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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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來教師的代名詞:勞工,您真的願意嗎?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4576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5/10 下午 06:58:00

教育部為實現馬總統的政見,已同意教師組工會,一旦教師成為勞工,就會以勞基法來規範,勞基法規定一週工時40小時,請問:教師們真的願意讓自己成為另一個代名詞"勞工"嗎?如此一來,教師的社會地位將更低,家長更不會尊重教師的專業性,談教師專業自主前,您就是勞工,學生,家長的聲音會更大,教師將真正地認真面對資遣的問題...誰願意來解套呢?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5/10 下午 07:00:58

補充: 一旦成為勞工,全體教師都要強迫入會繳交會費,繳稅,

除了爭取勞動三權(第三權罷工除外),教師組織工會的經費會爆增,還有什麼利基呢?(組工會條文似乎已送立法院將進行三讀)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5/10 下午 08:14:47

早上八點上班

下午四點下班

超過要算加班費

下班後家長請不要打電話煩老師

因為''下班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5/10 下午 09:07:39

版主又在危言聳聽

完全是資方在上位者的言論基調

記得黃榮村嗎

就是這番說法

ㄧ模ㄧ樣

你願意老師跟勞工比?

完全是歧視勞工的調調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5/10 下午 09:38:06

身分及專業是靠老師自己的表現獲取來的
如果你是認真用心的,自然獲得敬重...
憑勞動認真工作的人,最是美麗..勞工有何不對有何不可,在此之前,老師們你覺得你和一般勞動大眾相比,有更清高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5/10 下午 09:44:41

建議

以後別祭孔了

我猜孔子怕變成工會始祖

別頒師鐸獎、特殊優良教師表揚了

別過教師節

廢除教師法

全部回歸勞基法

老師放五一勞動節

老師選拔教育界「模範勞工」參加表揚

老師可領工作績效獎金

老師組工會

老師可分紅

老師可籌組「員工福利委員會」還可選拔工會理監事入股學校參選公會代表董事

教育變成一般公司行號營利事業,教育單位變成營利單位

老師可與政府協商工時及工作內容、待遇

老師不滿可以上街頭罷工罷課罷教

再補充:

建議廠商下次周潤發拍維士比廣告時

大喊「福氣啦!」的時候不要歧視老師

記得將老師放到第一排醒目位置

「福氣啦!」

保證吸引全國辛苦的教師們一起「呼乾啦!」增加產品業績

YA!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5/10 下午 10:01:54

勞工還有個勞動節可放假

你教師有教師節可休息嗎???

勞工有何不好,

五四運動菁英之一的周恩來

到死前都在唱國際歌哩!

勞動階級是相對於可恥剝削的資產階級

站在資產階級批鬥者,才是其心可議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5/10 下午 10:08:09

五一勞動節全國勞工都放假了嗎?

妳看看現實生活吧!

五一勞動節被工廠要求正常上班擇日特休或者是按照假日加班時薪提高方式辦理

這是現實狀況

妳不是勞工

不瞭解工廠

教師節以前是不是都放假?放了幾十年?

阿扁上任時才調整為只紀念不放假

德政啊!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5/10 下午 10:11:19

這話更有問題了

那些不放假者,按勞基法規定

應給予補假或加班的工資不是???

很多沒這樣做是因為被公司與老闆剝削了

應該是偉大的馬政府去查查看不是嗎???

把不正常的剝削視為正常,這才可恥吧???

如果連政府都可以不遵守勞基法

那訂這個法和廢紙有何不同??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5/11 上午 12:14:42

教師組工會,其實有很多人跟我有相同的疑問:

(1)可以依個人意願選擇參加或不參加教師工會嗎?

(2)教師工會成立後,教師就能罷教嗎?若不能,那教師工會和現在的教師會有何不同?

(3)若教師工會決議發動罷教,會員可以選擇不遵從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5/11 下午 10:54:16

工會的名字就是教師會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5/12 下午 02:25:22

一、法源不同

二、名稱不同

三、立案依據不同

四、內部行政組織應該不同

五、主管機關不同

搞清楚了嗎?

教師組工會

別一廂情願

工會法


  • 中華民國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國民政府公布
  • 中華民國十八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 中華民國二十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第十六條
  • 中華民國二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修正第二十三條
  • 中華民國二十六年七月二十日修正第第三條
  • 中華民國三十二年十一月二日修正全文
  •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全文
  •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一月七日總統修正全文
  •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總統修正部分條文

第一章 總則

<DIV align=center>
第一條工會以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知能,發展生產事業,改善勞工生活為宗旨。
第二條工會為法人。
第三條工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監督。
第四條各級政府行政及教育事業、軍火工業之員工,不得組織工會。
第五條工會之任務如左︰
  1. 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2. 會員就業之輔導。
  3. 會員儲蓄之舉辦。
  4. 生產、消費、信用等合作社之組織。
  5. 會員醫藥衛生事業之舉辦。
  6. 勞工教育及托兒所之舉辦。
  7. 圖書館、書報社之設置及出版物之印行。
  8. 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9. 勞資間糾紛事件之調處。
  10. 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11. 工人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12. 關於勞工法規制定與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
  13. 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14. 合於第一條宗旨及其他法律規定之事項。
</DIV>

