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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屆縣教師會理監事應遵照本會章程選出 ( http://61-219-67-208.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1656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4/27 下午 10:51:53

因剛好看到某一主題回文中之本會章程,發現第六屆縣教師會部分理監事未遵從章程規定選出,故需要反應。

 

組織章程第十二條原文:

第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會設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理、監事由會員代表互選之

本會理監事選舉候選人產生方式如下:

  由理、監事會提出之推薦名單者。

  由各學校教師會提出之推薦名單者。

  會員代表自行登記者。

  會員之會員教師(以下簡稱會員教師)經連署、登記者。

 

問題是:依據章程,互選即是相互推選(並非選舉之),候選名單出線方式雖有四款,但不論為上列何款均不能違背條文主敘述:理、監事由會員代表互選之是故其候選人員均應為各學校教師會本屆推派之會員代表,方為章程原意。

若仔細觀察第六屆候選名單,不難發現其中多人(10)並非當屆各校教師會推派之會員代表,此種情形嚴重違背章程。 (參見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記錄)

在『桃園縣教師會理監事選舉罷免辦法』第二條雖定為:由會員代表選舉、罷免之,但此辦法的依據是本會章程,故不能凌駕於章程之上

當初如此訂定,本來就是希望會員代表可廣為參與,避免少數人連續掌握核心區塊或發生不當操控之情事,希望本屆能秉持創定組織章程之精神,予以改善遵從章程規定。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4/27 下午 11:32:52

唉!教師會這種團體也會出現這種狀況?

權利會腐蝕人心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4/28 上午 01:49:37

刮別人鬍子之前先刮乾淨自己的

只怕沒長鬍子就以為自己永遠對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4/28 上午 08:05:40

對照著重要議題的冠冕堂皇

不但沒有表揚真正在後面努力的林會長

現在又爆發這樣的質疑

教師會真是讓我失望

有在看的版友,請發出您的怒吼

教師會需要你我的參與和改革....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4/28 上午 09:35:59

樓2歪妹

 請詳細說明 若認為本人所敘內容有何不妥 請提出高見

僅如此含含糊糊隨意帶過 毫無意義

事有對錯 做得稍有偏差修正就好 若只是一昧的掩飾爭執 永遠不能進步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4/29 上午 10:44:37

桃園縣家長會軮協會更扯,他們的會員是,(於八十七學年)歷屆擔任家長會,

他們的理監事是這些過去式且沒代表性的人選出來,不是更扯嗎?

 

桃園縣家長會長協會組織章程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於八十七學年)歷屆擔任家長會,填具入會申請書,

       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會員。學校家長會得為團體會員

如各鄉鎮市成立分會時,各鄉鎮市之會員資格由各鄉鎮市另定之。 

另贊同本會宗旨,且願意捐助本會者經理事長審查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或榮譽(名譽)會員。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八名,監事七名,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名、候補監事一名,理監事遇有缺額時,分別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之。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4/29 上午 10:59:32

家長會干教師會何事

他們的組織形成制度大有問題 又干教師會何事

總不會有人做得更差 我們的不好就可接受

好比有人殺人砍人 那偷個東西就不算錯嗎

要往好的學 且教師組織的自我要求亦應更高 不可說一套做一套 對外爭取權益時才有說服力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4/29 下午 03:47:41

據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記錄對照表如下

 校名稱

會員代表

理事當選人

監事當選人

資格

大同國小

鄔佩佑

呂昭城

 

會員代表

大成國中

羅標團

羅標團

 

會員代表

大崗國中

黃炳章

黃炳章

 

會員代表

大業國小

趙念魯

趙念魯

 

會員代表

大溪國小

羅浚瑀

羅浚瑀

 

會員代表

山豐國小

彭如玉

彭如玉

 

會員代表

山豐國小

?

