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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perpower
發表時間︰2009/1/10 下午 04:55:27

【看新聞聊天】總爺廢校違反程序正義 監察院糾正南縣府

 文/政策組

 (1)【總爺國小裁併案,遭監察院糾正,糾正文中指出「未落實行政程序法一百零二條規定」】

查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內容為:【 (陳述意見及聽證)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因此監察院認為台南縣政府有「有重大違失」,所以提出糾正,這樣的結果倒是可以讓一些主管機關總是習慣「決策先行、程序後補,違反程序正義的」霸道行政作為有所借鏡!

 

(2)【監察院處理的過程中,有人建議應該以彈劾案處理,否則地方政府怎會理監察院?】

但最後卻仍是以糾正案結束,這樣的過程如同高高舉起輕輕放下,不免令人質疑監察院留給「教育部偷懶,縣政府投機」很大的空間!

也不免讓人覺得這恐怕是監察院認為「小屁屁」的事?

 

綜上,總爺廢校案的爭議還未結束,目前還在行政訴訟中,最後會做成什麼決定,大家都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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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總爺國小裁併 南縣府有重大違失
【聯合報記者何明國、吳政修、吳淑玲/連線報導】 2008.12.12 04:49 am
台南縣政府今年八月將總爺國小裁併,監委錢林慧君和陳健民調查認為,台南縣政府違反程序正義,並未充分考慮學生受教權及家長參與教育權,「有重大違失」,昨天對台南縣政府提出糾正。

縣長蘇煥智表示,監委反映的是法律的見解,目前已進入行政訴訟程序,在行政法未有定論前,廢併校案在法律並無前例,本案的結論將影響以後行政主管機關如何廢併校。
台南縣教師會與總爺反併校聯盟的立場一致,都是希望「復校」,原總爺國小81廢校後,160名學生分散到其他學校就讀,但「心繫總爺」,多數人適應不良,處境可憐。
錢林慧君表示,昨天教育委員會審查這件糾正案時,有監委建議應提彈劾案,才有效,不然台南縣政府才不理你。她也有過這樣的想法,但考量縣長是民選,加上各級學校的管理為地方自治事項,縣長蘇煥智以內規和行政裁量權恣意為之,達到目的,情節未違彈劾,所以只提糾正案。
糾正案文指出,從併校過程看出,蘇煥智決定併校於先,溝通與討論程序於後,明顯違反程序正義。而且,台南縣政府評估併校,未能充分考慮學生受教權,且未尊重家長參與教育權,導致廢併校過程治絲益棼。
錢林慧君表示,地方自治的精神不應恣意妄為,為達決策目的,行政過程不能不擇手段,而應慎選手段;但整起併校過程,「只見恣意,不見正義」、「只見機鋒、不見溝通」、「只見官權,不見民權」、「教育部偷懶,縣政府投機」
2008/12/12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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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總爺國小併校遭糾正 蘇煥智:應由司法定奪
 2008-12-11 07:54 PM
(中央社記者楊思瑞台南縣11日電)監察院今天通過對台南縣政府執行總爺國小併校過程的糾正案,縣長蘇煥智表示,總爺師生向教育部提出的第二次訴願遭駁回,現正進行行政訴訟,應以司法機關最後定奪為準。
蘇煥智表示,通過糾正案只是監察委員的法律見解,既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就應該尊重司法。
他說,總爺國小合併案能否視為行政處分,而得以行政訴願、訴訟,在學界及司法實務界還有許多爭論,但監察院的糾正文並未對法律爭議深入探討,逕行將裁併校案當作「一般處分」,這並非有多數共識的意見。
蘇煥智表示,監察院通過這個糾正案的影響層次很大,若未來裁併校的問題都可作為訴願標的,政府將難以因應社會變遷的需要,來執行更有效率的行政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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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 2008年12月11
總爺廢校 監院糾正南縣府
〔記者許紹軒、王涵平、林曉雲/綜合報導〕台南縣麻豆鎮總爺國小併校案引發民眾反彈,監察院調查發現,台南縣政府辦理該案違反程序正義,未充分考慮學生受教權及家長參與教育權,過程勾心鬥角、缺乏誠意溝通,顯有重大違失,昨天通過糾正台南縣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今年二月台南縣長蘇煥智主持總爺藝文中心紅樓修復落成啟用典禮時,宣布將合併總爺國小與文正國小,五月發出合併公文後才向教師及家長舉辦數場說明會。南縣府辦理總爺國小裁併校案程序錯置,決策先行、程序後補,違反程序正義,且未落實行政程序法一百零二條規定,通知學生及家長陳述意見。
縣長蘇煥智表示,總爺國小師生向教育部所提第二次訴願已遭駁回,現在進行行政訴訟中,應該以司法機關作為最後定奪。他表示,此案影響層次廣大,未來裁併校問題都可作為訴願標的,政府將難因應社會需要,作有效率行政作為。
教育部主秘潘文忠昨表示,依照地方制度法規定,國中小的權限屬於地方政府,但教育部一直提醒台南縣政府在處理總爺國小合併案時應妥善,確保學生的受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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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news - 2008年12月11
南縣/監院糾正總爺國小合併案 縣府提3點說明
(2008/12/11 21:36)
記者李文生/南縣報導

監察院11日針對台南縣政府辦理總爺國小合併提出糾正,蘇煥智縣長表示,總爺國小師生向教育部所提的第2次訴願,已遭訴願無理由駁回,現在進行行政訴訟中,應該以司法機關作為最後定奪。

台南縣政提出3點說明如下:1、 審視監察院對糾正文內容,並未敘及總爺國小倂校案,有關學生向教育部所提第2次訴願,業已遭訴願無理由予以駁回,本案學生當事人,目前業已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縣府認為本案最終仍須由司法機關作最後定奪。

2
、 監察院糾正文,涉及諸多不同法律見解,特別是倂校決定,是否係行政組織內部行為,抑或可視為行政處分,而得作為訴願及行政訴訟標的,在學界及司法實務界尚有諸多爭論,未見定論。

3
、 有關總爺國小倂校案,實乃國內行政爭訟的第1個案例,並無前例可循,因此,相關法律見解,應以司法機關裁判認定作為最後準據,始為適法,且該司法機關見解,將對未來全國裁併校政策執行影響深遠,茲事體大,縣府將於訴訟過程,提出相關法律見解與主張,詳細說明縣府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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