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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11/20 上午 09:54:25

本會建請各縣市教師會共同連署為學校投保「學校場所責任險」以支應校園意外事件,或突發事件發生後給予第一線教育現場人員在相關法律訴訟及賠償經費的支援。

 一個團結的組織---台北縣教師會敬上

早上收到北縣教師會電子報
 
雖佩服縣教師會的用心,但對此事之思維深為不解。
「學校場所責任險」的邏輯如果可以成立,可以想見各公務機關公務人員執行公務意外責任險也有成立的必要。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12/3 上午 10:57:30

同意素鑾的觀點「公務員和教師除非"故意""重大過失",否則縣市政府均會負起責任如北縣永和國小事件,即是一例(由北縣縣政府負擔)!


但是接下來所述與上面是否互有競合,值得探討。「至於花蓮縣佳民國小學生因在校園發生意外,目前也是國賠!因為該校對媒體放話,要向該師索賠,所以我才於10/30曾在論壇呼籲"教師被學校指派去站導護,縣市政府就有責任來承擔國賠!」

 

同意懿君觀點「今天有位醫師表示,教師行為疏失可由政府買單,那各公立醫院的醫師、藥師、護士 ... 及全國各行各業的「職業責任風險」是不是都可比照辦理要政府為全民負擔保險費?」

 

所以我看到台北縣教師會的電子報後在網路上有如下的言論。

 

本會建請各縣市教師會共同連署為學校投保「學校場所責任險」以支應校園意外事件,或突發事件發生後給予第一線教育現場人員在相關法律訴訟及賠償經費的支援。

一個團結的組織---台北縣教師會敬上

早上收到北縣教師會電子報
雖佩服縣教師會的用心,但對此事之思維深為不解。
「學校場所責任險」的邏輯如果可以成立,可以想見各公務機關公務人員執行公務意外責任險也有成立的必要。

 

請不要讓分身乏術的教師怠於執行職務
96/10/12花蓮地院95年度國字第10號判決書,法官以「被告所屬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與原告余○○受傷,自有因果關係」判決花蓮縣秀林鄉佳民國民小學敗訴,國賠成立。學校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937878元及利息。法院之判決吾人理當尊重,惟此一判例勢必影響未來台灣校園生態及其運作。
現在國小校園實況,或是學校行政漫不經心,或在於制度設計或配套不足,存在諸多兩難情境。為保障教師合理權益,避免影響教師士氣,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協助改善目前校園現實困境,責無旁貸。以下略舉校園實況一二,級任導師在分身乏術之下,若發生類似學童受傷情形,以該判例觀之,勢必難逃「怠於執行職務」之責難與究責。
一、               上班期間,導師執行導護勤務,教室學生無人照顧。【執勤?】
二、               整潔活動常同時負責教室及外掃區,分身乏術。 【一時只掃一地?】
三、               教師朝會時,導師勢必不在教室。【不參加?】
四、               教學觀摩,要求教師參加。【不參加?】
分身乏術之時,學校教師該如何自處,才能免於「怠於執行職務」之責難?  鈞府釋示。
 
台北縣民  江益能  敬上96/11/01
再為老師及教育盡點力吧
 
兩個禮拜內應該可以收到回函
應該還會看到各校本權責自行處理的推諉之詞
 
先想一想可以怎麼說理吧
 
我的想法是
先看看行政機關的意見
與司法機關的見解比較後
再找出努力的方向
 
益能敬上
 
 
沐麟回應
底下意見請參考:
1.
國小教師朝會根本沒必要。〈重要事項網路與公佈欄公告即可〉
2.
老師上課期間,叫老師離開教室去執行導護勤務不合情理法。〈校內外導護可以完全取消,或由『沒課』的校長、行政人員與教師擔任校內導護工作,校外由交通單位負責,義工協助〉
3.
整潔活動應該由校長、行政人員、教師與職員工分配區域指導學生打掃〈不能一人同時指導一處以上〉常同時負責教室及外掃區,分身乏術。
4.
各項會議或教學觀摩等都不應在師生上課中強迫老師去參加
5.
寒暑假要求師生返校打掃與指派師生到校外做打掃工作都不合情理法〈三重市有三所學校校長,本人私下公開勸告,屢勸不聽,麻煩子鈞師轉請教育局局長處理〉
6.
校長『不作為」或「應為而不為」才是關鍵。〈是否有刑責,請大家研究〉
7.
本人反對此連署活動,理由,人命何價啊!人民〈親師生〉免於恐懼傷害自由是政府單位應盡的責任與義務。
8.
敬佩子鈞師與連署的團體和個人。素鑾姊與榮皇兄意見有道理,請多參考!
 

