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桃園縣規章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13 ) --- 96年1月15日修正,桃園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委員遴聘原則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2115 )
作者︰peng 桃園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委員遴聘原則 ㄧ、依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及「桃園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訂定。 二、本會設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由教育學者、社會公正人士、主管機關代表、地區教師組織代表及教師組成,任期二年,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三分之二;且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ㄧ以上。 三、教育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等人,由府教育局擬定建議名單,呈請縣長遴聘之;教師代表由地區教師組織推派、十三鄉鎮市教師遴選、地區教育組織推派,呈請縣長遴聘之。 四、主管機關代表,由本府派員擔任之。 五、地區教師組織代表,由桃園縣教師會推派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函報本府教育局再呈請縣長遴聘之。 六、地區教師部分由各鄉鎮市教師代表及相關教育組織推派。 各鄉鎮市教師代表分別由本縣十三鄉鎮市各遴選一人代表,並依下列方式遴選產生之: (一)推薦候選人:由本縣縣立高中、各國民中小學、經校務會議決議推薦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代表一人為候選人。 (二)選舉方式:由本縣十三個鄉鎮市中心學校召集各校所推薦候選人中,以票決方式產生一名教師代表,並函報本府教育局再呈請縣長遴聘之。 七、本會評議決定書之製作,由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委員輪流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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