及 縣市教育局處 對於有意願擔任校園行政職者 應以證照方式處理 並定期公佈具有證照之人員名單 切切不可以 非法之行政規定 限制校長法定之權限 實非 行政當局所應為 畢竟法治 為民主之基石 而非民治
再者 以目前現況而言 受同一法源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規範之 桃園縣內 國立高中 與 縣立高中 之主任聘任 皆無此一辦法之適用(因為辦法中說明為國民中小學------) 也就是說 高中校長之職權受到尊重 而國中小校長之權限卻遭非法限縮 縣府對此事於行政程序上做出差別待遇 已違反行政程序法 第六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若您是一位 縣府儲訓過之 具主任資格教師 您的競爭力應該比沒有資格的教師更強 小弟真心希望您獲得聘用 以利校園師生 但是若您沒有獲得聘任 依法論之 即使有未具有主任資格的教師擔任此一行政工作 相信各校校長不會搬石頭 砸自己的腳 您也不必因此稱那些願意擔任行政職的老師們 是 黑牌 這樣真的不好聽 小弟相信您 是為有能力的老師 所以您無論是擔任哪一個工作 都能對教育有所貢獻 您知道嗎 主任的職章上 寫的是 教師兼主任喔 正職為教師 兼職才是主任喔 擔任一位正職老師 真的不要為了 兼職 如此汲汲營營地 抹黑他人
除非 您擔任主任 並非以服務為目的 那麼 小弟 就 無話可說了
作者︰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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