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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3 下午 11:13:42

先看看鄰近的新北市如何辦理國中教師介聘<div>
</div><div>新北市流程:</div><div>
</div><div>99.9.15  新北市教育局請各校就「超額教師輔導介聘實施要點」及「介聘縣內他校服務作業要點」提供修正意見。<=辦法內規定各校不得以任何理由隱匿缺額。</div><div>
</div><div>
</div><div>100.3.15 公告各校第一次缺額調查表供超額老師選填志願。 <=今年可供超額老師選填的缺額共有 657個,只有生活科技掛0,連電腦科都有7個缺額</div><div>
</div><div>
</div><div>100.3.17 超額老師選填志願。<= 有657個缺額可選,真是幸福,而且缺額已經透明化。</div><div>
</div><div>
</div><div>100.3.18 公告達成超額介聘分發名單。<=共有24名超額教師介聘成功。</div><div>
</div><div>
</div><div>100.3.31 公告新北市市內介聘缺額表 <=缺額只有193名,我猜可能是因為員額控管的原因。</div><div>
</div><div>
</div><div>100.4.22~4.29 縣內介聘老師至市內介聘系統填寫資料。  100.5.3  由人事送至承辦單位</div><div>
</div><div>
</div><div>100.5.4~5.5 審查小組審查積分與 線上補件</div><div>
</div><div>
</div><div>100.5.6 公告達成市內介聘名單</div><div>
</div><div>
</div><div>新北市內介聘方法</div><div>

(一)單調:參加本介聘作業之各校應就現有教師實缺總額中至少提撥三分之一(尾數進一)供教師單調介聘,依科別逐一開列缺額,並於調動作業前一週,提報本委員會。其缺額一經提報,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異動。

(二)互調。

(三)多角調(先辦理三角調,結束後再依序辦理四角調、五角調等)。

</div><div>==================================================================</div><div>
</div><div>擺爛的桃園縣流程</div><div>
</div><div>100.4.13                教師先填寫介聘資料與志願</div><div>
</div><div>100.4.22~4.25        各校再清查缺額</div><div>
</div><div>100.4.26                預定中午公告缺額,拖到4/28才公告,一定是為了超額老師擺不定,及供特定校長黑箱作業而延後。</div><div>
</div><div>100.5.2                 縣內超額老師介聘與縣內第一次介聘,桃園國中比原先的缺額表突然多出兩個缺耶!短短一兩天,缺額竟 </div><div>                           然會多出來(地理與輔導),這已經違反了"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甄選聘任實施要點第八點規             </div><div>                           定"各校不得匿缺不報" 教育處竟然不處理,辦法只是寫好玩的呀。</div><div>
</div><div>100.5.2                縣內超額教師,有三名超額教師無法介聘至其他學校,竟然國文科會沒有缺額?</div><div>
</div><div>100.6.24               縣內第二次介聘</div><div>
</div><div>現在離第二次介聘有將近兩個月的時間,依照教育處之前的慣例,一定是要原超額學校吞下去,要原超額學校自己"配課"解決,所以囉,原來超額的老師將被退回原學校,第二次介聘時不會再出現他們的名字,然後原本教國文生物家政的可能轉教其他科目,受害的還是原校學生,教師甄選時,缺額照樣大開,因為新進的老師較好掌控。</div><div>
</div><div>
</div><div>能想像嗎?去年有間新學校有10個班要升2年級,應該需要3個理化老師,卻卡住介聘缺,害其他學校也不敢開缺,之後卻大開缺額在新進老師,讓我們理化科的其他老師介聘出不去,去年的新進老師缺額有16個缺耶。</div><div>
</div><div>
</div><div>朱立倫已經離開,張明文也已經離開,可是介聘還是一樣黑暗,搞砸超額老師介聘的黑手還留在教育處,那倒底是誰呢?呼之欲出。</div><div>
</div><div>
</div><div>
</div><div>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3 下午 11:28:43

先看看鄰近的新北市如何辦理國中教師介聘
新北市流程:
99.9.15  新北市教育局請各校就「超額教師輔導介聘實施要點」及「介聘縣內他校服務作業要點」提供修正意見。<=辦法內規定各校不得以任何理由隱匿缺額。

