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為協助國民小學公平處理超額教師介聘,依據「教師法」第十五條及「桃園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實施要點」,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一、本作業要點之訂定目的。 二、因考量學校有不同之校務發展、教學需要,基於學校本位,故僅訂各校提報超額教師之原則及注意事項,授權學校自訂「提報超額教師實施要點」。 | 一、修正為:桃園縣政府教育局為協助國民小學公平處理超額教師介聘,特訂定本作業要點供各校參考。 | 超額教師之提報權屬各學校之權利,教師法並無明訂授權地方政府,得對各校超額教師之提報訂定作業要點,尤應注意法的保留原則及優位原則,以免限制或剥奪教師之工作權。 |
二、本作業要點所稱之超額教師,係指學校因減班、廢校、學校經營型態改變或調整教師員額編制等因素,以致學校教師員額超過編制標準之教師。 | 明訂超額教師之定義。 | 保留。 | |
三、超額教師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校超額教師數依核定普通班及特殊班所需教師數分別核算。 (二)超額教師之計算方式,係以現有教師員額減法定教師編制員額等於超額教師人數(扣除退休、辭職、資遣、遷調或其他異動人員)。 (三)學校教師兼主任之缺額與教師缺額分開計算,各校現任之教師兼主任(不含代理主任)除自願者外,不列入超額教師計算,以利協助學校行政之延續。 | 一、明訂超額教師計算方式。 二、明訂學校教師兼主任之缺額與教師缺額分開計算,各校現任之教師兼主任(不含代理主任)除自願者外,不列入超額教師計算。 | 保留(一)、(二) 刪除(三) | 刪除原因: 「教師兼主任」得受保障?請問「教師兼導師」是否也應受保障?「教師兼主任」受保障實無法律依據,也欠公平正義,更何況「教師兼主任」領有加給、減課…等多重優惠,再受保障,實難服人心。 所以,同理,我們可以照樣造句: ◎學校教師兼導師之缺額與教師缺額分開計算,各校現任之教師兼導師除自願者外,不列入超額教師計算,以利協助班級經營、親師溝通、學生適應、學校教學之延續。 ◎學校專任教師之缺額與教師缺額分開計算,各校現任之專任教師除自願者外,不列入超額教師計算,以利協助學校教學、學生適應之延續。 另外,「各校現任之教師兼主任(不含代理主任)除自願者外,不列入超額教師計算」恐怕方便更多校長濫用聘任主任的權力留下特定的人。 |
四、各校自訂之「學校提報超額教師實施要點」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應明定教師「自願參加」及「非自願參加」超額教師介聘之順序及計算積分方法。惟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之教師不得列入超額教師介聘名單。 (二)積分採計應含年資、經歷、考績、獎懲、進修,且每項積分不得少於總分10%;學校得基於校務發展及教學需要,訂定特殊事項積分,惟不得逾總分20%。 (三)前項積分標準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研訂,並依本作業要點訂定適合各校情況之「學校提報超額教師實施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明訂各校自訂之「學校提報超 額教師實施要點」原則: 1.學校應明定教師「自願參加」 及「非自願參加」超額教師介聘之順序及計算積分方法。 2.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觀察期、輔導期及評議期等)教師,不得列入超額教師介聘名單。 3.積分採計應含年資、經歷、考績、獎懲、進修五項。至於如何計算由學校自訂標準。惟每項積分不得少於總分之10%。 4.學校得訂定特殊事項積分,惟其不得逾總分20%。 5.積分標準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研訂,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四、修正為:各校自訂「學校提報超額教師實施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再依辦法提報參加超額教師介聘名冊。 保留(一) (二)修正為:教師「自願參加」及「非自願參加」超額教師介聘之積分採計,以服務年資、年齡及同分時抽籤方式處理。 (三)修正為:前項順序及計算積分方法,由各校經校務會議決議通過後實施。 | 一、刪除採計「經歷」、「獎懲」、「進修」、「訂定特殊事項積分」之記分方式,回歸依年資、年齡及同分時抽籤方式處理。 二、避免學校或校長可以假藉「訂定特殊事項積分」以「校務發展及教學需要」的名義留下特定的人。 |
五、經縣內超額教師介聘後翌年,超額教師如欲申請縣內介聘或學校在提報超額教師時,超額教師原服務學校之積分得以採計。 | 明訂超額教師積分之保障。 | 五、修正為:經非自願超額介聘之教師,爾後申請縣內介聘或超額介聘時,原服務學校之積分得以採計。 非自願超額介聘之教師,其新任學校日後如有超額情況時,三年內享有免超額之權益。 | ◎分數保留應以非自願超額介聘之教師適用之,以免教師以「自願超額」做為縣內介聘的捷徑。 ◎非自願超額教師享有三年「免疫」權利,以免成為年年流浪的現職教師。 |
六、學校超額教師之積分由人事室審理,審查完畢經校長核定超額教師名單後,應隨即通知該名教師。 | 明訂超額教師之積分由人事室 審理,並經校長核定後並通知 老師。 | 六、修正為:學校超額教師之積分由人事室審理,審查完畢後送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定超額教師名單,並以書面通知該名教師。 | ◎超額教師名單應由教評會審議,以釐清是否進入不適任處理機制..等不符合超額等事項。 |
七、學校有關教師超額作業申訴事件,應由學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受理,並依相關規定處理。 | 明訂超額教師申訴受理單位。 | 七、修正為:有關超額作業之教師申訴事件,依教師法得向桃園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 | 按教師法,國中小學校無設置「學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依法國中小教師申訴事項應向縣市政府之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 |
八、本作業要點若有未盡事宜者,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明訂作業要點有未盡事宜 之處理。 | 保留。 | |
九、本作業要點自發佈日施行。 | 明訂作業要點自發佈日施 行。 | 保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