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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31 下午 10:17:30

台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規定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研商會議報告書

會議時間:100年3月28日(星期一)上午9時30分
會議地點:臺中市政府陽明大樓3樓3-1會議室
參與人員:台中市政府洪文煉科長(主持人)、長億高中校長陳田雄等12人。
臺中市直轄市教師會:理事長呂承芬、副理事長林樵鋒
省轄市臺中市教師會:缺席。
會議內容: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規定】
一、直轄市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版本草案,比舊版(台中縣及台中市)較優,並兼具給予學校較大彈性空間遴聘代課教師。
二、會議中較有爭議為第三條,經理事長呂承芬據理力爭,教育局同意修正條文如下:
原條文:三、教師受派公假、出差期間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為原則;或由教師以調(補)課方式處理。
修正後:三、教師受派公假、出差期間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草案)】
因時間關係,無法討論,此準則(草案)下次會議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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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規定(協商共識版)

※100.03.28臺中市政府與臺中市直轄市教師會協商共識

一、本規定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除依教師請假規則外,悉依臺中市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及本規定辦理;本規定未訂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

三、教師受派公假、出差期間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四、教師因事假、病假期間所遺課務應依規定另定時間補授或經學校同意後委託同事或由學校逕行指定人員代課、代理,其應支給代課、代理人之鐘點費或薪給,由請假人自理。但請病假連續三日以上者(扣除國定、例假日),得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代理,並核支代課鐘點費或代理薪給。
其他未盡事宜依教師請假規則辦理。

五、教師請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分娩假、流產假、喪假、骨髓捐贈假、器官捐贈假者,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或代理薪給。

六、教師留職停薪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

七、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期間所遺課務,應經學校同意,委託合格人員代理(代課),必要時得由學校逕行派代,代理期間連續達五日以上者(實際代理日數)以上者,得按照被代理人任課時數排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八、教師兼任導師請假期間所遺導師職務應由適當人員代理,代理期間連續達五日(實際代理天數)以上得按照兼任導師任課時數排課,超出鐘點改發兼課鐘點費,未達五日以上以實際差距節數及其實際代理天數,按比例發給代理導師鐘點費。但代理時間經折算鐘點不及一小時者,不計。

九、領有特教津貼之教師,公差、請假連續達三日以上(扣除國定、例假日)者,特教津貼改由代理人核實支領。

十、有關教師兼課或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代理,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有兼課或代課之教師,其請假期間所遺課務除遴聘合格人員接替外,在不重複支領之原則下,其兼課或代課鐘點費由代理(代課)人員支領。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31 下午 10:19:18

社團法人臺中市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403 台中市西區博館路117 號4 樓之3
電 話:04-23202148
傳 真:04-23253663
電子郵件:teacher.us@msa.hinet.net
聯 絡 人:張旭政理事長、吳金燕秘書
受文者:台中市各級學校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0 年03 月23 日
發文字號:(1OO) 中市教師會第 093 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主旨:建請 貴會不出席台中市政府教育局於 100 年3 月28 日召開之聘約準則協議會議。
說明:
一、 本會對於台中市教師聘約準則及前揭協議會議之看法,如本會100 年3 月22 日中市教師會第089 號函(諒達)
二、 前揭會議明顯與聘約協商性質不符,且聘約內容於教師權益有許多不利之處。建請貴會不出席前揭會議,以免教師權益受損。
正本:台中市直轄市教師會
副本:台中市各級學校教師會、本會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2 下午 01:09:34

不出席才會使權益受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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