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最新消息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41 ) --- 桃園縣教師會針對縣議會的「教師籌組工會調查」之看法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4680 )
作者︰peng 桃園縣教師會針對縣議會的「教師籌組工會調查」之看法 桃園縣政府以最速件公文通知各校要求老師上網填報縣議會的「教師籌組工會調查」,5/21的公文,要求5/22下班前填報,倒是意外讓 老師們想上網填就上網填,如果不知道怎麼填?我們有參考答案,供大家使用,也歡迎大家上本會網頁→重要議題專欄→教師工會有許多資料供各位參考,我們就靜候縣議會公佈調查結果,再看看囉! ============================================================================ ●桃園縣教育處的最速件公文 通知編號 D00030007211 ============================================================================================== 貳、問卷表格
======================================================================================== ●桃園縣教師會針對各問題提供參考意見: 一、我了解教師工會的權利與義務 (開放選項。可參考桃園縣教師會網頁→重要議題專欄→教師工會)
(非常不同意。基本上,這樣的論點也與行政部門恫嚇教師不得組織工會的講法如出一轍,已經遭到學者嚴正駁斥。事實上,職場福利與基本人權根本是二回事,豈能一概而論?勞基法第1條明訂:「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立法精神旨在保障「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另勞基法第84條則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此處所指公務員應為廣義公務員,教師理應適用,與釋字308號解釋文並不違背。
(非常同意。政大黃貫程教授更明白指出:「若無罷工權之保障作為勞工之後盾,則勞工之談判、協商根本只是『集體行乞』。蓋勞工若無施加壓力之手段作為對抗武器,則其共同勞動、生活條件之改善,則完全取決於雇主的『善心』。如此一來,工會根本成為『丐幫』!」【請參考:高雄市教師會之「教師工會答客問」)】
(非常不同意。教師會分三級,此問題無疑是想消滅學校教師會,許多需在學校解決的問題,未來若拔除學校教師會,將使目前之各校行政、家長會、教師會之三角制衡關係嚴重歪斜偏移,這也就是為什麼校長協會、家長團體結合議員要強烈反對教師組工會甚至消滅學校層級的教師會或教師工會!) (非常不同意。事實上,這樣的說法,恰恰也是台灣行政部門長期反對教師工會的主要說詞。.......問題是,誰說工會與專業非得擇一而行呢?再以十年教改的經驗而論,教改政策之所以無法執行甚至遭致失敗,關鍵也不在於教師的專業不足,反而是主管部門從決策之正當性與實際內容之可行性均充斥著行政權獨大的傲慢,一個沒有實質勞動三權的教師會在維護教師專業上當然也不免捉襟見肘了,準此而論,所謂「工會主義」(unionism)根本就是「專業主義」(professionism)的先行與基礎,完全無需分開處理。【請參考:羅德水之「澄清幾個教師工會的疑慮」】)】 (同意。事實上,依現行《工會法》,的確是強制入會。但我們成立教師工會將不強調強制入會。觀諸現實,一則目前《工會法》對未入會者沒有罰則,再者,工會內部對強制入會的精神也無共識;因此,強制入會的規定實際上形同具文。事實上,正在審議的《工會法修正案》對強制入會的規定已訂有三年的落日條款。未來,即使教師工會制定特別法,似乎也應符合「自由入會」的世界潮流。我們也認為:教師工會的壯大,不在強制入會,而在工會對教師會員的服務、以及各種工作的績效上。 (非常同意。至於到底是多少億?從歷年來反對教師組工會的資料上的價碼有從2億、16億、4.5億....,桃園縣議會這次做問卷的100億可是開價最高的,可信度如何?大家可以檢視看看囉!