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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的默許與授意--「朱立倫縣長卸任前再對縣教師會會務公假開槍」(之ㄧ)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5066 )


作者︰peng
發表時間︰2009/8/24 下午 11:48:00

「朱立倫縣長卸任前再對縣教師會會務公假開槍」(之ㄧ)

前言:

2006年桃園縣政府就本會會務幹部的公假就曾刁難、打壓,當時經本會努力之後,終於獲得教育部的支持,而有了「教育部9510月13日台人(二)字第0950143492號函」,也確立了各地教師會申請公假處理會務的依據。

事隔三年,今年年底即將卸任的朱立倫縣長,恐怕因為桃園縣教師會長期揭弊,所以再度刁難本會會務幹部的公假,眾所皆知,縣教師會的公假代課費從來沒有拿過桃園縣政府的補助,現在桃園縣政府卻進而要「砍」教師會會務幹部的人力,我們認為這是桃園縣長朱立倫透過相關學校校長的手對桃園縣教師會開槍,我們向大家公開始末並為未來採取必要的措施留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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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的默許與授意

本會的會務幹部共六名,分屬五個學校,目前有兩所學校的校長(山豐國小、平興國小)執意刁難縣教師會的所屬幹部的公假申請,,合計有ㄧ半的幹部公假被刁難。

山豐國小即是我所屬的學校,吳玉琦校長會這麼堅定的否決過去三年他都同意的公假處理會務,要不是他突然覺得窮極無聊,希望任期的最後一年把我留在學校多陪陪他(哈哈!),就是有人授意如此做。

基本上,看似由學校決定的公假,就以下相關的公文證實桃園縣政府其實知悉此案,如果桃園縣政府95年10月24日發函認為「會務幹部申請公假,桃園縣政府函知與教育部規定同」,怎麼會允許山豐國小校長與平興國小校長如此違逆縣府和教育部的公文?

桃園縣政府在朱立倫縣長即將卸任前,對本會幹部的公假開槍,顯然是要砍縣教師會的人力,眼看即將開學,相關決定如果沒有變更,也等於向桃園縣教師會宣告開戰,這個戰爭是桃園縣政府挑起,我們心裡已作準備,也開始應戰。

PS:

98.6.23本會向各相關學校申請公假。

98.7.1平興國小回函「歉難同意」

98.7.23山豐國小回函「不同意」

 

●●本會向山豐國小申請會務幹部以公假處理會務函,並副知桃園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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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F
傳  真:03-4283397
電  話:03-4280368
聯 絡 人:羅焜榮、陳惠心

受文者:山豐國小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九十八縣教師字第099號
附件:
主旨:本會協助處理會務之教師,擬自98年7月1日至99年1月31日止,以公假方式處理會務,敬請 俞允。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台人(二)字第0950143492號函及中華民國89年1月7日台(八九)人(二)字第88121246
號函辦理。
二、依據桃園縣政府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府教學字第0950304204號函辦理。
三、依據桃園縣教師會第七屆第十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辦理。
四、期間:自民國98年7月1日至99年1月31日止。
五、爲處理本縣教師有關教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任務事宜,請准予核給本會協助處理會務教師公假,每週授課以四節為原則(其餘授課時數鐘點費由本會支應),如有臨時相關業務需處理時,另請公假辦理。
六、 貴校教師名單如下:彭如玉老師(本會理事長)、余章維老師(本會資訊組長)。

正本:桃園縣山豐國小
副本:理事長彭如玉老師(山豐國小)、資訊組長余章維老師(山豐國小)、桃園縣政府、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

 

 

●●山豐國小「不同意」本會幹部「以公假方式處理會務」函,並副知桃園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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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平鎮市山豐國民小學 函
機關地址: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
山頂段三七五巷四十五號
傳真:(03)4692060
電話:(03)4691784
承辦人:廖月梅
受文者:桃園縣教師會
速 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07月23日
發文字號:豐小教字第0980003344號
附 件:

主旨:有關 貴會函述本校教師彭如玉、余章維兩位以公假方式處理會務乙案,詳如說明,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98年7月9日教師字第109號函。
二、98學年度開始,查彭如玉老師任教師會理事長、余章維老師擔任資訊組長請假期限已滿,依本校學校職務規劃,98學年彭如玉老師排定擔任五年級導師,余章維老師排定擔任三年級導師。
三、97學年度核准彭、余兩位教師之假單,截止日期為98年6月30日止。限於學校現有編制,本於學生受教權之維護,不宜每學期更換老師;暫不同意彭、余兩位老師於民國98年7月1日至99年1月31日以公假方式處理會務。
四、請彭、余兩位老師安排會務交接相關事宜,於98學年度開始到校任課,以利學校整體運作之利;98年8月3日為本校教師備課日暨學生編班日期,請彭、余兩位老師當日返校共同協助校務之運作順暢。

正本:桃園縣教師會
副本:桃園縣政府、本校教務處

校長 吳玉琦

 

●●本會向平興國小申請會務幹部以公假處理會務函,並副知桃園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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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F
傳  真:03-4283397
電  話:03-4280368
聯 絡 人:羅焜榮、陳惠心

受文者:平興國小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九十八縣教師字第102號
附件:
主旨:本會協助處理會務之教師,擬自98年7月1日至99年1月31日止,以公假方式處理會務,敬請 俞允。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台人(二)字第0950143492號函及中華民國89年1月7日台(八九)人(二)字第88121246
號函辦理。
二、依據桃園縣政府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府教學字第0950304204號函辦理。
三、依據桃園縣教師會第七屆第十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辦理。
四、期間:自民國98年7月1日至99年1月31日止。
五、爲處理本縣教師有關教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任務事宜,請准予核給本會協助處理會務教師公假,每週授課以四節為原則(其餘授課時數鐘點費由本會支應),如有臨時相關業務需處理時,另請公假辦理。
六、 貴校教師名單如下:林奕均老師(本會政策組組長)。

正本:桃園縣平興國小
副本:政策組組長林奕均老師(平興國小)、桃園縣政府、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

 

●●平興國小「歉難同意」本會幹部「以公假方式處理會務」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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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平鎮市平興國民小學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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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縣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平小教字第0980003412號
速 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附 件:


主旨:有關貴會所請「林奕均教師擬自98年7月1日至99年1月31日止,以公假方式處理會務」案,經考量校務運作、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所請歉難同意,復請查照。
說明:復貴會98年6月23日九十八縣教師字第102號函。

正本:桃園縣教師會
副本:本校教務處

校長 賴進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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