第二章 設立

<DIV align=center>
第六條同一區域同一廠場年滿二十歲之同一產業工人,或同一區域、同一職業之工人,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時,應依法組織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同一產業內由各部分不同職業之工人所組織者為產業工會。聯合同一職業工人 所組織者為職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條工會之區域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但交通、運輪、公用等事業之跨越行政區域者得由主管機關另行劃定。
第八條凡同一區域同一廠場內之產業工人,或同一區域之職業工人,以設立一個工會為限;但同一區域內之同一產業工人不足第六條規定之人數時,得合併組織之。
第九條發起組織工會應有第六條所規定人數之連署向主管機關登記。發起人應即組織籌備會,辦理徵求會員、召開成立大會等籌備工作。工會組織完成時,應將籌備經過、會員名冊、職員略歷冊、連同章程各一份,函送主管機關備案,並由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書。工會職員之選舉,由上級工會派員監選,主管機關派員指導。其無上級工會者,由主管機關派員監選並指導。
第十條工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1. 名稱。
  2. 宗旨。
  3. 區域。
  4. 會址。
  5. 任務或事業。
  6. 組織。
  7. 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
  8.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9. 職員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10. 會議。
  11. 經費及會計。
  12. 章程之修改。
第十一條工會章程之議定,應經出席成立大會會員或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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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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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凡在工會組織區域內年滿十六歲之男女工人,均有加入其所從事產業或職業工會為會員之權利與義務;但已加入產業工會者,得不加入職業工會。
第十三條同一產業之被僱人員,除代表雇方行使管理權之各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外,均有會員資格。
</DIV>

第四章 職員

<DIV align=center>
第十四條工會置理事、監事,由會員中選任之,其名額依左列之規定︰
  1. 縣以下工會之理事,五人至九人。
  2. 跨越縣市以上工會之理事,七人至十五人。
  3. 縣及省轄市總工會之理事,七人至十五人。
  4. 省及院轄市總工會與跨越省以上工會及省市分業工業聯合會之理事,十五人至二十七人。
  5. 全國性工會、各業全國聯合會之理事,二十一人至三十三人。
  6. 全國總工會之理事,三十一人至五十一人。
  7. 各級工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該工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8. 各級工會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該工會理事、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前項各項理、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得按名額多寡互選常務理事、常務監事一人至十七人,常務理事名額在五人以上時並得互選一人為理事長。

第十五條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工會。監事或監事會審核工會簿記帳目、稽查各種事業進行狀況。
第十六條工會會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而年滿二十歲者,得被選為工會之理事、監事。
第十七條工會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八條工會之理事及其代理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工會應負連帶之責任;但因關於勞動條件使會員為協同之行為、或對於會員之行為加以限制,致使雇主受雇用關係上之損害者不在此限。工會職員及會員私人之對外行為,工會不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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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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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工會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全國性工會每三年舉行一次;省(市)以下各級工會每年一次。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集之。定期會議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請求召開之臨時會議,如理事長不於十日內召開,原請求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召集之。
第二十條左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議決︰
  1. 工會章程之修改。
  2. 經費之收支預算。
  3. 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4. 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5. 基金之設立,管理及處分。
  6. 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7. 總工會或工會聯合會之組織。
  8. 工會之合併或分立。
  9. 理事、監事違法或失職時之解職。
第二十一條工會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應有會員或代表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或代表過半數之同意不得議決。但前條第一款及第七款之決議,應經出席會員或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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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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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工會經費以左列各款充之︰
  1. 會員入會費及經常會費。
  2. 特別基金。
  3. 臨時募集金。
  4. 政府補助金。

前項入會費每人不得超過其入會時兩日工資之所得,經常會費不得超過各該會員一月收入百分之二。特別基金,臨時募集金之徵收均應經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議決,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政府補助金以補助縣市以上總工會為限,並應分別列入國家、地方預算。會員工會對上級工會會費之繳納,得依照該會收入或出席代表人數比例分擔,其辦法由代表大會決定之。

第二十三條工會舉辦會員福利事業,應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福利金。縣市以上總工會,得函請主管機關補助之。
第二十四條工會每年應將財產狀況報告會員。如會員有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得選派代表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
第二十五條工會經費支配之標準及經費支付與稽核之方法,由工會自行擬定函請主管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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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監督

<DIV align=center>
第二十六條勞資或雇傭之爭議,非經過調解程序無效後,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經會體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工會於罷工時,不得妨害公共秩序之安寧及加危害於他人之生命、財產及身體自由。工會不得要求超過標準工資之加薪而宣告罷工。
第二十七條工會每年十二月內應將左列事項,函送主管機關備查︰
  1. 職員之姓名、履歷。
  2. 會員入會、出會名冊。
  3. 會計報表。
  4. 事業經營之狀況。
  5. 各項糾紛事件之調處經過。

