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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ng
發表時間︰2010/5/27 上午 11:31:53

09桃園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doc

桃園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9178府教輔字第0910146282號函公布

9565府教學字第0950160412號函修訂

97714府教數字第0970227341號函修訂

 

一、依據:教育部96115台國(四)字第0960162303B號令修正「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

二、目的:為使本縣各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有所依據,本府特訂定本要點。

三、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參照表:(不含導師時間、每節40分鐘)

班級數

12班以下

13-18

19-24

25-30

31-36

37-48

49-60

61班以上

主任

8-10

7-9

6-8

5-7

4-6

4-5

4

4

組長

16-18

15-17

14-16

13-15

13-15

12-14

11-13

10-12

科任教師

20-24

20-24

20-24

20-24

20-24

20-24

20-24

20-24

備註

一、本表教師界定為科任教師。

二、級任導師扣除導師時間後,其授課節數與科任教師之差距,以24節課為原則。

四、組長以科任教師兼任為原則,惟得視學校規模及行政需求,由級任教師兼任之。組長由級任教師兼任者,其授課節數依級任教師授課節數,酌減24節。

五、各處室行政業務,由主任組長確實負責外,得視學校規模及行政需求商請教師協助。

六、各校依本要點之規定編排教師授課節數後,應透過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分配得減課之教師,得減授授課節數,必要時不受最低授課節數之限制。

七、特殊班教師之授課依其相關規定處理之。

八、各校如有特殊情形,於不影響學生受教權原則下,得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府核備後實施。
九、本府另依總量管制精神,配合教育部二六八八專案人力調補,務使各授課教師教學負擔均衡為原則。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則依相關規定處理之。

十一、本要點經 縣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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