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教育論壇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58 )
--- 教師怎麼做才不會被告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6098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19 上午 06:31:44

多作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

學生常遲到千萬別說他遲到大王.

學生吵鬧影響上課千萬別給他特別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19 下午 07:13:49

說(遲到大王)把門關起來說,讓非特定人士,不能聽聞.

難以構成(公然侮辱)之罪.

就可能符合教育法令.

至於(特別座位)是否與法令有違,尚待研議.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19 下午 08:03:25

〈獨家〉罵學生「遲到大王」 師竟涉「公然侮辱」TVBS

<DIV class=offer> 更新日期:2010/03/18 12:59 黃茂松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318/8/229t5.html</DIV>

常遲到的人都會有個綽號「遲到大王」,不過,下次要給誰冠上這個封號前,可得三思了!南投一名國中生因為常遲到,訓導組長罰他打掃校園,還在司令台上當著全校的面說他是遲到大王,家長知道後憤而提告,檢察官認為罰掃校園符合規定,但「公開說」學生是遲到大王,反而讓孩子有被羞辱的感覺,構成公然侮辱。

看著空曠的司令台,想到曾站在上頭面對全校師生,就是蕭同學最難堪的回憶。學生家長:「在朝會的時候,在司令台上辱罵小孩子,說他是遲到大王,可以列入金氏世界紀錄。」

蕭同學唸國三時,常因為睡過頭上學遲到,某一天朝會,訓導組長就當著全校的面,叫他到司令台上,昭告全校蕭同學是「遲到大王」,讓他當場顏面無光。學生家長:「那這個事情向南投縣政府反應以後,校方還一再否認有這件事情,還辯稱說查無實據。」

家長認為老師當著全校師生的面指責太超過,氣得提告,但校方強調,訓導組長平常教學認真,會用「遲到大王」調侃學生,也是出於善意,希望他記取教訓,改正偏差行為。

只是檢察官站在不同立場,認為訓導組長在公開場合說學生是「遲到大王」,沒有矯正效果,還讓對方感到被公然羞辱,因此將訓導組長依「妨害名譽罪」起訴。

這樣的結果,顛覆很多人想法,雖然老師說調侃學生,出發點是善良的,但最後卻因為場合不當而吃上官司,該怎麼「愛的教育」,恐怕為人師表會很頭疼。

問題在在司令台上當著全校的面說他是遲到大王,如果看到批判就反彈,何來進步?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19 下午 09:00:11

家長認為老師當著全校師生的面指責太超過,氣得提告,但校方強調,訓導組長平常教學認真,會用「遲到大王」調侃學生,也是出於善意,希望他記取教訓,改正偏差行為。

只是檢察官站在不同立場,認為訓導組長在公開場合說學生是「遲到大王」,沒有矯正效果,還讓對方感到被公然羞辱,因此將訓導組長依「妨害名譽罪」起訴。

這樣的結果,顛覆很多人想法,雖然老師說調侃學生,出發點是善良的,但最後卻因為場合不當而吃上官司,該怎麼「愛的教育」,恐怕為人師表會很頭疼。

問題在在司令台上當著全校的面說他是遲到大王,如果看到批判就反彈,何來進步?

 

批判與反彈說,太沉重!

民主社會,本應容許不同的意見.

敝人的淺見:問題在該校的訓育組長法律素養?!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19 下午 10:47:24

罰站撿垃圾算正當權 師獲不起訴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318/78/22945.html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19 下午 11:17:35

學生獎懲辦法難道沒有關於遲到如何處分的條款嗎?

依法行政就不會敗訴了。

學生遲到,該記警告就記警告;情節嚴重,該記過就記過,並以書面通知家長。

能不能領到畢業證書,就看家長與學生自己的表現了!

什麼時代了?用這麼不理性的方式處理,難怪會敗訴!這已經不是一個尊師重道的社會了,而是一個講求法治的社會!

那位管理組長的法治觀念必須再加強!

有句話說: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管他是好人還是壞人!

這社會對老師已經很不友善了!家長眼裡只有自己的孩子,只要他孩子不能接受的事,他都會有意見!看看陳銳的事件,都已經到這階段了,他父親仍然袒護自己的孩子,仍然自我感覺良好,不願面對現實!遲到事件的家長心態是如出一轍!

老師要懂法律,才能保護自己,不致掉入那不明事理的家長所設的圈套裡!依法行政,領不領得到畢業證書,是學生與其家長該共同承擔的責任!犯不著為了那不守校規的學生,毀了自己的美好的前景!

