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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12 上午 10:03:02

蘋果日報2010 .3.10【張沛森桃園報導】

宛如日本偶像劇《魔女的條件》真實版,桃園縣某國中一名四十六歲的離婚女老師因經常關心家境不佳的十四歲國二男生,頻繁互動,發展出一段不倫師生戀,因家長從男學生的手機看到兩人親密的簡訊內容,師生戀情才曝光,桃園地院日前以女老師事後頗具悔意,並與學生家長達成和解,僅判三個月徒刑,同時宣告緩刑二年。

桃園縣教師會理事長羅焜榮認為這件師生戀「法官判得太輕了!」老師負有管教、輔導學生的重任,女老師未盡其職,反而去「欺侮小孩子」,這樣的判決與社會期待恐有落差。而當初揭發該案的桃園縣議員楊朝偉昨轉述受害男學生家長的說法:「傷害和遺憾都已造成,目前只希望盡速恢復平靜,讓自己孩子過正常生活。」
桃園地院庭長徐培元則強調,法官並無輕判,因為女老師緩刑二年期間,同時被交付保護管束,每周都得向觀護人報到,就是要藉此糾正女老師的不正確觀念。對於外界質疑該案輕判,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許炳文表示,妨害性自主罪加害人的刑責,並不會因性別不同而有所差別。

這名教生物的女老師,因喜歡跳舞運動,擔任學校舞蹈社的指導老師,三年前案發時雖已四十六歲,但身材仍保持苗條,甚受學生歡迎;而男學生則比較早熟,比女老師還高出快一個頭,是舞蹈社的成員之一。
男學生家境狀況不好;二○○七年男學生父親因傷住院無法賺錢,家中經濟陷困,當時男學生曾考慮休學,但女老師獲知後主動伸出援手,除幫男學生付學費,還常請男學生吃飯,甚至借錢給男學生家裡應急,男學生家長當時還很感激女老師雪中送炭。

但男學生與女老師也因在這段時間互動頻繁,產生情愫,該年四月某天,女老師帶男學生在租屋處指導功課時,發生了性關係,事後兩人還以老公、老婆互稱。
這名男生國三畢業,但師生不倫戀仍在校園裡流傳,去年初家長意外在男生手機發現兩人親密的簡訊內容,一怒之下告上警局,縣府教育局獲知,立即將女老師解聘。地檢署並在去年十一月將女老師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依法可判處七年以下徒刑,但法官審酌女老師與男生發生性關係時是你情我願,非以強暴、脅迫手段;加上女老師事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與學生家長達成和解,因此僅判三個月徒刑,緩刑二年。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12 上午 11:05:05

大家都要自愛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12 下午 01:15:03

大家都忘了還有這件事嗎?

還是高層刻意淡化?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12 下午 02:47:41

蝦咪?

還有一位男主任亂搞?

是哪一所學校?是哪一隻校長?教育界.學校的臉被丟光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13 下午 03:14:14

好嗨喔........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13 下午 06:52:20

樓上的 你真該 反省

論壇已討論過

沒知識 要有常識 沒常識 要常看電視與上教師會論壇

那男主任沒工作了   等待法院判刑

學校是 大?國中    快歇業了!

校長? 可問縣政府 或問介?國中    也快??了!

好好 反省 吧  ! 沒知識 要有常識 沒常識 要......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13 下午 09:56:13

http://www.tyt.org.tw/SearchShow.asp?SearchData=師生戀&Power=On&IPage=1&FBTitle=本會沿革&forumid=50&id=4630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14 上午 12:27:34

敝人的淺見:

該注意及觀察,是學校及教評會,對於這位女老師的處理與態度?

依目前法院判決;為有罪判決,三個月有期徒刑,緩刑兩年,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檢察官是否不服,提起上訴?

案件是否為,定讞判決?

女老師是否能,繼續擔任教職?

該校的處置為何?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14 上午 12:42:02

倘若:女老師與男學生.性別互換為男老師與女學生.

這種妨害性自主案件,受害人都未滿十四歲之公訴罪.

這樣的判決;

社會觀感能接受嗎?

能接受無性別差別之說辭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14 上午 01:16:07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292191 
令修正公布第 1439 條條文;並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14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39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待遇、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部分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14 上午 02:18:46

    聘任

  1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

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

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

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

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1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初聘以具有實習教師證書或教師證書者為限;續

聘以具有教師證書者為限。

實習教師初聘期滿,未取得教師證書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

延長初聘,但以一次為限。

  1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

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

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統一訂定之。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14 下午 03:46:25

這個有爭議的判決!

罕見的院ˊ檢雙方都有發言!

院:法官並無輕判

檢:妨害性自主罪加害人的刑責,並不會因性別不同而有所差別。

人民:請求院ˊ檢雙方提供,類似案件量刑對照表,以支持並佐證其論述及見解.以詔信服!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15 上午 09:23:52

人家有反省嘛<div>利用假日 好好複習論壇   我真該反省</div><div>今天打電話給介?國中   問認識的朋友 才知事態嚴重 真的快??了</div><div>縣政府也該反省  教育處也是 !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16 上午 02:58:33

老師比死刑犯還不如嗎???

死刑犯殺人強姦吃人肉,都有人為他們流淚,寫文章求社會大眾原諒

你老師是做錯事就被到處放大,形同二次再傷害

是怎樣了???在臺灣當老師是犯賤喔???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16 上午 10:46:42

沒錯, 人非聖賢, 但一旦犯錯者的職業是 " 老師 " , 不得了, 老師耶 !?

這個社會對老師很不友善, 怎麼會這樣呢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17 下午 06:36:03

社會對於從事教育工作者,還有存有一定的道德期待.

當然也就與從事其他工作者,難有相同相當的評價.

軍ˊ公ˊ教因職責的特殊性.

