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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務人員之生育補助提高到12000元?還有期他補助?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6130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26 下午 10:21:30
第十條 會務人員於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本會核發禮金1,200元。會務人員生育補助 8000元,結婚補助12000元,本人死亡時補助50000元,父母及配偶死亡時補助15000 元,以上均應檢附證明文件。 以上之生育補助提高為12000元(990325理監事會議通過) 請問:會務人員有哪些人? 請問:如具教師身份,為何還要有這一條款的補助呢?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26 下午 10:23:54
更正 是結婚補助12000元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26 下午 10:57:37
按桃園縣教師會會務人員人事管理辦法第三條,會務人員係指本會繼續性工作僱用之專職人員,也就是「秘書」ㄧ職,並無具教師身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27 下午 05:22:06
已有勞保,怎還會有此項補助?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27 下午 11:17:04
樓上這位小老師 是啊!你有公保了,請問政府為什麼還要給你生育補助、結婚補助....?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29 下午 09:07:09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之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 項 目 | 補 助 標 準 (以事實發生日期當月薪俸額為準) | 限 制 | 說明: 一、表列各項補助必須在結婚、生育或死亡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但申請居住大陸地區眷屬之喪葬補助者,其申請期限為6個月。 二、請領表列各項補助,應依規定填具申請表、繳驗戶口名簿,並分別繳驗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惟如戶籍謄本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及各該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得以戶籍謄本替代上開證明文件。各項證明文件如屬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 三、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表列各項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3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標準計算。 四、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得分別申請結婚補助。 五、申請(外)祖父母喪葬補助,以(外)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無力謀生,因而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為限,其補助標準為5個月薪俸額。 | 結婚補助 | 2個月薪俸額 |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 生育補助 | 2個月薪俸額 | 一、以配偶或本人分娩者為限。 二、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1份為限。 三、未滿5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 四、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註: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3.01.29局地字第0930050384號函釋,公教員工或其配偶生育四胞胎子女,均得各予補助二個月薪俸額,原規定生育三胞胎、四胞胎者,生育補助費仍應以雙胞胎標準發給不再適用。(省公報93年第3期) | 喪葬補助 | 父母、配偶死亡 | 5個月薪俸額 | 一、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二、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1份為限。 三、子女以未滿20歲、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女年滿20歲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或無力謀生,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所稱「無力謀生」係指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不能自謀生活;(三)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6條所稱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至「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係指應繳驗前1年度所得稅申報受扶養親屬證明。 | 子女死亡 | 3個月薪俸額 |
註:留職停薪期間,除親屬死亡得發給葬喪補助外(不論是否為申請留職停薪之原因對象),如發生其他生活津貼之各項補助事故時,均不發給補助費。(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4.05.02局給字第0940061903號、96.10.12局給字第0960063856號);但服兵役者留職停薪,仍得核予各項補助。(行政院人事行政局64.03.31六四局肆字第6905號、83.12.21.八十三局給字第41674號) 我領的補助款是有依据的, 公保,我有交保費 而會務人員的補助款???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29 下午 09:17:05
教師會會務人員三節有禮金 那會員有沒有禮金呀 老師好像沒這項福利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29 下午 10:57:07
這個人民團體福利不錯 請問何時增聘會務人員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4/1 下午 04:42:14
附表三、中華民國運輸學會會務工作人員年節禮金標準 <DIV align=center>年 節 | 春 節 | 端 午 節 | 中 秋 節 | 金 額 | 2,000元 | 1,500元 | 1,500元 | </DIV> 怎麼沒有其他補助呀?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4/1 下午 04:45:30
第七章 資遣、退職、退休、撫卹 第27條 工商團體應按全體會務工作人員一個月至二個月之薪給總額逐年提列退撫準備基金,作為支付會務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或撫卹之準備 ,並應專列一目編列,專戶存儲,不得移用。 工商團體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每月提撥百分之六以上之個人退休金專戶金額得抵充前項退撫準備基金;仍有不足支付時,得提經理 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動支其他基金。 第28條 會務工作人員因團體解散、合併、裁撤、編制縮減等,予以資遣者,應視團體財力,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半月薪給之資遣 費。 會務工作人員服務滿五年以上而申請退職者,應視團體財力,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薪給退職金。 前二項服務年資未滿一年部分按比率計算之,其發給金額最高以不超過二十個月之薪給總額為限。 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服務年資,依第一項及前項應發給之資遣費,得含團體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發給之資遣費。 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服務年資,依第二項及第三項應發給之退職金,得含團體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金額。 第29條 會務工作人員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工商團體得視其財力,經理 事會通過,並徵得會務工作人員同意後,依第三十條第二項給付標準結清。 會務工作人員依前項規定結清年資者,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資遣費、退職金及退休金,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依第三十一條規定給 付之撫卹金得含依前項結清年資之給付金額。 工商團體已提列會務工作人員之退撫準備基金足以支應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日修正前會務工作人員之退休金、資遣費及 退職金時,經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得不再提列第二十七條所定退撫準備基金。 第30條 會務工作人員之退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給與一次退休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得強制退休。 二、服務團體滿二十五年,或年滿五十五歲且服務團體滿十五年者,或年滿六十歲且服務團體滿十年者,得申請退休。 前項退休金,應視團體財力,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薪給之一次退休金,未滿一年部分按比率計算之;發給金額最高以不 超過六十個月之薪給總額並以申領一次為限。 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服務年資,依前項應發給之退休金,得含團體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金額。 退休年齡之計算以戶籍登記為準;服務年資之計算,以在同一團體連續服務之年資為限,其他年資不計入。 第31條 會務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給與一次撫卹金: 一、因公死亡。 二、在職病故。 前項撫卹金,應視團體財力,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者發給一個月薪給之一次撫卹金,未滿一年部分按比率計算之;因公死亡者,另 加發六個月薪給之一次撫卹金。 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服務年資,依前項應發給之撫卹金,得含團體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金額,最高以四十 個月之薪給總額為限。 第一項會務工作人員合於退休條件者,按其依撫卹金或退休金規定標準擇優發給。 第32條 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及前條規定之薪給,應以會務工作人員在職最後薪給金額為計算基準,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辦理,並報 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薪給金額,以依第十五條規定發給之薪給為限,不包括其他加給、獎金及補助費。
一切依据勞動基準法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4/1 下午 04:51:17
呼吸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務人員 第三章 待遇、福利、保險 第十一條 |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之每月薪津包括依薪點計算之底薪與津貼兩部份,按月依薪津標準表之規定核發,薪津標準表(附表一)及每一薪點金額由理事會討論訂定或調整,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 秘書長為兼職者,交通費支付方式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同意通過始生效。 每月薪津於次月月初(五日)核發前月薪資。 | 第十二條 | 每年春節、端午、中秋等三節日,發給會務工作人員年節禮金,年節禮金之金額(附表二)由理事會討論訂定或調整。 | 第十三條 |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於聘用之當日起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依政府規定辦理。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4/1 下午 04:54:04
原來, 同是人民團體 教師會的會務人員福利比其他人民團體的會務人員 好多多!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4/2 下午 08:18:51
一次捐給高雄縣教師會30萬都沒人敢講話了 這幾千塊的小錢有什麼好雞毛子鬼叫的 理監事最大啦 你爭的過他們嗎 乖乖繳你的會費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4/2 下午 09:04:28
退會 就不用繳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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