 

黃士豪

/

中壢家商

蔡國強

蔡國強

 

會員代表

中壢高商

楊麗芬

楊麗芬

 

會員代表

仁和國中

尤振宇

王子玉

 

會員代表

仁和國中

鄭忠義

楊震秋

 

會員代表

北門國小

章兆雷

 

章兆雷

會員代表

北勢國小

侯香

侯香

 

會員代表

平興國中

張清鎮

張清鎮

 

會員代表

田心國小

林月圓

 

李淑娟

會員代表

竹圍國中

?

陳俊宏

 

/

竹圍國中

李欣怡

 

李欣怡

會員代表

桃園國中

許晉東

 

許晉東

會員代表

桃園農工

簡國諭

 

簡國諭

會員代表

迴龍國中小

陳正泰

陳正泰

 

會員代表

復旦高中

王昱

王昱

 

會員代表

陽明高中

張麗玲

張麗玲

 

會員代表

慈文國中

王精勇

李莉萍

 

會員代表

慈文國中

黃永福

黃永福

 

會員代表

新坡國小

林靜芳

林靜芳

 

會員代表

新明國中

洪欣沛

洪欣沛

 

會員代表

新街國小

廖佳仁

廖佳仁

 

會員代表

楊明國中

李貞蓉

羅焜榮

 

會員代表

楊梅高中

林裕豐

林裕豐

 

會員代表

瑞豐國小

吳一信

吳一信

 

會員代表

福豐國中

李培裕

李培裕

 

會員代表

龜山國小

張英介

 

張英介

會員代表

仁善國小

?

 

吳大翔

/

復旦國小

?

張燮平

 

/

僑愛國小

?

崔智芬

 

/

龍華科技大學

?

莫嘉廉

 

/

依據組織章程第十二條規定,

理事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會設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理、監事由會員代表互選之。

本會理監事選舉候選人產生方式如下:

  由理、監事會提出之推薦名單者。

  由各學校教師會提出之推薦名單者。

  會員代表自行登記者。

  會員之會員教師(以下簡稱會員教師)經連署、登記者。

***依據人民團體法,只要對方具會員資格,即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因此,不知當選人與會員代表不同人,能代表什麼?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4/29 下午 04:06:51

(其中龍華科技大學為保障名額)

事情應回歸制度面,如果再鬧下去,只有分裂教師團體,所以請各位在發表意見時,對事不對人!否則,那天誰還敢出來服務大眾(吃力不討好,又不是選立委,民代,總統,,,)

如果不是時代的驟變,根本不需要搞教師會這種團體,公務員既輕鬆又有保障,只要奉公守法盡自己的本份做好即可,那需要弄出自救團體.

想為大眾服務,盡可踴躍站出來,只要是真心,有能力,大家會因你的服務熱忱給感動!高興都來不及了,還有誰會阻擋呢?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4/29 下午 05:12:07

重申 候選人不論為何款產生方式均不能違背條文主敘述:理、監事由會員代表選之

 

樓7朋友 問:不知當選人與會員代表不同人,能代表什麼?

理應如此 答:,會員代表至少是各校推薦代表,具有學校教師會某種程度上的認同,簡單講就是品質保證啦,總不可能推一個爛東西出來吧,如果不小心真的推出一個爛東西,也只好認了,不過爛東西推出來也只會推一次吧。

 

補充

一、若會員僅獲得少數(五位)會員代表連署就可候選,並不具合理性與代表性,試問一個候選人是同校教師較了解其特質,還是不同校的五個人對其會有較深了解?答案應該很明確吧!更重要的是,它就是違背條文本意啊。

二、反思:會員教師若非該校會員代表但欲獲得候選,他校會員代表為何願意連署?是因為真的覺得此人具有相當的服務熱忱及能力,縣教師會極需該人才加入,所以願意連署!?誠如第一點所言,連署者對該會員教師又能有多少了解?其了解也只限於表面,多半也只是礙於該會員教師之情面不得不簽,此因素很容易讓下列第三點所述情形發生。且此會員教師何以該校教師會不推薦其為會員代表?是名額所限嗎?應該也不是,還沒看到同校理監事三人以上的。

