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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談賄賂罪與圖利罪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7641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9 下午 03:53:44
發信人: 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DIV class=yiv1337294143MsoNormal> </DIV>【觀念平台】淺談賄賂罪與圖利罪 壹、前言 歷史是一面最真實的「鏡子」,並不斷的警告我們要隨時提防人性的貪婪作祟,因為中外古今,貪瀆案件的爆發,始終脫離不了「賄賂」與「圖利」這兩類問題。且一旦東窗事發,不論是大官也好,小職員也罷,他的名譽、地位、財物及一生的努力,都將因為這件醜聞而付諸流水、身敗名裂,甚至身陷囹圄。如韓國前總統全斗煥、菲律賓前總統馬可仕、日本前首相田中角榮等人,其下場殊足警惕。為期使會屬機構同仁,對「賄賂罪與圖利罪」的問題,能有更深一層的認識,特參酌相關法條,引據案例淺釋,俾供參考。 貳、何謂賄賂罪與圖利罪 一、在賄賂罪方面︰ (一)賄賂行為之形態: 刑法「瀆職罪章」明訂,收賄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的行為或違背職務上的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的行為。為了便於瞭解,這裡有幾個名詞特別說明如下: 1、「要求、期約、收受」: 「要求」,乃就是向相對人要求為給付賄賂的表示,只要一經提出,不問對方是否答應,罪就已經成立。「期約」,要求以後對方也答應了, 雙方意思合致,意思合致不管是公務員或是行賄人先提出來,只要二人意思一致,犯罪就成立。譬如有個人要申請證照,希望承辦人能早二天下來,就給伍仟元,當時承辦人就答應了,這就達到期約的階段,縱使沒有把伍仟元交付,也構成「期約」,犯罪也已經成立。「收受」,就是受領賄款或不正利益,已經接到了或接受招待。要求、期約、收受這三個不同的程度,如果已經達到「收受」了,就不要論以較輕度之「要求」,或者是「期約」罪了。
2、「賄賂」與「不正利益」: 「賄賂」是指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的有形財物。可以計算包括新臺幣、美鈔、日圓、支票、金、銀、鑽戒、菸酒、食品、人參、補品等,這些都是「賄賂」。何謂「不正利益」?就是除了「賄賂」以外,凡是一切足以滿足人的需要、滿足人的慾望,有形或無形的利益都已包括在內,範圍相當廣。譬如說,欠人家十萬元,利用職務上的機會幫他的忙,使得十萬元的債務可以免除;甚至召妓作樂為其打通關節;或以代其親友謀職,做為幫助的報酬,這些都是不正的利益,範圍相當的廣泛。公務員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只要與職務有關就會構成賄賂罪。假設說有一個鄉親,帶了一些家鄉的特產訪友,友人雖係公務人員,但並非請託關說,這是人之常情,應屬一般社交禮俗;但是假設現在有一個案子正在偵辦中或是有人要報關,貨物正在海關辦理過關手續,當事人假藉禮貌性的拜訪,送來一瓶洋酒、一條洋煙,嘴上說禮貌性拜訪,其實他的心意,我們可以瞭解,相信來意無非是希望這個案子,能夠辦得對他有利,或通關手續能迅速完成,這多少都與職務上有關係,我們還是不能加以接受。
(二)收受賄賂之類型: 公務人員收賄瀆職概可分為違背職務的行為與不違背職務的行為。 1、不違背職務的行為是指行為是在他的職務權責範圍以內,所應該做到或者可以做的行為。譬如說,一個建築物的起造人,向建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一切手續都非常齊全,但為了怕被承辦人刁難,影響動工的日期,就送給承辦人二萬元的酬勞,承辦人收了錢以後,很快把執照發給他,像這種情形,本來承辦人就有權核發執照,起造人的要求也是要核發執照,並沒有超過職務上應該做的範圍,這是不違背職務上的行為,屬於不違背職務行為的受賄罪。
