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教育論壇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58 ) --- 能解答這個問題 工會就值得加入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7591 )
作者︰test 屏東陳冠州老師被解聘 校方跟主管機關光用 "該有的行政程序都完備" 很明顯地誰來都使不上力 我只問一句 只要校方有心惡搞讓某個老師被解聘 請問你教師工會能作什麼 請解答謝謝
作者︰test
作者︰test 未來式 目前進行中 工會尚未成立 5/1之後全國教師工會串聯再說
作者︰test 陳冠州老您被解聘的公文及相關資料寄到ta5300222@yahoo.com.tw 說不定可盡一點棉薄之力
作者︰test 教師會為誰努力?自己人都不支持還妄想教師會為你做啥呢?教師工會是誰的工會?自己身為老師都不支持,還妄想工會為你做啥呢?有些人為了省會費不加入教師會,以後還是會為了省入工會會費而不加入,您覺得呢?自己不團結就宛如是一盤散沙,還妄想組織會為你做啥呢? 全國校長聯誼會有校長不加入的嗎?社會上的諸多工會蓬勃發展為何呢?勸大家別存觀望的態度,當你自己出事時,你忘想學校會有人幫你嗎?(機會值等於零)若是自己沒違法也問心無愧,當然可以請公會幫你打行政訴訟,依現況行政人員及家長對一般級任導師虎視眈眈(更正為不大友善好了!)的局勢而言,你沒手中最後一張王牌,你會有多少信心可以領得到退休金呢? 就像買個保險也好(你絕對不會想家人為你申請類似死亡理賠的)~就像去廟裡點各光明燈也好~花錢消災也好~反正支持跟加入對你自己絕對沒壞處,何必去鑽研值不值得加入呢?只要你這輩子用到一次你說值不值得呢?要不要跟你說C/P值多少呢?別在生活在象牙塔裡了~給它用力支持就對了!!EX:未來軍教課稅上路,萬一政府說導師減課四節跟導師費調整的政策沒兌現,公會宣佈說罷工時就是我們在家合法休假的時候了~你還想問啥呢?剩下的就是捫心自問要好好用心教學生,保你以後絕對不會下十九層地獄啦~(以上言論純粹個人想法也多少有些揶揄,敬請各位先進前輩不吝包容!)
作者︰test 難道身為教師會一員的教師一旦兼了行政 除了每年繳會費外 其他開會通傳等事項就直接被略過了嗎? 那為什麼還要加入教師會呢? 難道兼了行政就等於被排除在外了嗎? 難道我們繳了教師會會費是為了讓不兼行政的教師會員去喝下午茶聚餐來罵行政嗎?
作者︰test 許多學校教師會成員仗勢欺凌同仁 所作所為都在追求個人私利 若不處理這些問題 能期待嗎
作者︰test
作者︰test 本校教師會成員有24位 如果不能公平對待每一位繳會費的成員 乾脆兼行政的教師都不再繳費 讓人數過少的教師會解散算了
作者︰test 許多學校的教師會總會有一群不兼行政核心成員 這票小團體往往是跟學校行政對立的小集團 當調查或通傳或投票時 怕行政會投給行政 不利這些核心成員的得票數 往往故意略過不主動告知 結果教師會通傳了什麼...調查了什麼...投了什麼票 一年下來兼行政的教師不知道 都是聽其他老師在說才間接了解 但往往投票時間已過或不了了之 然後校務會議就在教師會提案或臨時動議中提出這群核心成員的意見 用的名義是... 這個提案經全體教師會同仁調查通傳一致通過提出討論.....等等 實在很瞎
作者︰test 加入 +1
作者︰test 告訴你一個秘密, 問:「全國校長聯誼會有校長不加入的嗎?」 答:桃園縣只有2人加入,其餘都沒有校長加入! 下次說謊時,拜託請打一下草稿。
作者︰test 【特約記者宋竑廣專題報導】學校教評會如何認定老師「教學不力」「行為不檢」等抽象行為?在台北市中山國中蕭曉玲案,學校可以用一張時鐘的照片指控當事人遲到,在屏東縣萬新國中陳冠州案,則以遲未公開、無法公評的考卷認定當事人造成升學不公,然而部份老師即便性侵、虐童也不會遭到學校解聘,爭議不斷。 為釐清外界相關疑慮,台北市教師會3月21日出具一份公文(發文字號為北市教昌字第100100040號),就教評會決議解聘的關鍵標準之一「行為不檢」,從「由誰認定?」到認定項目之解釋等,做了清楚而完整的說明。 行為需要謹慎判斷這份由北市教師會理事長具名發出的公文,開宗明義地表示,「行為不檢」規定之適用將造成當事人「永不得」再任教師,剝奪人民工作權與教師資格,與同條其他終止聘任關係之規定不同。 因為懲罰的程度特別嚴重,所以「適用範疇及內涵」,還不可以讓行政機關或一般人來主觀認定。 什麼是行為不檢?是指不可改善的重大違規,或者雖然可以改善,但改善了也不能彌補先前造成的損害,而且,要同時造成社會觀感不佳才成立。如老師「屢次」對學生收錢補習,利用職權與學生發生戀愛或性行為。至於像是隨地吐痰,非惡意批評他人與學校,且不至於違反刑法的狀況,雖然一樣觀感不佳,但「偶一犯行者,尚不適用之。」 明確規範認定權利這份公文最重要的,在於定義「由誰認定」,或誰具有認定的權力。「依教師法及其他專業人員特別法(如律師法……)等之精神,各類專業從業人員倫理規範(師道),本屬各該專業執業團體所律定。」意思就是,像是「有損師道」的具體行為為何,應該依照教師法第27條第6款,制定教師自律公約之立意,由各級教師會訂定之自律公約來管,而不是讓學校或教育主管機關這些行政管理單位做決定。 至於學校教評會,因成員含家長、教師、行政人員,屬於學校行政管理單位,是政治決策型團體而非專業團體,應依法行政,「而非集行政、司法兼立法權責於一身」。身為行政機關,應尊重明確性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倫理並非權力關係此外,對於校園內的權力關係,這份公文也提出相當進步的見解。「教師應遵守專業倫理,並對學生善盡教化之責,而非服從高權為念,而學校行政管理人員,亦應以服務教學而非管理教師自許。」認為校園倫理的基礎,不是「上下服從關係,僅有專業倫理議題。」對於教師自身在校園中的權力位置,有清楚定位。教師工會就要在5月1日成立,未來教師團體如何深化會員權利意識,由此可見一斑。 <DIV class=clear></DIV><SCRIPT src="http://adsense.scupio.com/adpinline/ADmediaJS/lihpao_1122_2700_3366_1.js" type=text/javascript></SCRI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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