100.3.15 公告各校第一次缺額調查表供超額老師選填志願。 <=今年可供超額老師選填的缺額共有 657個,只有生活科技掛0,連電腦科都有7個缺額


100.3.17 超額老師選填志願。<= 有657個缺額可選,真是幸福,而且缺額已經透明化。

100.3.18 公告達成超額介聘分發名單。<=共有24名超額教師介聘成功。

100.3.31 公告新北市市內介聘缺額表 <=缺額只有193名,我猜可能是因為員額控管的原因

 

100.4.22~4.29 縣內介聘老師至市內介聘系統填寫資料。  100.5.3  由人事送至承辦單位 </div><div>


100.5.4~5.5 審查小組審查積分與 線上補件


100.5.6 公告達成市內介聘名單


新北市內介聘方法

(一)單調:參加本介聘作業之各校應就現有教師實缺總額中至少提撥三分之一(尾數進一)供教師單調介聘,依科別逐一開列缺額,並於調動作業前一週,提報本委員會。其缺額一經提報,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異動。

(二)互調。

(三)多角調(先辦理三角調,結束後再依序辦理四角調、五角調等)。==================================================================

擺爛的桃園縣流程
100.4.13                教師先填寫介聘資料與志願


100.4.22~4.25        各校再清查缺額


100.4.26                預定中午公告缺額,拖到4/28才公告,一定是為了超額老師擺不定,及供特定校長黑箱作業而延後。


100.5.2                 縣內超額老師介聘與縣內第一次介聘,桃園國中比原先的缺額表突然多出兩個缺耶!短短一兩天,缺額

然會多出來(地理與輔導),這已經違反了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甄選聘任實施要點第八點規定"各校不得匿

不報" 教育處竟然不處理,辦法只是寫好玩的呀。

 100.5.2                縣內超額教師,有三名超額教師無法介聘至其他學校,竟然國文科會沒有缺額?

 100.6.24               縣內第二次介聘 現在離第二次介聘有將近兩個月的時間,依照教育處之前的慣例,一定是要原

超額學校吞下去,要原超額學校自己"配課"解決,所以囉,原來超額的老師將被退回原學校,第二次介聘時不會再出現他們的名

字,然後原本教國文生物家政的可能轉教其他科目,受害的還是原校學生,教師甄選時,缺額照樣大開,因為新進的老師較好掌

控。



能想像嗎?去年有間新學校有10個班要升2年級,應該需要3個理化老師,卻卡住介聘缺,害其他學校也不敢開缺,之後卻大開缺

額在新進老師,讓我們理化科的其他老師介聘出不去,去年的新進老師缺額有16個缺耶。</div><div>

朱立倫已經離開,張明文也已經離開,可是介聘還是一樣黑暗,搞砸超額老師介聘的黑手還留在教育處,那倒底是誰呢?呼之欲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4 上午 08:26:10

100.4.26                預定中午公告缺額,拖到4/28才公告,一定是為了超額老師擺不定,及供特定校長黑箱作業而延後。

這話說的不負責自己推測也能夠成指責的理由?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4 下午 12:15:11

不過教育局真的是應該針對這個問題講清楚

超額老師沒有路可以走,為什麼還能繼續招聘老師呢??

現階段超額老師大多是資淺老師,也代表著是新血

教甄進來的老師也是新血,接收這些超額老師就是接收新血輪

有什麼不同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4 下午 12:32:27

如果今年國中新進教師甄選中有任何那些無法超額介聘教師科目的缺額, 就是不符合程序, 拭目以待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4 下午 01:29:33

要知道教育處的高官是怎麼處理超額老師問題嗎?

他們的一貫作風是無法超額的老師一律退回原學校 ,要原學校自行解決

他們堅持介聘要分兩次的原因是,這樣他們有有緩衝時間施壓給原學校,然後第二次介聘時名單就會比較漂亮

所以前幾樓說要教育處出來解釋,那些高官是完全不會理會的,就算回答,也是說超額老師各校都是自行收回,所以沒有超額老師的問題....

他們和諧的功力可是超強的.......