前項備查事項,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請工會隨時函送。

第二十八條工會章程之修改或重要職員之變更,應函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九條工會或職員、會員不得有左列各款行為︰
  1. 封鎖商品或工廠。
  2. 擅取或毀損商品、工廠之貨物器具。
  3. 拘捕或毆擊工人或雇主。
  4. 非依約定不得強迫雇主雇用其介紹之工人。
  5. 集會或巡行時攜帶武器。
  6. 對於工人之勒索。
  7. 命令會員怠工之行為。
  8. 擅行抽取佣金或捐款。
第三十條工會之選舉或決議有違背法令或章程時,主管機關得撤銷之。
第三十一條工會章程有違背法令時,主管機關得函請變更之。
第三十二條工會對前二條之處分有不服時,得提起訴願,但訴願之提起,應以處分決定公文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三十三條工會理事、監事有違背法令或失職情事時,會員大會得議決罷免之,並函請主管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工會與外國工會之聯合,須經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通過,函經主管機關之認可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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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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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雇主或其他代理人,不得因工人擔任工會職務,拒絕僱用或解僱及為其他不利之待遇。工會理、監事因辦理會務得請公假;其請假時間,常務理事得以半日或全日辦理會務,其他理、監事每人每月不得超過五十小時。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由勞資雙方協商或於締結協約中訂定之。
第三十六條雇主或其代理人,對於工人,不得以不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第三十七條在勞資爭議期間,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以工人參加勞資爭議為理由解僱之。
第三十八條工會於其債務人破產時,對其財產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第三十九條工會之公有財產不得沒收。
</DIV>

第九章 解散

<DIV align=center>
第四十條工會有左列情事之一時,主管機關得解散之︰
  1. 成立之基本條件不具備者。
  2. 破壞安寧秩序者。

工會對於解散處分有不服時,得於處分決定公文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願。

第四十一條工會除依前條規定解散外,得因左列事由之一宣告解散︰
  1. 工會之破產。
  2. 會員人數之不足。
  3. 工會之合併或分立。
第四十二條工會於產業、職業之種類或組織區域之劃分有變更時,應為合併或分立;或因依第八條但書規定而設立之同一產業工會,經其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得合併或分立,並函請主管機關備案。
第四十三條合併後繼續存在或新成立之工會,承繼因合併而消滅之工會之權利、義務。因分立而成立之工會,承繼因分立而消滅之工會或分立後繼續存在之工會之權利義務;其承繼權利、義務之部分應在議決分立時議決之。
第四十四條工會依第四十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而解散者,應依法重行組織。工會之解散,除依規定解散者外,應於十五日內將解散事由及年、月、日,函報主管機關。
第四十五條工會之解散,除合併、分立或破產外,其財產應速行清算。前項清算依民法法人之規定。
第四十六條工會解散後,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工會。其因人數不足而解散者,歸屬於該會所加入之總工會;未加入總工會者,歸屬於工會聯合會;未加入總工會及工會聯合會者,歸屬於工會會址所在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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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聯合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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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同一縣市區域內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合計滿七個單位,並經三分之一以上單位發起,得函請主管機關登記組織縣(市)總工會。
第四十八條同一省區內各縣(市)總工會組織已達半數,並經三分之一以上單位之發起,得函請主管機關登記組織省總工會。
第四十九條同一業類之工會,經七個單位以上之發起,得函請主管機關登記組織各該業省(市)及全國工會聯合會。分業工會聯合會,各業以組織一個聯合會為限。
第五十條各省總工會、院轄市總工會及各業工會全國聯合會,經二十一個單位以上之發起,得申請登記組織全國總工會。
第五十一條各級總工會及工會聯合會,除前四條外,準用本法關於工會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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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基層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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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凡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酌設分會、支部、小組。會員五人至二十人劃為一小組。三小組以上得成立支部。三支部以上得成立分會。分會、支部、小組冠以數字。
第五十三條分會設幹事三人至九人,組織幹事會,並得互選常務幹事一人至三人;支部設幹事一人、助理幹事二人;小組設組長、副組長各一人;均由所屬會員依法選舉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分會得設候補幹事,其名額不得超過該分會幹事名額二分之一。
第五十四條分會及支部幹事、小組組長,受工會之指導處理一切事務;但分會於必要時,經工會之許可,得單獨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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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罰則

<DIV align=center>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各項之規定者,其煽動之職員或會員觸犯刑法者,依刑法之規定處斷。
第五十六條工會及其職員或會員有第二十九條各款行為之一時,除其行為觸犯刑法者仍依刑法處斷外,並得依法處以罰鍰。
第五十七條雇主或其代理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時,除其行為觸犯刑法者仍依刑法處斷外,並得依法處以罰鍰。
第五十八條工會之理事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得依法處以罰鍰。
  1. 關於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事項,不為函報或為虛偽之函報者。
  2. 違反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者。
  3. 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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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附則

<DIV align=center>
第五十九條凡全國性工會,因國家有重大變故,無法召開全國代表大會時,除原選之理、監事,仍應行使職權外,其理、監事之缺額,得經主管機關核准,由可能集會之下級工會補選充任之;其所補選理、監事之任期,依第十七條之規定。
前項理、監事缺額補選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六十條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第六十一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5/12 下午 03:59:58

這些早有請專業知識的人研究過了

你PO的用意是看不起老師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5/12 下午 05:31:01

樓上的老師

別文字挑釁

人家提供法條幫助我們瞭解

應該只是好心提醒

這也是網路上公開的訊息(算常識吧!)

可並無瞧不起老師的想法吧!

何必無限上綱

妳除非是想挑撥是非

那把問題渲染之後

後果又如何呢?

