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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perpower
發表時間︰2009/1/10 下午 03:51:38
桃園縣政府在教育部面前裝乖 文/行政組 96.11.5本會要求桃園縣政府應該儘速與本會協商訂定寒暑假返校日數及執行規定,並附知教育部。 96.11.19桃園縣政府回覆了一份罕見的公文,罕見的客氣,罕見的尊重,內容用語都用到了「本府至為感佩,....」、「..本府除將儘速研擬外,尚冀望貴會先行提供基層教師之研究與進修需求日數,供本府參酌,俾利屆時邀請貴會協商時能儘速定案。」、「....尚請參酌」 97.3.10桃園縣政府又來一個文,內容很簡單,「本案本府將參酌 貴會及本縣所屬中小學建議后再行研議。」 不到四個月的時間,桃園縣政府的態度就又鴨霸起來了,看來原先96.11.19的回文恐怕是裝乖給教育部看的!真是好笑! =========●●●●本會要求縣府協商寒暑假返校日數,並附知教育部●●●●============
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F 傳 真:03-4283397 電 話:03-4280368 聯 絡 人:陳惠心、蘇俊叡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九十六縣教師字第150號 附件: 主旨:請 貴府儘速與本會協商訂定「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之返校日數及執行規定」,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95.05.08所發布之「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前項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事項及日數之實施原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並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請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執行規定……」辦理。 二、 本會基於維護教師權益,請 貴府依規定儘速與本會協商,免於各校執行時無從依循。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教育部、本會理監事、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 彭如玉 ===========●●●●桃園縣政府被電以後的公文●●●●===================== 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330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麥幼萍 324 電話:03-3322101轉7501 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樓 傳真:03-3333275 電子信箱:maiyuping@ms.tyc.edu.tw
受文者:本縣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6037693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貴會函請本府儘速協商「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之返校日數及執行規定」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會96年11月5日九十六縣教師字第150號函暨教育部96年11月13日台人(二)字第0960172993號函。 二、 查教師師請假規則第12條規定略以,「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例假日、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於可不必到校。前項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事項及日數之實施原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並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請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執行規定;無地方教師會之直轄市、縣(市),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或授權學校訂定。」。次查,教師法第27條略以,「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三、 有關貴會致力於教師權益保障、維護教師專業自主權、學生受教品質及各項教育問題之研究,本府至為感佩,故有關貴會函請本府儘速協商「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之返校日數及執行規定」,本府除將儘速研擬外,尚冀望貴會先行提供基層教師之研究與進修需求日數,供本府參酌,俾利屆時邀請貴會協商時能儘速定案。 四、 另本府亦提供「教師寒暑假到校之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事項」予貴會,尚請參酌。
正本:本縣教師會、教育部 副本:本府教育局學管課 縣長朱立倫 ======●●●●桃園縣政府故態復萌的公文●●●●==================== 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330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麥幼萍 324 電話:03-3322101轉7423 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樓 傳真:03-3333275 電子信箱:maiyuping@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縣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7006509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 貴會提出「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之返校日數及執行規定」之意見,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會97年2月27日九十六縣教師字第026號函。 二、 本案本府將參酌 貴會及本縣所屬中小學建議后再行研議。
正本:桃園縣教師會 副本:桃園縣政府教育處創新發展科 縣長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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