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最新消息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41 )
--- 有關國中學生課表中,排入「自習課」之疑義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4378 )


作者︰peng
發表時間︰2009/3/27 上午 08:31:52

有關國中學生課表中,排入「自習課」之疑義

桃園縣各國中於七、八、九年級學生課表中,排入「自習課」,都是沒有實際安排「任課老師」,任由學生「自主學習」,不然就是把課掛在導師頭上卻不算鐘點費,但是導師那一節到底要不要去?學校卻說不出個所以然來,竟然有學校說等發生事情再說!

這種在課表上排了一節叫「自習課」的課,到底符合九年一貫課程的哪一個領域?需不需要安排教師上課?教師上課的方式叫做「學生自主學習」?學校任意加一節或加兩節自習課的依據是什麼?....真是有太多的問號了!

在本會的調查中,目前桃園縣有100%的國中都用「自習課」集體留置學生於教室,卻無人負責安危,這讓許多老師心驚膽跳,我們也在許多會議中向教育處反映,教育處原本說要在去年10月底前會有所處理,結果新的學期又開學了,這種狀況仍繼續在發生,我們實在不願意等到哪天學生真的在「自習課」發生無可挽回的憾事再來檢討責任,希望教育處正視這種亂象!

PS:有些事我們也試著用「講」的,看是否無需作文行文來行文去,可是看來有些人並不領情,一再拖延處理時程,似乎把這件事忘得一乾二淨,我們只好行文留證據!

 

=====================================================================================================

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F
傳  真:03-4283397
電  話:03-4280368
聯 絡 人:余章維、陳惠心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九十八縣教師字第033號
附件:桃園縣所屬國中課程表共22份發函-033附件.doc
 
主旨:有關  貴府所屬國中於七、八、九年級學生課表中,排入「自習課」,衍生相關疑義,請 貴府釋疑。
說明:
一、按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學習總節數分為「領域學習節數」與「彈性學習節數」,七、八年級學生每週總學習節數為 32至34節,九年級學 生每週總學習節數33至35節,總學習節數內之正式課程,必須安排教師授課,合先敘明。
二、根據本會於96學年度第二學期,對會員學校做相關問卷調查及97學年度第一學期再做複查,結果如下:
  (一)桃園縣國中有88%之學校將七、八年級學生課表之總學習節數排為35節,與教育部規定之每週總學習節數之最高限34節明顯不符。
  (二)桃園縣國中有59%之學校除正式課程另外加1節自習課, 29%之學校另外加2節自習課。
  (三)調查顯示,100%學校所安排之「自習課」無法讓負責之教師支領鐘點費,因為無法源依據可支領,故各校之處理方式多由學生自主學習或安排測驗,多不做任何規定亦無安排教師授課。

 三、桃園縣所屬國中於七、八年級學生課表中排入「自習課」,因超過該年級總學習節數,無法給予指導者應有的鐘點費,又為掩人耳目,刻意將「自習課」與「正式課程」混合安排,放任學生自主學習且未安排教師授課,等於強迫學生留校卻枉顧學生學習的權利及安全。
四、桃園縣所屬國中於九年級學生課表中排入「自習課」,雖未超過總學習節數35節之上限,但卻未給予負責教師鐘點費,或任由學生「自主學習」、未安排教師授課,此教育亂象豈是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能坐視不管、任由發展?

五、本會對於  貴府所屬國中之自習課以「強迫學生留校、放任學生自主學習且未安排教師授課」頗為憂心,曾多次向  貴府教育處反應,該處人員亦表達將於97年10月底前主動處理,惟至今仍石沉大海,新學期又已開始,基層教師仍無以適從,於是本會據以函文請 貴府重視並處理相關疑義。
六、請 貴府釐清以下疑義,以利基層教師得以遵循:
    (1)桃園縣所屬國中於學生課表中「領域學習節數」與「彈性學習節數」外加ㄧ至二節「自習課」,是否符合教育部之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內容?
    (2)若將「自習課」與「領域學習節數」與「彈性學習節數」混排,造成兩節學習節數中間夾雜ㄧ節「放任學生自主學習且無安排教師授 課」之「自習課」,是否適宜?又該節「自習課」為集體留置學生於教室,請問學生之安危應由誰負責?
    (3)若前述安排皆可,則請定義「自習課」之所屬學習領域,以利學校安排該領域教師擔任課程並計入該教師之授課節數。

 

七、以上請  貴府釋疑,以利學校遵循。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教育部、全國教師會、本會理監事(以e-mail傳送)、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Powered By BBSxp

Copyright 1998-2005 Yuzi.Net
Powered by BBSxp 5.16/Licence © 1998-2005
Script Execution Time:0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