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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ng
發表時間︰2007/12/13 下午 06:13:52

桃園縣教師會建議修訂「學校提報超額教師作業要點」表

檔案下載→提報超額教師作業要點(修正版3).doc

桃園縣國民小學學校提報超額教師作業要點(草案)

草案條文

 

桃園縣教師會建議修訂

修訂說明

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為協助國民小學公平處理超額教師介聘,依據「教師法」第十五條及「桃園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實施要點」,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一、本作業要點之訂定目的。

二、因考量學校有不同之校務發展、教學需要,基於學校本位,故僅訂各校提報超額教師之原則及注意事項,授權學校自訂「提報超額教師實施要點」。

一、修正為:桃園縣政府教育局為協助國民小學公平處理超額教師介聘,特訂定本作業要點供各校參考

 

超額教師之提報權屬各學校之權利,教師法並無明訂授權地方政府,得對各校超額教師之提報訂定作業要點,尤應注意法的保留原則及優位原則以免限制或剥奪教師之工作權

二、本作業要點所稱之超額教師,係指學校因減班、廢校、學校經營型態改變或調整教師員額編制等因素,以致學校教師員額超過編制標準之教師。

 

明訂超額教師之定義。

 

保留。

 

三、超額教師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校超額教師數依核定普通班及特殊班所需教師數分別核算。

(二)超額教師之計算方式,係以現有教師員額減法定教師編制員額等於超額教師人數(扣除退休、辭職、資遣、遷調或其他異動人員)。

(三)學校教師兼主任之缺額與教師缺額分開計算,各校現任之教師兼主任(不含代理主任)除自願者外,不列入超額教師計算,以利協助學校行政之延續。

 

一、明訂超額教師計算方式。

二、明訂學校教師兼主任之缺額與教師缺額分開計算,各校現任之教師兼主任(不含代理主任)除自願者外,不列入超額教師計算。

保留(一)、(二)

刪除(三)

刪除原因:

「教師兼主任」得受保障?請問「教師兼導師」是否也應受保障?「教師兼主任」受保障實無法律依據,也欠公平正義,更何況「教師兼主任」領有加給、減課等多重優惠,再受保障,實難服人心。

所以,同理,我們可以照樣造句:
◎學校教師兼導師之缺額與教師缺額分開計算,各校現任之教師兼導師除自願者外,不列入超額教師計算,以利協助班級經營、親師溝通、學生適應、學校教學之延續。

◎學校專任教師之缺額與教師缺額分開計算,各校現任之專任教師除自願者外,不列入超額教師計算,以利協助學校教學、學生適應之延續。

另外,「各校現任之教師兼主任(不含代理主任)除自願者外,不列入超額教師計算」恐怕方便更多校長濫用聘任主任的權力留下特定的人。

四、各校自訂之「學校提報超額教師實施要點」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應明定教師「自願參加」及「非自願參加」超額教師介聘之順序及計算積分方法。惟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之教師不得列入超額教師介聘名單。

(二)積分採計應含年資、經歷、考績、獎懲、進修,且每項積分不得少於總分10%;學校得基於校務發展及教學需要,訂定特殊事項積分,惟不得逾總分20%。

(三)前項積分標準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研訂,並依本作業要點訂定適合各校情況之「學校提報超額教師實施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明訂各校自訂之「學校提報超

額教師實施要點」原則:

1.學校應明定教師「自願參加」

及「非自願參加」超額教師介聘之順序及計算積分方法。

2.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觀察期、輔導期及評議期等)教師,不得列入超額教師介聘名單。

3.積分採計應含年資、經歷、考績、獎懲、進修五項。至於如何計算由學校自訂標準。惟每項積分不得少於總分之10%。

4.學校得訂定特殊事項積分,惟其不得逾總分20%。

5.積分標準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研訂,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四、修正為:各校自訂「學校提報超額教師實施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再依辦法提報參加超額教師介聘名冊。

保留(一)

 

 

 

 

(二)修正為:教師「自願參加」及「非自願參加」超額教師介聘之積分採計,以服務年資、年齡及同分時抽籤方式處理

(三)修正為:前項順序及計算積分方法,由各校經校務會議決議通過後實施。

一、刪除採計「經歷」、「獎懲」、「進修」、「訂定特殊事項積分」之記分方式,回歸依年資、年齡及同分時抽籤方式處理。

二、避免學校或校長可以假藉「訂定特殊事項積分」以「校務發展及教學需要」的名義留下特定的人。

 

五、經縣內超額教師介聘後翌年,超額教師如欲申請縣內介聘或學校在提報超額教師時,超額教師原服務學校之積分得以採計。

 

明訂超額教師積分之保障。

五、修正為:經非自願超額介聘之教師,爾後申請縣內介聘或超額介聘時,原服務學校之積分得以採計。
非自願
超額介聘之教師,其新任學校日後如有超額情況時,三年內享有免超額之權益

◎分數保留應以非自願超額介聘之教師適用之,以免教師以「自願超額」做為縣內介聘的捷徑。

◎非自願超額教師享有三年「免疫」權利,以免成為年年流浪的現職教師。

六、學校超額教師之積分由人事室審理,審查完畢經校長核定超額教師名單後,應隨即通知該名教師。

 

明訂超額教師之積分由人事室

審理,並經校長核定後並通知

老師。

 

六、修正為:學校超額教師之積分由人事室審理,審查完畢後送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定超額教師名單,並以書面通知該名教師。

◎超額教師名單應由教評會審議,以釐清是否進入不適任處理機制..等不符合超額等事項。

七、學校有關教師超額作業申訴事件,應由學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受理,並依相關規定處理。

 

明訂超額教師申訴受理單位。

 

七、修正為:有關超額作業之教師申訴事件,依教師法得向桃園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

按教師法,國中小學校無設置「學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依法國中小教師申訴事項應向縣市政府之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

八、本作業要點若有未盡事宜者,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明訂作業要點有未盡事宜

之處理。

保留。

 

九、本作業要點自發佈日施行

 

明訂作業要點自發佈日施

行。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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