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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台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規定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研商會議報告書 會議時間:100年3月28日(星期一)上午9時30分
------------------------ ※100.03.28臺中市政府與臺中市直轄市教師會協商共識 一、本規定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除依教師請假規則外,悉依臺中市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及本規定辦理;本規定未訂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 三、教師受派公假、出差期間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四、教師因事假、病假期間所遺課務應依規定另定時間補授或經學校同意後委託同事或由學校逕行指定人員代課、代理,其應支給代課、代理人之鐘點費或薪給,由請假人自理。但請病假連續三日以上者(扣除國定、例假日),得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代理,並核支代課鐘點費或代理薪給。 五、教師請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分娩假、流產假、喪假、骨髓捐贈假、器官捐贈假者,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或代理薪給。 六、教師留職停薪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 七、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期間所遺課務,應經學校同意,委託合格人員代理(代課),必要時得由學校逕行派代,代理期間連續達五日以上者(實際代理日數)以上者,得按照被代理人任課時數排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八、教師兼任導師請假期間所遺導師職務應由適當人員代理,代理期間連續達五日(實際代理天數)以上得按照兼任導師任課時數排課,超出鐘點改發兼課鐘點費,未達五日以上以實際差距節數及其實際代理天數,按比例發給代理導師鐘點費。但代理時間經折算鐘點不及一小時者,不計。 九、領有特教津貼之教師,公差、請假連續達三日以上(扣除國定、例假日)者,特教津貼改由代理人核實支領。 十、有關教師兼課或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代理,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有兼課或代課之教師,其請假期間所遺課務除遴聘合格人員接替外,在不重複支領之原則下,其兼課或代課鐘點費由代理(代課)人員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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