 

要不然前年的某科也不會搞到全縣不開缺,連我們學校本來要開一個缺都被教育處壓下來說不能開,他們連要求新設校的學校開缺的魄力都沒有,怎能要求另外的學校開缺??

我先作個預言...第二次介聘時.那三名超額老師一定不在名單上,如果有出現,也一定是轉普通介聘...因為6月24日沒有超額老師介聘,只有第2次介聘

 

前幾年都是這樣搞的,今年還是這樣搞,只要某官員還在主導縣內介聘的話 ,我看每年國中介聘都是這麼黑暗..不像台北縣一樣公開,先開缺額在填志願,

台北縣可以那麼早就統計大概的缺額..桃園縣的教育處效率真是爛爛爛......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20 下午 10:46:39

介聘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28 下午 07:40:38

北市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28 下午 09:42:38

ty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30 下午 10:14:54

誰說的

桃園縣國小超額就做的一級棒!

尤其今年由成功國小主辦,

校長連某校退休4名,卻亂報超額教師,

都查的清清楚楚!

一路從5月堅持奮戰到8月底,都快開學了,

才被「無事找事」「多管閒事」的教師會給逼迫放棄

只差臨門一腳

就可以把缺開給代*啦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30 下午 04:53:33

<DIV class=plainMail>教育部針對學校自辦教師介聘打了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三槍!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違法硬ㄠ的功夫一流,針對學校自辦教師介聘案,還要教育部連發三道公文,而且一道比一道更不客氣,一次比一次說得明白!

●1000801教育部函:依本辦法規定如欲辦理現職教師介聘,係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後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組織之委員會或小組申請,並無學校自行辦理市內教師介聘之依據。

●1000823教育部函: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涉有違失乙節,請 貴局儘速依相關規定進行修正。請於修正完竣後,檢附相關資料函復監察院及本部供參。

●1000921教育部函: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由各校自辦現職教師介聘作業之方式,與前揭規定確有未合。

教育部大概覺得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有法說不清,還特別補上:『有關現職教師介聘之規定並無 貴局所指有法條抵觸或競合疑義。針對本案,本部業於100年8月23日臺國(四)字第1000150101號函、100年8月1日臺國(四)字第1000106806B號函(諒達)請 貴局儘速依相關規定進行修正,另請於修正完竣後,檢附相關資料函復監察院及本部。茲因本部尚未獲致 貴局檢附相關修正資料,仍請儘速辦理。』

另外,教育部921的公文,除了給監察院,副本還給【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讓我們知道整個事件處理過程,讓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醜態畢露」!

我們不禁懷疑,堂堂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由教育大博士蔡清華當局長,蔡大局長還是中山大學教授,怎麼會搞成這樣!?

轉貼教育部三道公文:

●●●1000801教育部函●●●
================================================================================
教育部函

受文者:如發文清單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發文字號:臺國(四)字第1000106806B號
速別:最速件

主旨:有關 貴局就 貴市教育產業工會(前高雄縣教師會)陳訴貴局違法訂定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任由 貴市各學校自辦現職教師介聘作業涉有違失等,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監察院100年6月7日院台業三字第1000704006號函辦理,並復 貴局100年6月13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36607號函及6月17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37519號函。
二、查 貴局來函所敘 貴市訂定「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中第6點第1項規定各校自行辦理市內教師介聘,應採筆試、口試、試教、實作等2種以上方式辦裡評審。查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規定:「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之甄選、儲訓、遷調;主任之甄選、儲訓及現職教師預聘之引介(以下稱介聘),依本辦法辦理。」第3條第1項亦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辦理前條相關事宜,應組成小組辦理之。」及第5條第1項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除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相關法令分發或甄選者外,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組織之委員會或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故依本辦法規定如欲辦理現職教師介聘,係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後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組織之委員會或小組申請,並無學校自行辦理市內教師介聘之依據。
三、另查本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前項實施介聘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請 貴局儘速就上開規定予以修正,並依本辦法訂定實施介聘之自治法規,以杜爭議。

正本: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監察院、本部法規會、國教司


●●●1000823教育部函●●●
================================================================================
教育部函