老師要服務的是更多的孩子,不是那一兩位不受教的學生!

那種人將來到社會上自然有人會教訓他,若他仍然不受教,必定要付出慘痛的代價!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20 上午 03:45:26

  稱: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民國 89 年 11 月 14 日 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級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及各校校規。
第    3 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符合左列之目的:一  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二  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三  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四  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第    4 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左列原則處理:一  尊重學生人格尊嚴。二  重視學生個別差異。三  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四  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五  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六  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七  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第    5 條
凡經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教師應負起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
第    6 條
教師應參加輔導知能之進修或研習,以增進專業知能。
第    7 條
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前項輔導需具特殊專業能力者,得請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第    8 條
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或法律,或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管教。前項輔導與管教無效時,得移請學校訓輔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處理。
第    9 條
教師管教學生,應事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並明示必要管教之理由。教師不得為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管教。
第   10 條
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第   11 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或成績、宗教、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或犯罪紀錄等,而為歧視待遇。
第   12 條
教師應秉客觀、平和、懇切之態度,對涉及爭議之學生為適當勸導,並就爭議事件為公正合理處置,力謀學生當事人之和諧。
   第 二 章 大學與專科學生
第   13 條
大學應依本辦法、大學法及其相關規定,訂定學生輔導與獎懲要點。大學教師輔導與獎懲學生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   14 條
專科學校應依本辦法及相關規定,訂定學生輔導與獎懲要點。專科學校教師輔導與獎懲學生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 三 章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第   15 條
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獎卡或其他適當之獎勵。教師對於特殊優良學生,得移請學校為左列獎勵:一  嘉獎。二  小功。三  大功。四  獎品、獎狀、獎金、獎章。五  其他特別獎勵。
第   16 條
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採取左列措施:一  勸導改過、口頭糾正。二  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三  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四  調整座位。五  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六  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七  扣減學生操行成績。八  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九  其他適當措施。前項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請訓導處、輔導室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之。
第   17 條
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為左列措施:一  警告。二  小過。三  大過。四  假日輔導。五  心理輔導。六  留校察看。七  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八  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九  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一○  其他適當措施。高級中等學校除前項之措施外,必要時得為輔導轉學之處分。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與第六款之記過與留校察看不適用國民小學。
第   18 條
依第十六條第九款與第十七條第十款之規定,以其他適當措施管教學生時,其執行應經適當程序,且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
第   19 條
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教師或學校得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第   20 條
學生攜帶或使用左列物品者,教師或訓輔人員應立即處置,並視其情節移送相關單位處理:一  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及其它危險物品。二  毒藥、毒品及麻醉藥品。三  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磁碟片或卡帶。四  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五  其他違禁品。
第   21 條
學校應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依本辦法之規定,共同訂定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   22 條
學校為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其組織、獎懲標準、運作方式等規定,由各校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共同訂定之。
第   23 條
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   24 條
學生獎懲委員會為重大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前項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當時,得退回再議。
第   25 條
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教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位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學校得要求家長配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第 四 章 救濟
第   26 條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以書面向學校申訴。前項學生申訴得由學生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代理之。
第   27 條
學校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組織及評議規定,大學及專科學校自行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28 條
學生受開除學籍、退學、輔導轉學或類此之處分,足以改變學生身分致損及其受教育權益者,經向學校申訴未獲救濟,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 五 章 附則
第   29 條
各級學校得訂定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要點,以鼓勵學生改過遷善。
第   3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納悶的是;該校訓育組長,到底有無研讀這個辦法呢?其服務的學校有無宣導過呢?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20 下午 06:03:49

 

樓上的!

那個辦法已經於民國 92 年 10 月 16 日廢止啦!你可以查查下列網站: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H0020042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20 下午 06:49:26

謝謝!

是我這邊人員的疏失

沒注意到已經廢止的法律

還提供給本人貼文

本人會嚴加管教

也在此為提供錯誤訊息

向各位致歉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20 下午 07:26:17

<DIV align=center>

 (911224修正)

條文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理由

  一、因導師對學生之學業、生活等方面之輔導,扮演重要之角色,惟各級學校導師制度實施以來,謹依教育部所訂「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辦理,欠缺法源依據,為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爰於第一項增列第九款,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九款款次遞移。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於第二項增列訂定教師擔任導師實施辦法之授權依據。

 

 

 

那就依;各校校務會議決定.

倘若;各校校務會議決定,沿用或修改,已廢止的辦法,作為輔導或管教學生之依據.