回應沐麟:

 

一、 相關論述參見92/06/06拙作「導護工作雜談」

二、 說一週一次的教師朝會沒必要略嫌武斷。以網路或公布欄公告或可取代若干告知功能,至於需凝聚共識、培養優質校園文化的一些工作勢必犧牲了。須知民主化校園的濡化工程絕非單方面告知能竟其功的。

三、 另有以夕會取代朝會的方式,又牽涉上班時間已過,影響權益的問題。若欲實施須以若干配套技術輔之。

四、 現實校園常以教師合作的模式──校內導護制度解決此一困境。理論上,以校內導護制度應可補現實之不足,惟執勤者須有危機意識不能有過失(法律上有應注意而未注意謂之過失之語)。

五、 校內導護存在的另一實際需求是學童上學時間和老師上班時間存在落差。學校為善盡保護幼年學童之責,有必要安排人力照顧到校學童之安全。這段時間若有學童身體不舒服或吵架等情事,執勤者當善盡保護之責,只要善盡義務當不至於有非因歸因之究責。

六、 教學觀摩在大校當有甚多有空堂的教師可參與,小校人少才有要求全員參與的情形。若尊重學校自主且學校能輔以學童安全照顧措施也無不可。再則若有事故發生,只要值勤者善盡其義務,理論上只有學校負責並無歸責教師之理。

 

回覆內容: 您好!   

  有關台端陳情「請不要讓分身乏術的教師怠於執行職務」,經瞭解如下,請

  查照。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與教師法第17條,略以:「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九、擔任導師。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花蓮縣佳民國民小學國賠案敗訴之由:「該名教師當時係為給予學生機會教育,並藉此導正學生之行為態度,遂指示原告、顏姓學生及其他7名同學於放學後繼續留校打掃等語。但原告、顏姓學生及其他7名同學於案發時僅為國小五年級學生,年約11歲,放學後既係因導師之指示而留校,則導師依前開教師法規定之精神,自應就留校學生之安全負保護監督指導之責,縱該師係因輪值交通導護工作而必須離開現場,仍應循其他途徑確保學生留校之安全,而不應讓學生未受任何監管保護,故該師違反前開所述之保護義務,自屬怠於執行職務。況當時導師如留於現場,當可避免此次事故之發生,是原告因被告所屬公務員怠於在場指揮監督,因而受有一目失明之傷害,則被告所屬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與原告受傷,自有因果關係,原告依據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為有理由。」(爰引96.10.12花蓮地院95年度國字第10號判決書)校園安全為全體教職員工生之責,也是本局所關切的,在本縣教育現場,本局將以維護教師和學生權益為最優先考量。教師常因職務所需,無法全面參與學生學習活動(例如:打掃時間、輪值導護、教師朝會),但當有類似情境時,本局誠懇建議教師能於離班前加強安全教育與學生活動的安排,本局亦將督導校方行政體系給予教師積極協助。最後,感謝您寶貴的意見,本縣教育將因您的關心而更美好。

 承辦單位:教育局特教科 聯絡電話:29603456--2685 正本: 副本:

 

查詢網址:http://talk.tpc.gov.tw/search.jsp

                                    臺北縣政府 敬上

 

阿鐙回應:

理之不復  何以情真

 

江師去郵北縣教局,促使有司重視相關問題,早籌善策,凝聚共識,自當具有積極深遠的意義.

然而言者有心,聽者無意.好官任期不長,小師苦日方多.各校如何各本權責,濡合校園文化,立教育心,作教育人,行教育事,讓絕大部分的形式指向實質,回歸本質,可能才是第一線教育現場人員所應亟亟者!

我相信法律的規範殆屬低標,社會的文化現況瞬息萬變,雖古道之難復,但總有熱心熱血者,為所應為,可為,當為,致使杏壇真情長存相随!

 

2007/11/23許毓峰

就我的看法,行政機關的作法與司法機關的判決應一致是最基本的要求,而這個部份應由教育局建請教育部直接與法務部協議出共識。且台灣司法界之素質令人不敢苟同,在先進國家之司法判例具有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處之功能,亦即先前已有之判例,如非特殊原因,具有與法律同等地位之效果,後案之主審法官不得以其自身之心證而任意做出違反相關判例之判決。但台灣之檢察官或法官,不論是政治、教育、行政等,幾乎各吹各的調,不僅是毫無司法倫理可言,亦可見其狂妄、自以為是、唯我獨尊之心態。此情形猶如神權社會之教會、巫師所扮演的角色,名為法治實則是另一種形式之威權。

蓋現代政治學理之三權分立,自是基於分立而制衡之考量,但基本前提仍在於信任各部門的自我約束與其專業倫理,但台灣現況實在是可謂民主落後國家,行政無行政倫理,立法無立法倫理,司法無司法倫理,校園無校園倫理,社會無社會道義。任俠如我輩者,即便有力挽狂瀾之心,亦不免落得狗吠火車之譏。

除了求無愧之外,但求無憾吧!即使結果相同,努力過了,也比沒有努力過要舒服一些!

