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教育論壇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58 ) --- 黑牌是不具資格當主任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6611 )
作者︰test 國民教育法第18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其甄選、儲訓、登記、檢定、遷調、進修及獎懲等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黑牌是不具資格當主任
作者︰test 這種話題值得一再開版嗎 白牌 黑牌 是你在說 你白牌找不到位子 就說人家黑牌 黑牌也罷 如果做得不好 校長犯得著那麼麻煩替他背書寫報告嗎 真是夠了
作者︰test 凡事總有遊戲規則 桃園縣的校長不按照遊戲規則 大搞五鬼搬運 隻手遮天 連我這個根本無意行政的人都看不下去 桃園縣的校長 先從遴選公開化 透明化 一步一步建立制度開始吧 先習慣守法 再談別的 樓1 你不習慣守法 還敢在此處大言不殘慚 不准別人開版 語言暴力 你是哪個學校的黑牌主任 如此囂張 我們都被你管到了嗎
作者︰test 現在是誰在暴力 是誰不守規矩 是誰毫無根據說誰不習慣守規矩 我是樓一 請問樓上的 我跟你很熟嗎 像你這樣 難怪沒有校長想用 說什麼無心行政咧
作者︰test 經由甄選校長、主任思維:因為是考過的官,服務教育熱忱只不過是口試的應答題,一旦掌握職位,目空一切,挾著官威,服務熱忱不見形影;老師對學校的事務只有聽命行事的份,當老師提出不同看法時,就以「我才是決策者,老師只能執行,不可越權」的態度否決不同的意見。 這些人經過同一模式儲訓,只是延續教育積習陳弊,傷害更重!哀哉!教育已無未來前景。
作者︰test 厚臉皮 不守法還大言不慚 我本來就是第一線的教師 我非版主 你不認識我 卻執意認為別人在跟你搶位置 荒謬! 強烈建議縣教育處明訂未儲訓的僥倖投機份子 各校校長不得聘任其為主任 以維持制度公平 否則就不要辦理國中國小主任校長考試 八月十四日就要考試 那群人是考假的喔! 本校教訓總輔四處室主任 人人都是正牌主任 有一位資深主任 還考了八年才考取 你以為人人皆像你 不把法律制度放在眼裡嗎?
作者︰test
中華民國的公務員,本來就是經由考試甄選而來 這也許不是最理想的制度,卻是最公平的制度 桃園縣國中小主任校長的甄試、儲訓亦然 也許不是最理想的制度,卻是最公平的制度 你如果認為有積習陳弊 應該透過制度面來改革 而不是以少數人不恰當的言行 否定多數人的努力 本人從未報考主任校長的甄試 只是覺得教育處放任各校校長任用私人勢力 捨合格者不用 是對奉公守法者的遗棄 那幹嘛辦理甄試呢? 是教育處大張旗鼓賺報名費嗎? 我服務的學校主任 都是透過公開甄試坐上這個位置 他們雖不完美 卻都有一定的能力 主任校長的甄試考不出人品道德教育熱忱 難道基測、學測就可以測驗出每一個孩子的潛在能力嗎 我不認為主任校長的甄試制度不完美 教育就無未來前景 在教育界 ,做大部份事情的人 , 是第一線的老師耶! 我周遭的老師们都很懃懃懇懇呢!
作者︰test 樓六的先進 您文中 認為 教育處放任各校校長任用私人勢力 小弟有些許意見與您討論如下 其一:國民教育法第十條規定 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其二:近年來 許多校長 願意聘用非教育行政單位認證之主任 其實 現行的校長聘任主任一定都合法----因為無論有沒有通過甄試與儲訓 一定都是專任教師呀 不過 縣府教育處辦理 主任甄選 似乎就有違法之嫌喔 對了 關於您若有意願參予修法 建議您附和目前全教會部分人士之主張 最後 小弟再次認同您的文章標題 (法制時代,透過制度,改革積習陳弊) 請贊同縣府廢止辦理 違法的主任甄選
作者︰test 1.教育部所修訂的子法,限縮母法所附予校長的職權,校長們才應該守法〈母法〉。 2.實務上,校長帶著主任各校趴趴走,對各校都是傷害啊! 3.母法18條是有暇疵,主任本職是教師,教育部不應藉機限縮母法所附予校長職權的子法。 4.教育部所修訂的子法應送立法院備查。可請立委質詢之。 5.是否可檢送監察院糾正?請先進們討論之!
作者︰test 是哪位啊 罵人的話就省省吧 教師要有教師的樣子 尤其是第一線教師 注意涵養
真的那麼有意見 上書去教育處建議啊 幹嘛來盧教師會出面 你那麼會罵 直接到教育處去啊
作者︰test 說的容易 傷了和氣 莫逞口舌之快 贏了面子輸了裡子 何況說得凶喊的大聲未必有理
作者︰test 有些人年紀不大 ,卻思想僵化 , 毫無改變的可能 以私利作為立場 ,沒有是非觀念,沒有法制觀念 目光如豆 ,只緊守腳下的方寸之地 繼續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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