【請參考:教師組工會─ 給全國教師的ㄧ封公開信及雲林縣教師會之「不要誤診又投錯藥」 羅德水之「反對訂定教師會法 堅定教師工會決心」】 ================================================================================================== ●相關資料參考 澄清幾個教師工會的疑慮 ============================================================================ 教師工會答客問(摘錄) 教師組工會後,對教師待遇有何影響? 不要誤診又投錯藥!! 全家盟「教師法修法連署書」大有問題!! 雲林縣教師會新聞稿2006.09.02 爭取會務假≠擴權 在教育經費最困難的時候,是誰推動訂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當學生的實習材料費被苛扣、被挪用,是誰為學生出來大聲疾呼? 當九年一貫眾說紛紜,是誰出來辦研 當課程修訂影響孩子興趣性向發展,是誰來為孩子找出路? 當身心障礙的孩子受到制度性的壓迫,是誰出來呼籲政府要投入資源? 我們可以很驕傲的告訴您,都是教師會 教師會之所以能有這些貢獻,正是因為已經有少部份教師會幹部有會務假;為了持續並擴大教師會對教育的貢獻,所以才要會務假法制化。教師會幹部會務假的目的,是在充分的蒐集並反應教學現場的真實狀況;雖然與教室裡的教學工作有所不同,但對將來臺灣整體教育發展,與教育政策的正當性、合理性,其貢獻實無差別。 再說,各級教師會必須執行教師法第27 條所規定的六大基本任務(如: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它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如果沒有會務假,如何完成?總不能「要馬兒肥,又要馬兒不吃草」吧! 會務假不會影響學生與其他教師權益→沒有固定會務假才會 對學生而言,會務假確定之後,擔任幹部的教師每週授課的時數就會自動減少,所遺留下來的課務在學期初,便會排定給特定老師來代理,根本不會有「一直換代課教師的問題」。 至於教師部分,目前教育部正在規劃推動國小教師固定授課節數,相關協調已進入尾聲,不日即可對外宣布。所以,將來教師授課時數是固定的,不會因為教師會幹部會務假而增加其他教師負擔。 全家盟灌水,雲林縣家長團體要買單?會務假絕不可能花16 億! 1. 節數估算灌水:學校教師會的會務假是採總量管制,而且依學校大小規模以12~24 節課為原則。也就是說,不管學校教師會幹部有多少人,會務假最多最多只能有24 節去分配,超過免談。偏偏有人刻意曲解成一個幹部可以減12~24 節,平均以18 節計,又乘以2 人,使會務假暴增到36 節。其實以現場的經驗來看,學校教師會的會務假能有12 節就已經阿彌陀佛了,別說要減36 節,就是減24 節都是不可能的任務。 2. 校數估算捏造:把全台三千八百多所學校都算進去,真是笑話!全台至少就有三分之一以上學校的教師人數根本達不到《人團法》的規定,因而無法成立教師會,哪來的會務假? 3. 依上所述,校數應減少1/3、節數減少1/2,則支出應是只有16 億的1/6 而已! 不適任教師該處理,但不要投錯藥→改變專業人員比例的修法就是投錯藥! 絕大多數教師會會員都很愛惜羽毛,大家好不容易經營累積起來的聲譽,不願因少數教師個人的因素而毀於一旦,所以我們主張不適任教師該處理,但不必修法。把不適任教師處理問題,簡化成調整教評會、申評會結構,根本是開錯藥方抓錯藥。處理不適任教師的關鍵,不在調整教評會或申評會組織結構,而是如何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當事人確實不適任,也就是說只要事證明確,在現有的體制內就能處理,根本不必動刀修法。倘若證據不足,或程序不完備,導致委員教師無法評議,因而被誣賴為「師師相護」,實在有失公允! 再說,「社會公正人士」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誰是社會公正人士?需要具備什麼資格? 要由誰來作資格認定?又由誰來挑選、聘任?我們擔心的是因為組織結構的調整,使得地方勢力堂而皇之的進入校園,讓外行干預內行,甚至讓學校成為地方勢力朋分利益的新樂園,豈不慘哉!當教師主張擁有勞動三權時,就會有個特定既得利益團體出來說,教師會是專業團體不是勞工。那麼,請問,有哪一個專業團體的不適任處理機制,會容許非專業人士干涉、參與呢? 