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教育論壇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58 ) --- 貴會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4599 )
作者︰test 〔記者陳文正/桃園報導〕行政院上個月通過工會法修正草案,讓教師可組工會,昨天桃園縣議員魯明哲等人批評,並表示將串聯其他縣市議員、家長反對。縣府教育處長張明文也說,如果教師可組三級工會,將動搖國本,他會把議員的意見反映給教育部及立委。 魯明哲、舒翠玲等人昨天在教育處工作報告中指出教師籌組工會嚴重性,舒翠玲還出示2000餘名家長反對的連署書,其中也包括有教師。連署書上指出,教師在薪資及休假上已受到教師法等法令很大的保障,例如要把一個不適任教師離職,可說是比登天還難。 連署書上還說,資方沒有剝削教師,為何還要籌組工會?舉美國教師為例,雖可組工會,但只要寒暑假沒有上班,就沒有薪水,反觀台灣老師寒暑假還有薪水可領。 他們也表示,反對每年要納稅人花100億元支付教師組織幹部參加會務時的代課老師費用,並反對教師會要同時享受在教師法及工會法上的各種保障。 張明文說,教師會成立20餘年來已造成學校行政、教學的內耗,他對教師組工會持悲觀看法,因為不希望讓學校成為鬥爭的場域,如果教師可籌組三級工會,將動搖國本。
作者︰test 本人屆退休 任教這些年來 教學環境已經更有專業空間 教師組工會實在沒必要 只要把教師法之內容做更完善之修定即可 教育界已經被一群少數人攪和腐敗了 尤其是教師會的領導者沒有大智慧 只有鬥的性格 桃園教師會更是嚴重
作者︰test 只要教育界有著不平等的階級壓迫 只要各界對教師進行有心的鬥爭, 教師工會就有它存在的必要。 正如同列寧所認為: 一個有覺悟的勞動者,不論他身處何處 不論他遭受何種的不平等壓迫 只要有國際歌(勞動者的聖歌)的存在 他就能在世界各地找到志同道合的朋友 教師也是勞動者!這是世界民主國家的鐵則 這也是勞動者的基本尊嚴! 為何不能有教師工會???
作者︰test
還是沒有人告知,教師會極力爭取組 工 會,就教師權利˙義務˙˙ 改變為何?醫師公會,律師公會,教師 有教師會,˙˙˙ 功能之發揮˙˙˙ 組工會˙˙意義˙功能為何?要爭取什?要改變什?˙˙˙˙誰能告知?
作者︰test 公會和工會 差別在哪裡? 誰能解釋? 產業公會與職業工會又有何差別? 教師會算不算法人?具備教師公會的特性?還是工會的性質? 工會法如果真的送到立法院修正三讀通過 教師得到法源依據可組工會之後 依照工會法的內容 教師會做好轉型的準備了嗎? 全國的教師都瞭解工會成員的權利義務了嗎? 全國教師需不需要一律參加工會呢? 產業內受薪階級依法該如何一體適用呢? 資訊不足 誤解、衝突太多 全教會及桃教會的幹部 到底要「領導」往那個方向去呢? 教師問題政治化 教師會幹部政治化或政治人物化 教師的本質應該回歸教學 教師會教學之外的工作真的做的很用心耶!