應非法所不許.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21 下午 09:16:19

如果是在教室全班面前說他是遲到大王,算公然侮辱罪嗎?

被罵會覺得難堪的,或表現出難過的樣子,或表現出慚愧的樣子,我們都會覺得還算有救?但傷及學生自尊就算侮辱?國小也沒警告記過,難怪以前國中才會出現的行為問題愈來愈往下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23 上午 01:10:08

以上,學生遲到,請老師們裝做看不見???

以免管太多被告???

你老師說再多都沒用啦,只要用一頂要積極維護學生權益的大帽子扣住你

老師連喘口氣的機會都沒有哩

簡直比毛澤東的絞索政策還厲害!

假設情形1:學生家中父母常不在,為維護學生權益,老師應在校,直到家長有空領回為止???

假設情形2::學生為單親家庭,長期缺少父愛或母愛,為積極維護學生權益,老師應與學生回家,並扮演其父親或母親的角色???最好再與學生家長履行夫妻之義務,使學生能在正常家庭環境下成長???

最好再加一條:如果老師無法勝任以上條款,即視為不適任教師,永不聘用!

如果能做到以上,相信「應該」不會被告了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23 上午 10:25:47

看到11樓這位仁兄的言論

我只能搖頭嘆息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您看到「受教」兩個字了嗎?

怎麼被您改成「積極維護學生權益」了?

 

假設情形1

學生家中父母常不在,(這是您的假設)

為維護學生權益,(您自創的法令,因為少了「受教」二字)

老師應在校,直到家長有空領回為止???(這是您提出的應對方法)

 

假設情形2:

學生為單親家庭,長期缺少父愛或母愛,(這是您的假設)

為積極維護學生權益,(這是不存在的法令,因為少了「受教」二字)

老師應與學生回家,並扮演其父親或母親的角色???最好再與學生家長履行夫妻之義務,使學生能在正常家庭環境下成長??? (這是您提出的解決之道)

 

最好再加一條:如果老師無法勝任以上條款,即視為不適任教師,永不聘用!

(這是您針對假設的情形,套用被您扭曲的法令,所提出的配套措施,如果老師做不到時的處理方式)

 

您在最後打三個問號,不曉得用意為何?是有人要求您這麼做?還是您心裡想這麼做?

 

您的假設是正確的,但引用根本不存在的法令,提出的做法更是離譜荒唐!

教師維護的是學生接受教育的權益,如果您願意對學生的生活多關心多付出,那您辛苦了。如果您不願意,別人也沒有立場指責您。

但是怎麼您會用假設的情形扯到「與學生回家並扮演其父親或母親的角色」、「最好再與學生家長履行夫妻之義務」?

尤其是「與學生家長履行夫妻之義務」這句話,您是傷了學生家長、傷了學生,更傷了當老師的人

 

在這言論廣場上,每次看到您的留言都是慷慨激昂。

充滿熱情、富正義感,很好。

但如果只是繞著自己想像而並非事實的圈子,

當您的熱情、正義感用錯地方時,恐怕不僅傷了別人,也傷了自己!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24 上午 08:42:49

少來這套!現在您這樣鬥爭老師,以後臺灣就會成為日本第二,等著看吧??

 

日本怪獸家長盛行 學校不勝其擾老師請病假

(法新社東京23日電) 要求日托中心為家長提供早餐、學校提供洗衣和剪指甲服務、要老師來接學生─這些都是日本所謂「怪獸家長」(monster parents)的部分要求。

家長們過份無理的要求越來越多,讓老師的壓力指數破表創下紀錄,也導致東京市政府必須出版手冊,教老師如何應付「怪獸家長」。

東京公立學校超過6萬名老師和其他工作者在3月底前,都會收到一本教戰手冊。這是東京市耗費1000萬日圓(11萬美元)經費的計畫。

一名東京女教員說,她的小學好多人抱怨(怪獸家長)。

這名女教員說,一個媽媽在早上7點半打電話來學校,嘮嘮叨叨了2個小時。有一天她問學校老師:「你們為什麼讓我的小孩在其他學童面前說話?我們家小孩不喜歡發表演說......。」

