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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事的「最後裁決」不一定在官僚的手上!--「朱立倫縣長卸任前再對縣教師會會務公假開槍」(之五)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5070 )


作者︰peng
發表時間︰2009/8/24 下午 11:56:56

「朱立倫縣長卸任前再對縣教師會會務公假開槍」(之五)

前言:

2006年桃園縣政府就本會會務幹部的公假就曾刁難、打壓,當時經本會努力之後,終於獲得教育部的支持,而有了「教育部9510月13日台人(二)字第0950143492號函」,也確立了各地教師會申請公假處理會務的依據。

事隔三年,今年年底即將卸任的朱立倫縣長,恐怕因為桃園縣教師會長期揭弊,所以再度刁難本會會務幹部的公假,眾所皆知,縣教師會的公假代課費從來沒有拿過桃園縣政府的補助,現在桃園縣政府卻進而要「砍」教師會會務幹部的人力,我們認為這是桃園縣長朱立倫透過相關學校校長的手對桃園縣教師會開槍,我們向大家公開始末並為未來採取必要的措施留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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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事的「最後裁決」不一定在官僚的手上!而有可能是在法院!

有些官僚自以為他的手上有「行政裁量」的權利,所以凡事就都給他「裁量」ㄧ下,以為愛怎麼「裁」就怎麼「裁」!套ㄧ句目前某高官電視Call In的口氣:我是X長耶!拜託!

這些官僚以為他裁了就算了!只是沒遇到向他「算帳」的人,意思也就是說,因為官僚「亂裁量、沒有依照法令裁量」而造成的損害,是可以到法院要求損害賠償的!

 

 

 

●●本會致山豐國小律師函:除依法聲請國家賠償之外,並向學校及法定代理人個人依法聲請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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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鼎律師聯合事務所 函

機關地址:中壢市環北路1號8樓
發文日期:98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松律字第0123號
傳  真:(03)4919904
聯絡電話:(03)4919901~3

324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山頂段375巷45號
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山豐國民小學

主旨:就代桃園縣教師會函覆貴校民國(以下同)98年7月23日豐小教字第0980003344號函,詳如說明事。
說明:
一、依據桃園縣教師會委託意旨辦理。
二、據貴校回函內容略以:「...彭如玉老師、余章維老師擔任教師會理事長及資訊組長請假期限已滿,...不宜每學期更換老師;暫不同意上開二位老師以請公假方式處理會務。」等云云。
三、關於「教師會」之運作,聘請各校教師擔任相關工作,於從事教師會會務時,以請公假方式請假之依法存在效力及合法性,前次以律師函方式函達相關意旨予貴校,貴校卻仍回覆暫不同意。
四、查桃園縣教師會聘請彭如玉老師、余章維老師擔任教師會理事長及資訊組長,係經桃園縣教師會評估其經歷足以勝任相關職位,故若因貴校堅持不同意上開二位老師之請假,進而導致教師會運作困難,以致影響教師法中有關教師會之基本任務(教師法第27條 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之順利進行,而損及會員權益及致相關程序延宕時,桃園縣教師會當可依法訴追貴校擔負相關責任,並應賠償桃園縣教師會所受之損害。
五、又本件彭如玉老師、余章維老師參與教師會組織並擔任相關職務係依據憲法、教師法規定辦理,屬結社自由,為教師之權利,學校應不得限制教師參加教師組織,若因貴校堅持不准予上開二位教師參與教師會組織擔任教師會要職,等同限制人民集社結會之自由,有違憲法之保障,屆時教師會無法順利推展業務,造成桃園縣教師會全體會員權益受損,桃園縣教師會除依法聲請國家賠償之外,並向貴校及法定代理人個人依法聲請連帶賠償責任,以維公益。
六、綜上所述,特委請本律師再次發函予貴校,陳明教師參與教師會之權利及適法性,學校應按教師之申請准予公假,爲免無謂訴訟糾紛,尚請貴校依法辦理,切勿流於意氣之爭以免觸法,實為幸甚!

 正本:桃園縣平鎮市山豐國民小學
 副本:桃園縣教師會、桃園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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