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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perpower
發表時間︰2009/1/10 下午 04:53:32
教育部函: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期間,改依實際差距節數發給代理導師鐘點費 整理/副理事長羅焜榮 實行多年有關「國民中小學校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者,如因教學需要無法減少授課節數,以1星期4小時為計算基準計發代理導師鐘點費」之規定,已作更改! 原依教育部89年9月15日台(89)人(三)字第89087811號書函規定【教師兼導師請假期間,代理導師之導師費係按日折扣發給。有關公立中等學校導師請假期間,由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如因教學需要無法減少授課鐘點時,同意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依其實際代理天數(含星期例假日),以1星期4小時為計算基準,按比例計支代理導師鐘點費。惟代理時間經折算不及1小時者,不計。】 也因為這樣不合理的規定,產生目前國中專任教師代理導師未連續5日者,並無鐘點費核發,就算全學年累計超過五日,也沒有任何鐘點費,造成無人願意代理5日以下之導師職務,不利於學校課務及職務之安排,對代理5日以下之導師職務者,亦相當不公。還有國小專任教師代理導師並無鐘點費之核發,造成校內專任教師不願意代理導師職務之情形,也形成隔壁班導師代理請假導師的不合理現象。 在經過各縣市教師會的反應之下(台中縣、基隆市...),教育部於今年暑假做了修正,已《...經行政院97年7月30日院授人給字第0970016004號函核復:「所報建請調整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期間之代理導師鐘點費計算基準,改依教師兼導師與專任教師每週授課之實際差距節數及實際代理天數,發給代理導師鐘點費一案,准予照辦。」在案。》 轉知教育部公文,供各位參考 ================================================================================= 教育部 函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台人(三)字第0970149631B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無附件
主旨:貴會建議修正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期間,其本身授課節數無法減少者,改依教師兼導師與專任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之實際差距節數發給代理導師鐘點費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97年7月30日院授人給字第0970016004號函辦理;並復貴會96年8月3日基市教師會字第0960081號函。
二、貴會是項建議函前經本部96年8月27日台人(三)字第0960123865號函復貴會仍應依現行規定辦理在案,惟因本案確有檢討空間,案經本部審酌並再次徵詢各地方政府意見後,本部爰於97年4月24日台人(三)字第0970060647號函陳報行政院,嗣經行政院97年7月30日院授人給字第0970016004號函核復:「所報建請調整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期間之代理導師鐘點費計算基準,改依教師兼導師與專任教師每週授課之實際差距節數及實際代理天數,發給代理導師鐘點費一案,准予照辦。」在案。
正本:基隆市教師會 副本: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本部人事處
部長 鄭瑞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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