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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教師會首頁「桃園縣申評會」空白,是不是没有任何可以供會員參考的資訊呢?我電腦剛重灌,應没有中毒,試點了幾次,還是無法看到該選項有任何資料。
作者︰test 桃園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桃園縣政府府教創字第<a href="javascript:GDMS_Dlg.OpenWindowResize(750,550,'GDMS_QRY3100_Frames.aspx?cGDOC_PK=0970412554');">0980138632號函修訂發布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教師權益,疏解教師糾紛,促進校園和諧,依教育部訂頒「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規定,設置桃園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為申訴及再申訴二級。教師不服本會申訴評議決定者,得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再申訴,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服申訴評議決定者亦同。 三、本會受理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立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之申訴案件。 四、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縣縣長或縣長指定之人員兼任;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由縣長遴聘教育學者、社會公正人士、本府代表、本縣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教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五、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各類委員代表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出缺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六、本會會議由召集人視申訴案之實際需要召開,另經委員二分之ㄧ以上之書面請求,召集人應於二十日內召集之;歷次會議議決結果,得由本會委員輪流撰寫評議決定書。 七、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二分之ㄧ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二分之ㄧ以上同意行之。委員對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不得參與評議。 本會會議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委員會議時,應於開會前向本會請假,未經請假而連續未出席委員會議達十次者,得解聘之。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惟開會期間除本府兼任委員外,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暨差旅費或兼職費,撰擬評議決定書得另支給費用。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本會相關工作原則由本府教育處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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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桃園縣申評會中僅有四席縣教師會代表,其餘為學者專家及各鄉鎮市教師代表 其組織功能請參閱桃園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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