受文者:如發文清單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臺國(四)字第1000150101號函

主旨:有關 貴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涉有違失乙節,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監察院100年8月11日院台業三字第1000730976號函辦理。
二、針對旨揭事項,本部前於100年8月1日以臺國(四)字第1000106806B號函請 貴局儘速依相關規定進行修正。請於修正完竣後,檢附相關資料函復監察院及本部供參。

正本: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監察院、國教司


●●●1000921教育部函●●●
================================================================================
教育部函

受文者: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臺國(四)字第1000167817號

主旨:有關 貴局申復 貴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涉有違失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100年9月14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60068號函。

二、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有關教師初聘之審查事項時,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方式為之;辦理公開甄選時,得經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聯合數校或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是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法其權限係對於公開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進行審查,至公開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之實際辦理方式,仍須符合相關規定。茲因依國民教育法第18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對於現職教師介聘之作業方式已有明文規定,爰現職教師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組織之委員會或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貴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由各校自辦現職教師介聘作業之方式,與前揭規定確有未合。

三、綜上說明,有關現職教師介聘之規定並無 貴局所指有法條抵觸或競合疑義。針對本案,本部業於100年8月23日臺國(四)字第1000150101號函、100年8月1日臺國(四)字第1000106806B號函(諒達)請 貴局儘速依相關規定進行修正,另請於修正完竣後,檢附相關資料函復監察院及本部。茲因本部尚未獲致 貴局檢附相關修正資料,仍請儘速辦理。

正本: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監察院、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本部國教司

部長 吳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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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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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9/30 下午 04:56:12

<DIV class="undoreset clearfix" id=message267208241 role="main"><DIV class=plainMail>【蔡清華局長】之前屢次說謊被活逮,怎麼現在【王進焱主任秘書】也變成這樣?

文: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副理事長 廖建中

日期:100年9月28日廖建中寫於教師節

奇怪!「白賊」明明應該不能算是病,怎麼教育局官僚間會互相傳染?

100年9月8日,臺灣時報報導:「王進焱認為,教師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已明訂教師聘任甄選及介聘權責屬學校,學校得自辦教師甄選及介聘,教育局將申請教育部釋示相關法令規定,盼釐清疑義,」

唉!唉!唉!【蔡清華局長】之前屢次說謊被活逮,怎麼現在【王進焱主任秘書】也變成這樣?

100年8月1日,教育部臺國(四)字第1000106806B號函文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公文中明確指出:「如欲辦理現職教師介聘,係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後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組織之委員會或小組申請,並無學校自行辦理市內教師介聘之依據。」

100年8月23日,教育部臺國(四)字第1000150101號函文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再次要求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儘速依相關規定進行修正。請於修正完竣後,檢附相關資料函復監察院及本部供參。」

教育部明明已經於100年8月1日、100年8月23日,連續兩份公文明確表示「並無學校自行辦理市內教師介聘之依據」,要求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儘速修正並函復監察院及教育部。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0年6月13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36607號以及100年6月17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37519號到教育部說明的函文,明明已經於100年8月1日、100年8月23日連續被教育部打槍了,怎麼主任秘書王進焱還會在100年9月7日對臺灣時報記者說:「教育局近期將申請教育部釋示相關法令規定,再做處理。」

奇怪!「白賊」明明應該不能算是病,怎麼教育局官僚間會互相傳染?

轉貼教育部公文及臺灣時報報導:

●●●1000801教育部函:●●●
================================================================================
教育部函

受文者:如發文清單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發文字號:臺國(四)字第1000106806B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 貴局就 貴市教育產業工會(前高雄縣教師會)陳訴貴局違法訂定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任由 貴市各學校自辦現職教師介聘作業涉有違失等,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監察院100年6月7日院台業三字第1000704006號函辦理,並復 貴局100年6月13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36607號函及6月17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37519號函。
二、查 貴局來函所敘 貴市訂定「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中第6點第1項規定各校自行辦理市內教師介聘,應採筆試、口試、試教、實作等2種以上方式辦裡評審。查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規定:「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之甄選、儲訓、遷調;主任之甄選、儲訓及現職教師預聘之引介(以下稱介聘),依本辦法辦理。」第3條第1項亦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辦理前條相關事宜,應組成小組辦理之。」及第5條第1項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除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相關法令分發或甄選者外,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組織之委員會或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故依本辦法規定如欲辦理現職教師介聘,係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後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組織之委員會或小組申請,並無學校自行辦理市內教師介聘之依據。
三、另查本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前項實施介聘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請 貴局儘速就上開規定予以修正,並依本辦法訂定實施介聘之自治法規,以杜爭議。