作者︰test 檔案下載→<IMG onmousewheel="return yuzi_img(event,this)" src="http://www.tyt.org.tw/fbbsxp/images/affix.gif" onload="javascript:if(this.width>body.clientHeight)this.width=body.clientHeight" border=0>教師組工會之問與答t9.doc 教師工會答客問 高雄市教師會/93.3.22 一、教師組工會的正當性 Q01:教師是不是勞動者? A01:教師當然符合「勞動者」的定義。 自教師法訂定之後,不論公立或私立學校教師皆採聘任制;相對於雇主(學校設立者)而言,教師「受僱從事一定工作(教學)而獲取報酬」的身分,充分符合「具有從屬關係的勞動者」的定義。即使依據《勞基法》(第2條),教師也可認定是「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的勞工。 Q02:教師組工會後,會不會喪失專業人員的身分? A02:教師組工會後,並不會喪失專業人員的身分 教師組織工會與教師組織專業同業公會並不衝突。正如其他專業人員(醫師、律師、工程師等),教師本身可兼具專業人員身分及勞動者身分,因此,可同時參加此兩種不同性質之團體(職業公會和工會)而不衝突。真正的關鍵在於:在觀念上,教師本身及社會大眾是不是能接受教師具有「勞動者」的身分。 Q03:教師組織工會是不是符合世界潮流? A03:教師組工會是世界潮流,先進國家教師,不論公私立,都可組織工會。 事實上,德、日、美三國,不論公私立教師,即使具有公務員身分,皆可組織工會。(請參照附表一) Q04:教師組織工會是不是合法? A04:教師組工會是《憲法》保障的「結社自由」。 「結社自由、工作權或生存權」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而教師組織工會,一方面是教師的結社自由,再者也是為了保護教師的工作權。要限制基本人權,必須符合《憲法》第23條︰「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的要件,而教師工會不符合要件中的任何一項。因此,目前《工會法》第4條限制教育事業不得組織工會的規定,根本是違憲的(大法官釋字第373號)。 Q05:教師組織工會真的有利「工作權」的保障嗎?爭議權(罷工權)真的那麼重要嗎? A05:教師工會擁有完整的勞動三權(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正是為了確保《憲法》保障的「工作權」。 工會的宗旨在於:促進公平的勞資關係,並維護勞工的工作權益;而「勞動三權」正是達到上述宗旨的有效力量。目前,教師勞動三權真正的爭議在於爭議權(也就是罷工權)。但我們必須嚴正的指出:排除教師的「罷工權」,不僅缺乏道德上的正當性,也違反《憲法》第七條所揭示「人民…在法律前一律平等」的精神。事實上,《國際勞工公約》(訂於1948年)1978年、1981年的第98號條款中便明文規定:「教師擁有罷工權及公務假應予以保障…」,而台灣(內政部)也簽署了這分公約。政大黃貫程教授更明白指出:「若無罷工權之保障作為勞工之後盾,則勞工之談判、協商根本只是『集體行乞』。蓋勞工若無施加壓力之手段作為對抗武器,則其共同勞動、生活條件之改善,則完全取決於雇主的『善心』。如此一來,工會根本成為『丐幫』!」(註1) Q06:教師的勞動權與學生的基本權益何者較重? A06:教師擁有勞動三權與學生的基本權益並不衝突,甚至可以相輔相成。 學生權益和教師勞動權兩者並不衝突,更沒有誰先誰後、孰輕孰重之分。甚至可能的情況是:當更多的老師清楚意識到自己的基本人權,才容易喚起對學生權益的重視;也只有當教師享有充分人權、享有人的尊嚴,才能教出人格健全、全面發展的學生。因此,有家長主張「先將學生人權處理好,再談教師勞動三權」其實是不合邏輯的情緒語言。至於教師罷工是否造成教師與學生的對立,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學會執行長林佳和曾舉自己1992年參加德國有史以來第二次大罷工的經驗,指出:罷工後教師教課更努力,學生學習更認真、社會經濟也未見不良影響(註2)。 Q07:教師罷工是否應有更嚴格的規範? A07:罷工的發動是團體性的,且須依一定程序,其規範已經相當嚴格。 罷工權的行使單位是工會、不是個人,而且罷工也必須經過一定民主和法定程序(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至於教師罷工規範該不該更嚴,我們雖不堅持反對,但認為不應矯枉過正,而應考慮實際情況。例如,美國大部分州法律雖不支持教師行使罷工權,但設有爭議的仲裁處理程序;英國及日本則不但明文保障公務員及教師等人員「勞動三權」,甚至鼓勵公務人員行使勞動三權,作為與政府溝通的形式,以減少彼此歧見(註3)。