 

毓峰:

不好意思老哥,今天下午參加縣教師會所邀集的「正向管教」研習,我已經就你那三個簡單(其實一點都不簡單)的問題向出席的特教課長徐文壽提出,暫時獲得他的正面答覆,如教師因同時執行二項勤務分身乏術而至學生發生意外,即使國家賠償成立,縣府亦不會向教師求償。但當場有老師建議教育局發文各校讓教育現場的老師安心,徐課長並未答應。縣府的復函或許將是唯一的「白紙黑字」。

擴大教師交流,莫侷限於一校、一鄉、一縣之知,似有所須,見識多了,智慧才能增長,教師自覺自主的短程目標或許更有可能早日實現。

 

益能回應:

以常理判斷,只要教師善盡職責發生類似意外「即使國家賠償成立,縣府亦不會向教師求償」。這在講情理法的中國社會,甚至講法理情歐美文化都是無庸置疑的,本來就了然於胸。其實另一個重點在教師是否善盡職責,於此不予申述。特教課長不敢行文自有其顧忌,這也關係到上述所言教師是否善盡職責。前幾年個人在三芝努力的方向除了照顧教師權益之外,另也在提醒同仁們善盡職責的重要。此與阿鐙所言「各校如何各本權責,濡合校園文化,立教育心,作教育人,行教育事,讓絕大部分的形式指向實質,回歸本質,可能才是第一線教育現場人員所應亟亟者!」的內涵是契合的。

個人所努力的乍看是在保障教師合理合法權益,其實也有提醒教師盡本分以免遭到求償的意涵,另外更重要的是,可藉由這些工作落實校園安全,減少學童意外事故的發生。

其次,雖然明瞭事理,之所以一再逼縣府表態,多少也隱含了對台灣行政及司法的不信賴,為保障權益小老師只能自求多福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12/3 上午 10:59:00

再函縣長信箱三個簡單提問

先感謝貴府教育局的用心,費盡心力思索對策,而未以「各校本權責自理」之方式函覆敝人「請不要讓分身乏術的教師怠於執行職務」的陳情,內容雖多少有顧左右而言他之嫌,卻已可見用心之處。

再感謝縣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能確實關切本縣校園安全,並能「以維護教師和學生權益為優先考量」。維護校園安全,保障教師合法權益,避免影響教師士氣,藉以提高教育品質,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責無旁貸。惟若能稍加用心,輔以若干配套措施,應更能解教師疑慮,確實保障教師合法權益,如此作為當更能讓教師安心工作,也能收提升教育品質之功。

貴府回函所採措施之ㄧ,請教師「於離班前加強安全教育與學生活動的安排」或能稍減校園意外事故之頻率,惟對敝人所陳事項「勿使分身乏術的教師身陷『怠於執行職務』之責難與究責」,絲毫未見助益,則令人頗感遺憾!

覆函所述「將督導校方行政體系給予教師積極協助」當是較佳選擇,若能切實執行可收效。然以個人幾年在北縣校園的親身經驗觀之,再多教師的聲音也難敵學校行政的無所用心以及其四兩撥千金的推託。以整潔活動或導護執勤教師分身乏術為例,個人與其他同仁數度在會議上提醒學校,但都在學校行政漠視之下無疾而終,不了了之,甚至被冠以「對學生沒有愛心」的帽子,讓校園安全以及教師權益抹上一層陰影。這或許是個人努力不夠,未能照顧校園安全以及教師合法權益,但未嘗非學校行政漫不經心、不以為意之過。須知單以一紙行政命令要求學校行政「積極協助實非易事,陽奉陰違者眾,以紙上作業或口頭宣示草草結案者比比皆是,而於校園安全或教師權益的改善卻少有實質助益,如何落實行政考核當是成敗之鑰。於此,期待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能切實的「督導校方行政體系給予教師積極協助」,讓教師們承擔本然應負之責,也免不應承擔之憂。