損人未必利己

務實一點看待法律

老師要自立自強

格局也要放大

格調也要注意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5/13 上午 07:36:27

(1) 教師會大力推動教師工會之前,理應先對全國教師說明組織工會後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2) 組工會與否,應對全國教師進行意願普查,而非由教師會幹部決定。

(3) 教師有選擇是否加入教師工會的自由,不受工會法第十二條的限制。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5/13 下午 03:57:44

十三樓的這位路人

教師是不是有格局,我想我們自有分寸

倒是您這種「忠黨愛國」的行為,與某些偉大的國民黨議員不某而合

真不知是何意???

教師組工會,議員將串聯反對

行政院上個月通過工會法修正草案,讓教師可組工會,昨天桃園縣議員魯明哲等人批評,並表示將串聯其他縣市議員、家長反對。縣府教育處長張明文也說,如果教師可組三級工會,將動搖國本,他會把議員的意見反映給教育部及立委。

魯明哲、舒翠玲等人昨天在教育處工作報告中指出教師籌組工會嚴重性,舒翠玲還出示2000餘名家長反對的連署書,其中也包括有教師。連署書上指出,教師在薪資及休假上已受到教師法等法令很大的保障,例如要把一個不適任教師離職,可說是比登天還難。

連署書上還說,資方沒有剝削教師,為何還要籌組工會?舉美國教師為例,雖可組工會,但只要寒暑假沒有上班,就沒有薪水,反觀台灣老師寒暑假還有薪水可領。

他們也表示,反對每年要納稅人花100億元支付教師組織幹部參加會務時的代課老師費用,並反對教師會要同時享受在教師法及工會法上的各種保障。

張明文說,教師會成立20餘年來已造成學校行政、教學的內耗,他對教師組工會持悲觀看法,因為不希望讓學校成為鬥爭的場域,如果教師可籌組三級工會,將動搖國本。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513/78/1jee5.html

我們又回到戒嚴時代了嗎???

教師組工會,是當初他馬的國民黨自己提的政見不是???

為何現在反過來鬥爭老師

連動搖國本這種近乎污辱的字眼都提出了,

這不是把老師當米蟲,是什麼???

你對老師沒有別的居心,為何口出此言????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5/13 下午 06:22:49

為什麼又把人貼標籤

樓上的妳很喜歡主觀意識加諸於別人身上

什麼「忠黨愛國」又跟某些國民黨議員不謀而合的觀點

如果充滿「意識型態」非理性溝通

或是為反對而反對

甚至是「政治化」的生活習性

那這個論壇豈非一言堂

搞的像政論節目似的

民主時代應該尊重每個人不同的意見

可以充分探討問題但是不要亂貼標籤

或是二分法的思維

非我族類的就潑糞鬥爭般的槓下去

沒意義嘛!

那麼多高級知識份子在看

可以提出不同見解來反駁不同的意見

但不需要亂貼標籤盡失格調

期待論壇乾淨一點

期待理性探討的一天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5/13 下午 07:44:21

 

檔案下載→<IMG onmousewheel="return yuzi_img(event,this)" src="http://www.tyt.org.tw/fbbsxp/images/affix.gif" onload="javascript:if(this.width>body.clientHeight)this.width=body.clientHeight" border=0>教師組工會之問與答t9.doc

 

教師工會答客問

高雄市教師會/93.3.22

 

一、教師組工會的正當性

Q01:教師是不是勞動者?

A01:教師當然符合「勞動者」的定義。

自教師法訂定之後,不論公立或私立學校教師皆採聘任制;相對於雇主(學校設立者)而言,教師「受僱從事一定工作(教學)而獲取報酬」的身分,充分符合「具有從屬關係的勞動者」的定義。即使依據《勞基法》(第2條),教師也可認定是「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的勞工。

 

Q02:教師組工會後,會不會喪失專業人員的身分?

A02:教師組工會後,並不會喪失專業人員的身分

教師組織工會與教師組織專業同業公會並不衝突。正如其他專業人員(醫師、律師、工程師等),教師本身可兼具專業人員身分及勞動者身分,因此,可同時參加此兩種不同性質之團體(職業公會和工會)而不衝突。真正的關鍵在於:在觀念上,教師本身及社會大眾是不是能接受教師具有「勞動者」的身分。

 

Q03:教師組織工會是不是符合世界潮流?

A03:教師組工會是世界潮流,先進國家教師,不論公私立,都可組織工會。

事實上,德、日、美三國,不論公私立教師,即使具有公務員身分,皆可組織工會。(請參照附表一)

 

Q04:教師組織工會是不是合法?

A04:教師組工會是《憲法》保障的「結社自由」。

「結社自由、工作權或生存權」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而教師組織工會,一方面是教師的結社自由,再者也是為了保護教師的工作權。要限制基本人權,必須符合《憲法》第23條︰「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的要件,而教師工會不符合要件中的任何一項。因此,目前《工會法》第4條限制教育事業不得組織工會的規定,根本是違憲的(大法官釋字第373號)。

 

Q05:教師組織工會真的有利「工作權」的保障嗎?爭議權(罷工權)真的那麼重要嗎?