而台灣有為數眾多的私校教師,他們的工作權一向較少保障,正常的罷工權對他們絕對是必要的。 Q08:教師罷工有可能兼顧學生的受教權嗎? A08:行使罷工權有不同的方式,我們也會儘可能以保護學生受教權的方案為優先考量。 罷工權的行使,乃是出於勞動者最後的自我保護,也就是說,勞動者與雇用者衝突無可化解時,最直接的批判方式是一種「不合作」運動。但是,教師罷工有許多可能的設計形式,例如:請代課教師、事後補課、以「行動教室」方式移到戶外或學校以外進行機會教育、在星期例假日遊行…等等。 Q09:教師罷工真的都沒有負面後果嗎?如果難免要付出代價,為什麼非罷工不可? A09:抗爭難免造成不安或不便;但為了爭取社會更大的利益,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只好選擇付出代價。 教師罷工不僅是為了自身的工作權益,常常也是為了更重要的教育環境。例如,今(2004)年,為了反對布萊爾的「高等教育市場化」政策,英國最大的大學系統工會「大學教師工會(AUT)」投票通過罷工案,自2月23日開始展開為期四天的罷工。正因為教師罷工的訴求是教育體質的改善,英國的「全國學生會聯盟(NUS)」也宣布全國大學以上學生於25日罷課一天,以支持教師的罷工行動。事實上,世界各國反對「傷害學生權益的新自由主義教育政策」的運動中,教師工會正是一股重要的力量。國際教育組織(EI)資深顧問哈里斯(Bob Harris)便明白指出:教師勞動條件的不斷下降也意味著教育品質將不斷向下沈淪(註4)。因此,維護教師權益也是為了維護教育品質,教師權益受保障,學生的受教權也才有保障!許多國家的緀驗也證明:教師罷工不僅是教師用以維護自身的權益,同時也擔負起社會改革(尤其是教育改革)的重大責任;比起「教育品質的向下沈淪」,「教師罷工造成的暫時不方便」又算得了什麼? 二、教師組工會的急迫性 Q10:目前,教師已有教師會,真的還有必要成立工會嗎? A10:目前教師會擁有的勞動三權並不充分,無法有效保障教師的工作權益(請參照附表二)。有人甚至用「被限制的團結權、被施捨的協商權、以及被閹割的爭議權」來形容教師會的勞動三權。 Q11:可是教師會的成立,不就代表教師擁有團結權嗎? A11:從表面上看似乎是如此。但實際上不然。 舉例而言:一般工會幹部都擁有必要的會務假,以服務會員,促進團結。但幾次修法的過程中,這個促進教師團結的基本制度,卻一直受至部分立法委員和家長團體的抵制,至今無法實現。可見,目前教師會擁有的團結權,它的效果仍然有限。 Q12:教師會不是已經可以和行政單位協商了嗎? A12:目前的協商是一種施捨性的協商。 由於目前的《教師法》並沒有明文規定協商的範圍和程序。因此,教師會能參與協商的程度,經常是依據行政機關的態度與認知。如果,行政機關善意較高,或評估教師會的實力強,才會給教師會多一點協商空間。如果行政單位不願和教師會協商,在許多法定組織和會議上,便會自己選定所謂的教師代表,然後再施捨一、二個名額給教師會。比起擁有爭議權作後盾的工會組織,目前教師會能達成的協商效果實在有限。 Q13:教師組工會,對教師組織而言,會有更大的經營空間嗎? A13:這是毫無疑問的。 教師工會為教師的自治組織,基於自主原則,凡其他法令未禁止之事項,工會均得為之。若依現行《工會法》規定,其職能除了上述的協商權和罷工權之外,還可以從事就業輔導、會員儲蓄、生產、消費、信用合作社,進行勞工統計、生計調查、開辦醫院、托兒所、圖書館、出版社…等等,可以說是一個小型的工人政府,其活動空間和法定職能非現行教師會所可比擬。(註5)以香港教育人員專業協會為例,它們擁有自己的書局、超商、健檢中心…為會員謀取了許多的福利;他們同時也以知識分子的良心,領導香港社會運動的發展,香港每年的「萬人六四守夜」、以及去年「七一反基本法廿三條修正案」五十萬人上街頭,都可以看到香港教協的領袖身影,因此被視為教師工會中成功的典範。 Q14:這麼說,成立教師工會,教師組織的經營困境就會因此改善了? A14:恐怕並非必然。 成立教師工會後,不代表就能像童話故事的結局一樣,從此過著幸福美滿的生活。相反的,那將是一個不同的挑戰!我們認為:教師會或者教師工會組織經營的成敗關鍵,不在可施展之空間,而在經營者的見識與能力、以及會員的集體意識,這是所有組織都該努力的方向。「有沒有先進的武器」和「會不會打仗」畢竟是兩回事。 Q15:教師組工會後,是否有「教師組織弱化」的危險?如何克服? A15:的確有此疑慮,但不是不能克服。 依工會「自主、多元」之精神,未來教師工會亦可能朝多元競爭的方向發展,「代表性」勢必成為各自主工會之競爭標的。而多元林立之教師工會能否發展出整合機制?能否避免「政府分化」或「黨派對立」?在在需要有識者的未雨綢繆,並在未來修法過程中集思廣益。(參考第四部分「教師組工會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當然,如果有一個教師工會努力深耕基層、熱心服務會員、立場堅定、制度明確、並具備理想性格,加上有完整的勞動三權作武器,自然能凝聚教師們的向心,成為壯大的組織。 