三、章程訂定明明白白,其意義本來就是希望會員代表可廣為參與,避免少數人連續掌握核心區塊或發生不當操控之情事,若真要改變候選人產生原則,請至會員大會提出修改章程,但本屆提出,即便通過,恐仍必須下屆才能實施。

 

樓8小寶所言甚是:

一、事情應回歸制度面。

制度怎麼訂就怎麼做,當初會那樣訂自有它的考量。

二、想為大眾服務,盡可踴躍站出來

有此熱忱與能力的會員教師可以跟學校教師會自薦當會員代表(不尋求校內推薦而要他校會員代表連署,實屬怪異!真的怪異!不當的操控運作往往也就是這樣產生的)若真有才幹且真心服務,正常情況下大家必定樂意推薦;若發生學校教師會不願推薦之情事,該人作為不言可喻。

 

依據制度選出的人為大家服務,做得好壞大家都沒話說;若是不符制度,做得好就算了,做不好豈不是更讓人失望。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4/29 下午 06:02:56

像這種問題可以在會員代表大會中提出.既然您那麼關心教師會的運作,就直接站出來為它盡一份心力吧!至今,教師會並沒有說不行,教師會的幹部也未對這些議題做出回應,反倒是網友發表一些有的沒有的,這樣不是解決之道.在網路論壇發表的任何言論,不過是戲論,網路世界是一個虛擬世界,看不到對方也不認識對方更不了解對方,因此七嘴八舌真的是亂七八糟的言論都出來.說實在的,擔任教師會的幹部有什麼好康我真的不知道?為什麼會為了這些爭議?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4/29 下午 08:09:17

喂!! 用 爛東西  的字眼來形容,對嗎?? 你到底是不是教師?? 這款的素質有資質格評論他人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4/29 下午 09:42:42

抱歉啊!用詞不當,個人疏失一概負責。 應把『爛××』修正為『不適任人選』。

 

我當然是教師啦,不是的話還懶得淌這種混水,本人所說的部分內容可能對您產生情緒上的影響,您應也是在混水中的人吧,對不住!我已盡量避免在評論人,而是評論事及制度,懇切希望能有會內正式的回應及因應作為,避免掀起更大的漣漪。

 

10的朋友您建議說在會員大會提出此問題,可是理監事候選名單那時就已敲定,等於錯誤的方式又再犯一次,所以才會儘早提出,期望在第七屆就能修正回來,這樣會比較有意義吧。

 

教師會的幹部職務的確辛苦,願意認真服務貢獻的人,真的會累死,而且感覺常是『做尬流汗 嫌尬流ㄌㄨㄚ』,我的言論乍看下似乎也是在打擊他們,但實際上我是希望能讓縣教師會的理監事等實際運作幹部去蕪存菁,依據原訂制度選出來的人,理當不會有問題,才能減少這兩年常看到『鬥爭』的事件(不只是對上級單位、全教會或是一般學校),解決問題的方法有很多種,不一定要選激烈、負面的方式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4/29 下午 10:20:34

相信您是位真正關心教師權益的教師,就直接和縣教師會幹部對話吧!

如果真接對話,縣教師會幹部搞出是非打擊到您,那麼您可以把它揭露.

對某幾人曾是極為欣賞卻轉成失望,所以不再像以前那麼...但是希望您不要做人身攻擊,謾罵一番,才能理智解決事決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4/29 下午 10:40:59

理應如此:我已把你心聲放在新主題了,接下來就看造化了.大君.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4/30 下午 02:48:59

有關「理應如此」針對本會理監事選舉提出之個人見解,若需訴諸章程修正,如果你是會員,歡迎按本會之相關規定提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討論,可按桃園縣教師會會員代表大會規程第九條之方式處理

本會歷屆理監事選舉皆按章程及相關辦法之規定處理,也經社會局核備,如果對本會選舉有異議,可依人團法41條處理。

提供以下條文參考:

 

 

【當選資格之疑義】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21 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凡具有被選舉資格者,均得為當選人。前項當選人,不以親自出席會議者為限。

【理監事選舉結果有異議之處理】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41 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經截止投票後,應即當場開票,並由會議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布選舉或罷免結果。但如發覺選舉或罷免有違法舞弊之嫌者,會議主席得會同監票員宣布將票匭加封,並報請主管機關核辦。對前項宣布之選舉或罷免結果有異議者,出席之選舉人、被選舉人、罷免人或被罷免人應當場向會議主席提出,並應於三日內 (以郵戳為憑) 以書面申請主管機關核辦。未出席或出席未當場表示異議或逾期提出異議者,於事後提出異議,均不予受理。選舉人對分區選舉會員代表之結果有異議者,應當場向會議主席或主持人提出,由會議主席或主持人轉報主管機關核辦,事後提出者,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

桃園縣教師會章程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訂定與變更章程。
.選舉、罷免理、監事。

 

【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方式】

桃園縣教師會會員代表大會規程第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理事會決議,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會員代表大會提案之方式】

桃園縣教師會會員代表大會規程第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應由理事會、監事會、學校教師會會員代表五人以上或分會三個以上之連署,並於會員代表大會五日前向本會提出,始得列入大會議程﹔臨時動議除提案人外,應有會員代表五人以上之附議,始得成立。

【有關章程修正】

桃園縣教師會會員代表大會規程第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半數以上之出席,下列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桃園縣教師自律公約之訂定與變更。
三、理、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重大事項之訂定與變更,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應適用本條文規定者。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4/30 下午 07:12:00

有關【當選資格之疑義】一事,在下就自己工作上的經驗提出淺見,如有不對之處,請更正說明。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五條(會員資格之審定)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之選舉或罷免,應由理事會在召開會議十五日前,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更換時亦同。

前項會員(會員代表)名冊所列之會員(會員代表)如無選舉權,被選舉權或罷免權者,應在其姓名下端註明。

 

第廿一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凡具有被選舉資格者,均得為當選人。

前項當選人,不以親自出席會議者為限。

 

縣教師會組織章程

第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

監事會設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理、監事由會員代表互選之。

本會理監事選舉候選人產生方式如下:

  由理、監事會提出之推薦名單者。

  由各學校教師會提出之推薦名單者。

  會員代表自行登記者。

  會員之會員教師(以下簡稱會員教師)經連署、登記者。

 

△從縣教師會組織章程第十二條、條與款項下字面來看,似有矛盾之處。

 

△法律有其適用順序,牴觸時母法優於子法,亦即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優於縣教師會組織章程,雖然章程規定理、監事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但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只要是具有正式會員資格亦具被選舉權。

 

△通常贊助會員、榮譽會員不具(選舉權被選舉權或罷免權)而(正式)會員皆具上述等權力

 

因此該十位理、監事當選人只要是具格的會員,而且選舉過程中無舞弊情事,皆是合法當選人。

 

△對於貴會章程似乎在制定上感覺稍有不嚴謹之處,如果能透過大會修法,讓它更臻完善,也許可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爭議。因時空背景的變遷因素,國家法律也會適時修正,法律是拿來給大家做為共通的依循,它必需是大家能接受,是取得大眾的共識。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4/30 下午 10:23:53

感謝羅老師及『家長』的熱心回應,但問題仍未獲得正確的回覆。

一、羅老師的說明:【當選資格之疑義】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21 人民團體之選舉,凡具有被選舉資格者,均得為當選人。前項當選人,不以親自出席會議者為限。

理應如此的疑問就是在具有被選舉資格者上頭,至於羅老師後面提供的條文用不上,因為我不是懷疑有人做票舞弊,不過還是謝謝您。

二、『家長』的說明:

△法律有其適用順序,牴觸時母法優於子法,亦即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優於縣教師會組織章程,雖然章程規定理、監事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但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只要是具有正式會員資格亦具被選舉權

