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教育論壇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58 )
--- 解聘不符行政規定 教師上訴屢遭刁難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7543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4 下午 12:42:06

解聘不符行政規定 教師上訴屢遭刁難

在教師解聘爭議案件裡,拿不到控訴自己罪證的當事人,陳冠州不是第一個。2008年北市中山國中教師蕭曉玲解聘案,蕭曉玲接受立報訪問時即表示:「一些同事私下透露,校方在短短3個月拿出我教學不力的證據多達4百頁,但我去市府申請閱卷,只有70幾頁,而且完全沒有證據,只有公文。」 .......

●●●1000321
立報新聞
●●●
================================================================================
解聘不符行政規定 教師上訴屢遭刁難

【特約記者宋紘廣採訪報導2011-3-21 22:13

「看長官的時間」、「以後不要再打電話過來問了」。遭爭議性解聘的屏東縣萬新 國中 老師陳冠州表示,當他向屏東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承辦人員索取資料準備答辯內容時,得到的卻是如此令人錯愕的答覆。

藉行政權力踐踏專業
去年105日,屏東縣教師會與全國教師會召開記者會,指控屏東縣萬新國中在解聘數學老師陳冠州的過程中,校方充滿行政濫權,踐踏教師專業。

當時校長陳敏哲解釋,因接獲家長舉報,質疑陳冠州改考卷放水,可能造成免試升學制度的不公平,把陳冠州任教的3個班級數學考卷交給其他老師重新閱卷,在發現種種錯誤後,才經該校教評會決議解聘。

然而,屏東縣教師會與全國教師會嚴詞反批,指出萬新國中在毫無預警與書面通知的情形下,沒收 陳冠州 老師已跟學生檢討完,並且學生也都塗改過答案的考卷,始終不讓他確認錯誤為在,不依法令規定給予改善的機會,違反行政規定。


況且當時校長陳敏哲正控告陳冠州妨害名譽,卻不迴避利害關係,於該校教評會審議該案時全程擔任主席,又不通知陳冠州到場說明。種種不當作為讓教師團體推論校長藉行政權力挾怨報復。

陳冠州已向屏東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但自去年 76日 提起申訴後,該會遲遲未召開評議會議。根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19條規定:「應於3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2個月。」事情過半年,屏東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做法,顯然違反規定。

上訴過程中,基於審議公平與答辯需要,陳冠州向評議委員會申請閱卷(含影印、攝影),然而承辦人員只准閱覽、抄寫,有違司法慣例。行政程序法第46條明文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事發至今,儘管教師團體一再抨擊,但從學校到縣府教育單位,還是遲遲不肯提供陳冠州詳細證據。

教師權益屢遭犧牲

在教師解聘爭議案件裡,拿不到控訴自己罪證的當事人,陳冠州不是第一個。2008年北市中山國中教師蕭曉玲解聘案,蕭曉玲接受立報訪問時即表示:「一些同事私下透露,校方在短短3個月拿出我教學不力的證據多達4百頁,但我去市府申請閱卷,只有70幾頁,而且完全沒有證據,只有公文。」

由於諸多程序正義問題,陳案與蕭案都引發教師團體不同揣測。解聘前,陳冠州因舉發學校合作社制服未依規定公開招標,遭校長控告妨害名譽,教師團體疑為「挾怨報復」,至於蕭曉玲被學校懷疑舉發積欠測驗卷費用,前北市教師會理事長羅德水曾表示,距離解聘時間太近,學校應將爭議交待清楚。


先前媒體報導,「教師會擔心,已經有很多校長開始利用這種方式威脅老師,主管機關如果不介入處理,陳冠州恐怕只是第一張骨牌。」如今屏東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遲未動作,教師權益問題令人憂心。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4 下午 12:43:11

小無也疑似
不符規定
解聘警衛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5 下午 04:06:10

這種教育環境

好像告訴你  你不想辦法上位  不想辦法當老大   不懂得拍馬屁抱大腿

你就不要被人捉到小辮子  一抓到就死   死得徹底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6 上午 07:00:37

上訴一定輸

長官球員當裁判

快找出公文所載汙衊事實

直接向教育部長雙掛號陳情

那一些上及碰到更高的上級一定要回函

若再誣衊直接依涵所載

寫好訴願狀雙掛號寄至總統府

馬總統一定會還您公道

祝您成功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6 下午 12:02:44

女師嘿咻國中男 二審重判1年8月

<DIV class=offer> 更新日期:2011/03/24 06:30 蘋果日報 </DIV><DIV class=w><DIV id=ynwsartcontent>

上床8次 一審後當街激吻 法官:不宜緩刑

【賴心瑩╱台北報導】北市景興國小前英文女老師劉曉旻,去年與小她二十一歲的國中男學生相戀並發生性關係,一審被依與未滿十六歲少年性交罪判刑八月,上訴後劉女又被《壹週刊》直擊當街與這名男學生擁吻,台灣高等法院昨認定劉女和男學生共發生八次性關係,改依一罪一罰判她八條罪各六個月徒刑,應合併執行一年八月。

女老師劉曉旻與男學生的父母昨均未到庭聽判,劉女昨不在家,無法得知其回應。法院審理期間,法官曾勸她別再和男學生聯繫,她堅持說:「我可以不主動找他,但如果他來找我,我不會不理他,畢竟他年紀小,我需要安撫其情緒。」

頻繁聯繫陷熱戀

劉曉旻(三十七歲)原是北市景興國小英文老師,男學生曾是其班上學生,後來男學生升國中,兩人仍有聯繫且常相約打羽球,頻繁交往後陷熱戀。去年二月兩人在男學生家首次發生關係,後來又陸續在雙方住處發生七次關係,直到男學生母親發現兒子手機內煽情簡訊,才驚覺此畸戀,劉女隨即被學校不續聘丟教職。

有必要接受教化

開庭時法官曾勸雙方和解,男學生母親要求劉女等兒子成年再聯絡,但劉女卻說:「不願背叛對他承諾!」一審因此依與未滿十六歲少年性交罪判劉女八月徒刑。

雙方均上訴,高院合議庭昨認為,劉女無視師生倫常及國家法紀,與男學生發生性行為多達八次,且審理期間仍持續與男學生見面,不宜從輕量刑或緩刑,且有入監服刑接受國家刑罰教化必要,改採一罪一罰判劉女八條罪各六月徒刑,執行期則為一年八月。全案仍可上訴。

勸男孩「重課業」

合議庭法官昨無奈地說:「雙方的情慾糾葛不是外人能理解,更無法靠法律判刑解決,該法條最重判刑七年,一年八月徒刑已屬輕判,希望男學生能好好珍惜身邊父母、師長的支持與關懷,瞭解自己現階段最重要的應是學業不是愛情。」

</DIV></DIV>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Powered By BBSxp

Copyright 1998-2005 Yuzi.Net
Powered by BBSxp 5.16/Licence © 1998-2005
Script Execution Time:0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