理事長廖芳娟 0 9 8 2 - 9 3 9 5 6 8 、0 9 1 9 - 6 9 9 0 1 9 總幹事王正賢 0 9 8 2 - 1 0 8 0 4 7 、0 9 1 1 - 1 8 4 2 1 3 雲林縣教師會 Y u n l i n T e a c h e r s ’ A s s o c i a t i o n 地址:雲林縣虎尾鎮博愛路6 5 號 電話:05-6321009 傳真:0 5 - 6 3 2 1 0 0 9 E - m a i l : y l c t e a c h e r @ y a h o o . c o m . t w ================================================================================= 教師組工會─ 給全國教師的ㄧ封公開信 ============================================================================ 反對訂定教師會法 堅定教師工會決心 (摘錄) 立報2007-05-22 18:53:53 ■羅德水(教師) 二、協商權、會務假大幅限縮:眾所周知,團結權只是勞動基本權的基礎與起步,即有學者指明,凡不以簽訂團體協約為宗旨的團體,無論其名稱為何均不能稱之為工會,可知協商權法制化對工會的意義。然而,「教師會法」草案第12條卻規定,「教師聘約事項具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以教師聘約準則定之;訂定時得諮詢全國教師會之意見。」此一規定,不僅有違團體協約之對等協商原則,甚至不如現行教師法第27條,教師組織有「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之基本任務的規定。 除此之外,綜觀「教師會法」草案內容,均無三級教師會會務假之相關規定,僅於草案第9條指出:「學校教師會辦理會務、活動,以不影響課務為原則。」尤有甚者,教育部次長周燦德甚至對媒體表示,「教師會幹部除了開會請公假,不能請會務假找人代課,否則按教育部估計,政府一學期就要編列4.3億元的代課預算。」此種一方面不將會務假法制化,一方面卻又於媒體大放厥詞的作法,恰恰凸顯教師組織需要會務假以制衡主管機關之必要性與迫切性。 事實上,會務假法制化是工會安全的重要組成,遠的不談,光是執行教師會法草案所明訂之各級教師會基本任務(教師會法草案第7條:全國教師會之任務如下: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及專業自主權。二、辦理全國性教師專業進修及研究事項。三、研究並協助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解決各項教育問題。四、指派代表參與依法規規定與教師有關之全國性教育政策研擬及法規修訂。五、指派代表參與依法規規定與教師有關之中央法定組織。六、指派代表參與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七、制訂全國教師自律公約。八、與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協商簽訂教師團體協約。九、辦理全國教師會會員福利事項),對於沒有會務假的教師組織而言不啻是不可能的任務。 ... 綜合上述討論可知,教育部研擬已久的「教師會法」內容,竟然與有「被限制的團結權、被施捨的協商權、被閹割的爭議權」之稱的「教師法」如出一轍,這樣的草案內容,非但離勞動基本權法制化的目標甚遠,甚至連原先處於模糊狀態的教師法都不如。筆者以為,如此拙劣的二手策略,非但完全阻絕了教師組織留在所謂教育法系的念頭,更加堅定教師組織朝工會化發展的決心。 值得討論的是,教育部何以敢於在表面上宣稱保障教師權益,私底下卻又訂出卸除教師組織勞動基本權的教師會法來?分析其心態大概不出以下二種原因:其一,教育部顯然對教師會之所以致力於工會化的原因缺乏正確認識,否則如何能天真的以為教師組織願意接受教師會法?其二,就是教育部其實已洞悉教師組織的路線之爭,明白原來修工會法只是爭取教師法修法的掩護與策略運用。 至於要如何破解教育部的二手策略?對基層教師來說,務必認清一個事實,那就是,基本權利從來不會從天而降,在爭取勞動基本權法制化的過程中,與其寄託教育部的誠意,莫如確立自身的階級意識,進而堅定組織工會的決心。 對教師組織與組織幹部而言,眼下除了批判教育部的二手策略,並結合勞權團體,全力進行工會法第4條修法遊說工作外,更應展現具體行動,堅定教師工會的決心,唯有如此,才是有效破解教育部二手策略的根本之道。
◎全國教師會工會文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