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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急件!有關會員學校詢問「縣府調查寒暑假返校活動日數」,要求與校教師會協商之疑義及本會建議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1782 )


作者︰peng
發表時間︰2007/5/29 上午 11:05:00

桃園縣教師會 

              

機關地址:中壢市元化路149之1號2F

            傳  真:03-2804752

            電  話:03-2804662

            聯 絡 人:陳惠心、羅焜榮

受文者:本縣各國中小教師會(含縣立高中教師會)

速別: 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九十六縣教師字第089號

附件:

主旨:有關會員學校詢問「桃園縣政府調查寒暑假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要求各校與學校教師會協商之疑義及本會建議處理原則,請 查照

說明:

一、    教師請假規則 12 條「前項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事項及日數之實施原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並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請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執行規定;無地方教師會之直轄市、縣 (市) ,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或授權學校訂定。前二項返校服務、研究及進修等活動之實施,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二、    「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第四條後項規定:「教師寒、暑假期間應返校服務及研究進修日數,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與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之,其總日數為二日至七日。」

三、    依照憲法第十章中央與地方之權限,「教育」事項分屬中央、省、縣,又按(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縣(市)主管教育機關為公立國民中、小學的上級主管機關。

四、    綜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是教育部,在地方是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教育局;因此,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應與桃園縣教師會協商訂定教師寒、暑假期間應返校服務及研究進修日數,合先敘明。

五、    桃園縣政府96年5月23日府教學字第0960169234號函,要求各校與學校教師會協商後再行填報,其協商位階已明顯違背相關法令,將導致其協商結果有適法性之疑義!

六、     貴會若不願成為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徵詢行政體系意見的背書單位,本會建議可以不參與協商,讓該調查表之填報意見為單純行政體系之意見徵詢。

正本:本縣各國中小教師會(含縣立高中教師會)

副本:本會理監事、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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