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教育論壇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58 ) --- 請教關於議事規則的問題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2074 )
作者︰test
作者︰test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一、桃園縣政府為本縣各國民中小學,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規定設校務會議,特訂本要點。 二、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校務會議(以下簡稱校務會議)除中央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校務會議依學校規模置代表十一人至二十九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校長。 (二)兼行政之教師代表三人至十人。 (三)未兼行政之教師代表三人至十人。 (四)家長會代表二人至五人。 (五)職工代表二至三人。 前項代表總額應為奇數,其不足額部分,得就第三款中增置一人。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代表,除有前項之情形外,其人數應相等;第四款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第二至第四款人數總額五分之一。 第一項第二款之代表,除兼處室主任為當然代表外,餘就兼行政之教師中推選產生。 第一項第三款之代表,除教師會理事長(會長)為當然代表外,餘就未兼行政之教師中推選產生。 第一項第四款之代表,除家長會會長為當然代表外,餘由家長會推選產生;設有特教班或附設幼稚園之學校,應各保留一名家長代表出席或列席會議。 第一項第五款之代表,除人事、會計主管為當然代表外,餘由職工推選一人。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代表,得各推選至多三名候補名額。 校務會議代表除家長會代表得委任候補代表外,其餘代表均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校務會議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或學生代表列席參加。 四、校務會議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出缺,由候補人員遞補之: (一)喪失受推選或推派之身分者。 (二)受有期徒刑之裁判確定者。 (三)因重大事故無法出席會議,經本人提出書面辭職者。 (四)無故二次不參加校務會議者。 五、校務會議每學期兩次分別於學期初、學期末召開,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校長因故未克主持時,應指定校務會議代表一人代為主持會議。 學校發生重大事故或有必要時,校長得隨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經全體校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連署認為有必要召開會議時,校長應於連署書送達七日內召開。 六、校務會議開會通知應於開會前十五日通知與會代表;會議提案應於開會前十日提出;會議資料應於開會前五日提供與會代表。 前項期間包含例假日。 上述規定於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不適之。 七、校務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能開會。如未達法定人數,主席應宣告於七日內再行召開校務會議。 延期召開之校務會議及臨時校務會議,仍因前項事由無法開會時,主席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出席人數達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視同正式會議進行。 (二)出席人數未符前款規定時,宣布流會,並於三日內由校長邀集校務會議代表就議案進行協商,如仍無法作成決議,則由校長裁示並於三日內報府核備。 八、校務會議依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議決事項如下: 1、校務發展計畫 2、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3、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4、校長交議事項 九、前點各款規定之議案,除由校長交議外,相關處室有提案權。教職員工及家長會經校務會議代表四分之一以上連署者,亦得提案。 為編擬各項議案,得組成各項專案小組或委員會,其成員由校長遴聘之。 十、校務會議議決方式如下: (一)議案經充分討論後無異議者,主席宣布議決通過。 (二)議案經充分討論後,有異議者,提付表決,以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作成決議。 校務會議議決方式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依內政部訂頒會議規範辦理。 十一、校務會議之決議不得違背法令。校務會議如因法令見解歧異未能作成決議時,校長應於會後五日內向相關機關聲請解釋。 十二、校務會議所作成之決議應送經校長簽署發布,並送交各相關業務單位執行。前項決議事項應於會議結束次日起七日內公告,並通知與會人員。 十三、各國民中小學得依據本要點訂定補充規定。
作者︰test 雖然我上列的是一個有疑慮的校務會議規範 但是它很明確的說明了決議的方式
作者︰test 瞭解ㄌ 感謝您
作者︰test 沒錯!樓上列的是有疑慮的會議規範 事實上桃園縣政府教育局95.4.7規定的校務會議規範 已經在95.11.17回覆教育部的文推翻掉了(請見電子報) 意思就是除非各校經過全體教師同意用教育局版本的校務會議規範 否則就應該回到全體制,用內政部的會議規範中規定的決議方式才是對的, 下級機關 所訂的法令是不能牴觸上級機關的法令 因為「毒果樹理論」,有疑慮的校務規範,所做出來的結論也會是無效的, 所以,會議決議的方式還是應該按照內政部規定 一般議案以多數決〈非一定要過半〉 第五十八條規定「以獲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可否同數時,如主席不參與表決,為否決。」 特別事項如第五十九條之內容才有特別額度的表決數量 第五十九條(表決之特定額數) 下列各款,須分別達到其特定數額,方為可決: (一)須得參加表決之四分之三以上之贊同者: 甲、關於變更團體宗旨或目的之表決。 乙、關於團體解散之表決。 (二)須得參加表決之三分之二以上之贊同者: 甲、關於修改團體組織或議事規則之表決。 乙、關於罷免會員之表決。 丙、關於處分團體財產之表決。 丁、關於已通過議事程序變更之表決。 戊、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一部之動議之表決。 己、停止討論動議之表決。
版主所說的看不出是會議規範所稱的特別事項,還是一般事項? 還有要用多少額度才能通過,是不可以在表決後依主席喜好才宣布是要多數決還是二分之ㄧ決的! ********************************************************************************************* 【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DIV> 近來,因為「超額辦法」的制定,在各國小引起熱烈討論,也開始有一些教師才驚覺自己學校的校務會議已莫名奇妙的「淪陷」被改成「代表制」了! 校務會議很重要,本會自今年四月起利用公文、電子報、專題演講、新聞稿、會訊...,呼籲老師們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選擇代表制或全體制的 本會會員日前在教育部部長民意信箱投書有關「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組成成員的問題(如附件),經教育部要求縣教育局回函得到如下結果: </DIV> 【附件】 部長好: 我是任教於桃園縣的國小教師。對於桃園縣教育局於 一、該要點要求校務會議必須採用「代表制」,是否與「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之內涵與精神有所違背。『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是否意指學校可擁有兩種選項,而非只能採用教師代表方式組成? 二、公文補充說明有『學校教職員工及家長代表未達29人者請落實全校參加校務會議,以擴 大參與。』若有人數限制,會否使得該要點之公平性受到質疑,而無法一體通用。 三、公文補充說明有『有關全體教師權益事項,例如超額教師辦法等,請各校務必先召集全校教師會議徵詢全體教師意見後,再提送校務會議討論詳細辦法條文,以落實照顧全體教師之權益。』其中新增『全校教師會議』一詞,但是在各項教育法規中卻查無此會議名稱,召開此會議的正當性與合法性是否會有質疑?又是否與前述國民教育法條文意涵有所相左之處? 由於校務會議必須依國民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決議各項校務重大事項,會議組成成員勢必影響決議之取向,重要性可想而知。因此『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究竟是指各校(含學校教職員工及家長代表未達29人以上)可以自行決定採用全體專任教師參加?或是必須採用該要點所說明之代表制?懇請部長或相關部門能對此要點之適法性協助進行了解並說明回覆,以免各校校務會議因此橫生枝節。謹此。敬拜感謝! </DIV> ※歡迎推廣訂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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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作者︰test 補充說明: 表決之前主席並未說清楚是採多數決或是採過半數. 故本人覺得十分疑惑@@
作者︰test 縣教育局版本很好笑 兼行政才多少人 居然和未兼行政有相同代表名額 難怪代表制沒有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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