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教育論壇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58 )
--- 黑牌是不具資格當主任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6611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8/5 下午 09:58:44

國民教育法第18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其甄選、儲訓、登記、檢定、遷調、進修及獎懲等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因此教育部另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民國99年07月13日修正,要點如下:
第 10 條  參加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合格,經儲訓期滿成績考核及格者,發給證書,分別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之資格。前項甄選及儲訓作業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第一項儲訓課程,應加強輔導專業、性別平等及多元文化等知能。

黑牌是不具資格當主任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8/6 上午 01:40:11

這種話題值得一再開版嗎

白牌                 黑牌                    是你在說

你白牌找不到位子                 就說人家黑牌

黑牌也罷                         如果做得不好

校長犯得著那麼麻煩替他背書寫報告嗎

真是夠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8/6 上午 05:57:59

凡事總有遊戲規則

桃園縣的校長不按照遊戲規則

大搞五鬼搬運  隻手遮天

連我這個根本無意行政的人都看不下去

桃園縣的校長  先從遴選公開化  透明化

一步一步建立制度開始吧

先習慣守法

再談別的

樓1  你不習慣守法   還敢在此處大言不殘慚 

不准別人開版   語言暴力

你是哪個學校的黑牌主任  如此囂張

我們都被你管到了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8/6 下午 03:39:22

現在是誰在暴力

是誰不守規矩

是誰毫無根據說誰不習慣守規矩

我是樓一

請問樓上的

我跟你很熟嗎

像你這樣                  難怪沒有校長想用

說什麼無心行政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8/6 下午 07:56:26

經由甄選校長、主任思維:因為是考過的官,服務教育熱忱只不過是口試的應答題,一旦掌握職位,目空一切,挾著官威,服務熱忱不見形影;老師對學校的事務只有聽命行事的份,當老師提出不同看法時,就以「我才是決策者,老師只能執行,不可越權」的態度否決不同的意見。

這些人經過同一模式儲訓,只是延續教育積習陳弊,傷害更重!哀哉!教育已無未來前景。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8/7 上午 10:28:45

厚臉皮

不守法還大言不慚

我本來就是第一線的教師

我非版主

你不認識我   卻執意認為別人在跟你搶位置

荒謬!

強烈建議縣教育處明訂未儲訓的僥倖投機份子

各校校長不得聘任其為主任

以維持制度公平

否則就不要辦理國中國小主任校長考試

八月十四日就要考試

那群人是考假的喔!

本校教訓總輔四處室主任

人人都是正牌主任

有一位資深主任

還考了八年才考取

你以為人人皆像你   不把法律制度放在眼裡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8/7 下午 02:42:16

 

中華民國的公務員,本來就是經由考試甄選而來

這也許不是最理想的制度,卻是最公平的制度

桃園縣國中小主任校長的甄試、儲訓亦然

也許不是最理想的制度,卻是最公平的制度

你如果認為有積習陳弊

應該透過制度面來改革

而不是以少數人不恰當的言行

否定多數人的努力

本人從未報考主任校長的甄試

只是覺得教育處放任各校校長任用私人勢力

捨合格者不用

是對奉公守法者的遗棄

那幹嘛辦理甄試呢?

是教育處大張旗鼓賺報名費嗎?

我服務的學校主任  都是透過公開甄試坐上這個位置

他們雖不完美  卻都有一定的能力

主任校長的甄試考不出人品道德教育熱忱

難道基測、學測就可以測驗出每一個孩子的潛在能力嗎

我不認為主任校長的甄試制度不完美    教育就無未來前景

在教育界  ,做大部份事情的人 , 是第一線的老師耶!

我周遭的老師们都很懃懃懇懇呢!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8/7 下午 05:12:16

樓六的先進

您文中 認為

教育處放任各校校長任用私人勢力
捨合格者不用 是對奉公守法者的遺棄

小弟有些許意見與您討論如下

其一:國民教育法第十條規定  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依法律保留原則  行政體系無權設計甄選制度限制校長任用權限
         也就是說        所謂  合法的   主任資格  即為該校之 專任教師  資格
         甚至可以說      目前本板討論的主任資格  也就是您文中的  奉公守法者
         其實都被行政體系 所創設之非法制度 玩弄於鼓掌間  或是自願成為同一體系內的一份子

其二:近年來   許多校長  願意聘用非教育行政單位認證之主任
         校長不會搬石頭砸自己的腳
         相信是為了   校務發展的需要  (若您要說校內的人和小弟也不反對)
         其實是一種堅守國民教育法的表現  甚至於可以說是一種對不當行政行為的對抗
         其目的在於擁有更大的人事權
         (小弟不贊成校長擁有教師人事權  但100%贊成校長有行政人員人事權----除主計  人事外)
    
其三:小弟贊成您文中的----積習陳弊 應該透過制度面來改革
          您會說出這樣的話  相信您是一位崇尚體制內改革的人
          雖然小弟認為  所有體制內的改革  都需要藉由體制外的脅迫力量強化改革力道
          但是只要贊成改革   就是好事
          所以  若您認為 校長不應任用未經行政體系認證的教師擔任主任工作
          請提出修法意見(後方將另行說明)

其實  現行的校長聘任主任一定都合法----因為無論有沒有通過甄試與儲訓  一定都是專任教師呀
所以  您文中縣府的放任校長各校校長任用私人  其實是縣府對於校長合法權限的無權置喙呀

不過  縣府教育處辦理  主任甄選   似乎就有違法之嫌喔

對了 關於您若有意願參予修法  建議您附和目前全教會部分人士之主張
---- 主任編制獨立於教師編制外  如此各校可以多出2-4位教師編制  對小型學校  甚為有利
     只不過   這可就不是只需要修正國民教育法第十條而已  這是一個相當大的工程喔

最後  小弟再次認同您的文章標題

(法制時代,透過制度,改革積習陳弊)

請贊同縣府廢止辦理   違法的主任甄選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8/7 下午 08:29:10

1.教育部所修訂的子法,限縮母法所附予校長的職權,校長們才應該守法〈母法〉。

2.實務上,校長帶著主任各校趴趴走,對各校都是傷害啊!

3.母法18條是有暇疵,主任本職是教師,教育部不應藉機限縮母法所附予校長職權的子法。

4.教育部所修訂的子法應送立法院備查。可請立委質詢之。

5.是否可檢送監察院糾正?請先進們討論之!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8/7 下午 09:46:50

是哪位啊

罵人的話就省省吧

教師要有教師的樣子

尤其是第一線教師

注意涵養

 

真的那麼有意見

上書去教育處建議啊

幹嘛來盧教師會出面

你那麼會罵                         直接到教育處去啊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8/7 下午 10:02:35

說的容易

傷了和氣

莫逞口舌之快

贏了面子輸了裡子

何況說得凶喊的大聲未必有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8/8 上午 10:42:43

有些人年紀不大 ,卻思想僵化 , 毫無改變的可能

以私利作為立場 ,沒有是非觀念,沒有法制觀念

目光如豆  ,只緊守腳下的方寸之地

繼續守吧!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Powered By BBSxp

Copyright 1998-2005 Yuzi.Net
Powered by BBSxp 5.16/Licence © 1998-2005
Script Execution Time:0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