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合作社解散登記專區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165 ) --- 解散合作社資料之4~解散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2330 )
作者︰kelven3536 合作社解散及清算之法源:合作社法第五十五條至六十五條之規定。 合作社解散之事由:一、章程規定解散之事由。 二、社員大會決議解散(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三、社員不滿七人。 四、與他合作社合併(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五、破產。 六、解散之命令。(內政部頒之「合作事業獎勵規則」已無戊等命令解散之規定) 合作社解散之流程: 編製財務報表(年度業務報告書)並召開社員大會,討論事項包括三項:審查年度業務報告書、決議是否解散、如決議解散再討論推選清算人(人數依章程規定一至七人左右),並填清算人就任報告書連同大會紀錄一式兩份報主管機關備查。 合作社清算之流程: 清算人填寫就任報告書,並依據年度業務報告書編製清算前資產負債表,進行清算(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就任後十五日內公告通知債權人,請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答覆,並製作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及剩餘財產分配表,分配財產。於清算終了後二十日內檢具清算終了報告書提社員大會審查,並送國稅局申報完畢後,將清算終了報告書及大會紀錄一式兩份報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接受解散之公文時,應審查是否經大會通過及解散之事由是否合理,其清算人之資格是否符合及有否填報清算人就任報告書。 主管機關接受清算人函報之清算登記公文時,應審查是否繳銷合作社原成立登記證及截角圖記,清算終了報告書內容是否合理,再函覆清算登記完成,同意備查。
解散及清算登記申請書 內附:合作社清算終了報告書 備註:本申請書填表人:××× 聯絡電話: ×××××××××× 合作社清算人就任報告書
合作社清算終了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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