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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12/21 下午 11:18:21

犯罪類型探討



一、 冒名攻訐



此種犯罪方式,大都是假借某人的名字,對其他人進行侮辱或是誹謗。如案例三中,張姓工程師假冒調查局之名,對張女發出電子黑函。依據刑法的偽造文書罪,若冒名行使他人之事宜,不論是否行為涉及其他違法事項,其構成要件—行使偽造、登載不實事項,即已構成犯罪之事項,因此必須要負擔刑事責任。



至於在電腦網路上,是否是屬於刑法中所規定的「文書」,亦或只是電子資料,沒有規範效力。我們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條準文書的規定視之。刑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電子、磁性……所製成之記錄,而更供電腦處理之用者」,亦屬於文書的定義之中,因此適用於偽造文書的規範。而根據刑法第二百十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散佈的言論涉及到侮辱或是誹謗,則可依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而在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名譽、……隱私……,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網路上有許多可以發表自己意見與看法的空間,使得許多人得以利用此種管道與人接觸,抒發自我的見解。這種有別於傳統媒體的傳播方式,固然受到大多數人的青睞,卻也是最容易造成侵害他人權益的一個犯罪行為,尤其在BBS與網路留言版,或是電子郵件的傳送,若沒有尊重他人的名譽與權利,很容易就對他人造成名譽上的損害。而冒用他人名字,對另一人做情緒性或非理性的攻訐、誹謗,更會造成雙方的誤解,侵害的範圍更廣,所涉及的法律包含有偽造文書、誹謗、侮辱等,這種因使用方便性而造成對他人權益的侵害,往往為一般網路使用者所忽略。



二、 公布他人個人資料



此種行為,最常發生便是利用某些管道取得他人的電子檔案,可能關乎個人的帳戶、信用卡號、個人相關資料等,然後在網路上進行販售或散佈的行為。此種行為,依據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以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二「……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的妨害秘密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就如同案例一中的嫌犯,利用自己職務之便,取得大量的個人資料,便適用此條款。 <DIV class=citation> </DIV><DIV class=citation>參考資料 http://mail.nhu.edu.tw/~society/e-j/14/14-6.htm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12/21 下午 11:24:07

http://www.cib.gov.tw/刑事警察局網際網路資訊站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12/21 下午 11:26:06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線上檢舉信箱 歡迎使用 品格教育從教師做起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12/22 上午 02:26:39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請參刑事訴訟法

雞毛蒜皮也要告

好好笑

浪費司法資源,莫以為甚.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12/22 上午 09:17:12

法律如果為熟悉法律的人所玩弄

對於不熟悉法律的善良百姓往往是吃悶虧的一方

法律是保障好人還是壞人

往往也是莫衷一是

法律能盡信嗎?完備嗎?

法律也是人定出來的

對於熟習法律的人常常引用自身有利的法條來保護自己

對於熟習法律的人也常引用對方不利的法條來傷害對方

最後如果法律公信喪失

誰還會守法?

不管什麼法律

嚇人可以

惹毛了

誰管你

法律擺在那邊

世道上

違法、弄法、玩法的人比比皆是

天理難容!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12/22 下午 04:13:51

有法制而無道德以為之本

則法律皆偽

政治皆敝

 

法律乃是現今人類社會之最終規範,或許將來人類會發展出其他更好的方法.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12/23 下午 09:56:03

法律是一個法治社會的必需品,只要有人的地方,就一定要有法律秩序來維持,否則就會天下大亂了。法律,就是由立法者基於不同的理由,所訂定的規範條文及違反這些規定者,所應處罰的方式及範圍,其實就是生活的規範。所以一個有法治的社會,人心才會安定,社會才會祥和,國家才會強盛。而現在一般社會大眾普遍都有一個感受,那就是法律都保護壞人,其實不然,我認為應該說是法律是保護懂得法律的人。法律如此,校規亦然 ! 教師無法以身作則,何以為人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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