2、違背職務行為的受賄罪,指公務員對他職權範圍內的事情,違背法令的規定加以收賄。譬如說,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被交通警察攔下來,有些司機就在證件裡面夾了一仟元給交通警察,希望不要開罰單,假設交通警察接受了錢不開罰單,就是違背職務行為的受賄,為什麼呢?因為依照他的職務是要開罰單,最後的結果是不開罰單,違背職務上應該做的行為。關於這些案例在實務上非常多,舉例來說有位校長聘任教師,收受紅包或者是機關首長僱用人員收受好處,或是公立醫院醫師,對於病患家屬,表示沒有病床,受到賄賂以後,就代找病床,這個都是他們職權範圍,屬於職務上的受賄行為。如管區警員包庇轄區內的私娼或是賭場收受賄賂而不取締,法警收受賄賂任令傳喚執行煙毒犯的人逃走;海關關員收受賄款,對走私物品未予查緝,這些都是違背職務的受賄。
(三)受賄罪之刑責: 受賄罪之處罰視其有無違背職務,刑責亦有輕重之別。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公務員對職務上的行為受賄,要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是違背職務受賄,要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相當於殺人罪的法定刑,處罰相當重。若視涉案情節適用刑法上之處罰規定,凡事職務上行為的受賄罪,也要科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違背職務的行為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也是相當的重。
二、在圖利罪方面: (一)圖利罪之規定:
1、公務員圖利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公務員的圖利犯罪有三︰ (1)必須是公務員︰刑法上所謂公務員,乃指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包括民意代表、技工、工友等在內。 (2)必須就特定事務有主管或監督責任︰所謂主管事務,乃指公務員本身經辦之公務。監督事務,指雖非本身經辦事務,但對其他公務員經辦之事務負有監督權責之人員。例如,某一機關工程招標,總務部門就是主管事務單位,而會計部門就是監督事務單位。 (3)必須在執行職務上直接或間接圖利。何謂直接圖利?譬如出納人員暗地將經辦之公款存入自己或親戚銀行帳戶,賺取利息等情形。而間接圖利,譬如,本身負責招標工程,卻暗中將親戚安排在得標的公司領乾薪或乾股等情形。在刑法上規定公務員圖利的狀況很多,譬如,收受紅包,採購時收取回扣或侵占公有財物等,皆是廣義的圖利行為,所以圖利行為,涵蓋甚廣,若要一一列舉有所困難,因而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僅是一原則性、概括性的規定。惟政府為懲治貪污,澄清吏治,促進廉能政風,另外制定了「貪污治罪條例」,這條例第六條四、五款就是規定公務員圖利行為之處罰,犯罪構成要件,和刑法上第一百三十一條之內容相近,惟刑度加重,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十五年),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此條例為特別法,而刑法為普通法,依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現今公務員犯了圖利罪,就依據貪污治罪條例懲處,不過,該條例有一規定,就是犯罪情節輕微,犯罪圖利所得在新臺幣九千元以下者(包括九千元)適用刑法有關規定,九千元以上則適用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兩者之刑度有很大差別。
2、圖利與便民之分際: 公務員對於「圖利」與「便民」很容易混淆,其實分辨並不困難。公務員依據法律執行公務,所做的行為是根據法律命令,在法律範圍內給予民眾 方便,這就是便民。如果違背法律的規定,給民眾方便,那就是圖利,只是一線之隔。「圖利罪」和「便民措施」最大區別在於合法性及內心有無犯罪之故意。所以圖利罪應處罰,便民措施則應予以鼓勵。
參、結論 公務員是國家與人民的公僕,必須奉公守法,尊重法律與制度,依法行政。切勿被金錢、美色所誘惑而跌入陷阱,誤蹈法網,以保持公務員終身的清譽。大家要知道,案件本身有潛伏期,一時未曝光的違法案件,會隨時有人有意或無意之間把你給發掘出來,或因案被牽連出來。俗語說︰「若欲人不知,除非己莫為」,違法的事是沒有僥倖的。大家要有一個觀念,就是刑法對於犯罪的案件,有一定的追訴期間,公務人員退休或離職,並不代表刑法對他沒有追訴權,只要他在任內犯罪,刑法可在一定的期限內,隨時追訴到他,這是很值得注意的事。因此,只要「依法行政」,做事光明磊落,勿存私心,絕不會觸犯刑法上之罪名。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9 下午 11:38:34