該有較高的道德標準.

教師職司教育,竟觸犯妨害性自主罪嫌,況受害者係心智未成熟之未成年之人!

完全悖離社會對於教師的期待!

目前這個有爭議的判決,倘若一審就定讞!

唉::::::::::::::會不會有變相鼓勵犯罪之嫌呢?

眾多學子是否會處於危險及恐懼環境中求學呢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17 下午 06:57:02

死刑存廢問題 總統:應讓理性討論空間出現

<DIV class=offer> 更新日期:2010/03/15 11:37 楊雨青 </DIV><DIV class=w><DIV id=ynwsartcontent>

死刑存廢問題近來引起社會各界爭辯。馬英九總統今天(15日)接見檢察官協會理事長朱楠等人時表示,這問題跟已經判決確定的死刑犯是否要暫緩執行,其實可以分開處理。不過總統認為,這議題本身的教育跟宣導嚴重不足,他認為可以讓理性討論空間出現,以免讓社會陷於情緒性的爭論。

隨著前法務部長王清峰,因為執行死刑爭議請辭下台,死刑存廢問題也在社會上引發討論。馬總統表示,這個問題跟已經判決確定的死刑犯是否要暫緩執行,其實不是完全相關,可以分開處理。同時,總統認為,政府現在在這方面已經進行一些改革,像現在已經沒有絕對死刑,還有法官判死刑的頻率減少;加上無期徒刑假釋也加嚴等,他認為這都是正確的做法。

但總統指出,這個議題本身的教育、辯論跟宣導還是嚴重不足,應該多探討,讓理性討論的空間出現。總統:『(原音) 這議題本身教育辯論跟宣導還是嚴重不足,所以在這方面也許還需要包括法務部在內大家多加探討,讓理性討論空間能出現。這些議題不是短時間內有答案,但如果都不開始討論的話,可能永遠陷於比較情緒性的爭論,對社會發展不是非常健康。』

死刑都可以理性討論,

老師做錯,卻得被非理性批判??

上樓所謂對老師要求高道德

但卻對老師低尊重,

這不是把老師奴才化是什麼???

 

</DIV></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17 下午 07:07:00

是誰非理性的把不同議題混同著談?

是誰使用情緒化的字眼呢?

軍公教有其特別的法令保障及約束.

當然疑似觸犯法律,不只法律上有差別待遇,

社會觀感也不同.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17 下午 07:09:32

謊報60回 5惡少暗夜被逮

<DIV class=offer> 更新日期:2010/03/17 04:11 </DIV><DIV class=w><DIV id=ynwsartcontent>

〔記者張瑞楨/中縣報導〕太超過了!台中縣5名國中生想作弄警察與消防員,13日至15日夜間打了約60通電話,向警、消單位謊報失火、械鬥、車禍受傷,甚至還丟擲棍棒攻擊救護車,中縣警、消單位忍無可忍,15日深夜佈線抓人時,有一人還在用手機謊報案情。

這5名少年就讀國一或國二,警方依涉嫌觸犯刑法171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函送少年法庭。

中縣警局與消防局13日至15日連續3天的夜間,都接獲由公共電話或沒有SIM卡的手機撥出的緊急求救電話,部分電話不發一語,其餘則謊報有人深夜放煙火擾亂安寧、潭子國中旁失火、有人持刀械鬥毆、車禍受傷等。

消防局13日深夜派救護車到潭子國中,不見火警,卻被少年丟擲棍棒攻擊,隨後一哄而散,中縣警局潭北派出所發現路口監視器角度低,沒有拍到少年畫面;不料,這群少年14日晚間再度謊報火警,還七嘴八舌高喊「泡麵冒煙起火了!打火機著火了!」

學生犯罪是老師教的???

一再把老師奴才化的結果,最後付出代價的還是整個社會!

這就是貴族口中受害的學生???

</DIV></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17 下午 07:15:41

這個案件與本版案件議題無關

不應混同

況報導並未見有任何指摘該校教師之處

實無法佐證樓上主觀見解及臆測之言論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23 上午 12:59:46

在下只是在呼應您所謂之教師輕判即影響學生犯罪之論述

這從本質上來看,根本就是不可能

如果將學生會犯什麼錯,全都加諸老師身上

這和文化大革命時期,把老師打成黑五類的做法,有什麼不同???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23 上午 10:40:43

遊民貴族冷眼橫眉T91

 

跟理性的人才能溝通

跟邏輯清楚的人講理才有用

 

如果一個人總是轉移話題焦點

如果一個人總是慣用情緒言語

甚至好製造對立,挑動分化

 

你跟他說了也是白說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23 下午 03:54:40

也該了解

該校男老師與女學生& 女老師與男學生關係如此不適當!  全校師生皆知....

為何那位校長縱容??或無能??

why??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23 下午 03:59:03

該校男老師與女學生&女老師與男學生 關係不適當

幾乎全校皆知...

那位校長是無能還是縱容??

誰能告知??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23 下午 04:01:49

why?

該校男老師與女學生 & 女老師與男學生 關係如此不妥

那位校長是縱容或無能??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23 下午 04:19:45

該校

男老師與女學生 

女老師與男學生

如此離譜

校長是縱容或無能??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23 下午 04:20:53

該校

男老師與女學生 

女老師與男學生

如此離譜

校長是縱容或無能??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3/24 下午 10:32:26

在下只是在呼應您所謂之教師輕判即影響學生犯罪之論述

這從本質上來看,根本就是不可能

如果將學生會犯什麼錯,全都加諸老師身上

這和文化大革命時期,把老師打成黑五類的做法,有什麼不同???

 

 

檢視過多遍,本人在本版的貼文內容.

實看不出教師判刑,輕重ˊ多寡.

與上文的關聯及邏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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