這名要求匿名的老師表示,這些家長只看重自己的小孩,要求老師對他們特別重視。

教育評論家尾木直樹(Naoki Ogi)對媒體口中的「怪獸家長」進行一項研究,並表示這背後的問題在於2000年初期,日本教育界引進了商業原則。

許多市政府現在讓家長選擇他們的小孩要進哪個學校,而不是像以前那樣依學區規範,這讓學校競相爭逐學生入學。

尾木告訴法新社,日本是全世界出生率最低的國家之一,這樣的結果就導致「教育變成一種商品」。

他說,在百貨公司,顧客就是金錢,買方對賣方有絕對的優勢,而在學校,家長就是買方。

即使日本皇族都受到仔細檢視。日本皇室本月稍早宣布皇太子妃的獨生女因為被「喧鬧的男孩們」捉弄得精神焦慮,不得不缺課。

結果一家雜誌頭條就問道:請問雅子妃是不是怪獸媽媽?因為皇室發言人是否說了太多學校的問題,引起爭議,雅子妃頓時成為箭靶。

尾木從全日本的教育家和家長處,蒐集了700多個怪獸家長案例。

他的調查發現,一名老師被家長要求每天早上赴學生家,接學生上學。另一名老師被要求每天要查看天氣預報,告訴學生隔天是否要帶傘。

有些學校被迫要為學生洗運動服,剪指甲,或為了某個特定小孩沒有很多照片出現在年報上,必須整本重編。

一名母親質疑自己的小孩是否打破學校窗戶,因為他丟出去的石頭跟他撿來的不一樣,她為了必須向公司請假來了解這件事,要求學校賠償工資損失。

尾木說,他問了一名被學生母親要求在學校旅遊日當天,為她小孩帶午餐的小學老師。這個老師果真帶了午餐,因為她擔心要不這樣做,小孩就無法參加校外旅遊。尾木表示,這正是「怪獸父母」拿小孩當人質,對老師予取予求的案例。

日本政府資料顯示,教師受到心理壓力無法到學校的數字,在過去10年間上升了三倍之多,已經有63%的老師請病假。(譯者:中央社賴秀如)

過份為學生著想,只會養出怪獸,這是日本的例子,您現在的行為和上述情形有何不同????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24 下午 04:37:04

回樓上的

敝人不知道我的回應跟您的反應有什麼關聯?

本人認為既然法有規定應積極維護受教權益

身為教師的人就當遵守

不能認同的是全憑自己的想像和被自己扭曲的法令來挑動大家的情緒製造不滿

請問這和鬥爭及日本的怪獸家長有何相關?

閣下的言論敝人拜讀不少

發現不管任何議題

您總會牽扯到奴化,黨化,鬥爭,迫害

很少看到閣下理性的就事論事

怎不令人嘆息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24 下午 10:23:49

現代教師因社會民主人權意識高張

承受莫大壓力

 

時間的管理觀念加強非常重要

可能嚴重影響學生往後人生

 

只是脫口而出的評論有失公允

是該檢討之處

 

誰沒說錯話過呢

就看對方能不能忍受

如超過忍受範圍

就對簿公堂

終究兩輸

 

孩子在這種過度保護的環境學習

禍福難料啊

 

的確

很多老師都跟版主有同樣的心聲

不容置疑!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24 下午 10:56:10

教師的工作是教育.

當自身無法控制情緒或誤觸法律.

那這名教師,是否該反躬自省呢?

民主法治的觀念及素養不夠呢?

至於(遲到大王)是否有侮辱之意?

爰依報導;本案中學生遲到多次是事實,大王兩字,原意只是強調遲到次數眾多之稱.

現先看;簡易判決,法官的見解及判決.

飯量大的人,說他吃飯大王,也犯法嗎?

畢竟是報導,無法一窺卷宗全貌.

純屬個人意見.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25 上午 10:01:54

把他人鬥爭到一文不值,再來說道理

這不是打壓是什麼??

不管討論什麼議題,總是拿法條來壓老師,

這和高高在上的人本集團有何不同???

你說的這些道理,在期刊論文裡多得是,依現在多數老師的程度

應該都早己知道

如果,你是位老師,請你不要用人本式的口吻來對老師「說教」

否則,教師會只會更加流失支持者而已

畢竟,現在老師被打壓已變成不正常的常態

如果連教師會都站在家長學生一方

那何需大家繳錢來支持教師會???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25 下午 08:49:54

法律是最終的規範,也是最低的底線.

如果認為法條是打壓或壓迫老師!?

那所有的議題與討論,已喪失立場,毫無意義.

都可以冠上;鬥爭ˊ打壓的大帽!

除了鬥爭ˊ打壓還是鬥爭ˊ打壓!

只要不符教師利益,連司法判決也將淪落為打壓ˊ鬥爭的藉口!?

那又何必在乎是否成為被告呢?

那請問教師的支薪.不依法?將依待甚麼標準呢?