三、教師組工會對教師待遇、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及保險的影響 Q16:教師組工會後,對教師待遇有何影響? A16:沒有影響。 《教師法》第20條規定:「教師之待遇,另以法令定。」而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此處所謂的公務員屬於廣義公務員,與大法官會議第三○八號解釋令所謂「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並不違背。因此,教師之待遇仍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辦理,不因組工會而改變原有適用的法令。即使將來訂定《教師待遇條例》,教育部也必須先和教師工會進行協商;之後,教育部和教師工會再透過黨政運作和政策遊說,推動立法院完成修法。 Q17:教師組工會後,對教師退休有何影響? A17:沒有影響。 《教師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教師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及保險,另以法令定。」因此,依《勞基法》84條「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的擇優適用」的精神,教師之退休仍依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不因組工會而改變原有適用的法令。即使法令有所修正,教育部也必須先和教師工會進行協商;之後,教育部和教師工會再透過黨政運作和政策遊說,推動立法院完成修法。 Q18:教師組工會後,對教師撫恤有何影響? A18:沒有影響。 《教師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教師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及保險,另以法令定。」因此,依《勞基法》84條「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的擇優適用」的精神,教師之撫恤仍依據《學校教職員撫恤條例》辦理,不因組工會而改變原有適用的法令。即使法令有所修正,教育部也必須先和教師工會進行協商;之後,教育部和教師工會再透過黨政運作和政策遊說,推動立法院完成修法。 Q19:教師組工會後,對教師資遣有何影響? A19:沒有影響。 《教師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教師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及保險,另以法令定。」因此,依《勞基法》84條「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的擇優適用」的精神,教師資遣仍可依照目前法令辦理,不因組工會而改變原有適用的法令。即使將來訂定有關教師資遺的特別法規,教育部也必須先和教師工會進行協商;之後,教育部和教師工會再透過黨政運作和政策遊說,推動立法院完成修法。 Q20:教師組工會後,對教師保險有何影響? A20:沒有影響。 《教師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教師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及保險,另以法令定。」因此,依《勞基法》84條「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的擇優適用」的精神,教師保險仍可依照《公教人員保險法》辦理,不因組工會而改變原有適用的法令。即使將來訂定有關教師保險的特別法規,教育部也必須先和教師工會進行協商;之後,教育部和教師工會再透過黨政運作和政策遊說,推動立法院完成修法。 四、教師組工會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Q21:若要修法解決教師組工會的限制,有哪些可能的方案? A21:目前有三種方案: 方案一:教師直接依《工會法》另組織工會。 方案二:直接宣告教師會為教師工會。 方案三:另訂特別法以組織教師工會。 Q22:這三種方案有無共通的地方? A22:在修法上,三種方案都必須修改《工會法》第4條(或2002年勞委會提出的《工會法修正草案》第4條第1項),刪除教育人員組工會的限制。但三種轉型工會的方案,仍另各有不同的修法重點。(請參照附表三) Q23:依《工會法》另組織工會(方案一)的重點在哪裡? A23:依《工會法》另組織工會的結果是教師會與教師工會並存,但教師工會要取代原有教師會的工會任務。 