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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12/14 下午 05:56:04

 <DIV align=center>全教會呼籲:以具體行動落實兩公約</DIV>

明天是世界人權日,也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的施行日,其實,馬政府早在今年3月31日即三讀通過《兩公約施行法》,之所以將其施行日訂在世界人權日當天,用意當然在於趁機對外宣傳馬政府保障台灣人權的決心。
形式上,《兩公約施行法》的立法與施行,似乎意味著政府保障台灣人權的決心,然而,工會三法之修法卻有諸多條文限制了受僱者勞動基本權之行使,諸如:
一、剝奪小型企業受僱者之團結權:此次《工會法》修法仍視工會如一般人民團體,草案第11條明訂,「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限制了小型企業與小校教師組織工會的基本權利。
二、禁止教師組織企業工會:此次《工會法》修法宣稱要解除工會組織之不必要管制,讓工會組織多元化發展,惟在毫無正當理由下,卻又禁止教師組織企業工會,明顯是惡意的歧視與壓制。
三、嚴格限制罷工權:不僅於《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中明訂,教師與國防部所屬機關、學校之勞工禁止罷工,同時大幅限縮各公共服務業勞工之罷工權利,其程度已明顯逾越《兩公約》所稱合理與必要之限制。
全教會除呼籲國會應儘速修正前揭違反《兩公約》精神的條文外,並提出以下建議:
一、主管機關應將《兩公約》納入各級學校課程:教師組織之前曾經檢視中小學教科書裡的勞動人權概況,發現以下特點:扭曲勞動者的意義、忽視家事勞動平權、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介紹避重就輕、漠視勞動者的結社權利、淡化勞動過程中勞工的訴求與工會的意義、錯誤灌輸工會等於人民團體或社福團體的概念、權利救濟途徑獨缺勞資關係、國家經貿發展獨缺勞動者的貢獻、全球化獨漏工會組織與勞工議題、美化全球化對經濟發展的貢獻、淡化全球化對國內工農的負面影響、要求勞工自行承擔全球化負面結果的責任、中外歷史教材缺乏對勞工運動史的介紹等缺失,在《兩公約》國內法化後,主管機關除應通盤檢討現行教科書的勞動人權概況外,應進一步將《兩公約》納入各級學校課程,期使人權教育在校園生根茁壯。
二、教育部應定期公布年度校園人權報告:教育部應依《兩公約施行法》之規定,建立年度校園人權報告制度,並將教育法制是否合於《兩公約》規準?學生受教權與教師專業自主權是否獲得保障?校園環境是否友善?人權教育如何推動等?列為校園人權評估指標。

三、檢討修正抵觸《兩公約》之法規與行政措施:依《兩公約施行法》之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限期完成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法令的修正或廢止,建議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通盤檢視現行教育法制,儘速修正或廢止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法令與行政措施。


※新聞稿之電子檔案,可至本會網站(http://www.nta.org.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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