唉::::::::::::::::::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26 下午 03:58:09

既是法就該遵守

若是覺得法有問題    應該是往修法的方向走

怎能對我有利時就要求大家要依法行政

自己覺得不想遵守時就說是遭到鬥爭    拿法條壓人

現在法有規定學校重大事項要校務會議通過

"如果校長說別跟我說教   別拿法條壓人    我才不信教師法那一套

學校的事既然要校長負責   所以就該由校長決定一切"

你能接受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26 下午 08:45:01

多作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

這種心態夠格當老師??不容批評??

現行考績制度竟然還保障考績甲等!!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27 上午 01:41:21

法條與職業道德擺兩邊

不符己身利益或不中看的言詞

就是鬥爭打壓

很簡單理解的邏輯

反正已當教師了

難有退場機制

一紙資格等退休

末管學子之受教權

一切往利益靠攏

錢多事少離家近

以為目標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27 上午 01:48:45

"多作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

這只是版主感慨之言

 

學校 家長跟教評會能讓老師們不做不錯嗎

別傻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27 上午 01:56:51

不困難阿

一皮天下無難事

不然就是打壓鬥爭

能有他的辦法哦

依法也不會

喪失教師資格

上有政策

下有對策

永不失靈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28 上午 09:29:56

苛法擾民,就應除去。再者,小弟本意是在討論教師犯法與死刑犯間所遭受的差別待遇問題

到底是誰有意讓焦點模糊???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28 上午 09:52:43

看了貴族先生的回覆後,小弟幾乎更能確定您是位教育人員

當年一起走上街頭為求真理而怒吼時,小弟曾看過教師會上層的幹部們充滿理想與熱忱的眼神

那時的教師會幹部,著實讓小弟感佩萬分

曾幾何時,小弟的發言已變成教師會欲以討伐的黑五類???

教師會己反過來成為壓迫老師的沈重巨石???

受人民愛戴的孝德天皇曾言:「明哲之御民者,懸鐘於門而觀百姓之憂。作屋於衢,而聽路行之謗,雖蒭堯之說,親為問師。......此古聖帝明王所以有而勿失,得而勿亡也。」

華山天皇亦云:「一人之耳,不能盡聽天下。一人之目,不得廣視域中。是以古之王者,或問謗於途,有邪必正;或採曠言於市,有善必行。」

望教師會上之有權者,能成為以底層為重之能者,而不是大戮眾臣,以掌權為重如朱重八、毛澤東之流者。

參加多年的教師會,小弟亦有所感,今年而後,必當退出。

俗語言:靠山山倒,靠人人跑。還是靠自己最好。從今爾後,當自力於此險惡之境中,自尋立身之道。

希望教師會諸高幹部,能以底層教師為重,而非成為家長與有心人利用之對象。深祝福之!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28 下午 08:42:38

苛法擾民,就應除去。再者,小弟本意是在討論教師犯法與死刑犯間所遭受的差別待遇問題

到底是誰有意讓焦點模糊???

 

請指明閣下自認為所謂:苛法?

要廢除法律,請循正當途徑!

教師犯法與死刑犯間,所謂差別待遇?

到底有甚麼,關聯性?

請予以敘明!

現行法律本就對特殊身分有其特別法之約束也有加重其刑之規定.

教師因其執業的特殊,倘若涉嫌犯罪,當獲社會大眾

檢視與關注之焦點.

不只是教師如此,例如院檢警及公務員人員,都是如此,成為關注焦點.

至於死刑犯係指已定讞判決,是否該執行的問題.

與其他任何個案刑案之量刑,扯不上關連.

引用你一個邏輯,你確實不懂法律!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28 下午 08:51:42

教師會己反過來成為壓迫老師的沈重巨石???

受人民愛戴的孝德天皇曾言:「明哲之御民者,懸鐘於門而觀百姓之憂。作屋於衢,而聽路行之謗,雖蒭堯之說,親為問師。......此古聖帝明王所以有而勿失,得而勿亡也。」

華山天皇亦云:「一人之耳,不能盡聽天下。一人之目,不得廣視域中。是以古之王者,或問謗於途,有邪必正;或採曠言於市,有善必行。」

 

說說;教師會怎麼壓迫老師的實據?

說說;有哪些條件限制閣下的發言權?

說說;閣下引用並類推比擬聖賢話之用意?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5/16 下午 10:05:10

請問12樓的"嘆息"

您是老師還是路過的家長?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Powered By BBSxp

Copyright 1998-2005 Yuzi.Net
Powered by BBSxp 5.16/Licence © 1998-2005
Script Execution Time:0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