此一方案,教師會須轉型成為類似公會的專業團體,所以,必須刪除《教師法》第27條中屬於工會的任務(聘約協商);至於教師工會的協商權及爭議權,則直接適用《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 也有人建議,可暫時不處理《教師法》,以免節外生枝。俟教師工會成立,再讓兩個組織自然消長。 Q24:依《工會法》另組織工會(方案一)的問題在哪裡? A24:主要有兩項不利的問題,但問題並不嚴重。 1.教師另組織工會後,依現行《工會法》,有關團體協約及勞資爭議之處理應歸勞政單位(中央為勞委會、地方為縣市勞工局)處理,但勞政單位一時之間恐無法清楚認識教育專業之特殊性,也不易掌握公私立學校間問題之不同。當然,我們也不敢低估勞政單位的學習能力。 2.目前單一教師組織(即教師會)所凝聚之集體力量將遭到教師工會瓜分,未來,「多元工會」的發展將有可能進一步衝擊教師組織的整體力量。當然,如果教師的團結意識強,這個問題不難解決。 Q25:直接宣告教師會就是教師工會(方案二)的重點在哪裡? A25:這個方案是直接在《教師法》第26條中宣告教師會就是教師工會,教師會直接適用工會之各項法規,包括《工會法》。 Q26:直接宣告教師會就是教師工會(方案二)的問題在哪裡? A26:由於教師會是依《人民團體法》組織,會員乃因認同教師會而加入;若直接在《教師法》中宣告教師會就是教師工會,等於強制改變現有組織的性質及目的,恐不符合現有會員原先加入教師會之意願,而有抵觸《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虞。 Q27:另訂特別法(方案三)的重點在哪裡? A27:另訂特別法(例如《教師會法》)則必須刪除現行《教師法》第26條至第28條有關教師組織的規定,並在《教師法》中增訂一條:「教師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而教師組織的型態(工會與公會合併或分離)、功能、以及職權(專業團體職權和工會職權)行使,就一併在此特別法中規定。 Q28:那麼最可行的方式是第三種方案「另訂特別法」了? A28:這個方法爭議少,但能否在短期實現,我們並不樂觀。 此方案沒有抵觸《憲法》的問題,也可以克服教師會與教師工會各自歸屬所造成的效能不彰和力量分散。唯一的問題是制訂新法必須耗費較長的研擬時間。再者,我們也懷疑:以目前國內各主要政黨偏袒資本家的意識型態,會不會真的有心保障勞工的權益、積極促成充分維護勞動三權的立法工作? Q29:既然修法曠日費時,在目前不修法的情況下,可否直接成立教師工會? A29:理論上可以。 由於現行《工會法》對教育人員組工會的限制有違憲之嫌,因此,理論上可以不理會《工會法》,而逕自成立教師工會。若遭取締,可打《憲法》官司。 Q30:在目前不修法的情況下,成立教師工會必須面臨的問題是什麼? A30:主要的問題在教師族群內部的共識。 因為打《憲法》官司需要共識,爭取勞動三權需要共識,成立什麼性質的教師工會同樣需要共識。事實上,教師成立工會本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因此,根本不是法律的問題,而在於全國的教師們願不願意團結一致,共同突破惡法。 Q31:目前不修法的情況下,可用什麼方式成立教師工會?需經過何種程序?又有何意義? A31:目前不修法的情況下,我們有兩種方式成立教師工會。而成立的目的在衝撞體制,突顯法令的不合理,並為未來修法累積能量。 第一種是在教師會之外,另外成立教師工會。若採這種方式,學校內只要有三十人就可另組學校教師工會。縣市及全國則須考慮是單一工會、還是聯合會。若為單一工會,只要有同一行政區域內三十人就可組該行政區域的教師工會;若是聯合會,則必須依《工會法》,有一定數額下級工會的發起。 第二種成立的方式是直接將現有教師會轉型為教師工會。若採這種方式,學校教師會須經會員大會決議,地方教師會及全國教師會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教師工會成立之後,應向所屬勞政單位報備。教師會原有法定職權(派代表參加各法定組織、聘約協商)若要移轉給教師工會,則向原主管機關(教育部、教育局)報備。 Q32:上述兩種教師成立教師工會的方式,各要克服什麼問題? A32:第一種「在教師會之外,另外成立教師工會」。這種方式要面對的問題是:教師工會不見得因此順利取得法定的協商權和協商代表(因為還有教師會在)。若要整合兩者,避免教師會和教師工會將因代表權爭議而造成教師族群的分裂。可考慮由大部分現任教師會幹部負責籌組教師工會,並鼓勵教師會會員踴躍參加教師工會。除此之外,也必須克服重複開會、重複繳費、和資源分享等等技術問題。 第二種「直接將現有教師會轉型為教師工會」。這種方式要面對的問題是:現有教師會會員是否都同意轉型?若有人不同意,則由教師會轉型之教師工會將流失部分會員。要克服這個問題,需要積積遊說廣大的教師會會員。除此之外,也必須克服法定職權轉移和財產轉移的技術問題。 當然,這兩種方式還要面對一個共同問題,那就是雇主(政府或私校經營者)不承認教師工會是協商主體。在此重申,這不是法律問題,而是實力問題。