正本: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監察院、本部法規會、國教司


●●●1000823教育部函●●●
================================================================================
教育部函

受文者:如發文清單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臺國(四)字第1000150101號函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 貴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涉有違失乙節,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監察院100年8月11日院台業三字第1000730976號函辦理。
二、針對旨揭事項,本部前於100年8月1日以臺國(四)字第1000106806B號函請 貴局儘速依相關規定進行修正。請於修正完竣後,檢附相關資料函復監察院及本部供參。

正本: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監察院、國教司


●●●1000908臺灣時報的報導●●●
================================================================================
教育局將申請解釋

中華民國一○○年九月八日 星期四 大高雄綜合11版

〔記者呂佩琍高雄報導〕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向監察院陳情高市學校違法自辦「現職教師介聘」一事,高市府教育局主任秘書王進焱昨天表示,教師甄選與介聘是兩件事,不能混為一談,只於教師介聘權責依「教師法」第十一條規定,教育局近期將申請教育部釋示相關法令規定,再做處理。

王進焱指出,所謂的教師甄選與教師介聘為兩件事,教師甄選為學校有缺進行公告,現職人員與非現職人員(包括流浪教師等)符合資格者都能考,以往由學校自行辦理;而教師介聘則為現職教師將由甲校調往乙校,不能混為一談。

王進焱說,至於教師介聘相關權責中小學教師聘任審查的權責為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據「教師法」第十一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

王進焱認為,教師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已明訂教師聘任甄選及介聘權責屬學校,學校得自辦教師甄選及介聘,教育局將申請教育部釋示相關法令規定,盼釐清疑義,其他縣市教師甄選介聘如何處理,目前不清楚,也盼教育部能統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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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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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 下午 05:55:02

<DIV class=plainMail>高雄市教育局取消各校自辦教師介聘的相關報導

這議題,我們事前不斷地建議,提醒違反法令規定,教育局還是橫柴拿入灶、一意孤行,我們只好送監察院。

我們送監察院之後,教育局明顯違法,但還是做困獸之鬥、硬ㄠ到底,教育部三道公文才把教育局打醒!

最近,我們準備召開記者會,大爆自辦介聘的內幕,教育局知道勢不可挽,才主動發新聞稿聲明取消。

教育局,認錯就認錯了,嘴巴還要抖幾下才爽,講一些有聽沒有懂的,實在很好笑!

高雄市教育局取消各校自辦教師介聘,各大媒體的報導如下:

●1000930自由時報:【國中小自辦教師介聘 教局將取消】

●1000930台灣時報:【教育局取消各校自辦教師介聘】

●1000930國語日報:【高市教師介聘 將統一辦理】

●1000929國立教育廣播電台:【高雄市立國中小學取消各校自辦介聘】

唉!教育局,教不會,為何每次都要玩相同的遊戲?好好講不聽,要打了才改,還屢試不爽,不知道是腦袋控固力?還是真的有受虐傾向?

這就是我們【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的風格,專業、理性、堅定,只要對的,堅持到底!如果教育局高層傲慢又不溝通,這種難看的戲碼,應該會層出不窮。

轉貼相關的報導:

●●●1000930自由時報_國中小自辦教師介聘 教局將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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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小自辦教師介聘 教局將取消

自由時報 2011年9月30日/星期五  高雄都會生活 AA2版

〔記者朱有鈴/綜合報導〕高雄市立中小學辦理教師市內介聘作業將取消各校自辦介聘!教育局在接獲教育部函示,指各校自辦市內介聘與現行規定不符後,雖仍對法令有不同見解,但尊重教育部解釋。