A05:教師工會擁有完整的勞動三權(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正是為了確保《憲法》保障的「工作權」。

工會的宗旨在於:促進公平的勞資關係,並維護勞工的工作權益;而「勞動三權」正是達到上述宗旨的有效力量。目前,教師勞動三權真正的爭議在於爭議權(也就是罷工權)。但我們必須嚴正的指出:排除教師的「罷工權」,不僅缺乏道德上的正當性,也違反《憲法》第七條所揭示「人民…在法律前一律平等」的精神。事實上,《國際勞工公約》(訂於1948年)1978年、1981年的第98號條款中便明文規定:「教師擁有罷工權及公務假應予以保障…」,而台灣(內政部)也簽署了這分公約。政大黃貫程教授更明白指出:「若無罷工權之保障作為勞工之後盾,則勞工之談判、協商根本只是『集體行乞』。蓋勞工若無施加壓力之手段作為對抗武器,則其共同勞動、生活條件之改善,則完全取決於雇主的『善心』。如此一來,工會根本成為『丐幫』!」(註1

 

Q06:教師的勞動權與學生的基本權益何者較重?

A06:教師擁有勞動三權與學生的基本權益並不衝突,甚至可以相輔相成。

學生權益和教師勞動權兩者並不衝突,更沒有誰先誰後、孰輕孰重之分。甚至可能的情況是:當更多的老師清楚意識到自己的基本人權,才容易喚起對學生權益的重視;也只有當教師享有充分人權、享有人的尊嚴,才能教出人格健全、全面發展的學生。因此,有家長主張「先將學生人權處理好,再談教師勞動三權」其實是不合邏輯的情緒語言。至於教師罷工是否造成教師與學生的對立,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學會執行長林佳和曾舉自己1992年參加德國有史以來第二次大罷工的經驗,指出:罷工後教師教課更努力,學生學習更認真、社會經濟也未見不良影響(註2)

 

Q07:教師罷工是否應有更嚴格的規範?

A07:罷工的發動是團體性的,且須依一定程序,其規範已經相當嚴格。

罷工權的行使單位是工會、不是個人,而且罷工也必須經過一定民主和法定程序(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至於教師罷工規範該不該更嚴,我們雖不堅持反對,但認為不應矯枉過正,而應考慮實際情況。例如,美國大部分州法律雖不支持教師行使罷工權,但設有爭議的仲裁處理程序;英國及日本則不但明文保障公務員及教師等人員「勞動三權」,甚至鼓勵公務人員行使勞動三權,作為與政府溝通的形式,以減少彼此歧見(註3)而台灣有為數眾多的私校教師,他們的工作權一向較少保障,正常的罷工權對他們絕對是必要的。

 

Q08:教師罷工有可能兼顧學生的受教權嗎?

A08:行使罷工權有不同的方式,我們也會儘可能以保護學生受教權的方案為優先考量。

罷工權的行使,乃是出於勞動者最後的自我保護,也就是說,勞動者與雇用者衝突無可化解時,最直接的批判方式是一種「不合作」運動。但是,教師罷工有許多可能的設計形式,例如:請代課教師、事後補課、以「行動教室」方式移到戶外或學校以外進行機會教育、在星期例假日遊行…等等。

 

Q09:教師罷工真的都沒有負面後果嗎?如果難免要付出代價,為什麼非罷工不可?

A09:抗爭難免造成不安或不便;但為了爭取社會更大的利益,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只好選付出代價。

      教師罷工不僅是為了自身的工作權益,常常也是為了更重要的教育環境。例如,今(2004)年,為了反對布萊爾的「高等教育市場化」政策,英國最大的大學系統工會「大學教師工會(AUT)」投票通過罷工案,自2月23日開始展開為期四天的罷工。正因為教師罷工的訴求是教育體質的改善,英國的「全國學生會聯盟(NUS)」也宣布全國大學以上學生於25日罷課一天,以支持教師的罷工行動。事實上,世界各國反對「傷害學生權益的新自由主義教育政策」的運動中,教師工會正是一股重要的力量。國際教育組織(EI)資深顧問哈里斯(Bob Harris)便明白指出:教師勞動條件的不斷下降也意味著教育品質將不斷向下沈淪(4)。因此,維護教師權益也是為了維護教育品質,教師權益受保障,學生的受教權也才有保障!許多國家的緀驗也證明:教師罷工不僅是教師用以維護自身的權益,同時也擔負起社會改革(尤其是教育改革)的重大責任;比起「教育品質的向下沈淪」,「教師罷工造成的暫時不方便」又算得了什麼?

 

二、教師組工會的急迫性

Q10:目前,教師已有教師會,真的還有必要成立工會嗎?

A10:目前教師會擁有的勞動三權並不充分,無法有效保障教師的工作權益(請參照附表二)有人甚至用「被限制的團結權、被施捨的協商權、以及被閹割的爭議權」來形容教師會的勞動三權。

 

Q11:可是教師會的成立,不就代表教師擁有團結權嗎?

A11:從表面上看似乎是如此。但實際上不然。

舉例而言:一般工會幹部都擁有必要的會務假,以服務會員,促進團結。但幾次修法的過程中,這個促進教師團結的基本制度,卻一直受至部分立法委員和家長團體的抵制,至今無法實現。可見,目前教師會擁有的團結權,它的效果仍然有限。

 

Q12:教師會不是已經可以和行政單位協商了嗎?