理應如此細讀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多遍,但未看到上述紅字部分的敘述,所以無法認同。

 

理應如此將問題重新且盡力簡述,並條列說明:

1.依據人民團體法第28條 (藍字部分為本會適用情境,紅字為本人附加說明)
人民團體會員 (會員代表) 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前項地區之劃分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本縣教師會即是依此條文實行會員代表制。

2.依據桃園縣教師會章程

第六條 本縣各校教師會為本會會員

會員以學校教師會為單位每一單位應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推派方式: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規程辦理。

第八條  會員具有下列權利:

.會務之發言權及議決權。

.本會各項職務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享受本會提供之服務。

這邊所指的會員學校教師會,並不是會員教師個人。這一點很重要!如果定義不對,說一堆都是枉然!

所以並不是會員教師就可說其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請看下列第3點。

3.依據人民團體法第16(請注意!我們是會員代表制) (藍字部分為本會適用情境,紅字為本人附加說明)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是故,當我們已行會員代表制,其會員職權之行使即為會員代表,而非會員教師個人。

倘若會員教師非會員代表可具有被選舉權,他理應具有選舉權等其他權利,那大校隨便找群會員教師去投票,該校豈不是都高票當選,會員代表制又有何意義。

 

所以,羅老師說明:本會歷屆理監事選舉皆按章程及相關辦法之規定處理。

至少,第六屆理監事是不符章程及相關辦法之規定。以前的沒資料,不知道。

 

重點重申:

1.會員是指學校教師會,並非會員教師。

2.行使會員職權的是學校教師會推薦的會員代表,會員教師並不能(所以不具選舉權、被選舉權…),因縣教師會是會員代表制。

3.若要照第六屆的方式選舉縣教師會理監事,該提出章程修正案的是現任理監事,而不是理應如此吧!

4.依據桃園縣教師會章程 12

理事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會設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理、監事由會員代表互選之。

本會理監事選舉候選人產生方式如下:

  由理、監事會提出之推薦名單者。

  由各學校教師會提出之推薦名單者。

  會員代表自行登記者。

  會員之會員教師(以下簡稱會員教師)經連署、登記者。

針對第四款,理應如此之前的意見:

一、若會員僅獲得少數(五位)會員代表連署就可候選,並不具合理性與代表性,試問一個候選人是同校教師較了解其特質,還是不同校的五個人對其會有較深了解?答案應該很明確吧!更重要的是,它就是違背條文本意且無相關規定依據。

二、反思:會員教師若非該校會員代表但欲獲得候選,他校會員代表為何願意連署?是因為真的覺得此人具有相當的服務熱忱及能力,縣教師會極需該人才加入,所以願意連署!?誠如第一點所言,連署者對該會員教師又能有多少了解?其了解也只限於表面,多半也只是礙於該會員教師之情面不得不簽,此因素很容易讓下列第三點所述情形發生。且此會員教師何以該校教師會不推薦其為會員代表?是名額所限嗎?應該也不是,還沒看到同校理監事三人以上的。

三、有此熱忱與能力的會員教師可以跟學校教師會自薦當會員代表(不尋求校內推薦而要他校會員代表連署,實屬怪異!真的怪異!不當的操控運作往往也就是這樣產生的),若真有才幹且真心服務,正常情況下大家必定樂意推薦;若發生學校教師會不願推薦之情事,該人作為不言可喻。

 

 

老話二句:

第七屆縣教師會理監事應遵照本會章程選出,秉持創定章程之精神,並遵從相關規定。

懇切希望能有會內正式回應並答覆修正的因應作為,或諮詢法律專業人士針對法規部分釋疑,勿草率回覆。

以上所言均為個人參考相關法規誠懇提出的建議,若有不周尚請海涵。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5/1 上午 05:57:01