如果教師們都已支持並加入教師工會,對方審度情勢,也得接受。如果不然,罷工便是我們有力的武器。 Q33:在目前不修法的情況下,若地方教師會會員代表大會同意轉型為工會,是否意味學校教師會也自動轉型為工會?如果不是,學校教師會的上級單位為何? A33:目前,學校教師會是依《人團法》成立之獨立法人,是否轉型為工會,須由學校教師會內部自行決定。 若學校教師會不願轉型為教師工會,也有可能依《教師法》另組地方教師會。當然,如果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不支持教師工會,表示教師工會仍得不到廣大教師的認同,這個教師工會的意義也就不大。 Q34:在目前不修法的情況下,若地方教師會會員代表大會同意轉型為工會,是要以學校教師會為會員,還是要以個別教師為會員? A34:要看地方教師工會在章程中認定自己是「行政區域職業工會」還是「產業工會聯合會」。 若是「行政區域職業工會」(可稱為「××縣市教師工會」),則以個別教師為會員,學校則設分會或辦事處。 若是「產業工會聯合會」(可稱為「××縣市教師總工會」或「××縣市教師工會聯合會」),則以學校教師工會或現有學校教師會為會員。 Q35:在目前不修法的情況下,若教師會直接轉型為教師工會,財產如何清算、轉移? A35:經教師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捐贈或轉移,其程序類似理監事會改選移交,會計師必要的財產清算、認證過程也須完成。 Q36:教師會轉型為「工會」之後,是否必須強制教師入會? A36:依現行《工會法》,的確是強制入會。但我們成立教師工會將不強調強制入會。 觀諸現實,一則目前《工會法》對未入會者沒有罰則,再者,工會內部對強制入會的精神也無共識;因此,強制入會的規定實際上形同具文。事實上,正在審議的《工會法修正案》對強制入會的規定已訂有三年的落日條款。未來,即使教師工會制定特別法,似乎也應符合「自由入會」的世界潮流。我們也認為:教師工會的壯大,不在強制入會,而在工會對教師會員的服務、以及各種工作的績效上。 Q37:若不強制入會,不參加「教師工會」的教師是否仍可享受協商成果? A37:目前可以。但將來可訂定「防止搭便車條款」。 為吸引非會員加入工會,並防止非會員「搭便車」,可在《工會法》或《團體協約法》或教師工會的特別法中規定:非會員必須付費,才能享有工會的協商成果。以國外案例而言,非會員如果要同時享有工會談判結果,便需要付費給工會,通常支付的費用比會費高2、3成;由於會費通常不多,因此非會員通常都會考慮加入工會。 Q38:教師工會是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若是產業工會,則學校技工可否參加? A38:由章程中訂定即可。 若章程定為「教師職業的工會」,會員限定為教師,則學校技工不可參加;若章程定為「教育事業的工會」,會員包含學校技工,則學校技工可參加。 Q39:一所學校是否只一所「學校教師工會」? A39:是的。 不論現行《工會法》或《工會法修正案》,同一廠場的工會都以一個為限。未來,即使教師工會制定特別法,似乎也應符這個原則。 Q40:教師組工會後,各種假期(寒暑假、五一勞動節)有何變化?將造成何種影響?如何解決? A40:假期屬於勞動條件,在聘約中協商即可。 依台灣的國情,寒暑假的變化應該不大;五一勞動節是否放假,則要看老師們的放假意願多強,和社會的接受度多大。 註釋: 註1:〈罷工手冊〉,中華電信工會,2003。 註2:彭如玉,〈92年4月18日立法院法制局「建構教師勞動三權」之立法方向座談會發言紀要〉, 92.4.28。 註3:徐國淦,〈他山之石 美、日都有大型教師工會〉,聯合報,2002年9月29日,第31版 註4:哈里斯(Bob Harris),〈全球化社會下教育與教師組織的挑戰(Challenges to Education and Teacher’s Organization in a Globallized Society)〉,國際教育組織第四屆亞太地區年會,2003。 註5:許育嘉、陳福裕、盧復華、石文傑,〈教師工會Q&A〉, 2002.10.30。
作者︰test
作者︰test 你所受的委屈,我們一定替你討回公道 軍公教的待遇太好嗎?薪水太高嗎?是跟美國比、新加坡比還是跟大陸比?勞工的薪水太低嗎?待遇太差嗎?指的是科技新貴勞工、企業高階白領勞工?還是基層勞工、外籍勞工?工商時報在其社論中指出,軍公教的待遇太好,既不符合社會正義(合理、公平)又拖垮國家財政;什麼是社會正義?拿基層軍公教人員來為政府的財政背黑鍋,符合社會正義嗎?五月十六日報載財政部報告,指出目前租稅不公、稅收減少及資源配置扭曲問題相當嚴重。財政部配合經濟部研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修正草案,增訂製造業及相關技術服務業,得適用五年免稅優惠,預估整體稅收損失五年合計約一千億元。平均每年約二百億元,比軍教課稅後的稅收一百五十二億元,多了四十八億元。 