A12:目前的協商是一種施捨性的協商。

由於目前的《教師法》並沒有明文規定協商的範圍和程序。因此,教師會能參與協商的程度,經常是依據行政機關的態度與認知。如果,行政機關善意較高,或評估教師會的實力強,才會給教師會多一點協商空間。如果行政單位不願和教師會協商,在許多法定組織和會議上,便會自己選定所謂的教師代表,然後再施捨一、二個名額給教師會。比起擁有爭議權作後盾的工會組織,目前教師會能達成的協商效果實在有限。

 

Q13:教師組工會,對教師組織而言,會有更大的經營空間嗎?

A13:這是毫無疑問的。

教師工會為教師的自治組織,基於自主原則,凡其他法令未禁止之事項,工會均得為之。若依現行《工會法》規定,其職能除了上述的協商權和罷工權之外,還可以從事就業輔導、會員儲蓄、生產、消費、信用合作社,進行勞工統計、生計調查、開辦醫院、托兒所、圖書館、出版社…等等,可以說是一個小型的工人政府,其活動空間和法定職能非現行教師會所可比擬。(註5香港教育人員專業協會為例,它們擁有自己的書局、超商、健檢中心…為會員謀取了許多的福利;他們同時也以知識分子的良心,領導香港社會運動的發展,香港每年的「萬人六四守夜」、以及去年「七一反基本法廿三條修正案」五十萬人上街頭,都可以看到香港教協的領袖身影,因此被視為教師工會中成功的典範。

 

Q14:這麼說,成立教師工會,教師組織的經營困境就會因此改善了?

A14:恐怕並非必然。

成立教師工會後,不代表就能像童話故事的結局一樣,從此過著幸福美滿的生活。相反的,那將是一個不同的挑戰!我們認為:教師會或者教師工會組織經營的成敗關鍵,不在可施展之空間,而在經營者的見識與能力、以及會員的集體意識,這是所有組織都該努力的方向。「有沒有先進的武器」和「會不會打仗」畢竟是兩回事。

 

Q15:教師組工會後,是否有「教師組織弱化」的危險?如何克服?

A15:的確有此疑慮,但不是不能克服。

依工會「自主、多元」之精神,未來教師工會亦可能朝多元競爭的方向發展,「代表性」勢必成為各自主工會之競爭標的。而多元林立之教師工會能否發展出整合機制?能否避免「政府分化」或「黨派對立」?在在需要有識者的未雨綢繆,並在未來修法過程中集思廣益。(參考第四部分「教師組工會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當然,如果有一個教師工會努力深耕基層、熱心服務會員、立場堅定、制度明確、並具備理想性格,加上有完整的勞動三權作武器,自然能凝聚教師們的向心,成為壯大的組織。

 

三、教師組工會對教師待遇、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及保險的影響

Q16:教師組工會後,對教師待遇有何影響?

A16:沒有影響。

《教師法》第20條規定:「教師之待遇,另以法令定。」而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此處所謂的公務員屬於廣義公務員,與大法官會議第三○八號解釋令所謂「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並不違背。因此,教師之待遇仍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辦理,不因組工會而改變原有適用的法令。即使將來訂定《教師待遇條例》,教育部也必須先和教師工會進行協商;之後,教育部和教師工會再透過黨政運作和政策遊說,推動立法院完成修法。

 

Q17:教師組工會後,對教師退休有何影響?

A17:沒有影響。

《教師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教師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及保險,另以法令定。」因此,依《勞基法》84條「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的擇優適用」的精神,教師之退休仍依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不因組工會而改變原有適用的法令。即使法令有所修正,教育部也必須先和教師工會進行協商;之後,教育部和教師工會再透過黨政運作和政策遊說,推動立法院完成修法。

 

Q18:教師組工會後,對教師撫恤有何影響?

A18:沒有影響。

《教師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教師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及保險,另以法令定。」因此,依《勞基法》84條「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的擇優適用」的精神,教師之撫恤仍依據《學校教職員撫恤條例》辦理,不因組工會而改變原有適用的法令。即使法令有所修正,教育部也必須先和教師工會進行協商;之後,教育部和教師工會再透過黨政運作和政策遊說,推動立法院完成修法。

Q19:教師組工會後,對教師資遣有何影響?

A19:沒有影響。

《教師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教師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及保險,另以法令定。」因此,依《勞基法》84條「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的擇優適用」的精神,教師資遣仍可依照目前法令辦理,不因組工會而改變原有適用的法令。即使將來訂定有關教師資遺的特別法規,教育部也必須先和教師工會進行協商;之後,教育部和教師工會再透過黨政運作和政策遊說,推動立法院完成修法。

 

Q20:教師組工會後,對教師保險有何影響?

A20:沒有影響。

《教師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教師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及保險,另以法令定。」因此,依《勞基法》84條「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的擇優適用」的精神,教師保險仍可依照《公教人員保險法》辦理,不因組工會而改變原有適用的法令。即使將來訂定有關教師保險的特別法規,教育部也必須先和教師工會進行協商;之後,教育部和教師工會再透過黨政運作和政策遊說,推動立法院完成修法。

 

四、教師組工會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Q21:若要修法解決教師組工會的限制,有哪些可能的方案?

A21:目前有三種方案:

方案一:教師直接依《工會法》另組織工會。

方案二:直接宣告教師會為教師工會。

方案三:另訂特別法以組織教師工會。

 

Q22:這三種方案有無共通的地方?