建議縣教師會幹部不必再理會「理應如此」的問題了,

還有很多教師的權益等著你們努力,不必花太多心思在這種人身上,

對於一個有理講不清的人,自己的道理前後矛盾,說再多也沒有用,

況且這個人還不敢承認自己是不是會員,那個「家長」還比「理應如此」理性,

縣教師會副理事長的回答已經夠了,也很明白,

至於「理應如此」,就讓他自己繼續覺得「理應如此」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5/1 上午 07:29:05

名不正 言不順 縣教師會理監事的組成必須依據制度

對於建議所言:自己的道理前後矛盾 試問:何處矛盾?請詳述

對於建議所言:縣教師會副理事長的回答已經夠了,也很明白  理應如此覺得:答非所問,避重就輕

我是會員 不是會員根本不需在意你們怎麼做

對於家長 唉!真的是家長啊!?

建議 請你細看或指出我的錯誤之處 讓錯的人知道對的事 都是進步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5/1 下午 05:48:03

關於,理應如此的疑問就是在具有被選舉資格者上頭

 

單從第六屆10名當選人與會員代表名單不同人,並不能表示當選無效,它有可能是:

1.理、監事會提出之推薦名單者。

2.學校教師會提出之推薦名單者。

3.會員之會員教師(以下簡稱會員教師)經連署、登記者。

中所產生的候選人選出.唯獨在程序上是違反規定?程序上有無瑕疵?

 

至於縣教師會組織章程第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

監事會設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理、監事由會員代表互選之。

本會理監事選舉候選人產生方式如下:

  理、監事會提出之推薦名單

  學校教師會提出之推薦名單

  會員代表自行登記者

  會員之會員教師(以下簡稱會員教師)經連署、登記

 

法源:人民團體選罷法.第7、人民團體之選舉應使用選舉票,其格式分為左列三種並應載明團體名稱、選舉屆次、職稱及年月日等,由各該團體理事會 (許可設立中之團體由籌備會) 擇一採用:

一、將全體被選舉人姓名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者。
二、按應選出名額劃定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者。
三、將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者。
前項第三款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得依章程規定或經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由理事會提出;或會員 (會員代表) 向所屬團體登記,其人數為應選出名額同額以上,如登記名額不足應選出名額時,由理事會 (許可設立中之團體由籌備會) 決議提名補足之。但被選舉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者為限。
人民團體之罷免票應載明團體名稱、職稱及年月日等,並將全體被聲請罷免人姓名印入罷免票,由罷免人圈選之。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5/4 下午 09:25:24

 想一展抱負,服務教師,這是個不錯的機會

 

 

桃園縣教師會 

                                                                      

機關地址:中壢市元化路149之1號2F

                                                                                                聯 絡 人:陳惠心、羅浚瑀

 

受文者:桃園縣各級學校教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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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發文字號:九十六縣教師字第069號

附件:一、桃園縣教師會第七屆會員代表名冊

      二、桃園縣教師會第七屆理監事選舉候選人登記推薦表

      三、桃園縣教師會理監事選舉罷免辦法

             

主旨:檢送本會第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名冊及理、監事選舉候選人登記推薦表,請查照。

說明:

一、公佈第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名單(如附件一)。

二、查96年4月19日後,尚有學校陸續補推派會員代表,本會為服務各校會員,請尚需推派會員代表之學校教師會,於96年5月15日(二)下午四時前回傳並與本會確認(會員代表名額以96年4月13日前,會員已完成繳交96年度會費之作業者為計算基準),之後不再受理會員代表名單之變更;若已回傳名單並與本會確認者,可忽略此點。

三、新增會員代表之名單,本會將送理事會審議後立即公告。

四、本會自即日起開始接受第七屆理、監事選舉候選人登記,各類候選人應於96年5月25日(星期五)前推薦連署、登記完畢(如附件二);理監事候選人之登記,應親自辦理或以掛號郵件辦理。

桃園縣教師會理監事選舉罷免辦法第七條】(如附件三)

 

正本:桃園縣各級學校教師會

副本:本會理監事、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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