此外,由函覆內容亦可見貴府對現實校園困境實已了然於胸,教師常「無法全面參予學生學習活動」,敝人願為兢兢業業、克盡職守的教師們請命。教師們絕對願意、亦應該負「應負之責」,並做到貴府覆函所示「於離班前加強安全教育與學生活動的安排」。至於因公務且在分身乏術之下,若有怠於執行職務之責難與究責,卻又情何以堪?惟請有擔當的縣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明確裁示:

1、上班期間,班導師執行導護勤務,教室學生無人照顧,若有學生發生意外事故,是否歸責於導師?
2、整潔活動常同時負責教室及一個或多個外掃區,分身乏術之下,導師不在之區域若有學生發生意外事故,是否歸責於導師?
3、教師朝會時,導師勢必不在教室,教室學生無人照顧,若有學生發生意外事故,是否歸責於導師?
  鈞府明示。
 

三芝鄉民 江益能 敬上96/11/22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12/3 上午 11:15:11

導護工作雜談                江益能  92/06/06

前言:素以教師權益為念一己之見無關真理否提供同仁參考期收集思廣益之功
一、 學理上校內導護本來就是老師的職責,校外導護則是一種無限上綱、積非成是,在法理上站不住腳的事務。
二、 字義上,導:指導、引導也;護:保衛使不受危險也。導護工作的內涵,乃取合作互助之功,藉互助合作以保衛學生使不受危險也。譬之教師朝會,各班導師都不在教室,這時就是導護老師發揮功能的時候,此時如有某個班上發生事故,負責該區的導護老師應即處理,若有疏忽則視其情節自負其責,如同吾人執行教師職務時就其行為自負其責道理是一樣的。(法律上有應注意而未注意謂之「重大過失」的用語,有過失才負其責。)在這裡先提出教師朝會時間是導護功能發揮的最重要時刻之一,而草案反而忽略了此項。此哲學基礎不考究之失也。
三、 其次、校內導護發揮功能的另一重要時間就是在上學的時候。這個時間,其他老師陸陸續續在上班途中,校園安全藉由導護工作措施的確可多一層保障。此時學校除了應禁止閒雜人等進入校園中,以保障學童安全外,導護老師也可以協助尚未到校的老師處理班上偶發事件。所以導護工作回歸其本然,由非關教師職責的校外返回校內是天經地義的事。
四、 午休時,只要導師都在,一般而言,導護老師即失去其主要功能(若仍有功能,則已偏離其主要任務,而枝節於整潔或秩序維護等。此等用語非指導護工作執行整潔、秩序等事項為非,只是較之於學童安全,枝節耳。)若此時學校有特殊集會請各班級老師參加,這時校內導護之功能自然再次顯現。
五、 觀諸歐美先進國家法理及實務判例,皆指出校門口直接延伸出去的路口,視為校園一環,為校內導護之範圍。因之以本校之情況,前門無是項適用,若側門做為上下學出入,則其交通安全之維護應為校內導護之職責殆無疑義。
六、 本校草案導護職掌有「下課時巡視操場、遊戲場及球場、維護學生安全」等語,建議不宜明訂。若訂定,導護老師即承擔相關責任(民、刑事之可能也)。很少看到如此古意的人,把無限責任一直往身上攬,若非無知,即是有宗教家或聖人的情懷,實在不是一般人做得來的。(這種包山包海式的加老師身上無限責任的觀念,對吾人而言實在太沉重了。)就好像級老師下課離開教室,剛好學生在教室發生事故也要負無限責任一樣。其實在法理上自有一套因果判斷,吾人實不宜越俎代庖,或有類似詛咒讓別人死的惡業造作。像本校訂定這規則只是更陷老師於不利而已,所謂損人而不利己之行徑也,所以我主張不宜訂定。以某大學體育系前幾年發生之事故為例,體育課某學生因身體不適昏倒,該副教授施以急救、並送醫,雖無濟於事,學生家長提出告訴,後來在法院以副教授有盡其應盡之義務宣判無罪。該體育老師上課有在場,其次發生事情時有做適當的處置,沒有所謂的「過失」是宣判無罪的主因。提出這個判例主要是提醒大家,有執勤並作適當的處置是重要的。宜引為殷鑑。若訂定上述條款,法理上的因果責任想必非吾人所能承擔,思之。
七、 另有以缺乏「教育愛」質疑教師不執行校外導護者。此乃邏輯不清,錯解教育愛內涵,誠所謂以辭害意者也。於此不予申述,請其自行明辨教育愛與親情、男女、朋友之愛之別,當能有所分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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