A22:在修法上,三種方案都必須修改《工會法》第4(或2002年勞委會提出的《工會法修正草案》第4條第1項),刪除教育人員組工會的限制。但三種轉型工會的方案,仍另各有不同的修法重點。(請參照附表三)

 

Q23:依《工會法》另組織工會(方案一)的重點在哪裡?

A23:依《工會法》另組織工會的結果是教師會與教師工會並存,但教師工會要取代原有教師會的工會任務。

此一方案,教師會須轉型成為類似公會的專業團體,所以,必須刪除《教師法》第27條中屬於工會的任務(聘約協商);至於教師工會的協商權及爭議權,則直接適用《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

     也有人建議,可暫時不處理《教師法》,以免節外生枝。俟教師工會成立,再讓兩個組織自然消長。

Q24:依《工會法》另組織工會(方案一)的問題在哪裡?

A24:主要有兩項不利的問題,但問題並不嚴重。

1.教師另組織工會後,依現行《工會法》,有關團體協約及勞資爭議之處理應歸勞政單位(中央為勞委會、地方為縣市勞工局)處理,但勞政單位一時之間恐無法清楚認識教育專業之特殊性,也不易掌握公私立學校間問題之不同。當然,我們也不敢低估勞政單位的學習能力。

2.目前單一教師組織(即教師會)所凝聚之集體力量將遭到教師工會瓜分,未來,「多元工會」的發展將有可能進一步衝擊教師組織的整體力量。當然,如果教師的團結意識強,這個問題不難解決。

 

Q25:直接宣告教師會就是教師工會(方案二)的重點在哪裡?

A25:這個方案是直接在《教師法》第26條中宣告教師會就是教師工會,教師會直接適用工會之各項法規,包括《工會法》。

 

Q26:直接宣告教師會就是教師工會(方案二)的問題在哪裡?

A26由於教師會是依《人民團體法》組織,會員乃因認同教師會而加入;若直接在《教師法》中宣告教師會就是教師工會,等於強制改變現有組織的性質及目的,恐不符合現有會員原先加入教師會之意願,而有抵觸《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虞。

 

Q27:另訂特別法(方案三)的重點在哪裡?

A27:另訂特別法(例如《教師會法》)則必須刪除現行《教師法》第26條至第28條有關教師組織的規定,並在《教師法》中增訂一條:「教師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而教師組織的型態(工會與公會合併或分離)、功能、以及職權(專業團體職權和工會職權)行使,就一併在此特別法中規定。

 

Q28:那麼最可行的方式是第三種方案「另訂特別法」了?

A28:這個方法爭議少,但能否在短期實現,我們並不樂觀。

此方案沒有抵觸《憲法》的問題,也可以克服教師會與教師工會各自歸屬所造成的效能不彰和力量分散。唯一的問題是制訂新法必須耗費較長的研擬時間。再者,我們也懷疑:以目前國內各主要政黨偏袒資本家的意識型態,會不會真的有心保障勞工的權益、積極促成充分維護勞動三權的立法工作?

 

Q29:既然修法曠日費時,在目前不修法的情況下,可否直接成立教師工會?

A29:理論上可以。

由於現行《工會法》對教育人員組工會的限制有違憲之嫌,因此,理論上可以不理會《工會法》,而逕自成立教師工會。若遭取締,可打《憲法》官司。

 

Q30:在目前不修法的情況下,成立教師工會必須面臨的問題是什麼?

A30:主要的問題在教師族群內部的共識。

因為打《憲法》官司需要共識,爭取勞動三權需要共識,成立什麼性質的教師工會同樣需要共識。事實上,教師成立工會本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因此,根本不是法律的問題,而在於全國的教師們願不願意團結一致,共同突破惡法。

 

Q31:目前不修法的情況下,可用什麼方式成立教師工會?需經過何種程序?又有何意義?

A31:目前不修法的情況下,我們有兩種方式成立教師工會。而成立的目的在衝撞體制,突顯法令的不合理,並為未來修法累積能量。

第一種是在教師會之外,另外成立教師工會。若採這種方式,學校內只要有三十人就可另組學校教師工會。縣市及全國則須考慮是單一工會、還是聯合會。若為單一工會,只要有同一行政區域內三十人就可組該行政區域的教師工會;若是聯合會,則必須依《工會法》,有一定數額下級工會的發起。

第二種成立的方式是直接將現有教師會轉型為教師工會。若採這種方式,學校教師會須經會員大會決議,地方教師會及全國教師會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教師工會成立之後,應向所屬勞政單位報備。教師會原有法定職權(派代表參加各法定組織、聘約協商)若要移轉給教師工會,則向原主管機關(教育部、教育局)報備。

 

Q32:上述兩種教師成立教師工會的方式,各要克服什麼問題?

A32第一種「在教師會之外,另外成立教師工會」。這種方式要面對的問題是:教師工會不見得因此順利取得法定的協商權和協商代表(因為還有教師會在)。若要整合兩者,避免教師會和教師工會將因代表權爭議而造成教師族群的分裂。可考慮由大部分現任教師會幹部負責籌組教師工會,並鼓勵教師會會員踴躍參加教師工會。除此之外,也必須克服重複開會、重複繳費、和資源分享等等技術問題。

第二種「直接將現有教師會轉型為教師工會」。這種方式要面對的問題是:現有教師會會員是否都同意轉型?若有人不同意,則由教師會轉型之教師工會將流失部分會員。要克服這個問題,需要積積遊說廣大的教師會會員。除此之外,也必須克服法定職權轉移和財產轉移的技術問題。

      當然,這兩種方式還要面對一個共同問題,那就是雇主(政府或私校經營者)不承認教師工會是協商主體。在此重申,這不是法律問題,而是實力問題。如果教師們都已支持並加入教師工會,對方審度情勢,也得接受。如果不然,罷工便是我們有力的武器。

 

Q33:在目前不修法的情況下,若地方教師會會員代表大會同意轉型為工會,是否意味學校教師會也自動轉型為工會?如果不是,學校教師會的上級單位為何?

