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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jr051666-b 國立暨台灣省私立高級中學學生重修學分補充規定 93.12.13教中(二)字第0930521505號書函 一、依據教育部「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 二、國立暨台灣省私立高級中學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其重修方式以下列順序為之: (一)隨同下一年級班級修讀開設之課程,惟應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考量辦理。 (二)專班重修: 1. 重修班級人數以20人(含)以上為原則。 2. 重修時間、課程內容、成績考查方式均由學校訂定之。 3. 重修課程時間以暑假實施為原則,課程範圍以開設學年課程為主。其每一學分之授課時數由學校定之,惟不得少於六節課。 4. 重修課程之收費以上課節數為計算基準,如學生係因一學期不及格而須學年重修者,其及格之學期部分可向學校申請免修,惟重修之考查範圍應含括全學年課程。 5. 授課鐘點費以每節課400元至550元為原則,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 6. 重修費用每生每節課40元。 (三)自學輔導: 1. 由教師指定教材,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二小時,面授時間及成績考查方式由學校定之。 2. 面授鐘點費以每節課400元至550元為原則,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 3. 每學分收費240元。 三、已開設專班重修之科目,除有特殊情形並經學校核准者外,學生不得申請自學輔導。 四、重修期間學生缺課時數達該科目重修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成績考查。 五、本補充規定之收費,學校應依「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辦法」規定之程序辦理。 六、本補充規定自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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