淺談賄賂與圖利 許多校長挫咧等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0 上午 01:44:36
公務員涉及貪瀆. 是非常難釐清事實的. 定罪率極低. 那來如淺談之如此簡單! 如前述;警察未開罰單之行為. 須證明:其行為之因果關係ˊ犯意聯絡ˊ對價關係::::等等. 不然就不用定財產來源不明法.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0 上午 11:17:11
公務員涉及貪瀆.是非常難釐清事實的.定罪率極低. 定罪與否,是法官講的,不是你無笑長講的,你現在是在自我安慰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0 下午 06:59:54
現在的校長涵養真不錯!? 還是忙的寫一分訴狀幾十分鐘的時間都沒有!? 該提出訴訟的都不提出! 笑罵由人,唾面自乾! 彷彿老僧入定!? 或是執頑空!? 還是已達,周沙遍界,皆一如!? 對未來已了了知明!? 倘若未達此境界!? 還該顧及擇善固執吧! 縱容只會更加混亂!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1 上午 09:17:07
看過狗咬人很少看見人咬狗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1 下午 01:52:33
五樓是否在影射 遊民貴族冷眼橫眉T91 是一條狗?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1 下午 02:14:18
6樓 你的聯想力是夠豐富 但明指著別人是狗那就不好了 因為有很多人(或者說是人次)跟他在網上相互較勁 如果他是一條狗 那跟他你來我往(或者說是互咬)的是什麼?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1 下午 02:44:55
我是家長, 樓上的意思, 是否在影射, T91不是一條狗, 而是連狗都不如?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1 下午 05:36:51
文責自負! 莫非自認發表之言論. 經不起或懼怕!? 法律之檢視!? 本人之筆名還夠不上,當事人之適格. 不然就上法院,陪妳們玩玩. 遺憾的是適格之人縱容啦! 沒勇氣捍衛己之名譽!? 很窩囊耶!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1 下午 09:42:37
這位544544家長,你這樣指著人罵,是不是你的家長和老師沒有教你罵人是不好的?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5 下午 07:32:40
遊民貴族冷眼橫眉T91 這個筆名你有註冊嗎? 答案是沒有 所以在你註冊之前 人人都可以用這個筆名 連這麼基本的道理都不懂 還做什麼校長 真是莫名其妙 來亂的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5 下午 07:41:42
現在的校長涵養真不錯!?還是忙的寫一分訴狀幾十分鐘的時間都沒有!?該提出訴訟的都不提出!笑罵由人,唾面自乾!彷彿老僧入定!?或是執頑空!?還是已達,周沙遍界,皆一如!?對未來已了了知明!?倘若未達此境界!?還該顧及擇善固執吧!縱容只會更加混亂! 一個涵養好的校長,會潑判決文嗎? 一個涵養好的校長,會威脅恐嚇嗎? 一個涵養好的校長,會拿捐資興學的錢來烤肉嗎? 一個涵養好的校長,會用誘騙的方式,把警位解聘嗎? 一個涵養好的校長,會欠學校筆電焊隨身硬碟,欠了40多天不還,非要在教師會上被潑,才心不甘情不願地還筆電嗎? 一個涵養好的校長,會處理情大小眼嗎? 一個涵養好的校長,會讓校內的老師每個月都要聚餐,吐校長的苦水嗎? 一個涵養好的校長,會把校內氣氛搞得很爛嗎? 一個涵養好的校長,會一天到晚在教師會上PO文,卻又不敢承認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5 下午 11:27:02
今世受的是前世的果 今世做的是來世的因 阿彌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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