A33:目前,學校教師會是依《人團法》成立之獨立法人,是否轉型為工會,須由學校教師會內部自行決定。

若學校教師會不願轉型為教師工會,也有可能依《教師法》另組地方教師會。當然,如果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不支持教師工會,表示教師工會仍得不到廣大教師的認同,這個教師工會的意義也就不大。

 

Q34:在目前不修法的情況下,若地方教師會會員代表大會同意轉型為工會,是要以學校教師會為會員,還是要以個別教師為會員?

A34:要看地方教師工會在章程中認定自己是「行政區域職業工會」還是「產業工會聯合會」。

若是「行政區域職業工會」(可稱為「××縣市教師工會」),則以個別教師為會員,學校則設分會或辦事處。

若是「產業工會聯合會」(可稱為「××縣市教師總工會」或「××縣市教師工會聯合會」),則以學校教師工會或現有學校教師會為會員。

 

Q35:在目前不修法的情況下,若教師會直接轉型為教師工會,財產如何清算、轉移?

A35:經教師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捐贈或轉移,其程序類似理監事會改選移交,會計師必要的財產清算、認證過程也須完成。

 

Q36:教師會轉型為「工會」之後,是否必須強制教師入會?

A36:依現行《工會法》,的確是強制入會。但我們成立教師工會將不強調強制入會。

觀諸現實,一則目前《工會法》對未入會者沒有罰則,再者,工會內部對強制入會的精神也無共識;因此,強制入會的規定實際上形同具文。事實上,正在審議的《工會法修正案》對強制入會的規定已訂有三年的落日條款。未來,即使教師工會制定特別法,似乎也應符合「自由入會」的世界潮流。我們也認為:教師工會的壯大,不在強制入會,而在工會對教師會員的服務、以及各種工作的績效上。

 

Q37:若不強制入會,不參加「教師工會」的教師是否仍可享受協商成果?

A37:目前可以。但將來可訂定「防止搭便車條款」。

為吸引非會員加入工會,並防止非會員「搭便車」,可在《工會法》或《團體協約法》或教師工會的特別法中規定:非會員必須付費,才能享有工會的協商成果。以國外案例而言,非會員如果要同時享有工會談判結果,便需要付費給工會,通常支付的費用比會費高23成;由於會費通常不多,因此非會員通常都會考慮加入工會。

 

Q38:教師工會是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若是產業工會,則學校技工可否參加?

A38:由章程中訂定即可。

若章程定為「教師職業的工會」,會員限定為教師,則學校技工不可參加;若章程定為「教育事業的工會」,會員包含學校技工,則學校技工可參加。

 

Q39:一所學校是否只一所「學校教師工會」?

A39:是的。

不論現行《工會法》或《工會法修正案》,同一廠場的工會都以一個為限。未來,即使教師工會制定特別法,似乎也應符這個原則。

 

Q40:教師組工會後,各種假期(寒暑假、五一勞動節)有何變化?將造成何種影響?如何解決?

A40:假期屬於勞動條件,在聘約中協商即可。

依台灣的國情,寒暑假的變化應該不大;五一勞動節是否放假,則要看老師們的放假意願多強,和社會的接受度多大。

 

註釋:

1罷工手冊,中華電信工會,2003

2:彭如玉,92418日立法院法制局「建構教師勞動三權」之立法方向座談會發言紀要 92428

3徐國淦,〈他山之石  美、日都有大型教師工會〉,聯合報,2002年9月29日,第31版

4:哈里斯(Bob Harris)全球化社會下教育與教師組織的挑戰(Challenges to Education and Teacher’s Organization in a Globallized Society),國際教育組織第四屆亞太地區年會,2003

5:許育嘉、陳福裕、盧復華、石文傑,教師工會QA 20021030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5/14 下午 04:05:47

就是有這種有心人,才會覺得別人對你二分法吧???

高級知識份子也會為講真理而熱血沸騰

否則毛澤東怎能喚起知識青年站起來???

你這種看似有理的「疑似」大老爺心態,怎能叫人不熱血沸騰???

只要是知識份子都知道為真理而努力吧???

風聲雨聲讀書聲

聲聲入耳

家事國事天下事

事事關心

這就是我們這種知識份子的良知

你也可以像魏忠賢這樣,

全部抓來處以極刑

這樣,就不會再有反對的聲音了,多好呀!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5/14 下午 11:00:38

又是列寧

又是毛澤東

又是熱血沸騰

又是勞動階級群眾

可疑..........

樓上的跟魏忠賢是什麼干係?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5/15 下午 04:14:55

走威權鬥爭體制的人,就會知道吧???

連說出組工會的意願都變成動搖國本

這和威權時代下的歷史人物有何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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