今天,基層的軍公教人員應該要向政府爭取應有的待遇。尤其,扁政府聯合媒體煽動群眾,一開始在軍教課稅議題上企圖模糊焦點,只談課稅不談待遇調整與變相減薪,軍教人員至少要堅持立場,使政府維持當初招聘時所承諾的待遇。 沒有軍教人員會反對課稅;爭取待遇與課稅原本就是兩回事;課稅是維護社會正義,爭取待遇則是所有勞工的權利!否則,勞工憑什麼理由要求老闆加薪呢? 最後,我們希望能制訂合理的教師勞動契約,並成立教師工會,能提供法律服務,專門為教師爭取權益,並在權益遭受侵犯或損失時,爭取合理的補償。 一、中小學教師工會勞動契約基本規範: 1.教師工會的主要工作,在替教師爭取權益,並在教師權益遭受侵犯或損失時,主動介入並提供諮詢、調解、訴願、訴訟等協助,為教師爭取合理的補償。 2.教育部必須與教師工會協商教師的聘約、待遇、工時、工作條件、退休撫卹、福利等,並訂定契約與違約罰則、以及賠償事宜。 3.各縣市地方教育主管機關與學校,必須遵守教育部與教師工會協商制訂的契約,否則應負行政與民事之無限賠償責任。 二、中小學教師工作時數、勞動內容與勞動條件契約細則: (一)工時 1.每天七點四十五分以後上班,四點十分之前下班。 2.上班時間三分之一做教材研究準備,三分之二上課。 3.非行政人員每學期之會議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超出部份時間視同上課,逾時應給予請領加班費。導護、週會、班會時間視同上課時間。 4.暑假二個月、寒假一個月。 (二)薪資 1.依照現行敘薪方式,考績甲等以現行方式再加一等,乙等以現行甲等方式敘薪,丙等以現行乙等方式敘薪,丁等以現行丙等方式敘薪,戊等以現行丁等方式敘薪。 2.年終獎金固定二個半月,考績獎金併入績效、校務評鑑、教師評鑑考量,必須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則,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 3.每年應該依照通貨膨脹率調薪,並應該與教師協會協商通過後始得實施。 4.公保、健保費率應與教師工會協商通過後,始得施行。 (三)工作環境與條件 1.政、教分離,工作內容與教學或班級經營無關者,均屬於行政工作,教師有權拒絕參與;例如:成績輸入、編班、排課、訓導、輔導都屬於行政工作。 2.各校必須施行導師輪流制,不限科目都有輪流導師之義務;特定人員無法擔任導師,應在校務會議決議並通過,始得施行;並且每年應該重新表決。 3.所有教師課表應該由電腦排課,行政不得利用職權在課程安排上圖利特定人士,教師對於課表若有疑義,行政應該與教師協調,協調無效時,應該召開臨時校務會議,付諸討論、決議後施行。 4.調課、代課均為行政工作,行政人員有權在事前以書面商請教師調課或代課,除非該教師當週代課時數超出四節,或有其他特殊原因,否則不得推辭。 5.所有行政作業應該秉持公平公正原則,認真負責的態度,不得推委塞責;教師若有疑義或不滿,行政應該與教師協調,協調無效時,應該召開臨時校務會議,付諸討論、決議後施行。否則,應受行政處罰。 6.教師可以校外兼職,校外補習不得招收本校學校學生;上班時間,不得處理校外私人事務。 7.保障教師調動權益,教師調動辦法由教師工會擬定。 (四)福利、補助 1.教師進修補助二分之一,教師旅遊補助比照公務人員。 2.教師提起行政訴訟時,教育部應該無息融資訴訟費二分之一,為時四個月。 3.維持現有其他福利補助。 (五)退休撫卹 1.教師年滿五十五歲有權申請月退,教育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不得拒絕。 2.凡是九十一學年度之前取得聘用資格之現任教師,有權要求繼續享有八十九學年度之前的退休制度,教育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不得拒絕。
作者︰test 我看到了許多有熱血的勞動朋友, 這是鼓勵大家繼續在教育職場勞動的原動力! 教師組工會!加油!
作者︰test
作者︰test 個人主張全教會發動教師會自主式或自發性教師公投 不要讓個人或外人誤解只是少數教師會幹部及其徒眾、跟隨者、擁護者 或不知贊成組工會人數比例詳情的所謂多數教師一頭熱在推動組織工會運動 讓數字來說話吧! 全教會和桃教會 帶頭發起吧! 讓全國教師公投 讓數字說話 如果真實數據是多數教師贊成組工會 那就現在不要再浪費口水搞內耗 教師團結力量大! 向人本、校長協會、家長團體、等等開戰 宣示全國教師的主張 如果真實數據是維持教師會現狀甚至修正為中央地方二級制教師會 能讓單純校園平靜一些的話 如果吠吠嚷嚷的口號喊的那麼好聽 就拿出真實數據出來 民主時代 教師公投表決 確立教師組工會意向書 再向立法院施壓 否則 現今這些教師會帶頭衝組工會的人 下台謝罪 回頭是岸
作者︰test 一個不敢具名的人卻要叫人下台謝罪,可憐! 樓上的資料Q&A也不看,又拿不出具體反駁的理由,就只知道情緒性的反對,真是無法說服人! 所以,請教師會加油! 工會、工會,給我工會,我要工會!
