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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長指派未經過甄選、儲訓,不具主任任用資格者,擔任黑牌主任,不是教育界的福氣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6600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8/3 上午 08:37:13
校長指派未經過甄選、儲訓,不具主任任用資格者,擔任黑牌主任,不是教育界的福氣。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8/3 上午 08:48:10
好像是。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8/3 上午 09:20:36
為什麼不行?難道要像中正小夫和文華小牲一樣嗎? 受過 馴 反而原形畢露? 只好遷就你 其實只要有意願意 誰沒能力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8/3 上午 11:56:05
別忘了當年家長拿著驗傷單要來告 是誰出面擋掉的 家長喊著要換體育老師 是誰幫忙安撫的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8/3 下午 02:25:02
主任原本就不需經儲訓才具備資格,只要是合格專任教師都具備主任資格! 已經有不少縣市兼主任是不需要考的!只要有服務教師的熱忱對行政工作有興趣,有意願未大家服務的合格教師,每一位都可以兼主任! 會考試的不一定適合做行政,不考主任甄選的不一定缺乏兼主任的能力! 兼主任與未兼行政教師只是職位名稱與工作內容不同,沒有誰比較厲害,也沒有黑不黑的問題!請版主先搞清楚中華民國的中小學主任究竟需具備何種資格吧! 我看過太多占著主任位置,卻著一付我是考過的官,缺乏服務教師的熱忱,老師對學校的事務只有聽命行事的份,當老師提出不同看法時,就以「我才是決策者,老師只能執行,不可越權」的態度否決不同的意見。這種人經過主任儲訓出來,對教育才是傷害!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8/3 下午 03:15:17
別自以為考過主任甄試有什麼了不起 如果這樣很屌很帥 那全天下的公務員更是強不到行 高考一級二級更可以稱為神去膜拜他了 這可不是教育行政工作之福阿 不過我想版主的意思在於 他們學校的代理主任可能不夠稱職 我想可以透過學校教師會或一些方式跟校長溝通一下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8/3 下午 04:26:43
由專任教師兼任主任 完全合法 發文前先查一下法律好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8/3 下午 05:09:18
親愛的中正小夫 對不起 每每都無法配合你的謊言 文華小牲的學校有一個大滑梯 小朋友玩的不亦樂乎 是其特色 新街的特色就是新建校舍 樓與樓之間有用鐵板遮掩起來的小峽谷 彷彿有意設計 讓小朋友天天在大峽谷遊覽 不必費心去美國 屬世界奇觀級特色 可以想見 中正也快有特色了 期望是正面的 不要再作一些紙上閣樓讓人擔心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8/4 上午 02:41:33
「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規定......國民中小學主任應由校長就『具有主任資格』之專任教師中聘兼之」給4樓、6樓的前輩,請先查閱法律好嗎?難怪縣府教育處不把這邊的言論廣場放在眼裡,因為有太多不明事理、不懂規定、不知法規的人上來任意發言,因為胡扯一通也不用負責任。所以4樓的「教育人」妄言:「主任原本就不需經儲訓才具備資格,只要是合格專任教師都具備主任資格!已經有不少縣市兼主任是不需要考的!」根本毫無根據,其他縣市雖然不需要考試,但還是必須經過儲訓才能具有主任資格;6樓的「ffgghhjj」所說:「由專任教師兼任主任 完全合法」也不完全正確,必須校內真的沒有具備主任資格的教師,才能聘用代理主任。雖然這邊的發言有錯誤,但我想提醒一件事,也許也是板大想說的,就怕部份校長為了安插自己的人馬,把前去應聘具有主任資格的人打回票,偏要聘用不具主任資格的自己人馬。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8/4 下午 12:14:05
樓上的說得好 這論壇很多人常還沒弄清楚法令規定就指責人貪贓枉法 只憑自己的想法就攻擊他人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8/4 下午 01:11:06
不具主任任用資格者,本來就是黑牌主任 有何道理可講? 不講理、不講法 硬要抝 夫復何言! 莫非四樓、六樓正是黑牌主任? 還是循正規「考照」吧! 別再被人背後指指點點。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8/4 下午 01:14:36
第10條 |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 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 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 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 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 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輔導室得另置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學校規模較小者,得由其他機 關或學校專任人事及主計人員兼任;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
第18條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其甄選、 儲訓、登記、檢定、遷調、進修及獎懲等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應辦理成績考核;其考核等級 或結果、考核委員會之組職與任務、考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教育部定之。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8/4 下午 01:16:14
第10條 |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 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 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 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 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 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輔導室得另置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學校規模較小者,得由其他機 關或學校專任人事及主計人員兼任;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