高雄市學校自辦教師介聘出現「近親繁殖」現象,教育產業工會在接獲多起會員投訴後,在六月下旬向監察院、教育部檢舉。

監察院及教育部調查後,認定學校自辦介聘於法無據,函文教育局要求修正。但教育局認為,教師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已明訂教師聘任甄選及介聘權責屬學校,學校自得自辦教師甄選及介聘,因此在九月十四日函請教育部釋示相關法令規定。

教育部在廿一日回文函示,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規定,現職教師介聘作業方式是由現職教師經教評會決議,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組織的委員會申請現職教師介聘。教育局所定「可由各校自行辦理市內教師介聘要點」,與規定不符。

教育局雖表達將繼續建議教育部於教師法中明訂介聘權屬教育行政機關,唯仍尊重教育部解釋,將儘速召開會議,修正教師市內介聘相關規定,取消各校自辦介聘作法。


●●●1000930台灣時報_教育局取消各校自辦教師介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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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取消各校自辦教師介聘

〔記者呂佩琍高雄報導〕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向監察院陳情高市學校違法自辦「現職教師介聘」,教育局昨天表示,高雄市立國中小學辦理教師市內介聘作業,各校自辦介聘部分,因教育部函示與現行規定不符,教育局決定於近期內召開市內介聘相關法令修訂會議,朝市內介聘採各校委託教育局統一辦理的方向調整,取消各校自辦介聘的作法。

教育局無視學校自辦現職教師介聘的亂象,高市教育產業工會在接獲會員投訴後,於六月下旬向監察院、教育部提出檢舉,監院教部促修正,高市教育產業工會批評高雄市學校自辦教師介聘大開「私相授受」、「近親繁殖」、「裙帶關係」的後門,可能助長「送紅包」、「走後門」、「靠關係」的風氣,監察院及教育部調查後認定學校自辦介聘於法無據,函文教育局要求修正,教育局回應教師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已明定教師聘任甄選及介聘權責屬學校,學校得自辦教師甄選及介聘,申請教育部釋示相關法令規定。

昨天教育局表示,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認為學校辦理教師介聘,須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組成的委員會或小組申請辦理。教育局在函請教育部就相關法令釋示,教育部二十一日函示,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規定,現職教師介聘作業方式,是由現職教師經教評會決議,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組織之委員會申請現職教師介聘,認定教育局所訂要點,可由各校自行辦理市內教師介聘的作法,與規定不符。

教育局認為,將繼續建議教育部於教師法中明定介聘權屬教育行政機關,現階段,仍尊重教育部解釋,將配合教育部函示內容,儘速召開會議,修正教師市內介聘相關規定,取消各校自辦介聘作法。

發佈日期: 2011-09-30 00:10:00


●●●1000930國語日報_高市教師介聘 將統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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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教師介聘 將統一辦理
國語日報 年9月30日/星期五  地方新聞15版
高雄市教育局昨天表示,中小學教師市內介聘作業將取消各校自辦介聘的作法,近期將召開市內介聘相關法令修訂會議,朝教育局統一辦理的方向調整。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劉亞平,這對未來市內教師介聘和甄選都是好事,改善過去因介聘而致教師甄選資訊不夠公開的情況,對教師爭取職務將更為公平,也可望補足偏鄉小校教師員額。
(莊舒仲)


●●●1000929國立教育廣播電台_高雄市立國中小學取消各校自辦介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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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國中小學取消各校自辦介聘
更新日期:2011/09/29 14:15 林祺宏
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辦理教師市內介聘作業,各校自辦介聘部分,因教育部函示與現行規定不符,故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決定召開市內介聘相關法令修訂會議,朝市內介聘採各校委託教育局統一辦理的方向調整,取消各校自辦介聘的作法。

教育局雖認為,教育部於教師法及教評會設置辦法條文明確表示「教師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之審查係屬學校權限,又於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限縮學校自行辦理教師介聘之權力,二者似有矛盾,將繼續建議教育部於教師法中明定介聘權屬教育行政機關。惟現階段,仍尊重教育部解釋,取消各校自辦介聘作法。
(2011-09-29 14:05:01 林祺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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