作者︰test 這種假籍民主卻傷害教師情感者 與當年的陳公博、周佛海等人有何兩樣????
作者︰test 很想譙樓上的 廣場公約:對事評論可以匿名,對人批評請留真實姓名 遊戲規則不懂嗎? 贊成組工會的 建議前提是「自主式教師公投」 個人並不反對「您」可議的老大心態提出組工會的訴求呀! 遊戲規則不懂嗎? 更何況Q&A只是高雄市教師會製作之自問自答 協助教師們進一步瞭解教師組工會的宣導教戰手則 別說話太衝! 請尊重言論自由 我也尊重您 客氣一點。
作者︰test 支持教師自覺公投 支持數據真實反映 支持教師組工會訴求 支持教師自覺意識抬頭 唾棄議題炒作及人為因素 內耗 只是浪費口水 只是浪費時間 只是浪費金錢 只是破壞形象 只是更多期待
作者︰test 要保有現有法律下的所有保障與權利,寒暑假,,敘薪,,獎金,行政與教學分離,那要增加行政人員, 必然會減少教學人員,那些條件令人羨慕。增加好多福利,又有協商權。真能如此嗎?還是歸零後再協商, 拿著這些條件去協商,老闆會說,拿出績效,一年一聘,沒績效就,,,,幽默老闆也許會說,這些條件老闆換你當好了。
作者︰test 你真 實的用意只是想譙人吧??? 請你仔細看看文章 小弟幹譙那位仁兄了??? 教師組工會是基於就事論事的立場 如果你想針對小弟幹譙,那小弟也不介意 畢竟這種有心讓教育趨向腐敗的人還是不少吧??
作者︰test 根據高雄市教師會自問自答的Q&A中,教師並不強制加入教師工會, 一所學校只要找到30人就可組工會了,所以也不必針對教師作教師工會的公投了, 你想加入工會就加入,不想就不要加入,跟現在的教師會入會方式是一樣的, 所以.....現在看來,也沒啥好爭的,不要生氣啦。
作者︰test 支持教師意向公投 支持教師組工會的訴求 支持用選票反映教師當家作主 支持直接民意最民主方式 反對意識型態對立抗爭 反對議題炒作者從中獲取政治資源 反對議題炒作博得媒體版面 直接民意 訴諸公投 尊重民主 落實自決 打擊教育政客 破除工會迷思 別忘了 教師也是人民、也是家長、也是良心、也有直接民權 公投!公投!公投!
PS 依照工會法,勞動工作者不是一律該入工會嗎? 團結力量大! 提醒各位『有識之士』別讓一小撮有心人操弄議題
作者︰test 歹戲拖棚 該落幕了吧! 無謂的爭論 該教育革命了吧! 教改徹底失敗了........
作者︰test 教改從來就沒有成功過吧??? 很多教改的學者,依據的改革根據 近乎只是照抄外國的文獻與做法 怎能成功??? 教師從來就是那黨執政,那黨就鬥爭 真是可悲
作者︰test 樓上的朋友 說的好 見識總算有長進 拋開意識型態 就事論事 就是吾輩當努力進步追求理想的實踐 教改失敗 就來掀起教育革命! 發出教育怒吼∼
作者︰test 唉,我是國小市區的老師,處在小小的幾公里內擠滿了八所小學的環境裡,每天應付的不只是孩子的教學和功課批改,更要應付一些自以為是的家長,真是疲於奔命。 今天突然因為近期桃園縣的杏壇醜聞有感而發,想請教師會發起桃園縣自清活動而來瀏覽。看了之後,我只有一個想法--想想社會的觀感,然後看看自己已經擁有的。在此義憤填膺,說啥搞革命,您頭殼壞了還是太閒了。
作者︰test 我也是市區學校,加上家長常晚上需要我幫忙的人 但小弟覺得,身為教師 有關自已的權利與義務積極來爭取 有何不可??? 中華電信民營化之時不也如此??? 台鐵也是一例 台塑更是如此 為何只有老師該噤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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