第18條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其甄選、 儲訓、登記、檢定、遷調、進修及獎懲等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應辦理成績考核;其考核等級 或結果、考核委員會之組職與任務、考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教育部定之。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8/4 下午 01:20:46
<DIV align=center> 名 稱: |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 教育部99年7月13日台參字第0990110961C號修正 | 第 1 條 | 本辦法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之甄選、儲訓、遷調;主任之甄選、儲訓及現職教師聘任之引介 (以下稱介聘) ,依本辦法辦理。 | 第 3 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辦理前條之相關事宜,應組成小組辦理之。 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國民中、小學,得由學校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 第 4 條 | 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規定資格者,得參加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 | 第 5 條 | 國民中、小學教師除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相關法令分發或甄選者外,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組織之委員會 或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 前項經介聘之教師,學校應依教師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聘任,不得拒絕。但經學校審查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予通過。 經達成介聘之教師,未在規定期限內至介聘學校報到者,十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介聘,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議處。 因前項教師未報到,致影響他校教師介聘者,各該介聘均失其效力,各教師仍留原校服務。 | 第 6 條 | 國民小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滿五年,並符合下列資格者,得參加國民小學主任甄選;其兼任人事、主計或代理主任者,比照具有組長資格之規定計算: 一、曾任組長二年或導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曾任組長一年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三、曾調用或支援教育行政機關及所屬機構服務二年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國民小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離島、特殊或偏遠地區滿三年,其間曾任組長一年或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參加該地區國民小學主任甄選。 具有國民小學校長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參加國民小學校長甄選。 | 第 7 條 | 國民中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滿五年,並符合下列資格者,得參加國民中學主任甄選;其兼任人事、主計或代理主任者,比照具有組長資格之規定計算: 一、曾任組長二年或導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曾任組長一年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三、曾調用或支援教育行政機關及所屬機構服務二年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國民中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離島、特殊或偏遠地區滿三年,其間曾任組長一年或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參加該地區國民中學主任甄選。 具有國民中學校長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參加國民中學校長甄選。 | 第 8 條 | 國民中、小學現職合格教師,最近三年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 行政處分者,不得參加校長、主任之甄選。 | 第 9 條 | 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國民中、小學教師,具備第六條或第七條資格者,得經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分別參加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之甄選。 | 第 10 條 | 參加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合格,經儲訓期滿成績考核及格者,發給證書,分別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之資格。 前項甄選及儲訓作業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一項儲訓課程,應加強輔導專業、性別平等及多元文化等知能。 | 第 11 條 | 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廢止其資格。 | 第 12 條 | 國民中、小學教師之介聘服務,以在同一學校教學滿四學期以上為原則,且無下列各款情事者,始得申請介聘: 一、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二、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 三、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及評議期。 前項實施介聘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 第 13 條 |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人員辦理本辦法規定之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如有錯誤,除查明責任外,並應更正或重行辦理。 | 第 14 條 | 公立幼稚園教師之介聘準用本辦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 | 第 15 條 |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本辦法訂定相關規定。 | 第 16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8/4 下午 01:38:35
