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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perpower
發表時間︰2008/1/6 下午 03:31:44
轉知縣府來函:有關教師擔任導護工作補休與交通導護執勤費支領事宜 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330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一號 承辦人:陳傳宗 電話:03-3322101#7419 傳真:03-3358254 受文者:本縣各國中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教數字第0960133130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教師擔任導護工作補休與交通導護執勤費支領事宜,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縣學校反應事項辦理。 二、本府前以96年4月16日府教數字第0960099074號函知各校:同意教師擔任值週導護工作乙週,得於6個月內,在課務自理原則下,補休假0.5日,惟教師該週擔任導護工作在三日以下(含三日),補修2小時,以符合比例原則,並自95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 三、另以往教師擔任導護工作,因超時值勤工作,沒有給予加班補休或支領加班費,乃由學校編列每日50元之交通導護值勤費,以慰教師擔任導護值勤超時工作之辛勞;現同意自95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補休,並考量財政狀況及參酌其他縣市做法,自96年5月1日起,各校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一律採補休方式處理,不再支領每日50元之交通導護值勤費; 96年4月30日前已擔任導護工作之教師,可依教師意願擇一辦理。 正本:本縣各國中小、平鎮高中 副本:本府教育局學管課 縣長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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