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您不可不知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217 )
--- 「桃園縣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公告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3961 )
作者︰superpower
發表時間︰2009/1/10 下午 04:53:05
「桃園縣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公告 文/資訊組 「桃園縣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已公告,原「桃園縣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停止適用,並溯自97年8月1日起實施。 修訂重點: ◎學生成績之評量、計算及登錄由「任課」教師辦理;;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及相關人員辦理.成績通知單由「教務處」協助列印。 ◎學生「學期成績依各領域學習節數加權計算之」;「畢業成績以各學期成績按各年級之週學習節數加權計算之」。 【使用方法】特別提醒各位老師:桃園縣政府訂定的是「補充規定」,教育部訂定的「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才是最根本的依據,所以請各位老師別忘了翻閱教育部的規定才是(本會附註於後,供老師參考)! ============================================================== ●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張美珍 電話:03-3322101-7418;0708900060 受文者:本縣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教數字第097042672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檢送本縣「桃園縣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97年9月24日府法濟字第0970317720號函辦理。 二、原「桃園縣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停止適用。 三、旨揭規定請逕自電子公文附件下載專區http://file.tycg.gov.tw/下載,並溯自97年8月1日起實施。
正本:本縣教師會 副本:本府教育處數教科
縣長朱立倫 ===================================================================== ●●桃園縣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一、本要點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桃園縣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依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國民小學學生成績定期評量每學期以二至三次為原則,評量時間及次數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訂定之。 四、學習領域之評量分下列各項辦理: (一)語文學習領域 (二)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 (三)數學學習領域 (四)社會學習領域 (五)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 (六)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 (七)綜合活動學習領域 (八)一至二年級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統合為生活課程。 (九)彈性學習節數實施之課程評量得納入其相關學習領域實施。 五、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請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公、喪請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由學校視實際情形決定。 六、學生成績之評量、計算及登錄由任課教師辦理;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及相關人員辦理.成績通知單由教務處協助列印。 七、學生學期成績依各領域學習節數加權計算之;畢業成績以各學期成績按各年級之週學習節數加權計算之。 八、國民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畢業成績達丙等以上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成績標準者,則發修業證明書。 九、學生成績每學期至少應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通知方式與增加次數各校得另定之。 十、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應以資訊化處理為原則,學期成績與畢業成績須另登錄於桃園縣國民小學學籍紀錄表。 十一、本補充規定溯自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開始實施。 =================================================================================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民國 96 年 05 月 01 日 修正) ※※※ 第 1 條 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 學生成績評量旨在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學生適性發展,肯定個別學習成就,並作為教師教學改進及學生學習輔導之依據。 第 3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如下: 一、學習領域評量:依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兼顧認知、技能、情意等層面,並重視各領域學習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動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第 4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量,必要時得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 第 5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二種;定期評量之次數,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6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依各學習領域內容及活動性質,採取筆試、口試、表演、實作、作業、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等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並得視實際需要,參酌學生自評、同儕互評辦理之。 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應衡酌其學習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 前二項成績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在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並負責評量。 第 7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紀錄以量化紀錄為之;輔以文字描述時,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予以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 前項量化紀錄得以百分制分數計之,至學期末應將其分數依下列基準轉換為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化。但學校對於九十五學年度前已入學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之學生實施有困難者,得不適用之。 第 8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其次數、方式、內容,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9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 10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結果及紀錄,應本保密及維護學生權益原則,非經學校、家長及學生本人同意,不得提供作為非教育之用。 第 11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各項成績評量相關表冊,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12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修正之第七條,自九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Powered By BBSx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