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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ng
發表時間︰2009/2/17 上午 09:06:04

給山豐國小校長吳玉琦的公開信(第一封)
吳玉琦先生為現任山豐國小校長,我們選擇公開說明相關事實,是因為吳玉琦校長關閉協商機制、拒絕教師連署的提案、無視校務會議決議,至今仍一意孤行其違法事項,眼中毫無「法治」的概念。山豐教師只要求一個公平合理的工作環境,我們也將持續為校園中應有的民主法治努力並向相關單位陳請!
 
山豐國小目前違反各項法令及實施要點之說明如下:


第一:組長授課節數低於標準,違反「桃園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說明:1.依據實施要點第三條之規定:本校本學年度全校34班,組長授課節數應為13-15節,,目前學校之教學組(12節)、註冊兼導師(12節) 、生教組(12節)、訓育組(12節)、衛生兼導師(12節)、體育組(11節)、輔導組(12節)、文書組(12節)、事務兼午秘(6節)等組長


第二:社團活動教師在其上班時間內減課,違反「桃園縣國民中小學社團活動實施要點」
說明:1.依據實施要點第十一條規定,社團活動之授課教師如為縣內編制教師在其上班時間內不佔該員授課時數依相關規定辦理。
     
             2.本校97年8月26日課發會中僅決議:「本校發展之巧固球隊、國語文、自然科學及數學科等競賽活動採社團活動性質型態並給予擔任之教師減2-3節之授課時數」,事後才補增訂「桃園縣平鎮市山豐國小國語文自然科學數學競賽暨社團(球隊)指導實施要點」,有偽造文書之嫌,且明訂以「酌減授課時數為獎勵」明顯酬庸特定教師、違反縣府規定。
     
第三:拒絕執行校務會議決議,違反「國民教育法」
說明:1.依據國民教育法第10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明定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應設校務會議,為校務最高決策會議,使全校教師皆有討論參與校務的機會,落實「校園民主化」。
 
            2.由於本校97學年度第1學期所排定之教師授課節數要點明顯不公,有圖利特定人員之嫌,為求公平合理,經過38位(超過十分七)教師連署,要求排定更為合理的教師授課節數,並提案經98年1月14日期末校務會議議決通過。提案中明定98年2月1日起於新的學期中落實執行,校方至今(98.2.13)仍執意不執行,無視校務會議之議決,執意繼續圖利特定人員。
  
第四:校務會議紀錄至今沒有公開,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
說明:1.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0款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主動公開,且依據「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第12條、校務會議所作成之決議應送經校長簽署發布,並送交各相關業務單位執行。前項決議事項應於會議結束次日起七日內公告,並通知與會人員。校方至今仍未公告98年1月14日期末校務會議之會議紀錄,相關業務單位至今亦未執行校務會議之議決內容。
            2.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第23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戒或懲處。


山豐國小教師會理事長余章維98.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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