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最新消息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41 ) --- 96.12.13本會對「桃園縣國民小學學校提報超額教師作業要點(草案)」修正總說明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2397 )
作者︰peng 檔案下載→超額辦法修正總說明961212.doc 本會對「桃園縣國民小學學校提報超額教師作業要點(草案)」修正總說明96.12.13 有關桃園縣政府 (一)就草案一、超額教師之提報權屬各學校之權利,教師法並無明訂授權地方政府得對各校超額教師之提報訂定作業要點;故桃園縣政府訂定學校提報超額教師作業要點,不屬於法律授權的『行政機關』,更不符法律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容』,也不符合『具體明確性原則』之法律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所稱;大法官釋字第313、345、346、360、367、390、392、397、402、454等解釋在案)。所以縣府僅能以組織法(職權)來執行教師法第15條的作業流程,因此,在訂定作業要點時,尤應注意法的保留原則及優位原則,以免限制或剥奪教師之工作權。 (二)刪除草案三之「學校教師兼主任之缺額與教師缺額分開計算…」原因:主任不列入超額於法不符,行政機關將主任不列入超額教師計算,就超額教師來說,學校主任若在當年度應被超額而未被超額,致使該超額教師超額排序遭致影響,則得依訴願法第1條第1項,提起訴願;利害關係人也得提起訴願(第18條);2人以上也得對於『同一原因事實』(如主任不列入超額而改變超額排序)之行政處分,共同提出訴願(第21條)。桃園縣教師會建議,縣府當局應依法行政,以維法治精神,減少訟源興亂。 (三)各校的超額教師辦法屬校務重大事項,應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規定,經校務會議議決。【四、 各校自訂「學校提報超額教師實施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再依辦法提報參加超額教師介聘名冊。】 (四)刪除採計「經歷」、「獎懲」、「進修」及「訂定特殊事項積分」的記分方式: ◎超額教師的提報,不應是一套教師優劣的比較,若採計「經歷」、「獎懲」、「進修」的記分方式,將衍生更多爭議;舉例來說,若自願超額的人數多,一般由積分高者出線,也就是積分優者提報參加超額介聘,相對來說留在原校積分不高的教師就不優了嗎?!又,如果屬於非自願超額,由積分低者提報參加超額介聘,積分低無形上就被貼了不優的標籤,請問哪個學校願意接受不優的教師?也難怪老是有學校疑神疑鬼的認為別的學校總是將不適 ◎教師「自願參加」及「非自願參加」超額教師介聘之積分採計,以服務年資、年齡及同分時抽籤方式處理,其順序及計算積分方法,由各校經校務會議決議通過,不涉及優劣之比較。 (五)有關「非自願」超額介聘之教師之積分保留與三年免超額權利: ◎肯定桃園縣政府將「超額介聘之教師,爾後申請縣內介聘或超額介聘時,原服務學校之積分得以採計」列入,唯本會認為分數保留應以「非自願」超額介聘之教師適用,以免教師以「自願超額」做為縣內介聘的捷徑。 ◎非自願超額教師享有三年免超額權利之保障,以免成為年年流浪的現職教師。 結語:因少子化問題越來越嚴重,各校面臨超額的問題,將帶給第一線的老師極大的衝擊,校園生態的質變將令人憂心,呼籲制定超額辦法時,應合乎公平、正義的準則,使教師立於同一個基準上,避免分化行政與教學,更期待桃園縣政府應按行政程序法,召開公聽會,廣納建言。 桃園縣教師會9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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