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您不可不知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217 )
--- 國中課輔留校時間要設限-教育部將研擬「國中課後輔導與留校自習辦理原則」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3963 )


作者︰superpower
發表時間︰2009/1/10 下午 04:54:05

國中課輔留校時間要設限

教育部將研擬「國中課後輔導與留校自習辦理原則」

整理/政策組

===========================================================

國中課輔補不完 留校時間要設限
教部研議 最晚不超過下午5點半 假日不准課輔 寒暑假只補上午 國三生才可留校

【聯合報記者薛荷玉/台北報導】
避免國中「補習班化」,晚上補、周六也補,教育部現正擬訂「國中課外輔導及留校自習實施原則」,規定留校輔導最晚不能超過下午5點半,周六、日不得課輔,寒暑假只能補上午;留校自習只限國三生,除必要水電費,不得額外收費。

桃園縣教師會理事長彭如玉指出,雖然不少縣市都訂了課輔或自習相關辦法,但實施上卻是荒腔走板、游走法律邊緣,甚至以合法掩護非法。
彭如玉說,國中生真的很可憐,很多都是早上7點半前到校,一直上到晚上9點,在校時間近14小時,「這樣到底可以吸收多少?」她表示,許多課輔都強迫全體學生都要參加,且上新的進度,如果不參加,下次上課就跟不上。
許多課輔、晚自習還有浮濫收費問題,彭如玉表示,有些課後輔導相關費用,帳目不清,一有問題就都推給家長會。
教師會10月與教育部長鄭瑞城座談時,就提出要求教學正常化,由教育部統一訂定課輔與晚自習原則的建議。
教育部剛出爐的「國中課外輔導及留校自習實施原則」草案規定,國中生課後輔導以一堂為原則,應在下午4~5點,最晚不能超過5點半,周六、周日都不能課輔,且寒暑假課輔也只能上半天,不能上全天。
晚自習部分,國中課輔及自習原則規定,只限國三生參加,且不能強迫學生一定要留校自習,或拒絕成績不佳的學生參加;且因規定不能上課,除水電費外,不應收額外費用。
教育部指出,雖無罰則,但如違反規定,將依校長、老師的成績考核辦法扣分處分;教育部國教司長楊昌裕表示,未來修訂國教法時,還考慮增訂相關條文與罰則,以求落實相關規定。
教育部在私校法通正通過後,最近也正制訂多項私校鬆綁法令,如果「私立國中小學免除法令限制實施準則」草案通過,未來私校的課程將不受限;恐怕在課輔及晚自習部分,只能約束公立國中。
2008-12-12/聯合報/C3/教育】

=================================================================================

●●教育部將研擬之「國中課後輔導與留校自習辦理原則」(草案)●●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各公私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教學正常化,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用語定義如下:

(一)課外輔導:指國中於學期中之正式課程時間以外或寒暑假等課外時段辦理之教學活動。

(二)留校自習:指國中於前揭課外時段提供場地等相關資源俾學生自習課業之活動,。

二、國中辦理課外輔導,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進行意願調查時應以全年級學生為對象,亦不得強迫或拒絕學生參加。

(二)應基於學生之需要辦理,以補救教學為主要教學內容,不得教授新進度;寒暑假課程應輔以多元藝能教學並商請專業師資授課,不宜以學科領域之課業輔導為主。

(三)學期中於每日放學後下午四點至五點間實施為原則,每天一節課,每週五天,最晚不得超過下午五點三十分。

(四)星期例假日不得辦理課外輔導。

(五)寒暑假期間之課外輔導活動,應以上午為限;且除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明定辦理時段外,學校不得任意延長辦理時間或據以收費。

(六)其他未盡事宜得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適當收費基準及相關規範並報部備查。

(七)如受家長委託辦理或由家長自發辦理者,仍應協助依以上規範辦理,且收費亦應遵守相關會計作業規定。

三、國中辦理留校自習,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象以三年級學生為原則。

(二)進行意願調查時應以全年級學生為對象,亦不得強迫或拒絕學生參加。

(三)不得上課或考試。

(四)學生留校自習時應留有行政人員、學生家長在場督導,負責安全、整潔及秩序之維護。

(五)其他未盡事宜得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規範並報部備查。

(六)不得收費,但倘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認有必要,則以收取水電費為限,其收費基準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權責訂定。

(七)如受家長委託辦理或由家長自發辦理者,仍應協助依以上規範辦理,如收取水電費亦應遵守相關會計作業規定。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確實依其所訂定之課外輔導及留校自習等實施要點(含收費基準)督導學校,對於違規學校,應依相關規定議處。

五、本原則自發布日施行。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Powered By BBSxp

Copyright 1998-2005 Yuzi.Net
Powered by BBSxp 5.16/Licence © 1998-2005
Script Execution Time:0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