國民教育法第18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其甄選、儲訓、登記、檢定、遷調、進修及獎懲等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因此教育部另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民國99年07月13日修正,要點如下: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之甄選、儲訓、遷調;主任之甄選、儲訓及現職教師聘任之引介 (以下稱介聘) ,依本辦法辦理。 第 6 條 國民小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滿五年,並符合下列資格者,得參加國民小學主任甄選;其兼任人事、主計或代理主任者,比照具有組長資格之規定計算: 一、曾任組長二年或導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曾任組長一年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三、曾調用或支援教育行政機關及所屬機構服務二年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國民小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離島、特殊或偏遠地區滿三年,其間曾任組長一年或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參加該地區國民小學主任甄選。 具有國民小學校長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參加國民小學校長甄選。 第 10 條 參加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合格,經儲訓期滿成績考核及格者,發給證書,分別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之資格。 前項甄選及儲訓作業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一項儲訓課程,應加強輔導專業、性別平等及多元文化等知能。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8/4 下午 03:33:23
國民教育法第18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其甄選、儲訓、登記、檢定、遷調、進修及獎懲等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因此教育部另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民國99年07月13日修正,要點如下: 第 10 條 參加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合格,經儲訓期滿成績考核及格者,發給證書,分別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之資格。前項甄選及儲訓作業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第一項儲訓課程,應加強輔導專業、性別平等及多元文化等知能。 是否黑牌是不具資格當主任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8/4 下午 11:32:14
校長要用誰會用誰比較重要吧! 吵半天... 合格又合適是最好的! 至於沒有考過或取得證書的老師兼任主任,說真的也挺怪的,被人指指點點,做得下去嗎?桃園縣的培訓是很嚴格的, 等考上了再批評吧!更重要的是您考上取得候用資格,也不見得有校長要聘您擔任正式主任,這才是重點!所以呢?酸葡萄心的人大有人在, 如果行,考上可以不要當主任,或是做做行政再說,別沒做過行政卻猛罵行政人員,這樣是很烙的! 就好像有流浪教師會說 : 會考試的正式老 師不見得會教,您是那個正式老師嗎?刮別人鬍子先把自己的鬍子刮乾淨,... 考試是最公平的,搞清楚校長與主任甄選的方式,再來批評,...否則一些危言聳聽的話實在很難以讓人接受,難道沒有好主任和好校長嗎? 一定要把自己說得比校長和主任都行,您認為的行是指什麼?您可知道在儲訓的時候教授和長字輩們教導的是"管理,服務與支援嗎?"當然 包括"EQ"和"AQ"訓練,也許,儲訓過的合格主任正是比沒有儲訓過的主任多了這一些,而這一些些就是能照亮更多人的根基,如果做主任 校長是當官,那就別做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8/4 下午 11:40:25
我沒那莫大的LP...so我叫小哥 大學校長主任也不用甄選、儲訓國中小反而如此 大學校長任滿回任教師也很平常 所以大哥哥你就不要高高在上了好嗎 退休後就什麼都不是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8/5 上午 12:08:04
這位小哥您真的很怪!您明明是個中小學教師,拿博士學位的大學教授來比較,再說,他們有分級,有評鑑,您也要分級和評鑑嗎? 別插開話題,亂比一通好嗎? 您這麼愛當或不想被管理,就去考個資格,等著校長聘您,不就ok,...在這邊叫有什麼用? 就算適法性存在,也沒 人會用您,難不成您是個會拍校長馬屁等著當代理的那個人嗎?不然,您叫什麼呢?如果您想當就和校長說呀! 何必在此破壞制度?再說很多 人考取也不見得有機會當主任呀! 有資格比沒資格來得正當,至少被九個教授認同,了嗎? 難不成您要自我認同就ok? 這樣不客觀喔!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8/5 上午 08:23:20
你以為人生就是考過主任甄選 就是至高無上的榮譽與成就嗎 不要認為別人在批評就一定是負面的 你在主任儲訓裡不是學了一堆EQ課程嗎 應該有學到廣納雅言的氣度吧 更何況很多人就是當過行政工作後認為那不是個自我實現的好方式 才會勇於提出行政工作的一些問題 如果只是認為考過主任甄選就強到不行 認為儲訓有多嚴格 或是誤認為來批評質疑的都是一些沒當過行政的人 這樣只會更讓人覺得待在國小的教育工作者是小鼻子小眼睛 經過主任甄選儲訓後 你是個有教育愛 用心付出於教育工作 支援並服務現場教育人員的主任嗎? 請捫心自問 別忘了你在當校長前 一樣還是教師的身份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8/5 下午 07:41:30
1.教育部所修訂的子法,限縮母法所附予校長的職權,校長們才應該守法〈母法〉。 2.實務上,校長帶著主任各校趴趴走,對各校都是傷害啊!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8/5 下午 08:35:48
國小的教育工作者給ㄧ般的感覺小鼻子小眼睛 井底蛙 更難聽的是小頭銳面 要感謝校長主任英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8/7 下午 08:32:02
1.教育部所修訂的子法,限縮母法所附予校長的職權,校長們才應該守法〈母法〉。 2.實務上,校長帶著主任各校趴趴走,對各校都是傷害啊! 3.母法18條是有暇疵,主任本職是教師,教育部不應藉機限縮母法所附予校長職權的子法。 4.教育部所修訂的子法應送立法院備查。可請立委質詢之。 5.是否可檢送監察院糾正?請先進們討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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