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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另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民國99年07月13日修正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7837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11 上午 09:22:32

教育部另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民國99年07月13日修正,要點如下:
第 10 條  參加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合格,經儲訓期滿成績考核及格者,發給證書,分別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之資格。前項甄選及儲訓作業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第一項儲訓課程,應加強輔導專業、性別平等及多元文化等知能。

是否黑牌是不具資格當主任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11 下午 05:47:24

開版先進您好

您所PO之文中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

 

其法源為

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其甄選、
   儲訓、登記、檢定、遷調、進修及獎懲等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但是在主任  任用部分

 

由於國民教育法第十條中已明定

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故主任聘任資格早已入法

因此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章「任用資格」與第3章「任用程序」方面,

均只對各級學校之校長與教師做規範,

對於國民中小學主任任用資格與程序並無重複立法。

既然法已明訂,無論國民中小學,只要是「專任教師」即具備主任之任用資格,

故程序上則是由校長聘用後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即可

就不需    也不准  讓教育部   另訂  逾越法律授權之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

小弟不願妄加猜測相關單位如此做的目的何在(雖然聽說很可怕,不能說)

話說回來

雖然小弟也認為 諸如  採購法   行政程序法  等等  非一般教師熟悉之法令規章

確為  擔任行政職者  所需熟讀

但教育部 及    縣市教育局處

對於有意願擔任校園行政職者

應以證照方式處理

並定期公佈具有證照之人員名單

切切不可以

非法之行政規定              限制校長法定之權限

實非  行政當局所應為

畢竟法治  為民主之基石   而非民治

 

再者

以目前現況而言

受同一法源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規範之

桃園縣內     國立高中    與     縣立高中   之主任聘任

皆無此一辦法之適用(因為辦法中說明為國民中小學------)

也就是說

高中校長之職權受到尊重

而國中小校長之權限卻遭非法限縮

縣府對此事於行政程序上做出差別待遇

已違反行政程序法    第六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若您是一位

縣府儲訓過之

具主任資格教師

您的競爭力應該比沒有資格的教師更強

小弟真心希望您獲得聘用  以利校園師生

但是若您沒有獲得聘任

依法論之

即使有未具有主任資格的教師擔任此一行政工作

相信各校校長不會搬石頭  砸自己的腳

您也不必因此稱那些願意擔任行政職的老師們

是 黑牌

這樣真的不好聽

小弟相信您   是為有能力的老師

所以您無論是擔任哪一個工作

都能對教育有所貢獻

您知道嗎

主任的職章上

寫的是     教師兼主任喔

正職為教師

兼職才是主任喔

擔任一位正職老師

真的不要為了    兼職   如此汲汲營營地

抹黑他人

 

除非

您擔任主任

並非以服務為目的

那麼     小弟 

無話可說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20 下午 10:46:29

儲訓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21 下午 02:19:33

ok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25 下午 04:28:01

任教師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25 下午 09:46:38

ok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25 下午 10:12:41

ok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28 下午 02:52:16

資格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28 下午 02:57:30

ok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28 下午 04:26:56

ok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29 下午 09:25:21

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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